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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测试试卷(附答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测试试卷(附答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测试试卷(附答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知识测试卷姓名:部门

一:单选题(共16题,每题2.5分)

1、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加强信息共享。

A、便民政务

B、电子政务

C、网上政务 D 利民政务

2、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的许可证申请时,不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

A、新办

B、补办

C、延续

D、变更

3、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A、 2日

B、3日

C、4日

D、5日

4、刘某在申请办理许可证期间因为某些原因决定撤回了申请,审批机关可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终止办理。

A、前

B、中

C、后10天内

D、后15天内

5、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6、李小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马上就要到期了,他打算继续经营他的小店,那么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7、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A、新办申请

B、延续申请

C、变更申请 D 、停业申请

8、()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A个人经营式个体工商户,B家庭经营式个体工商户 C个人独资企业D个人合伙企业

9、A厂已经以自己的厂址办理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可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A不可以,因为同一经营地址不可以重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B可以,因为同一经营地址可以审批发放不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C 不可以,因为同一经营地址不可以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D可以,因为没有对此的相关规定。

10、除了取得()或者()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A、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C、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D、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1、因李某多次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局决定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请问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3

B、6

C、8

D、12

12、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

A、变更申请

B、延续申请

C、新办申请D 、停业申请

13、以下哪种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有效的()

A、规定应当收回无法收回,且已公告满1个月的

B、有效期在2012年至2020年

C、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前已经申请变更给其儿子的

D、许可证经过涂改的

14、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受理和审查,()审批。

A、县级烟草专卖局、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B、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

C、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

D、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

15、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A、5、半

B、5、1

C、7、1

D、7、半

16、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A、实施机关

B、监督机关

C、决策机关

D、审查机关

二、多选题(15题,每题3分)

1、许可类事项的申请有()

A、注销申请、B新办申请 C、变更申请 D、延续申请

2、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A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B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C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D企业名称发生改变

3、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4、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表

B工商营业执照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D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5、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应该如何处置()A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B属于无证经营

C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D、公告一个月后、直接收回其许可证

6、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

A、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

B、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C、审核完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持证者身份证明后给予申请

D、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7、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A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B电话提出申请邮递申请相关材料

C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D均可

8、烟草专卖局在()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A、审批延续

B、注销申请

C、恢复营业

D、均可

9、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A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B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C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10、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A、告知所在社区居委会

B、告知申请人

C、告知利害关系人

D、在公告栏公告所有人

11、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A涂改、伪造、B变造、买卖C撕毁、丢失D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12、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许可证持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A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B停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C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

D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

13、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示()

A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

B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C《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

D 以上全部

1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

A、未成年为教育对象的职业中学

B、未成年为教育对象的中等专业学校

C、普通小学

D、普通中学

15、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主要变化除了区分情况、细化了措施外还有下列哪几种()

A、完善结构,扩充内容

B、简化材料,优化流程

C、规范流程,防控风险

D、下移重心,强化监管

三、判断题(15题,每题1分)

1、任何个人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转让给直系近亲属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必须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5、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6、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任何手续。( )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5月1日施行后,《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仍可以使用()

9、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1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11、本细则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1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1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13、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4、烟草专卖局对申请类型应当当场办结,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15、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但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此次实地考察作废,不作记录。()

答案:

一、

单选

1-16 BADAC CABBC BCCBC A

多选

1-15 1\BCD 2\ABC 3\ABC 4\ABC 5\AB 6\AD 7\AC 8\AC 9\ABC 10\BC 11\ABD 12\ACD 13\AB 14\ABCD 15\ABCD

判断

1-5×√√√× 6-10√××√√ 11-15×√√√×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与实施机关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0200523204326)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规范车辆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 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 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2.1驾驶员应在每日班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2公司主管车辆的部门,对本公司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 检查。 2.3公司安全保卫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4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 2.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三、驾驶员管理 1.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详细制定驾驶员招聘标准,确保驾驶质量和行车安全。 2.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双证制”。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烟草系统内部核发的《烟草系统机 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3.《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专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 职责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及兼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职责不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干部),都由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核发。 4.申报《上岗证》必需具备以下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驾驶 经历两年以上;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年龄控制在20-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 5.所有驾驶员必须熟知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及简单车辆的故障排除、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单位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并经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上岗证》。 6.《上岗证》发放程序:具备资格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需填写《烟草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烟叶收购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

在线视频播放系统—测试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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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历史记录 (A——添加,M——修改,D——删除) 目录 1.简介 (5) 1.1目的 (5) 1.2 围 (5) 2.测试参考文档和测试提交文档 (6) 2.1测试参考文档 (6) 2.2测试提交文档 (7) 3.测试进度 (8) 4.测试资源 (9) 4.1人力资源 (9) 4.2 测试环境 (9) 4.3测试工具 (10) 5.测试风险,优先级 (11)

