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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总体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一般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调查原则。

行政法上有一个是罪责相当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当事人犯什么罪,我们就应当追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夸大、缩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这一思想,用在案件事实的调查上,就要求我们调查案件事实清楚,必须达到客观、全面和准确。客观要求尊重事实,法律事实尽量靠近客观事实,偏差不能太大;全面要求调查涉及到违法行为并且能够影响行政处罚定性裁量的相关因素;准确要求事实认定能够通过语言、图片、录像等形式把案件事实反映出来,语言表达准确贴切。而这里介绍“五何”要素来分析案件事实,是想告诉大家,我们调查案件事实应当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为违法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我总结一下,案件事实可引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这就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关于事实认定的具体要求。查清“五何”要素,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须查

清的案件要素。也就是说我们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必须查明以上五点事实要素,这也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书写要素。

一、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这里强调的执法思想是:谁违法了,谁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们就处罚谁?——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指向问题,法律矛头必须准确无误。

查清何人,是指查清该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

例如,环保部门有个案子,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了某地工商银行大楼的工程建设,该建筑公司委派张某作为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工地建筑事务,习惯称为包工头。而环保局认为该工地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建筑工地下发了缴费通知书,可工地负责人张某拒不执行,而后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以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作为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认为,建总公司人行办公楼工地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本案的处理对象应当是安陆市建筑总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对象错误;同时安陆市环保局认定的排污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故此,要求法院撤销安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诉讼后,法院认为,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该是该建筑公司。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只是工程施工单位市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地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处罚的主体错误。

(一)“何人”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应查清该组织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其单位性质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还是国家机关;其次应查清其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职能范围、组织形式等情况。一般可以根据单位的工商执照或者法人资格证书等官方证明文件来认定。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首先要确定该单位的名称、性质、经营地址、单位负责人、获得审批许可的范围等基本情况,才能说明我们对违法主体的认定已经比较清晰和可靠。

关于其他组织的认定,我已经提及多次了,主要分九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对公民,首先应查清其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件号、工作单位、住所或现住的地址以及文化程度等相关情况;其次,还应查清其是否属于办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如果办了营业执照,应查清其营业执照证

件、注册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情况。关于个人合伙的单位,一般认定为所有合伙人为共同的违法主体。关于个体工商户,对其营业执照上的项目必须全面审查,如果无效的,不以此作为认定标准,比如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认定为个人。

(三)只有查清“何人”要素,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并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1)以非法组织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时,因非法组织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应将其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投资人或开办人列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如,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的,就应处罚相关行为人,而不能以未经登记的企业名义作为当事人。

(2)违法主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时,因其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案件;违法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时,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正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时,因其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也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案件;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再次强调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应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并注明其登记的字号名称,而不应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直接作为当事人。

(四)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多人时,应查清他们之间的关系,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对以承包、租赁、挂靠等情形的,应将获得许可证书从事经营的行为人列为违法主体,同时应追究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件的行为人的行政法

律责任。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如果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出租人作为责任主体。如果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获得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应以其作为责任主体。对于出租人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2)不能将履行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办理委托事务的代理人,错误认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就另当别论。委托代理人只是受负责人的委托来协助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其不具有承担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责任,并不能代替违法主体。只是违法主体的“代言人”。

(3)对于合伙共同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将其全部合伙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均列为当事人,不能仅将部分行为人认定为当事人。共同就是共同的违法行为,共同的主观过错。这样的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当然,不能将未实施共同违法行为但实施了同类违法行为的数个违法行为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共同处罚。

