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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处方权授权审批表

执业医师处方权授权审批表

大邑县妇幼保健院

执业医师处方授权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专业:职称:

科室: 工号牌:

资格证号执业证号:

注册/变更日期: 申请日期:2013 年4月15日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及医院药品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药品。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科室考核意见:

经科室医师授权审批考核□合格/□不合格,□同意/□不同意授予处方权。

科主任签名:日期:

证件、材料审核:

医师执业证书审核:□已审核□未审核□无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审核:□已审核□未审核□无证书

麻、精药品培训合格证明审核;□已达标□不达标

抗菌药品使用培训合格证明审核: □已达标□不达标

使用化疗药品专科医师培训考核证明审核: □已达标□不达标

证件审核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医务科授权意见:□同意□不同意

处方权有效期限 : 年月日—年月日

医务科主任签名:日期:年月日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 予普通处方权。 3. 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 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 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

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2.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4.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 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 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 被责令暂停执业; (2).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3.

处方权授权程序

处方权授权程序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医院处方权授权程序及管理制度 1、医务科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师的处方权进行认定,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医院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取得处方权的医师由微机室给予医师代码号。 2、我院注册的各级临床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医技等辅助科室的执业医师需经医务科认定后才具有相关执业范围的处方权。 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均须由医院对注册执业医师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授予。 4、助理执业医师、见习医师、进修医师及实习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其处方须经我院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5、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6、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医务科取消其处方权,由市卫生局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医务科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8、医师因工作调离或离退修等离院时,其处方权即被取消,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 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 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医院医师授权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授权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应首先获得医院授权。医师授权范围应在其执业范围内,在医院工作的医师必须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诊疗工作超越授权权限进行操作视为违规。 2.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医师执业资质授权包括处方权、抗生素使用权限、医师工作站使用权和分级手术授权、单独出门诊工作授权。 3.须授权人员 (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正式入职医师,医院按其资格类别给予执业注册。 (2)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进修医师,按其执业范围进行授权。 (3)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不具备独立诊疗资格,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工作。 4、授权类型 (1)医嘱、处方权: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医院注册的医师(包括多点执业医师)。 (2)抗生素使用权限:执行《抗生素使用管理规定》。 (3)精麻类药品权限: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4)分级手术权限:执行《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处方权管理

1.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医师处方权管理和处方权医师库动态维护。 (1)医院建立处方权医师库和计算机监控系统对医师处方权行使情况进行审核监控。 (2)根据医院现行各类医疗文件对各级医师职责权利的规定相应确定各级医师处方权范围,并根据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享有处方权的医师可在注册执业范围内独立从事相应医疗工作。未授予处方权的医师,不能独立从事医疗工作,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 (4)各级各类医师应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行使处方权,不得滥用处方权。 2.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简称“两证”下同)的下列人员授予院处方权。 (1)医院各级各类在职医师。 (2)经批准从事临床工作的本院研究系列人员。 (3)经批准返聘的本院离退休医师。 (4)从事临床工作的进修医师、研究生。 (5)已办理来院多点执业医师。 实习医师和尚未获得“两证”的新毕业医师、研究生等人员不授予处方权。 3.根据医师执业范围,将医院医师处方权分为临床类别处方权、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4、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

上报州卫生局。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教部。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及普通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医教部、药剂科应分别在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7.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教部通知本人,在医教部、药剂科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

