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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规则汇编

债券业务规则汇编

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债 (4)

I.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5)

I.2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9)

I.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11)

I.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

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6)

I.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1)

I.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

作的通知 (34)

I.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

通知 (37)

I.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

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44)

I.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

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2015年5月25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61)

I.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

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14年5月13日

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63)

I.11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

务指引(暂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2014年4月24日) . 65

I.1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75)

I.13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77)

I.14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87)

第二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 (96)

I中国证券业协会 (97)

I.1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98)

I.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的通知 (102)

I.3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

评价的通知 (107)

I.4关于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109)

II上海证券交易所 (116)

Ⅱ.1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117)

Ⅱ.2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123)

Ⅱ.3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 (150)

Ⅱ.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提示(第1号) (152)

III深圳证券交易所 (153)

III.1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154)

III.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160)

III.3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198)

IV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 (201)

IV.1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

第三部分资产证券化 (207)

I中国证监会 (209)

I.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11)

I.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18)

I.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29)

I.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 238

I.5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

指引 (244)

II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48)

II.1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 (250)

II.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257)

II.3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260)

II.4 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264)

II.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70)

II.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76)

II.7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282)

III深圳证券交易所 (286)

III.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288)

III.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296)

III.3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 (302)

IV上海证券交易所 (309)

IV.1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311

IV.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务业务部2013年12月31日)规范信贷

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 (319)

第四部分其他债券业务 (321)

I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323)

I.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的通知 (325)

II货币经纪公司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 (337)

II.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39)

IV其他 (341)

IV.1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343)

IV.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通知 (346)

第一部分企业债

I.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

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

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

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I.2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

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

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

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

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的影响,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

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

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九条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

I.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

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21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继续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逐步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不断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加强和改进债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二、三),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

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

料目录

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

门批复给企业。

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四、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期限合计为三个月,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开始计算,其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编制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时间(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发行方案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的时间除外。

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六、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兑付风险,发行人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见附件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为进二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

合以下条件: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1)承销企业债券;

(2)代理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代理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

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代理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

追偿。

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

计收,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

发行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

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批准。

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无纸化电子记帐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指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实名制记帐式

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

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

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

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

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代理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

(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帐户。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帐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

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

(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

(五)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

事项时,

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跟踪评

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开披露。

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

业债券发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均须在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制止,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10个附件

附件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申请书作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文件的附件)。

二、附件

1、申请发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2、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附件二: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发债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发债规模;

三、申请发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申请发债企业最近三年财务基本情况;

五、发债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六、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

附件三: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示范文本

XXX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发行200x年企业债券的请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电力产业发展战略要求以及XXX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我公司”)电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我公司特申请发行X万元人民币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全部用于电源建设项目,以适应国民经济对电力发展的要求,缓解电力紧张矛盾;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的综合实力。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集团公司概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XXX电力集团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人代表:XXX 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集团公司正式组建于XX年XX月xx日,是我国重要的大型发电企业集团之一,以经营电力产业为主、综合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依法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目前集团公司资产分布于全国XX个省市自治区,拥有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XX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拥有在香港注册的XX有限公司等;拥有XX个大型电厂。集团公司成员单位XX家,包括全资企业XX家,内部核算电厂XX家,控股企业XX家,参股企业XX家,职工人数XX人。

截至XX年XX月xx日,集团公司的可控装机容量为XX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为XX万千瓦。其中火电机组XX万千瓦,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XX%;水电机组XX万千瓦,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XX%;核电机组XX万千瓦,占集

截止XX年XX月XX日,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为XX亿

元人民币,总负债为XX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XX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xx%。

(二)集团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三)集团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经营情况

集团公司XX年、XX年和XX年的发电量为XX亿千瓦时、XX亿千瓦时和XX

亿千瓦时。XX年,集团公司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为XX小时,集团公司XX年火电

机组供电煤耗为XX克/千瓦时。

二、发行企业债券的必要性

(一)加大电力产业投资力度,缓解用电紧张状况

集团公司作为国有大型重点发电企业,将进一步加大电力产业投资力度,为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环保、价格合理的电能。本期债券的募

集资金将用于国家重点火电建设项目和部分以大代小的火电项目,项目建成后,将缓解用电紧张状况,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电力保障。

