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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 目的

为提升作业质量,减少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强化作业人员责任感,明确作业质量责任划分,特制定本规定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人员和各级领导人员的事故责任的划分。

2.2本标准只适用于公司内各级人员和在公司内作业的外单位。

3 管理原则

按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有关人员的责任,使事故责任者和他人受到应有的教育,责任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促使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4管理程序

5 事故责任的划分

5.1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4.

6.2”条款,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

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5.2 在事故报告中要写明事故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5.3 事故责任划分:

5.3.1 “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擅自拆除、毁坏或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和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5.3.2 “次要责任”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5.3.3 “扩大责任”是指: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

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理不当等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5.3.4 “领导责任”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5.3.5 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5.3.6 事故责任者如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同意见,应将其本人申诉材料附于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同时上报。

5.4 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条款,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认定有异议时,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裁决。

5.5 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4.7条款,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5.1 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5.5.2 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5.5.3 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5.5.4 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5.5 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5.5.6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

5.5.7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5.5.8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5.6 其他人员事故责任的划分;

5.6.1 凡是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差错等,均需考核发生部门个人的事故安全责任。责任划分:

5.6.1.1 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异常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

100%责任;

5.6.1.2 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承担事故、异常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50%以上责任;

5.6.1.3 负同等责任:各自承担事故、异常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50%的责任;

5.6.1.4 负次要责任:承担责任50%以下—10%以上的责任;

5.6.1.5 负一定责任,承担责任10%。

5.6.1.6 无责任:不承担事故异常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任何责任。

5.6.2 由于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错漏,则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对错误的项目末纠正,应同负次要责任。

5.6.3 由于工作许可人未按要求执行安全措施,则许可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未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应负次要责任。工作结束时,由于工作负责人未会同工作许可人进行检查验收,则工作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5.6.4 由于工作班成员擅自解除安全措施或违章作业,则当事者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负次要责任。如已发现未及时制止,则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和工作班成员负同等责任。

5.6.5 凡无票工作、未办好许可工作手续而工作,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岗位值班人员可以发现而未及时制止,应负次要责任。

5.6.6 由于班长或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没有尽其安全职责,没有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而造成事故、障碍等,则班

长或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5.6.7 由值长、值班负责人签审的操作票,因操作票有漏错而造成误操作,签审者负主要责任,监护人、操作者负次要责任。

5.6.8 由于值班负责人同意无票操作或无派监护人,则值班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

5.6.9 由于运行人员没有严格贯彻现场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执行“两票三制”,没有进行定期维护加油、切换试验,对设备监视不力、操作调整不当、记录不实等,能采取应急措施和可以自行处理的异常情况而未采取措施,致使事件扩大,则运行人员负主要责任。

5.6.10 由于检修人员处理缺陷不及时,工艺不当,应修不修或借故拖延等,则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5.6.11 由于监护人、操作人操作过程中不按操作票或违反操作规定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操作人负次要责任。

5.6.12 在设备发生异常时,由于岗位人员未及时向值班负责人汇报,致使延误处理或判断错误,则岗位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如岗位人员已及时如实汇报,而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不力,指挥不当,则值班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如岗位人员能处理而不及时处理,则岗位人员应负主要责任。(修试人员按此原则落实责任)。

5.6.13 设备、机组大小修后试转,检修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因设备、机组本身问题,检修人员又不在现场值班,则检修人员负主要责任。

5.6.14 值长对事故抢修或处理紧急缺陷,有权向单位或人员要

求处理紧急缺陷,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发出指令,而对方拖延扯皮导致扩大事故,则受令人负主要责任。由于值长组织处理错误时或可采取的应急措施而不采取导致扩大事故,值长负扩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设备本身存在的故障另行分析)。

5.7 交通事故按当地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裁决。分为:

5.7.1 负全部责任;

5.7.2 负主要责任,责任超过50%以上;

5.7.3 负同等责任,责任50%;

5.7.4 负次要责任,责任低于50%以下;

5.7.5 负有一定责任,责任(按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裁决)。;

5.8 发生上述规定以外的异常、障碍、严重未遂、事故,亦可按照本规定的细则原则,划分落实事故责任。;

6 检查与考核

6.1本规定的落实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考核。

6.2具体考核标准执行公司的奖惩规定。

7 附则

7.1本规定由莆田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7.2 自本规定颁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产品安装事故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预防并杜绝因违规安装产品而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万家乐”牌系列产品安装责任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装作业执行标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99)、《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或国家颁发的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安装。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安装环境,必须要求用户整改,用户承诺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进行安装。若用户坚持要求不规范安装,应给予拒绝。 二、安装作业预防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预防燃气热水器水箱冻裂事故:

⑴严格安装作业要求,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必须要求用户安装专用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二者中任选一)。安装完成后,必须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①安装了专用防冻阀门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I》; ②安装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 ③对拒绝安装防冻阀门及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同时要求用户签订《免责声明》。 ⑵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维修服务人员在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时,须随身携带《防冻警示贴I、II》,发现未贴的必须补贴相应的防冻警示贴。发现原安装中未有防冻装置的,应积极建议用户加装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预防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严格遵照燃气热水器安装的环境要求,燃气热水器必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 跟单员: 1、生产通知单未经审核下达,出现的产品事故,跟单员负主要责任,销售主管厂长连带责任。 2、跟单员自采购原材料错误.延期.耽误生产等原因出现的问题责任由跟单承担。 3、沟通不及时,生产部有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跟单与客户沟通时,跟单未及时沟通,或沟通过后不把结果告知生产部产生的质量事故由跟单负责。 4、跟单货期计划调整未及时通知销售主管、生产部而产生的产品未能按时交货问题,跟单要负责。材料仓: 1、未按生产订单发料,发错料未及时修正导致的产品事故,原材料仓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生产部主管负连带责任。 2、对进入仓库的原材料未检验,麻木入库,因原材料表面质量原因(宽幅、印花颜色、印花方向、色差、热缩热退简单检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仓管负主要责任。 3、仓管与跟单员沟通后,因仓管信息提供错误原因,到期材料未到导致生产的延误或生产排程的打乱,仓管负主要责任。跟单员连带责任。 生产部: 1.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及时发现解决的,车间主管负主要责任,问题工序员工连带责任。 2.质检员发现问题上报未及时解决出现质量问题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3.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上报或私自草率处理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4.材料与样品生产单有误未发现导致损失,配料员与车间管理及收发各负30%,10%由操作员负责。 5.按单领料后签名确认,生产浪费导致欠料的,车间主管及操作员各负一半责任。 6.按生产单工艺要求所需工序生产后,因失误导致需返工的费用,由失误操作员负责。 定型部: 1、未按照生产订单开机,出现的质量事故;生产主管与师傅各负一半责任。 2、开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或出现问题后未解决问题继续生产,出现质量事故,师傅,员工各负一半责任。 3、浅色产品,未进行套袋,盲目装箱,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员工负主要责任,主管师傅连带责任; 4、开机过程中有原材料原因出现的其他问题,因开机未复查,将错的原材料用上去,主管师傅员工均负有连带责任。 质检部: 1、产品有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出现质量事故,质检负主要责任;车间主管连带责任。 包装部: 1、包装出现标签使用错误,肩带辅料配错包装主管负主要责任,操作员负连带责任。 2、包装过程中有多数量、少数量等情况的,包装主任负主要责任。 3、包装过程中,质量二次把控未挑出废次品,将废次品装入成品区,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主管质检员包装员均负连带责任。 裁床部: 1.裁片与纸样误差超过0.3导致生产尺寸不准的,裁床负主要责任.生产负连带责任。 2.原材料质量问题未提出裁剪的,损失由裁床材料仓各负一半责任。 3.码数.单号.数量.配色未注明清楚,导致生产错误的,裁床负主要责任,生产负连带责任。 (注:全责为损失总数30%.主要责任为全责的70%.连带责任全责的30%.一半责任为全责的50%)

会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会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会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追尾交通事故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 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 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 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 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 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 故全部责任。 二、同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 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 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 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

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 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 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对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 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 担同等责任。 四、正面相撞交通事故 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正面相撞交通事故,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五、侧面相撞交通事故 1、一方车辆转弯,另一方直行形成的侧面相撞交通事故,转 弯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在“丁”字形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从一条道路 驶入另一条道路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十”字交叉的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双方均承 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六、特殊交通事故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图解交通事故的各种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追尾、变线、倒车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

前车。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溜车、调头 示例四: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示例五: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即压虚线、压实线、横停在道路上等)已属违法,若此时再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违法方承担。如图所示,蓝车无故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压着虚线,致使后方白车与之擦碰,最后由蓝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六: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和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掉头车应让正常前行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

无视规定,掉头时与前行的白车发生刮碰,责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蓝车身上。 逆行、转弯 示例七:任何机动车驾驶员都应知道逆向行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图所示,蓝车在逆向机动车道上行驶,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的所有责任由蓝车承担。

示例八: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选择驾驶方向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在接近路口时已驶入需转向的车道上,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行驶。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无意错失进入转向车道的机会,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转弯,最后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认定书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讲解学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 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我们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认定之后要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最后再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事故责任的界定与划分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

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3)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

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 来源:中国风险管理网2010-7-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者和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照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安全状态(事故隐患)人员的责任; 3.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责任; 4. 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 1.事故责任者分为3类 即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机构、 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行政人事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组织 或协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3、与事故相关联的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和情况,负责本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五级:轻微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轻微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元以 内的事故(含500元)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 3000元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 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较大、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部门负责人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采取停产等必要 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一 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领导、行政人事部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组织、协助对事故的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相关部门。 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安全领导小组会通过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报相关部门。需要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调查组负责配合调查,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 追究(新编版)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全(图文并茂)

1、车辆正常行驶中,如发生追尾,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2、变更车道时,未让行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强行并线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如未让有方道路的车辆先行而造成事故的,如图所示:A 车负全责。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如遇对向来车,左转弯车辆未让行直行车辆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未让行左转弯车辆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7、绿灯亮起时,专网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A 车负全责。 8、在红灯亮时,有转弯车辆没有让行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9、在没有中心线或者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遇到障碍物的,有障碍的一方应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经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辆未给上坡车辆让行的;但下坡车已经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如图所示:均由A车负全责。

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另一方向行驶车辆先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12、进入转盘道(环形路口)的车没有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由此而造成的事故,由A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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