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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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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贵州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地税发﹝2011﹞6号

【发文日期】2011-01-06

【实施时间】2011-0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与原所属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致;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土地状况、经济的发展状况等情况,选取其中涉及的一个县(市、区)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税额标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10〕58号)中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联系和区别(超详细)

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档由会计资料编辑整理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此外,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根据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相关法文摘要: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房产类型:包括非住宅、住宅。 18.房产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 19.房产属性:包括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其他。 20.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房产总原值、总面积。 21.从价计税房产原值:指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二、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地块;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宅基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内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规划基数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成果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309312.html,,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 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 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总体要求: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每个房地产权证为基本单元逐条进行明细登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基本单元进行明细登记。有网上推送的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先完成所有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确认,然后对所有应税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本月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季度申报期。根据政策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的月份是:2、5、8、11月,其中5月和11月为按半年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两税,本期《南京税务》专版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常见的政策误区进行解读。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可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是人们依据土地资源的特殊功能和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土地进行干预的活动。这种干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四个方面。 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 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性质: 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 按对象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按范围分:区域性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单位土地利用规划 按任务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 2、土地利用潜力分析 3、土地供需预测 4、土地供需平衡和土地利用结构优化 5、土地利用分区与重点用地项目布局 6、居民点用地规划 7、交通运输用地规划 8、水利工程用地规划 9、农业用地规划 10、生态环境建设用地规划 11、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12、土地利用费效分析和规划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 按规划期限分: 长期规划,期限达10年以上。 中期规划,期限5~10年。 短期规划,期限小于5年(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我国现阶段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长期规划,它是编制中、短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对一定地域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做的总体的、战略的部署和安排。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是对国民经济各项用地进行详细具体安排的一种微观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实施的最终依据)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指为了解决某一特定的土地利用问题,如基本农田保护、农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复垦等而编制的一种区域性综合的或单项的土地利用规划类型。(有机组成部分) 地租地价与土地规划的关系 地价高,规划为高价用地,如商服用地和居住地等 地价低,规划为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农业用地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第一节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也应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率 (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土地利用规划学习感想

土地利用规划学习感想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学习感想 班级:09资环 姓名:曹玉 土地利用规划学习感想 一、我对本课程的理解 土地利用规划亦称土地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 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安排。它是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做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导言、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各部门用地需求量的预测、地域和用地区的划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规划方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编制规划的目的和依据;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规划方案事实的可行性论证等。 二、学习感想 在规划体系上,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大多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都市计划等联系在一起, 并没有形成像我国相对独立的国家、省、市、县、乡完整的五级规划体系。通过研究发现, 各国及地区在规划体系上, 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大致维持三级制, 即全国性(或全地区性)规划、区域性规划和地方性规划。在这三级规划中, 最重要的且与民众最有直接关系的为第三级的地方性规划, 其法律效力对民众具有直接约束力, 在规划层次上相当于我国的县、乡级规划, 而其上位规划多属规范性、纲要性规划, 对民众一般并无直接约束力。因此, 研究我国县、乡级地方性规划中土地资源微观配置问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资料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作指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 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 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 【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

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对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对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思考摘要:通过分析当前农村土地资源日益减少的现状,剖析了其现象产生的原因,同时通过调查徐州市棉布村的土地规划利用对提升村民生活质量产生的影响,探讨了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合理规划与利用对村庄发展的意义。认为当前农村只有通过合理征地有偿搬迁、建设集约化住宅区、特色田园区、养殖区和乡镇企业工业园等方式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规划,整顿村容村貌,才能真正优化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the increasing declination of rural land resources, and the investigation about impacts of land management in mianbu village in xuzhou city in the aspect of enhancing the quality of villagers’ life, the essay analyzes the 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and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overall planning of rural land us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ordinated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only through reasonable land acquisition, paid relocation, and constructing intensive residential district, characteristic rural area, culture zone and industrial park of township enterprises, can land use be planned comprehensively, village appearance be restored, and then to optimize the living environment in rural areas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

(一)房产税应税信息变更 1、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采集界面,如下图: 2、选择需要变更的房屋信息,点击“应税明细”按钮,系统显示房屋应税从价和从租信息, 3、如纳税人为从价计征,则选择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点击“变更”按钮,系统提示应税信息已申报并开票是否继续修改,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

4、确定后系统展示房屋应税明细信息、减免税信息,如下图: 5、纳税人选择变更时间为新数据有效期起的前一个月最后一天,这时不要改动其他任何信息包括增加减免信息(很重要),直接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如下图: 6、保存完成后纳税人可以看到房屋应税明细从分为了两条,一条是新数据有效期起之前,一条是之后,如下图: 7、选择新数据有效期的一条记录,点击“变更”按钮,选择变更时间为新数据有效期起的 前一个月最后一天,在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出租房产面积等数据处变更为需要变更的新数据如下图:

8、维护好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再自动生成两条应税明细,新数据有效期起前为原应税数据,新数据有效期起后为新应税数据,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新数据有效期起后申报期即可按照新数据计算缴纳房产税。如下图: 9、如纳税人为从租计征则选择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点击“变更”按钮,系统提示应税信息已申报并开票是否继续修改,点击“确定”按钮,同时系统弹出税源变更的温馨提示,纳税人按照温馨提示信息进行修改。如下图:

10、确定后系统展示房屋应税明细信息(从租)、减免税信息,如下图: 11、纳税人选择变更时间为新数据有效期起的前一个月最后一天,这时不要改动其他任何信息包括增加减免信息(很重要),直接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如下图: 12、保存完成后纳税人可以看到房屋应税明细从分为了两条,一条是新数据有效期起之前,一条是之后,如下图: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2)

附件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分类:单位 个人□填表日期:2019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明细附表,填写本表后,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附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8.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9.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10.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12.地号(非必填):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13.土地名称(非必填):填写纳税人自行填写的土地简称,协助查找使用。 14.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15.土地使用权人纳税识别号(非必填):填写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识别号。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填写。 16.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非必填):填写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填写。 17.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8.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9.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20.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1.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22. 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必填):本表所填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系统允许各地配置该项的确定规则。该项不需纳税人手动填写,根据确定规则自动带出。 23.土地取得时间(选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4.变更类型(选填):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5.变更时间(选填):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6.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7.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地价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

鹿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鹿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调整完善方案 鹿原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1) (一)镇域概况 (1) (二)土地利用现状 (1) 二、规划修改的期限与范围 (1) 三、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1) (一)调出情况 (1) (二)补划情况 (1) 五、建设用地调整情况 (2) (一)城镇工矿用地调整 (2)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2) (三)交通水利用地调整 (2) (四)其他建设用地调整 (2) 六、土地利用分区调整情况 ......................................................................... 2附表: 1、鹿原镇土地利用现状表; 2、鹿原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3、鹿原镇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表; 4、鹿原镇落实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情况表; 5、鹿原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6、鹿原镇调入区域规划调整前后对比表; 7、鹿原镇调出区域规划调整前后对比表; 8、鹿原镇土地用途分区修改情况表; 9、鹿原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修改情况表; 10、鹿原镇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11、鹿原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附图: 1、鹿原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 2、鹿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鹿原镇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 4、鹿原镇土地整治规划图。

一、基本情况 (一)镇域概况 鹿原镇位于炎陵县西北部,由原鹿原镇与原东风乡合并而成,与茶陵县及郴州市安仁县毗邻,是中华民族始祖--炎帝神农氏的陵寝所在地。距县城约18公里,距106国道10公里,炎资、炎安公路纵贯全镇,洣水斜濑河居中环流。衡炎高速经过该镇并在炎帝陵景区设有单独出口。 鹿原镇土壤疏松肥沃,为黄棕壤和山地草甸土壤,土层厚,有机质含量高,保水保肥及通透性好,无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具备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天然基础。 (二)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鹿原镇土地总面积19728.25公顷,其中农用地18154.96公顷,占92.03 %;建设用地960.35公顷,占4.87 %;其他土地612.94公顷,占3.11 %。 二、规划修改的期限与范围 本次规划修改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4年为规划修改年,2020年为目标年。 规划范围为鹿原镇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土地总面积19728.25公顷。三、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修改后,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2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30.00公顷,全镇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57.11公顷; 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22.8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06.4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92.5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8.78公顷以内,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272.19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00.32公顷以内。 修改前后各项规划目标及变化情况见附表3。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一)调出情况 调出基本农田96.72公顷。其中因现状非耕地及质量较差(坡度等级、利用等较差)需调出88.73公顷,主要分布在田垅村、西塘村、湖田村、翠群村、澎溪村,因建设用地调入需调出基本农田7.99公顷,主要分布在湖田村、洣西村。 (二)补划情况 此次补划基本农田494.24公顷,主要分布在优质一般耕地较多的洣西村、荆山村、塘旺村、天星村、新坪村、炎陵村、霞塘村。划定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2238.46公顷,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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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1﹞145号 【发文日期】2001-05-22 【实施时间】2001-05-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除市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均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的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城市、县城、建制镇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分。 凡在开征范围内,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对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作为生产、营业用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按12%征收。 (三)对集贸市场用房可暂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但对集贸市场用于出租的房屋、门面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军工企业的房产税不得比照军需工厂的免税规定执行。 六、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免税单位非自用房产应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武警、军队将房产出租,应按出租房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审批权限 (一)凡安置残疾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福利企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房屋大修停用达半年以上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四)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屋闲置不用和占地未作他用的,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对三峡库区淹没搬迁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期间,其原址上的房屋和土地自用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经国土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七)根据渝府发[1999]9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由纳税人申请,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可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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