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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

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发起机构:国家开发银行

发行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证券名称: 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分档:本期证券分为三档,分别为优先A档、优先B档和次

级档证券

发行总量:优先A档29.24089亿元

优先B档10.025448亿元

次级档证券2.506362亿元

信用等级:优先A档: AAA级

优先B档: A级

次级档证券:未予评级

发行方式:优先A、B两档证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行

次级档证券采用私募方式发行

面值:人民币100元

票面利率:优先A档:固定利率,票面利率根据招标结果确定

优先B档:浮动利率,浮动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2006年7月1日及2007年1月1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

票面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利差根据招标

结果确定

次级档证券:无票面利率

证券到期日:2007年6月30日

预期到期日:优先A档: 2006年12月31日

优先B档: 2007年6月30日

次级档证券:2007年6月30日

2005年12月9日

重要提示

本期证券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银监复[2005]3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5]107号)批准发行。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发行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本期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本期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信托合同》和《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期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目录

第一章释义 2 第二章发行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

及其他为本期证券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4

第三章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7

第四章发起机构、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

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12

第五章交易结构及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3

第六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17

第七章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 21

第八章相关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 22

第九章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

序及方法 27

第十章信托财产的选择标准和统计信息 30

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33

第十二章本期证券的基本情况 40

第十三章本期证券的内外部信用提升方式 43

第十四章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本期证券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有关持续跟踪评

级安排的说明 44

第十五章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44

第十六章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及终止条款 46

第十七章本期证券的利率敏感度分析/提前还款分析 47

第十八章投资风险提示 49

第十九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税收安排意见书 51

第二十章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内容及取得方式 53

第二十一章其他披露事项 55

第一章 释义

在本发行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评级机构: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简称“中诚信”。《管理办法》:指《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本期证券:指实际发行额为人民币41.7727亿元,预期期限为

一年零七个月的“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

证券”,包括优先A档、优先B档及次级档等各类

别证券。

发起机构/委托人:指国家开发银行。

受托人:指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指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服务机构:指国家开发银行。

资金保管机构: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安排人:指国家开发银行。

承销商:指组成承销团的一家或多家承销机构。

承销团:指依据《承销团协议》,由发行安排人组建的,共同

负责本期证券承销发行的承销商组织。

《信托合同》:指发起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发行人(作为受托人)于

2005年12月9日签署的旨在设立2005年第一期开

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的《信托合同》,及不时对其

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包括其各个附件。

《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指发行人与贷款服务机构于2005年12月9日就信托财产的管理服务签署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及不时对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包括其各个附件。

《资金保管合同》:指发行人与资金保管机构于2005年12月9日就信

托财产资金帐户的保管所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

及不时对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包括其各个

附件。

《承销团协议》:指由发行安排人与发行人以及承销商于2005年12

月8日就本期证券的包销事宜签署的协议。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安排协议》:指由发行人与发行安排人于2005年12月8日就本期证券的发行安排事宜签署的协议。

信托财产:指《信托合同》中规定的,由发起机构委托受托人

进行管理的信贷资产。

工作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不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的法定节假日)。

基准/起息日:2005年12月21日。

信托生效日:指发起机构暨委托人将《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文

件交付给受托人且受托人核查该文件无误并签发确

认函之日,亦即信托财产交付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核

算当期的信托利益的日期。本期证券的信托利益核

算日为每个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或信托终止

日。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在信托期限内的每一个自然季度末的次月第13

个自然日(如果该日为周六、周日或中国的法定假

日,则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元:指人民币元。

本发行说明书中未予定义的用词,除非另有说明,应具有《信托合同》中所规定的含义。

第二章 发行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本期证券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一、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电话: 010-6830

6688

邮政编码: 100037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二、发行人/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2716

联系电话: 010-6448

2055

传真: 010-6448

邮政编码: 100013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三、资金保管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 4912/6659 4936

4853

传真: 010-6659

邮政编码: 100818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四、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7897

联系电话: 010-8808

邮政编码: 100032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招商局国际金融中心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凌则提

8877

联系电话: 010-6643

邮政编码: 100031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六、会计师事务所:德勤永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营业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2办公楼8层联系人:王熙风

联系电话: 010-8520

7788

1218

传真: 010-8518

邮政编码: 100738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七、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联系人:张学兵律师

1188

联系电话: 010-6568

邮政编码: 100022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八、发行安排人和承销团

(一) 发行安排人,由发起机构担任,详见发起机构的信息。

(二) 承销商(指优先A、B两档的承销商),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昆明市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贵阳市商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太原市商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商业银行

招商银行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业银行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商业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商业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厦门市商业银行 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长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商业银行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蒙特利尔银行广州分行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商业银行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信银行 洛阳市商业银行

重庆市商业银行

九、发行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0818

联系电话: 021-6258

1618

传真: 021-6253

邮政编码: 200042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

第三章 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一、发起机构简介

发起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2号)组建的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其注册地为北京,总行内设23个部门,至2004年底,在全国共设立了32家分行(营业部)和4个代表处。

