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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总结

名解

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卫生行政处罚:是由卫生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饭卫生行政管理只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 3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题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你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够成犯罪并给与何种刑法惩罚的活动。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5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贵干的行为。

6药品管理法: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

1、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卫生法和其它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二)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三)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卫生法的基本任务,是经由各种卫生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卫生的正常发展,进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从防病治病进而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惩处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一些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四)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卫生法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五)社会共同性,这是由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虽然卫生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其制定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但就它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言,也反映了其他阶级、阶层和各界人士的利益和意志。防病治病、卫生健康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遭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等义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执业医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机构或者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可以归纳为两方面;一是卫生法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即卫生法在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经济统治等方面作用;二是而卫生法实现社会卫生事务管理的作用,其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完整的社会适应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制定国家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卫生政策,用以规范各级政府的卫生工作和人们的卫生行为。通过卫生立法,使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具体化、法律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明确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②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卫生工作的目的是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卫生法就是国家围绕并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③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卫生法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也就是最终保护生产力,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④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涉及的医疗卫生事务更加宽泛和复杂。为了预防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维护我国主权,保障彼此间权利和义务,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论述

1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贵干的行为

卫生违法必需具备四个条件:1)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的一种行为,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卫生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3)卫生违法必须是行为人又主观意识的行为,4)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的公民、和其他组织。

2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先发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和反应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因此,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尊重先发的进本原则,更不能与宪法相抵; 2)从我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是关于立法路线的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体现;3)贯彻党的卫生方针和政策,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原则党的卫生方针和政策是党和国家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4)灵活性与原则新相结合原则原则性是指在卫生立法中必须坚持决定卫生法的的性质、根本任务、单项以及有关卫生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与和谐统一的原则。灵活性指在整体上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做灵活变通的规定,在立法上留有余地;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国家机关应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立法活动也不例外

3、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③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④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⑥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

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的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职业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文件。3)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进行抢救,不得拒绝急救处置。4)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剂;5)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随意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6)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7)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8)遇灾害事故、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9)发生医疗事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掌握)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6、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掌握)(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7、执业药师: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登记证》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献血法:调整保证临川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射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采集血液量和采血间隔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11、采供血机构

1)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2)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3)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12临床用血管理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1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①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③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④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⑤主观上必须是由于过失: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⑥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14、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事故是在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非法行医罪——是以牟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诊疗护理。没有诊疗护理内容和形式的事故就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15、卫生法是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地总称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极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研究对象,特征,基本原则。

16、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7)患者自主的原则。

17、卫生司法救济种类:1)卫生行政诉讼2)卫生民事诉讼3)卫生形式诉讼

18、卫生法律责任种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19、医疗机构的广告禁止出现: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输等内容的7)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9)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20、传染病分类情况: 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B、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

21、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到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为检疫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第二,为监测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第三,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艾滋病、性病、麻疯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

22、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山药;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如人参。

23、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容器、设备、材料、消毒剂、洗涤剂

24、医疗事故构成:1)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作为与不作为 3)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过失、后果、因果联系25、医疗事故处置:负责医疗服务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冰箱缓则通报解释

26、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2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

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②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④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⑤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28、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管辖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卫生行政案件的受理权限和分工权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形式:一给与较大数额罚款,二拟责令停产停业,三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29、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一)上级行政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二)行政主管机关管辖(三)移送管辖(四)指定管辖

30、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二)一级复议制(三)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四)不适用调解

31、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分类: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药品.

