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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摘要: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它以符合和满足罪犯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

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而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作为体现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少监狱甚至某些省市监狱管理部门,已被作为工作要求明确提了出来。那么,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人性化管理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是什么关系?如何在监狱正确实行人性化管理并籍此促进罪犯的权利保障?我们拟就这些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问题一陈管见,就教于各位。一、权利背景下人性化管理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且迈出了很大的步伐。英语论文格式监狱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尤其是继《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出台之后,人们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研究和关注也越来越多,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创新、管理创新和改造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把罪犯当人看待”等等传统表述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逐渐淡化,“人性化管理”等概念日益流行。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人性”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禁欲主义而提出的,其主张是要承认和肯定人的欲望和本性,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唤起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本体的一次革命性的解放,并由此推动了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的转变,成为西方自由观的基石。

而今天所说的“人性化”,其内涵已发生了变化,似乎更多地具有中性的色彩。有的学者指出:“工业社会的资产形成是工厂,管理则是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强调统一纪律、效率,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是经济人。生活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则是自主人,其特征是人除了满足自身生活的物质需求以外(指人类经济生活的总体进程言),还可借以实现其人类自身更高层次的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其评价的尺度也增加了各种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置目的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为了更有利于满足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而人性化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性概念,比如人们常说的建筑设计“人性化”、服装设计“人性化”、电脑“人性化”、甚至机电开关的“人性化”等等,表现出很强的人文属性,其核心是尊重和满足人们的生活与精神需要。显然,人性化这个概念,已经剥离了“人性”本来蕴含的政治意义和哲学意义,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与通常的“人道”相关联的概念,而是更糅进了人们对当代生活方式的一种价值追求。如果说“人性”以及“人道主义”是一个较高层次的哲学、伦理学概念或政治概念的话,那么当前人们通常使用的“人性化”一词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管理学和生活化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既是人道主义的一种具体体现,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现代生活方式或现代生活质量的物质或精神的一种取向。

它往往与具体的生活现象相联系,同资产阶级的抽象的人性论不是一回事。因此,我们不应该一提“人性”就神经过敏,不加区别、不问语境地将之简单地与资产阶级人性论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没有必要在性善性恶的哲学层面上纠缠不休。在看到“人性化”时候,我们一定要弄清是在什么背景、什么意义、什么范畴内使用这个概念的,这样才不致于造成误解和分歧,才能避免产生无谓的质疑和争论。从目前的具体实践看,监狱的人性化管理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硬件和人文氛围上,注重绿化、美化,使之更适合于人的生活需要,在有些监狱,其广场、食堂、监舍都播放轻音乐,罪犯的监舍允许养鱼、养花,大力开展监区文化建设等等;二是在对罪犯管理上,更注重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研究与沟通,如广泛实行的心理咨询,对罪犯的情感心理问题,警察给予充分的理解,并采取比较婉转策略的措施给予引导等;三是对罪犯亲情的关注,制定有关的规定,允许罪犯有条件地实行亲情共餐、住宿等等;四是在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上,注意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在增进心理相容的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转变。

基于以上的概念辨析和实践基础,我们认为可以作出这样一种认识和理解: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不是一个政治或哲学概念,而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在从管理学的角度谈人性化的时候,并没有也没必要排斥或否认从其他方面(诸如政治学、刑罚学等)认识和把握监狱工作。“人性化”中的“化”,既可以理解为静态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的、带有方向性或趋向性的过程。监狱管理中的“人性化”,与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们通用的“人性化”一样,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后一种动态的含义。监狱人性化管理,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它是一种理念;从实践论的角度讲,它是一种活动方式;从地位、功能和价值论的角度讲,它是整个狱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监狱改造工作的一种手段。换言之,监狱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行刑的过程中,对罪犯实行的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以细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和依托,以保障合法权益、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与其他改造手段紧密融合、相依相成的组织活动。这种组织活动或管理方式的核心,即在于其基本依据的确立与实现。这样,用具体的、联系的观点,将监狱的人性化管理始终置于现实的法制的背景下和改造工作的整体中去认识和把握,就与历史唯心主义以及资产阶级的抽象的人性论区别开来。

二、实行人性化管理是保障罪犯权利的重要举措

在当代世界人权理论领域,将人权区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传统分类方式,正逐渐被一种新的分类方式所取代,这种分类方式将国家的人权义务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第二,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他人对个人权利的分割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愿望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以上人权而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相互排斥,各种人权义务尽管程度上存在差异,但都是权利的一个侧面,而国家负有针对这些侧面采取措施的全面性义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按照以上对国家人权义务的分类方式,代表国家依法行刑的监狱,在对罪犯从事管理教育活动中,也应当注意从尊重、保护、满足、促进四个方面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而对罪犯实施人性化管理,正是实现这四种保障的重要途径。