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向政府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融资,以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开发银行当前的主要业务为通过筹集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建设等项目发放本外币贷款;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本外币证券、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和国外商业银行借款。

开发银行500亿元资本金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全额拨付,信贷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证券解决。开发银行业务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审批。在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人民银行将通过再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开发银行享受税收减免及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财务情况概要

开发银行的财务指标多年来一直保持国际先进水平,2004年实现净利润174亿元,比上年增长31.8%,创历史新高。在保持10.50%的资本充足率情况下,所有者收益率达到17.7%。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23.6%,达到14,095亿元。

2004年开发银行在继续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开发了更多与贷款和信用管理有关的工具和方法,在贷款回收方面加大了力度。2004年开发银行不良贷款额降至166.1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为1.21%,同比下降了0.13个百分点。预计这一数字在2005年还将继续小幅降低。从2002年开始,开发银行不良贷款率在2%-1%内小幅度波动,与国际一流银行处于相当的水平上。

尽管开发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优良的财务状况,比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限额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是对开发银行优良业绩的最佳诠释,也是开发银行持续发展、在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活力的基础。此外,国际一流的财务状况和主权信用评级,使开发银行在筹资成本和筹资渠道方面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

以下为开发银行2004年度、2003年度和200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开发银行200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

财务指标摘要

金额单位:人民币10亿元

200420032002

总资产1,574.51,279.21,040.1 贷款余额1,409.51,139.9896.2 不良资产比率 1.31% 1.88% 2.54% 呆账准备比率 1.68% 1.87% 2.42% 呆账准备/不良贷款比率142.23%140.42%136.46%

总负债1,467.01,189.7964.7 证券余额1,274.81,064.4869.0

所有者权益107.589.475.4 资本充足率10.50%10.26%11.58%

净利润17.413.211.9 净利息收入31.024.419.5 平均资产收益率 1.22% 1.14% 1.23% 平均所有者权益收益率17.68%16.03%17.36% 数据来源:《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年报》

开发银行2004年度、2003年度和2002年度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0420032002

利息收入71,99459,16751,668 利息支出-40,953-34,747-32,206 利息收入净额31,04124,42019,462

手续费收入30512368 手续费支出-15-7-13 手续费收入净额29011655

股利收入8331,6441,831 投资收益(损失) 2,103-821-2,391 营业支出-5,078-4,266-3,760 信贷资产准备-3,688-2,8291,230 其他营业收入-204203266

税前利润25,29718,46716,693 所得税-7,888-5,255-4,774 净利润17,40913,21211,919

开发银行2004年、2003年和200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042003 2002资产

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28,57616,143 7,354存放同业款项1,4502,085 913交易性资产2,159821 680买入返售证券-- 9,228贷款,净额1,389,1861,120,885 876,132信达证券103,154103,016 103,046投资

- 待出售投资42,30528,152 34,452 - 持有到期投资1,7661,738 497固定资产,净额2,6962,412 2,039递延税资产1,4893,608 4,566其他资产1,701307 2,804资产合计1,574,4821,279,167 1,041,711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负债

同业存放款项7441,344 1,874客户存款95,93565,743 40,005卖出回购证券3,006- -向其他银行和政府借款83,61251,046 44,603交易性负债338448 672发行证券1,254,8251,064,406 860,543次级档证券20,006- -其他负债8,5436,751 18,613负债合计1,467,0091,189,738 966,310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50,00050,000 49,050资本公积-- 134储备6,3365,161 1,649留存收益51,13734,268 24,568所有者权益合计107,47389,429 75,401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1,574,4821,279,167 1,041,711 a.报表编制基础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除对待出售投资、交易性资产及交易性负债及金融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外,其他项目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计量。

b.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上述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均依据2004年与2003年两年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其中对2003年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按200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对应科目进行了调整。

第四章 发起机构、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由于此次证券化交易为第一次试点交易,发起机构、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均无类似经验,同时亦无违约记录。

第五章 交易结构及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结构

下图中列出了本期证券发行的基本交易结构、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框架及现金流转过程:

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设立一个专项信托。

受托人向投资人发行本期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本期证券的本息及其他收益。受托人所发行的证券分为三档,分别为优先A档、优先B档以及次级档证券,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的支付顺序请参照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章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的详细条款。支付顺序的确定原则是,正常情况下,只有在优先A档证券项下的当期利息和优先B档证券项下的当期利息依次清偿完毕之后,才开始依次支付优先A档证券项下的本金;当优先A档证券项下的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后,才开始支付优先B档证券项下的本金;只有在优先B档证券项下的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后,剩余部分支付次级档证券。

证券的发行由发行安排人组建的承销团来完成。

信托有效期内,受托人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对于信托财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对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受托人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本期证券中,优先A档及优先B档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次级

档证券在认购人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转让。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证券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本期证券(包括优先A档、优先B档以及次级档)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由资金保管人划入的到期应付信托利益。

二、主要当事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发起机构/委托人

(1)发起机构/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获得发行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对价。

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委托人应当享有的所有相关权利。

(2) 发起机构/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信托财产符合《信托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和保证的要求,并应按《信托合同》对不合格信贷资产予以替换。