6.测试策略 (11) 6.1 数据和数据库的完整性测试 (11) 6.2 接口测试 (12) 6.3 集成测试 (12) 6.4 功能测试 (13) 6.5用户界面测试 (14) 6.6 性能测试 (15) 6.7 负载测试 (16) 6.8 强度测试 (17) 6.9 容量测试 (17) 6.10 安全性和访问控制测试 (17) 6.11 故障转移恢复测试 (17) 6.12 配置测试 (17) 6.13 安装测试 (18) 7.严重问题描述 (18)

1.简介 1.1目的 确定当前项目能够使用并测试其播放视频的功能和用户长久在线的功能。测试当前版本软件能否实现视频的播放、暂停和进度条调整,以保证用户可以正常使用该软件。自动化比例相对较低,手工测试占得相对比例应当较高,以保证视频的正常播放,不出现卡顿掉线。测试完成标准应以软件可以长久保持用户在线,并在播放过程中一直保持不出现较长时机卡顿,可以进行暂停播放功能为基准。由于是初次测试,工作量应当相对较多,对代码的结构等都需要进行调整,工作量相对较高。 1.2 围 本次测试主要采用黑盒测试的方法,主要针对于本系统的功能测试模块,对于性能测试,负载测试,安全测试等其他方面的测试会根据时间和进度给予相应的测试。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取消后的影响及对策

特种证取消后的影响及对策 国务院将于近期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款也将删除,且不得用其他行政许可代替被取消的审批项目。本部分容将主要阐述这一许可取消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修改条款、后续影响及替代性管理措施。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修订条款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容应当全部删除。据初步统计,一法一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以下容:(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容 1.修订条文: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1)原有条文 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2)修订方式 删除本条容。 2.修订条文:第七章第三十四条 (1)原有条文 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所得,并处罚款。 (2)修订方式 删除本条容。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容 1.修改条文:第二章第6条 (1)原有条文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智能组卷及在线考试评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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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统概述 智能出卷评测系统是针对中小学题高升学率、增加学生知识面的需求,结合INTERNET 和多媒体技术定制的一套系统。它经过五千多所学校使用,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教师可以通过它题供的海量的静、动态学科试题资源库和智能的出卷系统轻松的作出针对不同教学目的的各类试题,以满足教学要求。智能出卷评测系统分为"智能出卷系统"和"在线考试评测系统" 。 智能出卷的基本思路是要在老师题出的较为模糊的和较少要求的情况下高度智能化地生成满意的试卷。 网络考试评测系统是通过网上进行考试和作业的结果,智能检测出学生知识点薄弱的地方,并通过计算机智能的手段对其加以辅导。 智能出卷的基本思路是要在用户题出的较为模糊的和较少要求的情况下高度智能化地生成满意的试卷。智能出卷的习题来源--题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新版的"龙教智囊智能出卷系统" 附带的题库中,一些不符合新教材的题目被换掉,增加了许多新的更灵活的以及近期各大考中用到的好题,这都是龙教智囊公司的老师们辛勤劳动的结果,相信一定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有帮助。 智能出卷题供了符合教师习惯的抽取整卷、智能出卷、专业出卷、知识点题分出卷,知识点题数出卷,输入题号出卷和搜索组卷多种方式,特别是操作起来很容易,实现了出卷智能化、自动化。新版智能出卷系统还新增了试题浏览功能、增强了查看、检索试题分布功能、试卷模板功能(如有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及选拔考试等)、套卷功能(就是已经组好的卷子,如历年高考试题集及一些其它比较好的套卷)、混合组卷功能、英语听力题的语音功能、试卷处理、权限管理、留有题目升级的接口(以后通过更新的数据包即可扩充题量)、题库加密、WORD排版功能、对组卷的算法进行再一次的优化。对新增加的题库的结构进行转化,使其能够被目前智能出卷所使用。 2.系统架构

2020年(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俩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俩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和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运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且提高办事效率。生产运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和实施机关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运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X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范本(一)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0142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Tobacco Monopol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11.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系统测试计划

测试计划 1引言 1.1 编写目的 本测试计划的具体编写目的,指出预期的读者范围。如: 1.2 背景 说明: a.测试计划所从属的软件系统的名称; b.该开发项目的历史,列出用户和执行此项目测试的计算中心,说明在开始执行本测试计划之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工作。 1.3 定义 列出本文件中用到的专门术语的定义和外文首字母组词的原词组。 1.4 参考资料 列出要用到的参考资料,如: a.本项目的经核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上级机关的批文; b.属于本项目的其他已发表的文件; c.本文件中各处引用的文件、资料,包括所要用到的软件开发标准。列出这些文件的标题、文件编号、发表日期和出版单位,说明能够得到这些文件资料的来源。 2计划 2.1 软件说明 提供一份图表,并逐项说明被测软件的功能、输入和输出等质量指标,作为叙述测试计划的提纲。