XXXXX医院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临床诊疗资质授权和分级管理,为病人提供适宜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对临床医师执业资质评定、处方权、手术/有创操作、麻醉、放射治疗的授权管理。病理、特检科医师和检验等医技人员的授权及再授权管理。 三、职责 (一)、科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科内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医务人员技术能力进行评价并讨论后,形成授权意见提交到医务科。 (二)、医务科 对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接受科室提交的授权备案申请;组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授权;定期汇总医务人员授权信息,存入员工个人技术档案;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授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四、标准 (一)、总则 1、在我院从事医疗诊疗工作的所有医师必须获得医院的授权。 2、在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情况可以由科主任视抢救实际的需要临时授权,抢救结束后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并备案。 (二)、需要授权的人员及授权方式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主要执业机构备案登记在我院)的正式入职医师、在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外院多点执业医师、与我院达成正式入职的试用期医师可根据个人能力及专业范围进行临时授权。 2、授权类别与级别 医师授权分两类:临床诊疗活动资质授权、特殊资质(手术、操作、处方、功能检查、特殊专业等)授权。 (三)、临床医师资质授权 1、范围:临床各科室 2、对象:临床各级科室 3、临床诊疗活动资质授权说明 0级:所有诊疗活动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但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相当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试用期医师。 Ⅰ级:能够收治和处理就诊者,可承担一线值班任务,但不具备指导他人操作的资格,绝大多数复杂病人需要上级医师指导。包括正在进行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按照岗位职责从事的医疗工作。相当于住院医师级别的资格。 Ⅱ级(需在达到Ⅰ级授权的前提下):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人,但多数复杂病人需要上级医师的指导,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常规的诊疗操作。相当于住院总医师以上或主治医师级别的资格。 Ⅲ级(需要达到Ⅱ级授权的前提下):能够独立处理大多数下级医师不能解决的疑难、危重、抢救病人,具有独立操作和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的资格,能体现当前国内外最新医疗进展。相当于二线医师以上(包括专业带组)或副主任医师级别的资格。 4、特殊资质授权说明 手术操作授权根据《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按《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授权及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四)、影像医师资质授权 1、范围:X线、B超、心电图、彩超等各医技部门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凡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本院独立开展任何诊断治疗技术,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在本院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必须在具有本院处方权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医师需对无处方权医师开展的工作负责。 第二条获取本院处方权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且在本院培训达3 个月的进修医师。 第三条本院处方权限的分类 1 、普通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管控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处方开具权限 2、特殊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控的处方开具权限,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处方权、麻醉/精一药物处方权、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权第三条获取处方权限的流程

1 、获取普通处方权限的流程:具备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科室科委会组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考核并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考核合格者由医务科审核并组织处方权再次考核,考核合格者,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通知医院信息科制作“电子签名”介质(USBKey ),发放“电子签名” 到申请者本人并同时发放普通处方权限通知书到医院药剂科、各级药房,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 、获得特殊处方权限的流程: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提出书面意见至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发放相应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通知书至药剂科、各级药房、信息科,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麻醉/ 精一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提出书面意见至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使用管理规定” 发放麻醉/ 精一药物处方权限通知书至药剂科、各级药房、信息科,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3)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权处方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并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 处方权的限制:

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 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

处方权审批制度与程序

攀钢总医院 处方权审批制度与程序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处方权审批与程序做以下规定:处方审批坚持以下原则: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者取得我院的处方权。在我院执业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职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3.注册执业医师的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批准后,一律由医务科书面通知药剂科,并将其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配方部门备案(不得更改签字式样,如需更改,应重新办理手续后方有效)。药剂科凭此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医生调离医院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撤销签字卡。 4.在我院进修的执业医师,须办理执业地点为我院的变更手续后,其处方权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批准后有效,其本人签名后留样于药剂科配方部门备案;在我院进修的助理执业医师须将执业地点变更为我院,但我院不授予其处方权,其所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期完,医务科应及时取消进修医师的处方权并通知药剂科撤销签字卡。 5.凡在我院进修的医师除按上述规定可授予普通药品处方权外,一律

不授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权。 程序如下: 1、医师经考核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我院培训后,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 2、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本院医务科。 3、医务科根据其本人取得资质、表现和临床科室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是否给予处方权的决定。 4、对给予或不给予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医院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已有处方权医师将签字(签章)留样,交相关部门备查。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方权的限制: 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 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 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3.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 消。

处方权审批制度

处方权审批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才具有药品处方资格。 2、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医师处方通知表》,院长审批后,方可享有处方权。 3、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后,具有中药处方权。 4、主治医师以上,经卫生局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5、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办公室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并转相关科室留存。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6、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办公室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7、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8、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中药处方(中成药除外)。 9、除享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麻醉处方。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用后及时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抗菌药物相关培训和处方权授权制度 医院定期对全体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一、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五、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