32、出口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我国对外出口药品总的原则是:首先应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自给有余的基础上鼓励出口。对国内紧缺、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要的中药材、中成药适当限制出口,国家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进口,须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OTC:非处方药

33、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4、职业病十大类,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35、突发应急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卫生法学总结2

一、卫生法总论:

1、卫生法学的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 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 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 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 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 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 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

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

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

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如诊治行为

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

3)义务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

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

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

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一元:立法体制的统一性

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2)等级: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其他法律 2、国务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卫生法规、卫生法实施细则 3、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地方卫生法规 4、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

3)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陪产责任。 4)

8、保健食品的规定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9、食品广告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0、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

1)经营者的自身管理:完善的制度,配有卫生管理人员;就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保持环境卫生;各种设备设施保持正常运转;中毒及时报告 2)对采购与储存食品的规定:不得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3)对食品加工环境与条件的要求: 4)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五、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1、医疗机构的分级

按保障区域和规模大小:分为三级十等。

一级医院: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

二级医院:跨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性医院,是覆盖10万以上人口的地区医疗技术中心。

三级医院:跨地区、省、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的医、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2、非法行医

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表现:看PPT

3、医疗事故

1)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而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的事故。 2)构成

1)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非法行医罪主体区别

2)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作为与不作为。 3)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过失、后果、因果联系

3)排除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所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

3、现有科技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医疗事故赔偿一)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3、民事诉讼

二)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

4、非医疗事故,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项目与标准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品费

7、丧葬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参与处理的患者近亲属 13、一次性计算,一次性支付

4、医师的准入制度、资格考试

实施医师考试目的:为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意识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1)执业医师定义: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并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执业医师的社会责任 3)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4)考试与注册 1、国外情况

1)美国:1915开始,三阶段考试

2)日本 1870年建立,大学学习、临床实习、笔试 3)德国考教分离 2、我国情形

1)补考执业医师资格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资格要求、地点要求 2)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资格要求、地点要求 3)师承方式传统医学资格认定推荐级别、学习时间、确有专长 3、医师执业注册

1)程序——申请、受理、发证 2 )执业——地点、类别、范围 3 )不准注册规定 4 )注销注册规定 5 )变更执业注册规定 6 )中止执业重新执业规定 7 )个体行医规定

5、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关系(两个圆圈表明的关系)

联系和区别分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猪蹄医方、患方医方主观形态故意或过失过失损害后果可能有必然有是否赔偿可能赔一定赔

6、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看书

7、婚前检查的内容(婚前检查有哪些内容,结婚的条件、结婚年龄、晚婚晚育)

婚前保健:(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结婚条件:(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六、药品管理:

1、药品概念、特征

概念: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特征:专用性——专业人士指导性或监护下合理使用。两重性——毒副作用的克服。准入性——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与程序。科学性——鉴定由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进行。

范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活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假药概念: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劣药概念: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 OTC与处方药管理问题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和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5、药品广告的途径、途径差别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又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6、医疗器械有哪些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手术刀、止血钳、听诊器等。

第二类: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腋下体温计、医用缝合针、电动牙钻机等。

第三类:用于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腹引流管、人工心肺机、骨钉等。

七、医学发展所引发的问题

1、什么是器官移植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经损伤的病态的或衰竭的器官,以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医疗措施。

判断标准:p190

2、什么是脑死亡

是指由于严重外伤或由于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机能全部的不可逆的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3、世界卫生组织判断脑死亡的标准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和脑电图平直。

4、安乐死(定义、适用对象)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适用对象:1、必须是不治之症 2、濒临死亡,虽有只能维持一段生命的医学方法,但要消耗大量费用 3、肉体与精神无法抑制的严重痛苦。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概述 权力(Power)——〉权利(Right) 法制(legal system)——〉法治(The Rule of Law)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看。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而从法学角度看,它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二、卫生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照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公平原则

强者-个人 普通人-社会 弱者-国家 预防为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三、卫生法的法律体系 四、卫生法的渊源 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 1医疗行为 1.1狭义的医疗行为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1.2广义的医疗行为范围 (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动物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1、名词解释 1具体行政行为: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以特定的或个别的事项为对象,予以具体的处置,并只对特定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 2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3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4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 5动物卫生行政: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6动物防疫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颁发证件的专业执法人员。 7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为执行和适用动物卫生行政法,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8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9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0官方兽医: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 二选择题 1某市海关因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该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赔偿的部门是()A A.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B.当地人民政府 C.海关总署 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2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D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D.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3下列属于行政法特殊渊源的是()D A.地方性法规 B.行政规章 C.宪法 D.法律解释 4下列各项中,有关行政违法的正确表述是()B A.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卫生法学

