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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运动木地板采购招标文件

运动木地板采购及相关服务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

项目名称: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2)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4)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15)

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 (19)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4)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致:各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公司),就(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二、项目编号:;

招标内容:。

三、技术要求详见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指“比赛场地木地板技术要求”,下同)”。具体品种、

数量及技术参数详见用户需求书和招标图纸。

四、交货地点:。

五、工期:计划年月日前交货,年月日前安装完成且竣工验收通过,年月日

前通过验收。

六、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

格,如你方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你方从(招标人)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年月日时。

七、交标时间:年月日上午~时。

八、交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年月日上午时(北京时间)。

九、交标、开标地点:。

招标人:

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邮编:

联系人:

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各投标人应充分认识到本次招标的重要性,保证货物按期交货和相关的服务到位,保证的建设能顺利进行。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

1.2 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都将以人民币支付。

1.3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范围为体育馆木地板、踢脚线、油漆、木地板画线的供货、安装、验收及相关技术服务。

2. 定义

2.1 “招标人”、“甲方”系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

2.3 “监理单位”系指受招标人委托,对货物的到货和安装过程进行施工管理、质量和进度的控制的单

位。

2.4 “投标人”系指与本“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要求一致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

2.5 “中标人”、“乙方”、“承包商”系指中标签约的供应商,并代表合同签约的另一方。

2.6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甲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材料、软件、机械、仪

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图纸、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7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所有服务,例如交货、安装、验收、培训和保证期内的

售后服务等的全过程等义务。

2.8 “日”、“天”系指公历日。

2.9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10 招标文件的标题和序号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影响对招标文件的理解。

3. 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货源

3.1 合格的投标人

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3.2 合格的货源

(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其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2)本款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发、装配、生产地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

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A 商务文件部分

B 技术文件部分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领取招标文件3个日历天内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

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个投标人。此种书面答复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2为使投标人编写招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征得交

易中心和招标人同意后,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并于交标截止时间以前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3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书面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

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确认收到。投标人可在开标前书面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核对有关澄清和修改文件。招标人不接受口头查询,任何口头查询和答复都是无效的。如投标人既无书面确认也无书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认为澄清已经被投标人收悉。

7.4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8. 招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制。

8.2 招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都是公制系统。

9. 编制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同时须提交招标文件所

要求的全部承诺书(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6格式的全部承诺书),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函件,应以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

制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以中文版本的解释为准。

10.2除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样板和投标文件文本组成。

11.2投标文件文本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11.2.1 商务部分:为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而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时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招标

文件第五部分之A1格式出具)。

(2) 投标书及开标一览表(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A2格式出具)。

(3) 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递交证明材料)。

(4) 投标价格表(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A3格式出具)。

(5)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A4格式出具)。

(6) 对合同条款的响应承诺(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A5格式出具)。

(7) 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2.2 技术部分(代号B):包括投标人对投标技术方案和投标货物的详细描述,其内容和排列次序应

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和次序做出相应响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货物的说明书(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1格式要求出具)。

(2)投标技术规格书(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2格式要求出具)。

(3)货物材料管理方案(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3格式要求出具)。

(4)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计划(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4格式要求出具)。

(5)拟投入本项目的现场组织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主要人员一览表(按招标

文件第五部分之B5格式要求出具)。

(6)承诺书(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6格式要求出具)。

(7)投标货物所采用的设计制造标准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7格式要求出具)。

(8)售后服务承诺 (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B8格式要求出具)。

(9)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3 投标样板

11.3.1投标产品的样板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制作。

11.3.2样板数量为包含结构层样板1块,规格为50cm×50cm。

11.4 投标人必须随投标书同时提交包括上述11.2条全部内容(营业执照等证书、业绩证明材料、人员

资格证书、财务报表除外)的1套电子文件(CD-R光盘),先装于独立的信封内(按本须知第24.3条的规定标注),再与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包封。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表格及资料填写或撰写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交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2.2 投标书的规格:统一为A4印刷本。封面标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

本)。

13. 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的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结合现场实际情

况,考虑项目实施过程的风险后编制。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清单、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以及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对本项目进行报价。报价方式为根据货物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内容,以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进行报价。

13.2投标人应对全部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报价,并保证所承包的货物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供货、安装

并完全达到设计要求的功能和使用效果。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报价格式填报货物的投标总价、合同货物费、每种货物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报价格式中的货物名称、数量和格式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货物清单内容一一对应,不允许修改、调整,不允许删除和插入新增项目。对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表格,投标人必须按格式内容全部填写,不得缺项,否则,以其它投标人有效报价中对该项报价的最高值作为该投标人的缺项报价加到其评标价中。