二、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

(一)两个期限——追诉时效和办案期限

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以及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期内。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卫生行政机关发现的,该违法行为便过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追诉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包括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讲解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如何认定事实,非业外人员所视举手之事,实乃为经专业训练的法官运用法律和逻辑思维,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的复杂过程。其训练亦非一日之功,为累年磨砺的结果。 一、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生活事实。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要相互交往、接触,从而形成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同时,人和自然进行能量交换,进行劳动生产以维系、延续生命。人的行为和自然界发生的事件,就是生活事实。如;草长莺飞,月落乌啼,是自然事实;商贾贸易,赁居税屋,就是人的行为。这些生活事实,有些为法律所规范,有些为道德所规范,有些只是习惯。只有为法律规范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例如邀朋友吃饭,共同散步,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不产生法律强制力,因此不是法律事实而是生活事实。又如,竹木越界为自然事实,房屋租赁为人的行为,此两者均为法律所调整,因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而有些生活事实不发生法律效果。例如;邀请某人参加宴会而爽约,就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与某人定立了合同而爽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言之,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出现后,接踵而来的产生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作为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从价值论角度讲,法律效果就是把保护的利益置于国家强制力作用之下,而其他事实中的利益则不为国家强制力所作用,即不发生法律效 果。 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是为实体法调整的法律事实。通常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法律事实寓于生活事实之中,只有生活事实充分了法律构成要件,从生活事实中析滤出来,才成为法律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是,法律构成要件是实体规范,具有规范性,而案件事实是符合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法律构成要件具有普遍性而案件事实则有特殊性;法律构成要件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而案件事实是具体的,是具有特定内容的事实。 二、案件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事 实 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具有不可再现性的事实。案件事实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所以案件事实是不可再现的。所谓;‘逝者如斯,流水不返’ 就是说的这个道理。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案件事实是绝对的,

纪委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案

XX纪委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案 为了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办案意识,进一步规范办 案行为,切实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面做到认真分析、研究,提升案件初核的质量,特制订此方案。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符合初步核实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初步核实。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 批准后实施。经派出纪检机关批准,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应报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审批。 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注意事项。 二、例文评析 关于×××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方案 一、初核依据 ××年××月××日××××转来群众举报信件,反映××局×××(被反映人)××××等问题,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由县纪委××室牵头, — 1 —

×××、×××等×名同志组成初核组,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1.关于××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2. 关于××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 三、方法步骤 主要采取查阅、复制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的方法调查取证。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有关问题的具体调查步骤由各初核小组制订。 四、人员分工 由××担任初核组组长,抽调×××、×××等×名同志组成初核组,由×××任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初核组在县纪委×××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初核地点设在×××××。 初核组分×个小组,每个小组由第一位同志负责,各组人员及分工如下: 第一组:×××(单位及职务) ×××(单位及职务) 负责调查××问题,完成第×××项初核任务。 …… — 2 —

案件调查报告范本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

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对被告人量刑中的重要环节即确定基准刑,只有熟练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的确定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一、基准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从步骤上看,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第二步,同时也是确定基准刑的步骤。从基准刑的形成看,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从确定基准刑的根据看,包括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和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量刑起点和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所增加刑罚的总和,即根据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有如下主要特征:1、基准刑是具体犯罪的基准刑,抽象犯罪不存在基准刑。2、基准刑是犯罪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在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基准刑是一个确定的刑罚量,不是幅度。 4、基准刑是量刑情节调节的基础。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基准刑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来确定的。这一规定说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不是所有的犯罪事实,而是影响犯罪构成(用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对于修正犯罪构成事实的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应在确定基准刑后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要成为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必须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必须符合刑法规范

案件调查工作中的谈话谋略和技巧

案件调查工作中的谈话谋略和技巧 案件调查工作中的谈话谋略和技巧一、 谈话概念和谈话的原则 (一)谈话的概念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纪涉案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收集证据,而对被调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是依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纪律检查活动。 谈话是调查人员与谈话对象面对面的直接?交锋?。尤其是贿赂等案件而言,谈话更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因为,在?以人查案?调查模式中,谈话对象口供起着承上启下的用。没有口供,所获的证据就无法验证;没有口供,调查工作就不能继续扩大战果。而获取谈话对象口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就是通过对调查对象的谈话所取得。 以下和同志们探讨的谋略和技巧主要是对被调查人的谈话工作,对案件检查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谈话工作不在我们今天的探讨之列。以下我们称调查人员为?谈话人 员?,被调查人员称为?谈话对象?。 (二)谈话的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调查工作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谈话工作为调查工作的基础之一,必须首先遵循这一原则。因为,口1 供具有以下特点:如果谈话对象如实供述,可以全面、详细地反映出其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因而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如果谈话对象辩解,也可以提供证实其无问题或问题较轻的证据和证据线索。二是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大。三是口供容易反复,随时可能翻供,甚至时供时翻。所以,谈话人员对口供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一要重视,二不能轻信。 2、权利告知原则。 为了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谈话人员询问谈话对象之前,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对调查人员有要求回避等权利。同时,有如实回答提问的义务。 3、禁止非法谈话原则。 刑讯逼供是指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对谈话对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祸根,它主要产生在人的谈话过程的调查阶段。在谈话过程中应坚持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还有,谈话工作应有两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谈话对象如果是女性,应有女同志参加等。