1、下列处方中不符合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得就是( ) A)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B)患者信息及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C)西药名称一律使用规范得英文名称书写 D)字迹清楚,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可予以取消医师处方权得就是( ) A)医师出国探亲得 B)医师被处以行政罚款得 C)医师开具处方谋取私利得 D)医师没有取得高级职称得 3、下列就是关于医疗事故得描述,其中正确得就是( ) A)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B)医疗事故得鉴定应由医院自行组织专家进行 C)医疗事故主体只能就是医生而非其她医务人员 D)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得情况下,为避免患者得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与患者建立得法律关系就是( ) A)合同关系 B)无因管理关系 C)强制诊疗关系 D)不当得利关系 5、下列有关国际卫生法得说法中错误得就是( ) A)世界卫生组织就是国际卫生法专门得立法机关 B)国际卫生法没有专门得强制机关保障其实施 C)国际卫生法得调整对象就是主体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 D)在我国除声明保留得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 6、下列人群中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得有( ) A)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确有医术专长得,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得 B)具有高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得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得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得 D)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得 7、下列关于手术同意书得说法中正确得有( ) A)手术同意书就是医、患平等主体之间得民事合同 B)手书同意书具有免除医疗机构过失责任得法律效力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三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我国现有的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同时根据2010年度的调查,我国人群知晓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心脏病、儿童肺部疾病

卫生法学 简答题

1、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①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发展关系等。 ②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 卫生法律、 卫生法规、 卫生规章等。 2、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国际卫生发展方面的法律关系。 3、简述卫生法的主要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为宗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内容广泛,需要采用多种调整手段、溶进大量技术规范、有一定的国际性。 4、简述卫生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

②各类卫生工作者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③医用物资(卫生生产资料)的卫生标准及准入管理规范; ④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标准及管理规范; ⑤各类卫生专业技术活动规范; ⑥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⑦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与国际接轨,与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医学发展相适应。 5、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6、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时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8、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分为哪几类每类举出 2 个病种。 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分甲、乙、丙三类

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译文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GSP 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译文简称。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16.公共卫生 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精选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等。这些单位是【E】 A、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 B、医疗机构、保健机构 C、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E、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2、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A】 A、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B、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消毒后处理 C、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后处理 D、由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消毒后处理 E、由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3、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D】 A、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人 B、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C、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人 D、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E、以上都不是 4、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的控制措施中不包括【D】 A、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B、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C、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D、对疑似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E、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不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是【E】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D、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对所有传染病病人实行强制隔离治疗 6、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其实行封锁的地区是【A】 A、甲类传染病疫区 B、乙类传染病疫区 C、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区 D、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疫区 E、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疫区都不可以实行封锁 7、在呼吸科的某一病房,同时住进两名诊断肺脓肿的病人甲、乙。甲、乙的家属都在病房陪护。甲、乙的同事多人到病房看望。第三天确诊甲为开放性肺结核。根据国家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对象是【D】 A、病人甲 B、甲的家属 C、甲的同事 D、甲的主治医生 E、以上都不是 8、1997年冬,某县卫生防疫站于某被派下乡了解疾病发生情况。调查中得知某乡有一病人患流行性出血热去外地住院。但于某既未向防疫站反映,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却在乡干部家玩了三天。此时,该村已有9人患该病住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于某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A】 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 C、行政赔偿 D、民事赔偿 E、批评教育 9、某校住校学生郑某感到不适,几天后确诊患病毒性肝炎。校保健室初步诊治,便安排其去市院住院治疗,并未引起注意。过几天后,又有郑某的同学、班主任教师、军训的军官相继发病。保健室负责人及管理学生的干部为此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对郑某的发病必须按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是【B】 A、郑某 B、校保健室 C、班主任老师 D、军训的军官 E、学校 10、某校住校学生郑某感到不适,几天后确诊患病毒性肝炎。校保健室初步诊治,便安排其去市院住院治疗,并未引起注意。过几天后,又有郑某的同学、班主任教师、军训的军官相继发病。保健室负责人及管理学生的干部为此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若造成该传染病的严重传播,应当报告疫情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A】 A、行政处分 B、行政罚款 C、吊销执照 D、注销注册 E、停业整顿 11、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A】

