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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我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与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为学籍主

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照学校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县、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普通高中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

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六条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七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格式见附件1)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其他信息和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样式由省教育厅另行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样式按省教育厅《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赣教基字“2008”65号)执行。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格式见附件2),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转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更、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进城务工农民工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4.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三)转学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3),经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回户口所在地就读,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四)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转入新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

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三条借读

(一)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可借读。

(二)申请借读的学生,可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格式见附件4),经接收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三)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

(四)借读学生的日常学习、行为管理、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借读学校应如实向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及毕业升学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等,均回原校进行。

第十四条休学和复学

(一)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5),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休学手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三)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五)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十五条退学、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一个星期无故未入校学习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做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学籍主管部门。

(三)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出国定居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

件);

(四)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范围内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格式见附件6),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六)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参照转学有关规定办理就读手续,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七)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

(一)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发放。

(二)普通高中学生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1.在校学习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

2.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

3.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

(三)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结业(肄业)证格式见附件7。

(四)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设区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专用章后生效。

(五)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格式见附件8),经学籍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普通高中学历证明需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十七条学籍变动操作方式

(一)学籍变动(不含借读)及学籍基本信息修改,先进行书面申请和审核,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再根据审核情况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维护相关信息,并将申请和审核材料、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二)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三)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学籍变动档案管理

(一)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三)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学校合并的,其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普通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逐级向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

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三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半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中。

普通高中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

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春季开学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

1.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

2.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3.江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4.江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

5.江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6.江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7.江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

8.江西省中小学学历证明书

附件1

江西省中小学生基础信息表学校名称:

填报说明

1.所有信息均应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带★的数据项为必填项。

3.带删除横线的数据项不用填写。

4.采集表中选项数据填写名称,如?是否留守儿童?数据项,如果是1-单亲留守儿童,则填写?单亲留守儿童?。

5.学校需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填报说明、指标解释,打印出来分发给学生带回家,由监护人填写,交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学生基本信息表审核人需填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姓名。

6.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需填写两位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其中,当学生未填写身份证信息时,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身份证信息必填。

指标解释

1.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2.性别:1-男,2-女。

3.出生日期:在公安户籍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日,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日期填2位数字。如:?20110101?。

4.出生地:学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区划。

5.籍贯: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现多用于父辈以上的居住地。

6.民族:学生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01-汉族,02-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

7.国籍/地区:学生所属的国籍/地区,用三位字母代码,如CHN-中国,USA-美国,参见《世界各国和地区

名称代码》。

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Z-其他。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时,身份证件号可不填,但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本校就读证明(需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以外的证件类型时,身份证件号必填。

10.港澳台侨外:在大陆上学,持非大陆身份证明的学生的来源类型,分为:‘00-否,01-香港同胞,02-香港同胞亲属,03-澳门同胞,04-澳门同胞亲属,05-台湾同胞,06-台湾同胞亲属,11-华侨,12-侨眷,13-归侨,14-归侨子女,21-归国留学人员,31-非华裔中国人,41-外籍华裔人,51-外国人,99-其他’。

11.政治面貌:分为:?01-中国共产党党员,02-中共共产党预备党员,0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13-群众?。

12.健康状况:学生的身体情况,分为:?10-健康或良好、20-一般或较弱、30-有慢性病、40-有生理缺陷、50-残疾?。

13.照片:导入学生的照片。

14.姓名拼音: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15.曾用名:曾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16.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上显示的有效期限。

17.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所在行政区划,由用户进行下拉选择填写。

18.户口性质: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的类别,分为?1-农业户口,2-非农业户口?。

19.特长:填写学生特长信息。

20.学籍辅号:填写各省本地的学生编号,用于地方系统与中央系统对接。

21.班内学号:学生班级内编码。

22.年级:学生就读年级。

23.班级:学生就读班级。

24.入学年月:新学生入学的时间,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如‘201101’。

25.入学方式:学生以何种方式进入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分为:‘11-就近入学 12-其他’,高中阶段分为‘21-统一招生考试/普通入学 22-体育特招

23-艺术特招 99-其他’。

26.就读方式:区分学生在校读书的方式,可分为‘1-走读 2-住校’。

27.学生来源:区分学生的生源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分为‘1-正常入学 9-其他’,高中阶段分为‘1-正常入学 2-借读 9-其他’。

28.现住址:学生现在居住的地址,具体到村庄、街区门牌号。

29.通信地址:可以联系到学生的地址。

30.家庭地址:学生家庭的地址。

31.联系电话:学生的联系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

32.邮政编码:填写学生现住地的邮政编码。

33.电子邮箱:填写学生的电子信箱。

34.主页地址:填写学生的主页地址。

35.是否独生子女:学生属于独生子女范畴,‘1-是,0-否’。

36.是否受过学前教育:小学新生在入学前有上过幼儿园或者是学前班,‘1-是,0-否’。

37.是否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指父母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由其他亲属监护并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分为:‘0-非留守儿童,1-单亲留守儿童 2-双亲留守儿童’。

38.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1-是;0-否。

39.是否孤儿: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1-是;0-否。

40.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1-是;0-否。

41.随班就读:残疾人在普通中小学接受基础教育的类别,可分为‘0-非随班就读 1-视力残疾随班就读 2-听力残疾随班就读 3-智力残疾随班就读 4-其他残疾随班就读’。

42.残疾人类型:残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分为:0-无残疾 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 7-多重残疾 8-其他残疾。

43.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1-是,0-否。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指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但其所需学费部分或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公办学校的学生填写否,民办学校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44.是否需要申请资助:1-是,0-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填写否,高中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45.是否享受一补:1-是,0-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高中阶段的学生填写否。

46.上下学距离:填写学生家庭住址与学校之间距离的公里数。

47.上下学交通方式:1-步行,2-自行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公共交通(含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地铁),4-家长自行接送,5-校车,6-其他

48.是否需要乘坐校车:1-是,0-否。

49.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50.关系: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关系,51-父亲 52-母亲 61-祖父 62-祖母 63-外祖父 64-外祖父母 70-兄弟姐妹 9-其他。

51.关系说明:关系选择为其他时,填写对关系的说明。

52.民族: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01-汉族,02-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

53.工作单位: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工作单位名称。

54.现住址: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现在居住的地址。

55.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户口所在行政区划。

56.联系电话: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57.是否监护人: 1-是,0-否,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5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2-军官证;3-士兵证;4-文职干部证;5-部队离退休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

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B-户口簿;Z-其他。

5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

60.职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在工作单位所担负的工作岗位。

61-72:解释同49-60。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学校:

因原因,现申请对我《江西省中小学生基础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变更,由原来的更改为。

请审核。

申请人:

年月日

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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