传销,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传销,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篇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篇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 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

刑事案件认定-张明楷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教授 作者:张明楷来源:法学杂志时间:2007-1-9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如

关于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方法

关于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方法 案件检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本职工作。其中对于案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巧,是实现在违纪案件调查中寻找突破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检查工作。 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法律、法规、财务、金融、心理等多种学科。它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它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历史及现状,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发展过程、原因、条件、涉及的人和事以及造成问题的后果,当事人的责任等等。办案人员在掌握这些基础知识的同时,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磨练,积累经验,从中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调查取证,要善于讲究策略,我们通过案件的积累,总结了几点方法经验: 一、灵活运用证据。证据是定案的基础,准确、客观、合法的证据,是突破案件的关键。适时、高效地利用证据,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调查人员不要急于抛出证据,要根据调查对象的情况灵活掌握,不要轻易把自己的底子亮出来,而要控制好使用证据的时机,抓住对方薄弱环节,又稳又准的精确击中要害,同时利用一组证据获取更多连锁证据。在实际调查工作中,有些调查对象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持高度自信,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顽固抗拒,隐瞒搪塞,不轻易将错误事实说出来,调查人员

当发现某个已被掌握的关键性事实上谈话对象在做虚假陈词时,就可抓住这一漏洞,抛出足以能戳穿其假话的直接证据,连续、猛烈地攻击过去,给调查对象以强烈的刺激,使其猝不及防,打乱其思维,内心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让他认为我调查人员已经取得关键性证据,辩解已无意义,使其原有观念彻底消除,只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纪事实。在工作进行中,调查人员要善于利用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例如在调查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XXX一案中,我们将证据材料整理成卷,在调查过程中带在手边,让调查对象从外表看到我们已经形成比较充分的材料,同时我们在谈话过程中也不时地翻阅材料,在调查对象面前显出一副胸有成竹的姿态,让调查对象感觉到我们掌握的事实充足,给调查对象以无形的压力,不敢说假话,从而配合我们取得更多的有利证据,给此案的突破带来极大帮助。 二、掌握谈话技巧。谈话这一技术手段在案件检查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它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我们要明确谈话的目的,要紧扣被调查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是否存在、当时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这个中心来进行,使错误事实全面地展现出来。同时,谈话要分清主次,详略得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从什么地方问起,哪些是关键问题,要有系统的计划,做到井然有序,少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达玛什卡在《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以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两种理想型下的两种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每种法律制度与国家权力的类型都有必然的联系,比如纠纷解决型的法律程序与科层型、能动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与协作型和回应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都有不同影响,尽管达玛什卡阐述的两种司法制度是纯理论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是理想型的,并不是实践中真正存在这种界限分明的两种法律程序。虽然不能将这两种模式的等同于大陆法系制度与英美法系制度之分,因为达玛什卡建构的这两种模型的背景是权力结构的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夸大欧陆国家与英美国家的司法组织之间的差异。相对于现实程序制度而言,这种理论上的司法制度模型的特征是经典化的,是强化的。但是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还是要必然联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这两种现实的制度,我们可以从庭审结构、陪审制度以及两大法系的检察官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来讨论此问题。如果说达玛什卡是站在一种宏观的角度,纯粹性的理论角度来研究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那么本篇文章是站在一个微观角度以及更加具体化、贴近实践的角度来研究这两种类型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对于英美法系的庭审结构,有的学者认为是有利于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最有利于事实的认定。在对抗式审判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对抗,这种审判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审判活动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主张和举证进行,而审判机关则处于居中地位。通过交叉询问,双方激烈的辩论,完全处于消极中立地位的法官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材料,从而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无论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很好的审判模式。在事实认定方面更接近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能力。法官直接查明案件事实,建立内心确认,法官通过对被告人和证人提出询问,法官调取的证据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和证人,并且防止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来误导法官,正如赫尔曼所言:“单纯依靠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精力以及冷酷无情的程度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防止审判成为以被告人的有罪和无罪作为赌注的一场决斗。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来说,受限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调查和辩论。 ?谈及法律适用就要探讨一下法律推理的问题,法官审理离不开法律推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就形式推理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确实的判决结论,这种演绎推理的形式论证过程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时人们理想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的存在,法律制度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通过逻辑演绎方式进行形式论证是最有效的。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这就是逻辑演绎的论证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卫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重形式的成文法国家在程序、位阶方面形成了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是法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是“执法”而不是“造法”。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形式推理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在有些特殊案件中,形式推理显得并不是那么显灵,于是我们有必要考察和学习英美法中的实质推理。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形式推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做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 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 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