卫生法学大题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2 .卫生法律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法律事实 8 .法律事件 9 .法律行为 10 .合法行为 11 .违法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 13 .公平原则 14 .生命健康利益 15 .行为 16 .物 17 .智力成果 18 .卫生权利 19 .卫生义务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三、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7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8 .法律事件:指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9 .法律行为:指基于人们的一致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0 .合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11 .违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赋予的患者权利。 13 .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14 .生命健康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客体。 15 .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 16 .物: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17 .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 18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9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发展关系等。 2 .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规章等。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以及它们内部所发生的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1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3 .卫生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4 .卫生发展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论述我国卫生法学的发展

题目:论述我国卫生法学的发展 字数:1500左右 中国的卫生法学研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目前国内的研究状况可见〔1〕,无论是研究队伍、研究实力均显不足。其表现可以概括为:一是理论研究盲目化,学科界限模糊不清;二是研究模式多元化,文理不分。三是研究视野狭隘化,医法分家,各自为政。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的卫生法学理论研究还存在诸多的方向性问题,这也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深入的瓶颈。现就我国卫生法学研究中存在问题探讨如下。 1 卫生法学理论体系建设滞后并与现实脱节 卫生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在长期的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累积、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问题首先是医学问题,其次是法律化的医学问题,亦即医学之不断发展,提出了诸多需要法律予以解决的问题;法学也在不断应答的过程中建立、充实并不断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从学科属性这一质的规定性看,卫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它是研究卫生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科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法律边缘学科。从卫生法学自身的科学内涵看,其强烈的医学、公共卫生特性及其所蕴含的厚重人文精神是法学本身所涵盖不了的。因此,卫生法学所具有的复合型学科架构,为其理论研究带来难度,也使得目前法学对医学之贡献,无论是基础理论、乃至调整手段、方法、作用都十分有限。理论体系建设滞后以及与现实的严重脱节,使中国卫生法学研究始终游离于医学与法学之间。其主要表现是,强调法学本身的法律体系、法律地位、法律学科等纵向特性,以及部门法的多重手段、部门关系、医学特殊性等横向特征有余,而强调卫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医法相融、应形成自身体系等特性略显不足,从而束缚了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 2 卫生法学的研究模式不规范 大凡人文交叉学科,目前国内尚无相对统一的研究模式。对卫生法学研究而言,并非意味要遵循一个固定模式,即传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方式方法。医学的人文精神、法律的调整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无论其研究领域怎样扩展,研究方法如何创新,文理学科的界限应该是十分明显的。(1)卫生法学属于新兴学科,在教学与研究中所涉及的学科类别、隶属尚不很清晰,主要表现在纵向隶属关系、横向专业交叉设置上随意性较大,有的隶属于管理学科,有的隶属于人文社会学科,有的则隶属于医学人文学科。(2)卫生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特性,决定其研究模式(方式、方法、格式以及文字表述等)必须符合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而卫生法学的医法融合的交叉特性(属于法律的边缘学科),又决定其研究手段必须遵循以“文”为主,以“理”为辅的实证方法的客观要求。目前卫生法学研