(二)满足集团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大,电力能源的供需矛盾日趋明显,对电力建设发展提速的要求已经显现。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扩大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扭转我国目前存在的用电紧张局面,从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于电力能源的需求。根据国家“十五:”规划对电力发展的要求,到2010年集团公司规划新建电源项目XX个,总规模XX

万千瓦,资金需求巨大。企业债券的发行将满足集团公司电源建设方面的部分资金需求,缓解集团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集团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三)促进集团公司融资体系的完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目前集团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以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资金结构比较单一,融资成本较高。多渠道筹集资金是实现集团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集团公司投融资体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而发行企业债券是筹集电源建设资金的有效融资方式。随着资本市场投融资环境的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的容量也在不断扩大,企业债券更以其期限长、成本低的特点,日渐成为大型电力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降低集团公司的融资成本。

(四)奠定集团公司在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基础集团公司的电源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从资本市场持续筹集建设资金。集团公司在水力、火力和核能的电源建设上都有长期的发展规划,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满足集团公司的电源建设需求。近期内,集团公司在火电方面的发展主要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发展煤电联营项目、建设坑口电厂为主。因此,集团公司在未来几年内会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本期债券发行申请如获批准,将奠定集团公司在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基础。

三、发行企业债券的可行性

(一)发债资格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

法规对发行企业债券的有关规定。

(二)宏观经济环境目前我国利率水平已处于历史低位,中、长期利率将呈逐步回升的态势,适合发行企业债券。

(三)电力市场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点和先行产业。

长期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一直是电力消费需求的主要推动力量,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动了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有关部门预测,电力消费弹性系数将呈

现逐步增长的趋势,中国电力需求将持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因此,电力行业正

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阶段,扩大电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水电建设投入成

为电力行业发展的主流方向。

(四)企业债券市场总体而言,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企业债券成为

理想的投资品种。

因此,我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市场条件已经准备。

四、募集资金投向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XX万元人民币,将全部用于XX热电厂工程、XX电厂二期

工程、XX电厂三期技改工程、XX联产技改工程等大中型电力基本建设项目。上述

项目建设规模合计XX万千瓦,总投资达XX亿元。具体情况如下:(略)

五、偿债能力分析集团公司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企业债券的到期偿还创造基础条件,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一)我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是本期债券到期偿还的根本我公司XX、XX、XX年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XX亿元、XX亿元和XX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XX亿元、XX亿元和XX 亿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良好的募集资金投向为本期债券到期偿还提供了保障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经营期内经济效益良好,市场竞争力强。上述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现金流入大,将显著增加公司经济效益。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上述项目的内部管理,以降低成本,保证项

(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良的资信是本期债券到期偿还的坚实基础集团公

司按照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不断扩大电力核心产业经营规模,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同时,与各大商业银行都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与沟通经验,资信优良,具备极强的融资

能力。公司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改善

债务结构,优化财务状况,为本期债券的偿还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我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偿付能力。为此,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XX亿元。以上,请批示!

XXX电力集团公司

XX年XXXX日

附件四: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10X297毫米规

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3、主承销商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4、申报时间。

(三)份数

申请材料共三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二)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三)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四)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五)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

流量表。(六)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现金流量表。(七)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基本格式见附件九)。

(八)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九)承销协议。

(十)承销团协议(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地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十二)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十三)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十四)法律意见书。

(十五)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六)其他必要文件,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即公司债券募集办法,限于发行人是按照《公司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编报,标准格式见附件十)。

(十七)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

式。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

件。

附件五: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概要

(一)发行主体;(二)债券名称;(三)发行规模;(四)债券期限;(五)债券利率;(六)发行价格;(七)发行方式;(八)承销方式;(九)发行对象与范围;(十)承销团成员;(十一)债券担保;(十二)信用评级;(十三)募集资金用途;(十四)还本付息方式;(十五)还本付息时间与期限;(十六)转让与交易;(十七)税收事项。

附件六: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示范文本

XX电力集团公司关于报送200X年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请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企业,根据电力基础产业发展战略要求以及集团公司电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我集团公司向贵委提出发行XX万元人民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根据贵委发改财金[200x]xx号文件通知要求,现报送我公司拟发行的200x

年XX电力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基本概要如下:

一、发行主体:XX电力集团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x年XX电力集团公司企业债券(简称“XX债”)。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XX万元。

四、债券期限:XX年。

五、债券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为X%(或采用浮动利率,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X%,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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