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

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申请者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含盖章页和姓名页)的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 申请人签名式样: 注:此表适用于本院新晋医师或职称变更医师。

处方申请程序 1、将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完整复印件附后以便审查。 2、领取表格后,认真填写内容。 3、在我院临床工作(实习)满一个月后,由所在科室组织医疗考核,填写考核情况及意见,并由科主任审核签字。 4、申请登记表完成后统一上交院办。 5、获批准者的签名字样分别由院办、药房、门诊办公室存档备案。

医院处方权授权程序及管理制度 1、院办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师的处方权进行认定,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医院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我院注册的各级临床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医技等辅助科室的执业医师需经院办认定后才具有相关执业范围的处方权。 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均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注册执业医师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授予。 4、助理执业医师、见习医师、进修医师及实习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其处方须经我院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5、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院办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6、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院办取消其处方权,并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院办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

规范化培训医师 进修医生 研究生处方权申请 授权及权限管理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规范化培训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 处方权申请、授权及权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处方权申请、授权及权限的管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1.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入院(入学)报到时,须填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附件),提交《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相应管理部门(继教办、研究生科)查验复印件原件。留签名(印章)式样。 2.按各层次培训安排,在我院临床工作(实习)满一个月后,由首轮所在科室依据平时工作情况,并组织相关医疗考核,填写考核情况及意见于“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中,经由科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教务处继教办、研究生科。 3. 教务处继教办、研究生科将申请登记表以及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统一交医务处审核,由医务处提交卫生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提交医院临床专家委员会授予处方权。(注:具备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院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研究生可不提交卫生局主管部门备案。) 4. 医院临床专家委员会执行机构医务处向各临床部门公布获得处方权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名单,通知信息中心予处方权工号,并将被授予处方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式样分发药剂科、门诊办公室存档备案。 5.获得处方权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在执业注册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参加各临床科室轮转的诊疗工作,签写处方、医嘱单、病历、病程记录、化验检查申请单、会诊申请等的签字;以处理常见病、多发病为主,对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报请指导老师或上级医师共同诊治。书写门诊处方时,应有上级医生或本院医生同时签字生效。 6.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的处方授权使用仅限于在我院培训期间,培训结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离院,授予的处方权自动终止。 7.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在我院尚未获得处方权时,上级医师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把关,不能独立参加病房值班,不能独立诊治病人。 8.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在行使处方权过程中,如有违反《执

处方权授权程序

医院处方权授权程序及管理制度 1、医务科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师的处方权进行认定,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医院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取得处方权的医师由微机室给予医师代码号。 2、我院注册的各级临床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医技等辅助科室的执业医师需经医务科认定后才具有相关执业范围的处方权。 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均须由医院对注册执业医师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授予。 4、助理执业医师、见习医师、进修医师及实习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其处方须经我院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5、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6、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医务科取消其处方权,由市卫生局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医务科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8、医师因工作调离或离退修等离院时,其处方权即被取消,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

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 □进修医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申请人签名:

医师药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规定含流程申请表授权通知书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一)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二)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 (三)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二)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三)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信息科及时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使用权

附件1: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授权表 限。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三、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一)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二)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医师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二)要求药剂科应规范调剂的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 药物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 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 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 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培训资料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凡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本院独立开展任何诊断治疗技术,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在本院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必须在具有本院处方权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医师需对无处方权医师开展的工作负责。 第二条获取本院处方权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且在本院培训达3个月的进修医师。 第三条本院处方权限的分类 1、普通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管控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处方开具权限 2、特殊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控的处方开具权限,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处方权、麻醉/精一药物处方权、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权 第三条获取处方权限的流程

1、获取普通处方权限的流程:具备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科室科委会组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考核并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考核合格者由医务科审核并组织处方权再次考核,考核合格者,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通知医院信息科制作“电子签名”介质(USBKey),发放“电子签名”到申请者本人并同时发放普通处方权限通知书到医院药剂科、各级药房,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获得特殊处方权限的流程: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提出书面意见至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发放相应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通知书至药剂科、各级药房、信息科,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麻醉/精一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