卫生法学试卷及答案

卫生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15分) 1.卫生法 2.授权组织执法 3.药品 4.卫生行政诉讼 5.知情同意权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有:、。 2.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3.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4.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三、选择题(25分) A型题(单选题,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 A.《国际卫生条例》 B.《传染病防治法》 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D.《高等教育法》 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 )。 A.卫生行政规章 B. 卫生行政法规 C.地方性卫生规章D.地方性卫生法规 3.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卫生行政申诉、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 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查程序 C. 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D.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作的复议结果有误时,可以进行再次复议 4.(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卫生部 D.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5.以下( )不屈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无因管理关系。 A.儿科医生张某,在本院的急诊部发现一个呼吸困难的老汉而进行人工呼吸急救 B.女青年胡某因失恋而割脉自杀,医生赵某对其进行救治,胡某不愿协助,赵某强行予以救治 C. 儿童李某在工地玩耍,不慎从墙头摔下,仅膝部擦伤,工地所在小区的卫生所对其进行救治 D.医生王某在回家探亲途中的火车上,为一位产妇接生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法学》练习题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第二版)宋文质 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P10-11)。 A. 卫生基本法 B. 卫生法规 C. 卫生规章 D. 民法通则 2. 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P5) A. 国家制定或认可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P8)。 A. 生命健康权利 B. 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 卫生行政机关 A. 警告 B. 赔礼道歉 C. 恢复原状 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P14)。 A. 制定 B. 修改 C. 废止 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严格 B.正确 C.合法 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B. 由法律明确规定 C. 具有国家强制性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P36)。 A. 内外有别 B. 程度轻重不一 C. 都是违法 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P40)日内提出。 A. 15天 B. 30天 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 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C. 指导卫生立法 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A. 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P17-18)。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 14.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P26)。 A. 颁发卫生许可证 B. 颁发执业证书 C. 颁发营业执照 D. 颁发注册证书 15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P31-322)。 A.一般程序 B.责令停产 C. 简易程序 D. 听证程序 16.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不包括(P127)。 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B. 医疗机构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C. 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人员 D. 近期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 17.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 A. 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B. 开展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C. 对卫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D. 对传染病的发生进行调查处理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特殊诊疗规则是(P132)。 A.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B. 对急危患者在收取合理费用后,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C. 对急危患者没有交费,经领导同意后,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D. 对急危患者不交费者,可以不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19.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P179)。 A.客观损害 B.主观损害 C.一过性损害 D.轻微损害

齐二药案例教学参考材料

案例: “齐二”假药案件震惊全国 李宇阳 2006年4月22日和4月24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至4月29日、30日又出现多例相同病症病人,引起该院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分析原因,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医院停止使用该药,并上报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封存中山三院所有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并抽样送检;紧急通知全省药品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广东省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成黑、粤、陕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批产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责成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并进行产品抽检。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同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齐二药所有亮菌甲素注射液就地封存,对其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企业立即通知经销商及医疗机构停止亮菌甲素注射液的销售和使用。 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前往广州市中山三院,实地调查并向卫生部通报此事件。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了控制措施,封存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药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5月5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省稽查局人员赴现场开展全面调查和检查。 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暂停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三个调查组,分别由司长带队前往广东省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赴江苏省调查二甘醇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前往齐齐哈尔市查明事件原因。 5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就地查封、扣押。江苏省12日要求紧急封存、停用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丙二醇。 此案发生后,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桂平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齐二药采购员钮忠仁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桂芬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

卫生法学(讲义资料)

卫生法学 绪论 一、卫生法学的特点 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 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 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 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 1、调整对象广泛——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法律关系主体广泛——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律责任多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社会关系多层次 3、单行法涉及领域 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 1、知识的储备 2、比较与借鉴 3、理论联系实际 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 第一节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health law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卫生对法律的影响 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 2、对立法的影响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二)法律对卫生的影响 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二、卫生法的发展 (一)国外卫生法发展 1、古代社会 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 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 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 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 卫生成文法规出现: 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 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

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 (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 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 美国《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2)二次世界大战后 宪法规定公民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 (二)国内卫生法发展 1、古代社会 殷商时期——《周易》、《春秋》、《周礼》、《左传》 商朝就已产生了医事法律条文 周代——专门医事制度:周代有世界上最早的病历记录和报告制度 秦代——系统法典:如《秦律》有禁止杀婴、堕胎等 唐代——《唐律》中,对医师误伤、调剂失误、针刺差错、贩卖毒药、行医欺诈等行为均有刑罚 宋代——《药剂法》《洗冤集录》:北宋王安石颁布了《市易法》,对药品检验制度作了规定;宋朝于12世纪颁布的《安剂法》,规定医务人员人数和升降标准,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规章 元代——行医资格与考试制度 明清——庸医行医、传染病防治 2、中华民国时期:医事立法专门化与具体化