(一)人性化管理的基点和贯穿始终的主线就是尊重罪犯人格。监狱服刑罪犯的自由权虽被依法剥夺,但其在人格上是和一切公民平等的。保障罪犯人权,最起码和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并将之贯穿于监狱的所有工作中去。监狱采取强力措施严禁人民警察打骂体罚罪犯,倡导文明礼貌用语,警示克服“管教忌语”等等,就是这种尊重的具体体现。(二)人性化管理的基本框架是依法治监、秉公办事,这也是保障罪犯人权的主体内容。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不是随意和漫无边际的,人性化的丰富多彩的实践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下有序展开。因而依法治监构成人性化管理的总的框架。同时,我国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非常重视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障。国家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而广泛的体现。其中,有关法律既规定了监狱对罪犯依法实施惩罚的职能,也清清楚楚地明确了罪犯享有的相关权利。《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中关于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等禁止性条文,更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权利予以保障的鲜明例证。监狱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公开狱务,公布和推行强化监督的措施与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罪犯落实生活处遇、劳动保护以及控告、申诉、检举等各项权利的途径,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监狱长接待日制度等,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严格执法,循章施教,不仅是维护法纪尊严的需要,是人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罪犯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

(三)人性化管理以合理满足人的正常需要为核心内涵,极大丰富和强化着罪犯的权利保障。狱内特殊学校的开办,为罪犯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狱内超市使罪犯可以像在社会上一样体验现代购物消费方式;亲情电话、亲情共餐、特别会见、心理咨询等,为罪犯的亲情沟通

以及负性情感的宣泄疏导提供了通畅的渠道;组织运动会、歌舞晚会、读书演讲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则使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使其原本干涩的服刑生涯变得立体丰满,洋溢着时尚生活的气息。(四)人性化管理将促进罪犯重新社会化和个性健康发展作为价值取向,使罪犯人权保障达到新的高度。在传统的监狱管理中,高度的强制、划一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强制、划一又显然容易造成罪犯的“监狱人格”。毋庸讳言,“监狱人格”在许多罪犯身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现实中,心理上退缩畏前、情绪上忧郁不安、言行上唯唯诺诺等人格衰变、社会适应性大幅下降的现象在罪犯身上并不少见。而这与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宗旨是相背离的。

人性化管理在改变这种背离现象的过程中,恰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从管理处遇由严到宽的逐渐过渡,到社会各界的来狱帮教;从离狱探亲到试点中的社区矫治;从建立各种各样的兴趣爱好小组,到有组织的智力开发活动,再到整体上的素质教育等等,都是促使罪犯更多地接触社会、更快地适应社会、更好地克服“监狱人格”的有益尝试,为罪犯心灵成长、个性发展和志趣品位的提升,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空间。更重要的是,“人性化管理”必然要求在指导思想上确立、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这样一种理念:监狱在正确执行刑罚、矫治罪犯思想的基础上,应当保护罪犯的个性发展,使其在转变犯罪意识的同时,培养和保持独立、自信、昂扬的健康人格。这应该是“改造人”宗旨的本有之义,也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罪犯健康权、发展权等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在当前提出和推行人性化管理,并不是说过去我国监狱工作就不讲人性。事实上,从建国之初,到人性化管理概念提出之前,我国监狱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出发,对罪犯的权利保护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从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到1994年的监狱法,从上世纪80年代的特殊学校到90年代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指标要求,以及在此过程之中的心理咨询、亲情教育、解决罪犯危难之事、社会帮教等无不体现着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无不体现着对人性的尊重。“人性化管理”概念的提出,既是对历史经验的一种总结,又融入了当代人们新的价值取向和追求,是理论界和监狱工作者在思维和理念上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体现。客观地看待这一概念的历史孕育过程及其闪烁的时代色彩,充分认识其在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方面的强效作用,有助于以此为契机,对治监理念进行梳理和更新,进一步规范、丰富和发展我国监狱不断完善着的行刑管理制度。