处方授权制度

附件 主题鹤壁市人民医院处方授权制度 制定部门:医教部适用部门:各科室批准人:侯瑞芳 编码:YLGL-ZD-010-00/00版次:第1版页数:共2页 首版日期:2015年3月31日修订日期:执行日期:2015年3月31日 鹤壁市人民医院处方授权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 3内容 3.1注册地点为“鹤壁市人民医院”的执业医师可以依法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在我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须在医教部、药剂科、门诊办签名留样并在信息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2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医师、研究生、进修生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有效。 3.3新调入医院的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尚未变更的)经过一定时期的带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医教部共同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临时处方权。 3.4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学习人员的处方权及有效 第1页共2页

期限由医教部认定,并将本人签名在医教部、药剂科、门诊办留样并在信息科备案。 3.5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或医教部考核合格的本院执业医师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3.6在本院执业的麻醉医师经考核合格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7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据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据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上的医师经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专家组会诊同意后可以开具特殊使用级抗生素处方。 3.8为应急抢救需要,在本院执业的医技科室医师可以开具抢救药品,但不得开具其它非抢救药品。 3.9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4文件效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页共2页

处方权申请请审核表及通知

处方权申请请审核表及 通知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讷河市中医院医务科文 件 讷中医发[2013]4号 关于下发讷河市中医院 处方权审批制度与程序的通知 医院各临床科室: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医师执业活动档案,医务科组织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申请审核工作。请各科室主任组织本科室拟申请处方权的诊断医师(必须同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医师执业活动申请表,并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A4纸),医务科和人事科将对拟申请处方权 诊断医师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医师授予其处方权。此次授予的处方权仅限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用药,医务科和药剂科将定期对处方的开具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违规开具处方的诊断医师,医务科将取消其处方权。 各科室请将申请表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于5月1日前交医务科。本次未提出申请的诊断医师,医务科将不再授予其处方权。

特此通知 附件:医师执业活动(处方权)申请审核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号主题词:下发处方权通知 讷河市中医院医务科 2013年4月20日 附件: 医师执业活动(处方权)申请审核表 2、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请选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3、医师资格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4、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按医师执业证书填写。 5、申请人签字请务必由本人填写,将作为签名留样。 填表说明 1、表格右上角贴近期一寸或小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2、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请选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3、医师资格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4、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按医师执业证书填写。 5、申请人签字请务必由本人填写,将作为签名留样。 讷河市中医院医务科文 件 讷中医发[2013]5号 关于公布抗菌药物 处方权、调剂权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要求,做到正确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通过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知识考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授予下列人员抗菌药物处方权及调剂权,望严格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或调剂处方,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医院将随时撤销其处方权,并全院通报批评。

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

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我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 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 二、管理目标 (一)我院对处方权、诊断权实施信息化管理。 凡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才能行使医疗、预防、保健的处方开具、临床诊断行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延长授权或停止院内执业。 此处诊断权特指医疗辅助科室的医师所从事的医学诊断活动。 (二)医师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必须在医务部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方可实施医学诊治活动。 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均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 院内的执业助理医师无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出具的辅助检查诊断,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医师审核、冠签后方有效。 试用期医师无处方权、诊断权。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或出具诊断报告,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医师审核、冠签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确有工作能力的,进行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主管领导 业务院长代表院长对医师的处方权、诊断权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职责: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组织召开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工作会议,并向院长及院务会报告工作情况; 组织处方权、诊断权审批工作; 对处方权、诊断权行使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医务部 具体审批,并实施监督、检查。 管理职责:在全院范围内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具体执行处方权、诊断权审批工作; 对处方权、诊断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应文件、制度。 (三)相关的临床、医技科室 执行处方权、诊断权。 职责: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及考核; 科内医师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内医师或进修医师处方权或诊断权的初审; 对本科医师日常的处方权或诊断权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无权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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