保证其在《信托合同》项下所做出的其它声明和保证于信托生效日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就信托财产从发起机构向信托的转移,向相关借款人及保证人履行通知义务。

有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的规定,承担委托人应当承担的所有相关义务。

2.发行人/受托人

(1)发行人/受托人的权利

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受托人应当享有的所有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受托报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议召集证券持有人大会,还有权行使其在《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以及《资金保管合同》项下的权利。

有权委托发行安排人和承销商发行本期证券,享有其在《承销团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有权聘请法律、财务、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对本期证券的发行及信托财产进行跟踪尽职调查、审计、信用评级等服务。

(2)发行人/受托人的义务

有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的规定,承担受托人应当承担的所有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信托财产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委托人及证券持有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状况、保持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项下的财产的独立性、保管信托事务记录。

为维护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监督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交易方履行相关协议的约定。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利益进行分配。

3.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

根据《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以及受托人的指令或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有权收取服务费,并就其发生的管理处置费用要求受托人给予报销。有权针对紧急事件采取应急措施。

(2)贷款服务机构的义务

设立专门的部门提供贷款管理服务,并应尽与管理自有资产相同的注意和谨慎。不得以谋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就信托财产维持完整记录和凭证管理。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定期就信托财产的运行情况编制报告,以供受托人向证券持有人进行持续披露所需。妥善保管全部资产文件。

收取贷款本息,并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及时提出处置方案供受托人审批。定期向受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根据《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垫付管理处置费用。

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4.资金保管机构

(1) 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

收取保管费用。

对受托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及清算指令进行审核。

(2) 资金保管机构的义务

指定专门的托管部门并选派具备专业从事信托资金保管经验的人员为信托受托人提供保管服务,为信托开立专门帐户,并保证信托财产资金帐户的独立性。及时执行受托人发出的有效指令,以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资金帐户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代为归集和支付相关税费和信托利益。接受受托人监督和查询,并按受托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对帐单和定期报告。对相关材料进行保管,并在更换资金保管机构时配合交接。

对相关材料进行保管。

5. 发行安排人和承销商

(1) 发行安排人

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取得本期证券的发行审批;协助发行人组建承销团;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期证券的发行工作。

(2) 承销商

有权获得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依据《承销团协议》获得承销费。

有义务提交各项所需文件;在招标开始后,如遇重大突发性问题,迅速通知发行人及发行安排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将承销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有义务按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有义务在发行结束后,依发行安排人协调,按照登记托管机构规定办理证券的托管事宜;有义务按法律规定,办理证券本息兑付和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后的代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清算工作。

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一、组成

本期证券中各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分别组成该类别证券持有人大会。通过购买发行人所发行的相关类别本期证券、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交易购得相关类别的本期证券的所有证券持有人,自动成为该类别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成员。

二、持有人权利

各类别证券持有人大会均有权对涉及本类别证券持有利益的所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监督并审议受托人和各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收支情况,并

有权要求受托人和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2)决定本信托项下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更换事宜;

(3)决定信托清算时非货币信托财产的处置方式;

(4)决定是否进行费用超过300万元的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诉讼或者仲

裁及确定诉讼或者仲裁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5)决定是否批准单个信托利益核算期内,除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诉讼或

者仲裁费用外,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管理处置费的支出

申请与资金用途;

(6)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审议受托人报告的影响信贷资产产

生的现金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及相关处理措施,并指令受托人

按照大会的决定执行。影响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事件,包括借款人提出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

展期申请、超过诉讼备付金账限额的诉讼事宜、《借款合同》和/

或担保合同(如有)的协议变更;

(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审议受托人就信贷资产日常性管理

事务提出的处理方案,并指令受托人按照其决定执行;

(8)决定发生证券化违约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以及

(9)《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会议召集

1、本期证券持有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

2、就每一类别证券持有人大会而言,单独或共同持有本类别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或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提议召集本类别证券持有人大会。在受托人不召集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4、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受托人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5、提议受托人召集大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或者委托人应提交关于大会讨论议题的书面议案。受托人应审查该书面议案,并在收到该书面议案后7日内作出是否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如受托人发现该书面议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规定,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受托人决定不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应向提出书面议案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或者委托人说明理由。

6、法定人数:就每一类别证券持有人大会而言,需由单独或共同持有本类别证券未偿本金余额50%或以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席,其所做决议方为有效,并对同一类别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在以通讯方式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亦需按上述比例的持有人进行投票。

7、前述比例计算,均应以相关的证券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第五个工作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8、受托人提议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货币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0746.html,)上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相关会议事宜。

9、任何类别的证券持有人大会均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0、如果经合理召集的任何类别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与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受托人或由单独或共同持有本类别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或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在30天内再次召开持有人大会。在再次召集的大会上,其法定人数将分别降低。就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法定人数降为40%;就普通决议事项,法定人数降为无限制。

11、证券持有人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进行投票,但需要向受托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12、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时,负责召集资产持有人大会的资产支持证券人持有人(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在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时,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开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和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召集人自行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所作出的决议。经受托人见证或者经律师出具书面意见证明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自行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四、会议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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