三、人性化管理在实践中的积极影响与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一直坚持实行的人道主义在管理理念、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结果与具体体现,是在当前高度重视罪犯权利保障的形势下监狱管理工作的一种必然选择。研究罪犯的权利保障问题,就应对人性化管理进行相应的分析,给予充分的重视,予以深入的探索,以便兴利除弊,扬长避短,通过科学的人性化管理,进一步营造一种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氛围,促进监狱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人性化管理”概念虽然依托于近些年来人们普遍重视罪犯权利保障的客观现实应运而生,但由于对其内涵认识不一,具体把握上各有侧重,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效果有别,褒贬臧否在所难免。那么,人性化管理在具体实践中究竟处于一种什么状况?面对时强时弱的质疑甚至于否定,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对待人性化管理?从现实工作来看,人性化管理的提出与落实至少具有以下积极意义。其一,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建设:人性化管理要求人的生活环境应当符合人们追求真善美的要求,因此人性化管理对于推动环境的优化美化,提高生存和生活质量具有直接的现实作用。现在许多监狱致力于建设花园式监狱、建设环保监狱都与此理念相联系。当然注重环境建设并不是人性化管理提出后才引起人们重视的,但人性化管理确实为此注入了新的理念动力。其二,进一步关注罪犯的情感和心理需要:人性化管理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对罪犯的关心、理解和尊重,关注罪犯和普通公民一样拥有的正常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要,并尽量提供满足这种需要的条件或者说对这种需要尽量采取宽容、许可的态度。目前监狱实行的亲情餐厅、亲情住宿等,都是这种关注与理解的具体体现。

其三,进一步关注罪犯的价值追求:也就是注重鼓励和协助罪犯从整个人生的角度对未来进行设计,只要这种设计合法合理,有益于本人发展,都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并尽可能创造条件,促进罪犯增长学识,提高技能,为设计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其四,推动了警察素质的提高:人性化管理对警察的学识修养、道德情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助于促使警察提升自身素质水平,不断丰富、更新自己的工作理念,使警察不单是一个执法者和日常的管理者,而且是愿意和能够帮助罪犯恢复人性尊严、弥补残缺人生、追求全面发展、实现身心健康的精神导师,并因此使警察的执法活动更能体现出国家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当代行刑文明。

但是,人性化管理在具体实践中也确实带来一些困惑和问题,需要从理性上予以澄清。一是个性发展问题。人性化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注重个性的健康发展,关注罪犯的生理、心理、情感需要。但是,监狱能够为罪犯的个性发展提供的条件,总体来说是有限度的,不同条件的监狱之间差异也很大。如果不切实际地追求对罪犯个性的尊重,可能会带来许多管理上的问题,不仅可能误导罪犯,使他们产生“提什么要求监狱都应满足”的错误想法,而且对警察的管理也将带来很多的负担。哪些是罪犯的合理要求,哪些是管理和安全的必要规定,都应进行细致的梳理区分,并逐一讲解清楚。比如隐私权问题,从安全的角度讲,罪犯的某些隐私就必须被剥夺,而显然这方面有很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怎样对待罪犯的权利或人性,这就牵扯对法理的基本理解和看法。二是角色冲突问题。在直接管理落实到位的地方,警察巡诊、送药到手、嘘寒问暖等等做法,常使一些同志疑惑:我们究竟是执法者,还是罪犯的保姆、服务员抑或是慈善机构的志愿者?而事实上非常清楚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因为警察是执法者,就否认这一角色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可以揉融进其他角色内容这一现实。这实质上是一个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工作侧面中,警察如何实现对角色中的重点内容予以灵活调整的问题。

三是功能损益问题。推行人性化管理是否淡化了监狱的专政职能?惩罚的强制性、监规狱纪的严肃性等等体现专政威严的一面与人性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何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事关治监方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面对“人性化”的概念在社会上已广泛使用、在监狱系统也日益响亮的客观现实,讳言或回避不是妥当的态度。我们一方面应该充分肯定其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保障罪犯权利、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正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理性把握,扬长避短,锐意革新,勇于探索,不断在实践中促其发展和完善。

四、需要辩证处理的几个重要关系监狱人性化管理,仅仅是监狱管理罪犯的手段之一,它不是也不可能脱离其他工作独立进行。在推行人性化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如何处理与其他工作要求的关系的问题。能否认清和处理好这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性化管理的走向和命运;在一定意义上,也决定着罪犯权利保障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到实处。(一)正确处理人性化与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简称“三化”)的关系。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当前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三化”不断迈进,那么人性化处在什么位置?我们认为“人性化管理”中的人性化,与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并不矛盾,人性化寓于“三化”之中。法制的人性化已经是当前法制改革与发展的潮流,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尺度就是人文精神的彰显与培育;科学化如果不是“人性化”的科学化,也不是真正的科学化;而行刑社会化正是蕴含了人性化的要求。监狱工作的“三化”要求已内在地蕴含着人性化的因素,而人性化管理的实施势必进一步推动“三化”的落实。人性化理念应系统而具体地体现于监狱的物质层面、制度层面以及整个软硬环境之中。