违纪案件调查方案

违纪案件调查方案 篇一:纪委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案 XX纪委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案 为了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办案意识,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面做到认真分析、研究,提升案件初核的质量,特制订此方案。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符合初步核实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初步核实。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经派出纪检机关批准,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应报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审批。 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

等;注意事项。 二、例文评析 关于×××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方案 一、初核依据 ××年××月××日××××转来群众举报信件,反映××局×××(被反映人)××××等问题,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由县纪委××室 — 1 — 牵头,×××、×××等×名同志组成初核组,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1.关于××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2. 关于××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 三、方法步骤 主要采取查阅、复制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的方法调查取证。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有关问题的具体调查步骤由各初核小组制订。 四、人员分工 由××担任初核组组长,抽调×××、×××等×名同志组成初核

关于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调查终结报告的意义 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终结后,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单一的调查终结报告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审批内容):对案件的合法性没有影响。其意义仅仅体现在方便案件的提请审批:是提请案件审批的基础,使负责案件审批的部门和人员充分了解案件的全貌,尽快形成审批意见。 二、调查终结报告的形成时间 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在调查取证终结以后、案件审批意见形成之前及时形成。但如果案件当事人在先行告知后提出了申辩意见,或提出了听证要求,则在听取其申辩意见或举行了听证之后,还要在考虑当事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调查终结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案件审批意见并做出案件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要全面,在案件的发生、发展上(纵向),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在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上(横向),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理由,都应作明确的阐述。调查终结报告大致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调查终结报告的标题是程式化的。标题由“关于当事人+案由(违法行为类型)+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组成。或者是“调查终结报告”。 2.正文 这是报告的主体部分,一般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 包括受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营业场所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3)违法事实。 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还应该写明当事人的认识态

案件调研报告4篇

案件调研报告4篇 *目录 .案件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 借“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15日,顺德发布《XX年涉消费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去年该院审理的涉及消费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数位居榜首,占总案件数的75.37%。 在本次调研中,涉及消费纠纷案件的商品类型多样,包括食品、房屋、汽车、家具、手机、家电以及其他日用品,其中以购买房屋、日用品、食品产生的纠纷较多。数据显示,XX至XX年三年间,该法院共审理涉消费纠纷案件293件,仅去年就有135件。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四大类,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101件,较去年增加49件,占今年总案件数74.81%。