列出本项测试所需的资料,如: a.有关本项任务的文件; b.被测试程序及其所在的媒体; c.测试的输入和输出举例; d.有关控制此项测试的方法、过程的图表。 2.3 测试培训 说明或引用资料说明为被测软件的使用提供培训的计划。规定培训的内容、受训的人员及从事培训的工作人员。 3测试资源 3.1 人员安排

3.2.1硬件环境: 3.2.2软件环境: 3.3 测试工具 本模板中提出的工具均根据实际情形尽心更换 3.4 测试进度 4测试策略 列出组装测试和确认测试中的每一项测试用例模板的名称标识符、这些测试的进度安排

以及这些测试的内容和目的,例如模块功能测试、用户界面测试、性能测试、压力测试、故障恢复测试、安全性测试、配置测试、安装测试等。 4.1 功能测试 确保测试的功能正常,如导航,数据输入,处理、检索是否正确,以及业务规则的实施是否恰当。即对交互的输出或结果进行分析,以此来核实应用程序及其内部进程,这是目前的测试重点。 4.1.1目标 利用有效的和无效的数据来执行各个用例流,以核实以下内容: ?在使用有效数据时得到预期的结果 ?在使用无效数据时显示相应的错误消息或警告消息。 4.1.2条件 陈述本项测试工作对资源的要求,包括: a.设备所用到的设备类型、数量和预定使用时间; b.软件列出将被用来支持本项测试过程而本身又并不是被测软件的组成部分的软件,如测试驱动程序、测试监控程序、仿真程序、桩模块等等; c.人员列出在测试工作期间预期可由用户和开发任务组提供的工作人员的人数。技术水平及有关的预备知识,包括一些特殊要求,如倒班操作和数据键入人员。 4.1.3测试用例模板 单一界面测试的参考表格如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 2016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43号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

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 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0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实施机关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在线考试系统测试计划

在线考试系统测试计划 2016年06月01日

文档名称: 测试计划 作者:脱颖龙日期:2016-06-01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目录 目录 0 第一章总论 0 1.1 项目背景 0 1.2 项目目标 0 1.3 系统视图 (1) 1.4 文档目的 (1) 1.5 文档摘要 (2) 第二章测试策略 (3) 2.1 整体策略 (3) 2.2 测试范围 (4) 2.3 风险分析 (5) 第三章测试方法 (6) 3.1 里程碑技术 (6) 3.2 测试用例设计 (6) 3.3 测试实施过程 (6) 3.4 测试方法综述 (7) 第四章附件 (7) 第五章变更记录 (7)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传统的考试方式一般要经过人工出卷、考生考试、人工阅卷等过程。对于一些课程来说,随着考生数量的增加,教师出卷阅卷的工作量将会越来越大,并且其工作十分烦琐和非常容易出错。在线考试系统课题产生的背景是当今教育信息化的趋势及我国高校教育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目的是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资源实现无纸化考试以避免传统手工考试的不足。与传统考试模式相比,网上考试渗入了更多的技术环节,对实现安全性的途径、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通过Internet来实现网上考试,是现代教育技术的一个具体实现,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实现教考分离以及考务工作的全自动化管理,可以有效利用校园网的软硬件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力,更好的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可以大规模的实行考试,实现考试的客观性、公证性,自动化组卷、阅卷可以减轻教师的工作强度。传统考试要求老师刻试卷、印试卷、安排考试、监考、收集试卷、评改试卷、讲评试卷和分析试卷。这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教学的需要。在线考试系统是传统考场的延伸,它可以利用网络的无限广阔空间,随时随地的对学生进行考试,加上Web数据库技术的利用,大大简化了传统考试的过程。 1.2 项目目标 通过在线考试系统,实现学生在线考试,教师在线出题,阅卷的功能。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工作流程及规范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工作说明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工作,是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通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审批,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本工作流程涉及的工作岗位:证件管理员、稽查员、中队长、专卖科长、专卖副局长。 二、工作流程图 (见附图) 三、工作标准及要求 此流程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经证件管理员、稽查员、中队长、专卖科长、专卖副局长审批签字后,由证件管理员制作证件,业务部门实施入网访销配送,专管员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并由证件管理员将许可案卷整理归档后,此流程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及要求为: 1、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面报告、资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⑶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属租赁房的另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原件和复印 件);⑷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店貌5寸照片和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证明;⑸其 他材料。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当地烟草专卖局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申请人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交办证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格上签名,并附相关材料(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本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格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后,应及时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并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3.审查。由2名以上(含2人)专卖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 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书面审查应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的适法性、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实地核查主要是到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包括是否符合合理布局的规定)。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结果,证件管理员填写审批表,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处理意见,报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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