(二)正确处理人性化管理与严格管理的关系。对罪犯施行人性化,是不是就否定刑罚的属性?当然不是,诚如前面所言,人性化管理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也就是说当代的惩罚已不是以往简单的人身囚禁,而是从罪犯本身的各种合理需要出发,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法定的惩罚活动更具人性,而不是让惩罚成为一种严重损伤罪犯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严刑峻罚或枯燥的

监禁。提倡人性化管理并不排斥严格管理。如果说,严格管理体现着刑罚的强制力和严肃性,可以有效遏止罪犯人性中消极的因素,是稳定正常改造秩序的基础的话,那么人性化管理则是旨在挖掘、激发、满足罪犯人性中积极的因素,赋予罪犯和整体秩序以向上进步的活力。两者都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手段,彼此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能偏废。从总体上讲,或在抑恶扬善、弃旧图新的层面上,严格管理是前提和基础,而人性化管理则是强化和提高,它可以使严格管理变得更为有理、有度、有效和文明。而在具体工作中,在什么时期内,什么情况下,对什么样的罪犯有计划地侧重使用哪一种手段,则需因情制宜,灵活掌握。(三)正确处理角色认知与角色定位问题。对罪犯施行人性化管理,在一般意义上体现的是人文关怀,但是决不能因为实行人性化管理就否定罪犯这一特定身份和这种身份所携带的各种信息,也并不是因为实行人性化管理,一些恶习深重、危险性突出的罪犯就因此一下子变得善良守矩, 论文发表更不能因为推行人性化管理而置安全制度于不顾。因而要卓有成效地推行人性化管理,就必须教育警察正确认知罪犯角色而不能有任何动摇,否则可能会犯原则性的错误。这一点对于罪犯也很重要,要教育罪犯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在主动地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监狱实行人性化管理,罪犯就可以为所欲为。监狱的管理决不能允许出现罪犯片面追求权利、追求监狱对他的“人性”而无视纪律的行为出现。我们不能把人性化管理的实践探索最终推导为:罪犯也是公民,狱墙成为多余。那样就与人性化管理的本意南辕北辙了。

(四)正确处理坚持高标准与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关系。对罪犯施行人性化管理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人性化管理”本身对物质等方面的要求是难以有一个统一标准的。可以想像,严格公正的执法,花园式的环境、科学的膳食结构、现代的医疗条件,每个警察都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或高水平的心理咨询师等等,这些方面条件越好,达到的程度越高,应当说越可能符合人性化要求。可是很明显,在中国,不要说监狱,就是我们社会上的自由公民所拥有的条件也是千差万别的。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要求所有的监狱在物质层面必须同时达到统一的标准,或者要求罪犯的生活水平超出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显然是不妥当和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志存高远,尽可能使起点高一些,使发展的步子快一些,使人性化的特点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体现得更充分一些,但是又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企望毕其功于一役。当前推行人性化管理的重点应放在管理理念的明晰、统一,管理制度的规范、科学,警察素质的强化、完善和整个执法环境的公正、透明上。而在物质层面上,还是要坚持发展的观点,从实际出发的观点,因情制宜,量力而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这样才能使人性化管理在实践过程中健康发展。

(五)正确处理依法行刑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与其他一切监狱工作一样,人性化管理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向前推进,法律禁止的绝不能有丝毫违背,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法制框架下,人性化管理依然大有可为,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同时又有利于激发罪犯潜能,调动其改造积极性,促进其改过自新、人格发展的,都应允许尝试。只有这样,人性化管理的内涵才能不断丰富,其内容才能不断充实,其深度与广度才能不断发展,罪犯应拥有的法定和非法定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六)正确处理外在管理与内在需求的关系。人性化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提供相对宽松的物理和心理空间,帮助罪犯克服压抑、郁闷情绪,激发罪犯萌生积极上进的强烈需求,进而促其洗心革面、重写人生。但在实践中,罪犯的需求往往可能出现大幅膨胀以至有失控的趋势,甚至把监狱管理人员的关心、尊重和文明举措,当成软弱可欺。而此时管理的重点就必须及时由激发调整为控制。事实上,在推行人性化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都始终存在一个系统控制、“辨证施治”的问题。何时激发,何时促进,何时引导,何时限制,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实行不同手段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等等,都应提前谋划,避免宽严无度等片面性错误,进而努力使管理的正向导引与罪犯的合理需求处于一种良性互动、充满张力而不失和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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