13.3除因招标人提出货物功能上的变更引起调整外,货物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作调整。若出现其

他须重新询价情况时,其综合单价参考竞投综合单价结合市场询价结果,经招标人审核后确定。13.4招标人将拒收含可选择单价的投标。除非本招标文件另作规定,对任何一种货物只能提供一个投标

单价或合价,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13.5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能有调价声明。

13.6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位置、周边道路、施工及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各相关

施工单位的要求、操作流程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投标人须先到工地踏勘,根据现场环境确认货物的尺寸和规格,以确保货物尺寸能适合现场需要。

13.7投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估计总用水用电量,现场施工的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3.8投标人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到由于本项目的要求,以及因本项目特点

而引起的或需针对性地采取的一切必要的组织协调、预防措施等相关作业费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此类情况,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追加此部分费用。

14. 投标货币

14.1 除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总价应以人民币报出,招标人将以人民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5.1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叁万元人民币。(银行电汇)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受

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以下列方式提交:

(1) 电汇。

(2) 保证金电汇帐号:

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15.4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息原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履行完

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递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供货合同后无息原额退还。

15.6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除此之外,如果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

(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投标人只对部分货物进行投标;

(3) 投标人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放弃中标资格;

(4) 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a.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b.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

c.投标人中标后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截标日期后的180天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

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

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

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三份副本及1套电子文件(CD-R光盘),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

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的外

(或内)封面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电传、电

报、电话和传真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8. 答疑会议

18.1 如有必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投标人参加答疑会议,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派代表

参加。

18.2 召开答疑会的目的是为了澄清问题,回答提出的问题。

18.3 投标人应不迟于标前答疑会议前两天,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提出问题。

18.4 招标人如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时,将按本须知的第7条规定以发出修改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

改,该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份。

19.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19.1 投标人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

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

19.2 投标报价已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费用。

20保密

20.1如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图纸、详细资料和所有其他资料,这些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可用于本招标

项目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0.2 在开标后,应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应及时归还所有从招标机构获得的保密资料。

21. 投标人知悉

21.1 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工程或货物交货的事项,包括任何与现场和项目时

间表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 标书封装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各项封装成2个独立包封:

投标文件正本(含电子文件)。

投标文件所有副本。

22.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套中,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

本”字样。电子文件(CD-R光盘)应按本须知第22.3条的规定标注,单独密封后包装在投标文件正本包封内。

22.3 所有包装封套均应:

a.清楚标明项目名称、地址、投标人名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b.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送达。

22.4 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未按要求密封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文件。

22.5 如果封套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3. 投标截止时间

23.1所有投标文件应派人送交,并须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之前送至。

23.2 出现投标人须知第7.2条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

递交。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 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文件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修改的文件或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2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7和22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

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5.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5.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

证金,并要求对超出保证金数额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26. 开标

26.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开标,

并邀请交易中心代表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仅限于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6.2 开标时,首先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然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授权代表应出具随身携带

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仅限于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招标人将对其投标文件开封,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以下内容:投标人名称、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投标报价(唱出投标文件正本“开标一览表”

内容)、投标工期等主要内容。

26.3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当场被退回: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没有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没有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仅限于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按时出席开标会并在投标文件开封前出具的。26.4 在开标时因不符合规定而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5.2条递交的修改

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6.5 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并由投标代表签字确认。

27. 评标机构和评标办法

27.1 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27.2 评标方法详见“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的联系

28.1 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标书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

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8.2 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其投标文件有关的问题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

28.3 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

绝。

29. 中标人的确定

29.1 评委会将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三名的中标候选

人,推荐原则和确定中标人的原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30. 合同授予标准

30.1 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按照规定,把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30.2 中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期内,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招标人工期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招标

人有权依照合同专用条款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31.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1.1 本次招标的货物的数量为暂定数量,招标人有权在授予合同时改变订货的数量和服务内容,或在合

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对合同中列出的数量、服务内容予以适当的增减,中标人不得对综合单价及其它条款进行改变,所订合同货物数量的变动仅可以引起相应的货物总价的改变。

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拒绝所有或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所有或任

何投标文件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 中标通知书

33.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经管理部门确认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收到《中

标通知书》后书面向招标人确认。

33.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 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派遣其授权签字的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对有

关的合同文件进行整理并签署合同。

34.2 合同的组成基于本招标文件的以下部分以及投标文件的相应的部分: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附件

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合同书的目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书目录。

35. 履约保证金

35.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

履约保证金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或35.1条规定执行,或中标人放弃该项目中标,招标人将有充分

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按本须知第17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项目名称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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