此外,被告身份涵盖超市商场、专业卖场、个体户、网络购物平台以及房产开发商等经营者,其中在以大型商场、超市为被告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率最高。据统计,在9件该类案件中有7件能够通过调解或撤诉结案,占该类案件的77.78%。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案件调研报告(2)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XX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总体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一般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调查原则。 行政法上有一个是罪责相当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当事人犯什么罪,我们就应当追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夸大、缩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这一思想,用在案件事实的调查上,就要求我们调查案件事实清楚,必须达到客观、全面和准确。客观要求尊重事实,法律事实尽量靠近客观事实,偏差不能太大;全面要求调查涉及到违法行为并且能够影响行政处罚定性裁量的相关因素;准确要求事实认定能够通过语言、图片、录像等形式把案件事实反映出来,语言表达准确贴切。而这里介绍“五何”要素来分析案件事实,是想告诉大家,我们调查案件事实应当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为违法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我总结一下,案件事实可引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这就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关于事实认定的具体要求。查清“五何”要素,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

须查清的案件要素。也就是说我们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必须查明以上五点事实要素,这也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书写要素。 一、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这里强调的执法思想是:谁违法了,谁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们就处罚谁?——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指向问题,法律矛头必须准确无误。 查清何人,是指查清该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 例如,环保部门有个案子,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了某地工商银行大楼的工程建设,该建筑公司委派张某作为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工地建筑事务,习惯称为包工头。而环保局认为该工地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建筑工地下发了缴费通知书,可工地负责人张某拒不执行,而后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以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作为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认为,建总公司人行办公楼工地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本案的处理对象应当是安陆市建筑总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对象错误;同时安陆市环保局认定的排污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故此,要求法院撤销安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诉讼后,法院认为,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该是该建筑公司。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只是工程施工单位市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地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处罚的主体错误。 (一)“何人”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启示

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启示 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都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律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在这一推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可见,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三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活动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大推理”,而法律解释和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小推理”,前者包括后两者,后两者是前者的一个成分或子系。 关于法官在解释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推理问题,笔者另文研究。本文拟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法官如何运用逻辑推理认定案件。 一、基本案情及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 1995年12月1日,原告唐选礼与被告华康公司签订31和32号两份合同。31合同约定:唐选礼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5幢某小区某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700元,合计房款967258元;另购两个车位,计10万元;共计应付房款1067258元。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模板)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由: (填写当事人、违法情况、修建项目) 一、当事人概况及项目情况 1、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2、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受委托时间: 3、项目情况:

1、(项目核准文件,包括批准内容) 2、(取得案件调查相关手续时间、情况,按时间排列)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 4、(项目开工、完工时间) 5、(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合同价) 二、调查经过: 案件调查所涉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年月日,经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领导批准,准予立案查处,并责成具体承办; 2、 3、 4、

5、 6、 7、 (填写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调查经过) 5、 (填写被调查单位提供手续内容) 三、调查结果 经调查,该项目存在 的行为。

1、(项目如存在超规划建设行为,则应说明规划批准情况,以及实际修建情况); 2、(项目如存在手续办理前已修建,则应说明办理前修建进度) 四、证据说明: 1、 2、 3、 4、 5、 6、 (填写取得的证据能说明的违法情况) 五、法律依据: 1、违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

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定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上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投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关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范文一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保一方平安职责的落实。对公安队伍的管理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掌握分析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动态,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调整队伍管理方针,做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为了实现公安队伍的长远管理目标,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在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护短,客观剖析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弊病。 为了获得民警思想动态的第一手资料,我借助公安内部网络,在公安网上开展了一次队伍管理现状及民警心态的民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希望各级公安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对队伍管理现状进行重新定位和深刻反思,制定合理的队伍管理政策,促进公安队伍整体工作开展,确保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保一方平安。综合分析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以下问题的讨论,笔者侧重于对存在问题或不同看法的讨论分析。 一、当前社会现状及治安形势的客观评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部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当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当前公安队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正与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紧密相关。我们必须从分析当前社会现状和社会矛盾出发,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首先,决定社会治安形势的主要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失业、贫富分化、腐败、种族问题、黑恶势力等因素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只能对治安起着一定的控制缓解作用,只治标,不治本。单凭公安机关无法化解社会根本矛盾,也无法平息矛盾激化带来的社会治安恶化。从国际上看,

违规调查报告范文

违规调查报告范文 篇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 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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