卫生法学学习心得体会

卫生法学学习心得体会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其基本原则是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护社会健康以及患 者自主原则。 虽然我们学习卫生法学的时间很短暂,只有短短的五周,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对医生这一行业的相关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没有达到精深的地步,但是我相信,对于我们日后的医生工作会提供很大的帮助。 例如学习了《执业医师法》我了解到医生必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才能独自进行临床诊疗,而如果没有获得便是属于非法行医,是要追究医疗责任的;还有《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权利,提高人口素质……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了解帮助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上的 麻烦时可以帮助我们将事情和平解决。而且在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 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 我们都必须依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 并且,当我们医学生刚刚步入实习的医院是,由于对于医学知识和临床医疗技能的掌握较为欠缺,因此在整个医疗活动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误诊或伤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性发生。而此时我们通过对卫生

法的大概了解,可以避免我们犯一些低级的、不必要的错误,培养尽 职尽责严谨认真的态度,则可以大大的减少实习生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或许现在的我们对于卫生法学的了解还是很浅薄,还有做到详细的认识,但是,这作为一个契机,在了解到学习卫生法学的重要性后,我们会自发的在平常的课余时间对相关的卫生法进行学习与了解,强化我们的法律意识,以使自己在进入医院时能使自己可以在平常的医 疗活动中避免各种因法律知识不熟而导致的医患问题,同时,在遇到医患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卫生法学简答题

1、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①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发展关系等。 ②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 卫生法律、 卫生法规、 卫生规章等。 2、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国际卫生发展方面的法律关系。 3、简述卫生法的主要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为宗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内容广泛,需要采用多种调整手段、溶进大量技术规范、有一定的国际性。 4、简述卫生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 ②各类卫生工作者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③医用物资(卫生生产资料)的卫生标准及准入管理规范; ④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标准及管理规范; ⑤各类卫生专业技术活动规范; ⑥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⑦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与国际接轨,与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医学发展相适应。

5、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6、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时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8、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分为哪几类?每类举出 2 个病种。 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血吸虫病、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感冒。 丙类传染病是指: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9、医师执业规则? ( 1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府的医学证明文件。 ( 2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的启示

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的启示 美国判例教学法为美国培养大批杰出法律职业人才。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存在该教学方法地位不高、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案例的来源较为混乱、教学机制不成熟等问题。我国应借鉴美国判例教学法的成功经验,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建设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教材安排上,应组织编排高质量的案例教材,加强师资力量,合理安排教学过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 标签:判例教学法;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 一、美国判例教学法概况 (一)研究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领先世界,其中有個重要因素在于其采用了判例教学法。它为美国培养了一批批杰出的法律职业人才。判例教学法是由兰德尔在1870年至1895年执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期间推行的教学方法。后来由其接班人艾姆斯改革并推广了判`例教学法,并编写了《票据法判例教科书》。到1910年这一方法在整个美国取得了统治地位。但美国法律界对判例教学方法一直有批判之声。如霍姆斯就认为兰德尔思想的弱点在于其将法律作为一个逻辑统一体,事实上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庞德在批判兰德尔的同时,肯定了判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方法的合理性。以弗兰克为首的现实主义者对判例教学法进行了全面批判,直指判例教学法理论的学术化与实践化,科学训练与职业训练相脱节的内在矛盾。美国法学界在对判例教学法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在对它进行改造,所有的改造都指向一个方向:协调法律教育中学术化倾向与职业技能的实践化倾向的矛盾。经过改造,形成了临床法律教育法、问题教育法和实际训练法等新的判例教学教学法[1]。 (二)基本特征 1.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博登海默认为:“法学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认为法律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所以,法律教学应注重实践。此外,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在社会中塑造出一个“法律者阶层”,他们中有法官、法学家、律师、企业中的法律顾问、金融组织的法律从业者等。这样的阶层只能由经过训练的有基本相通的思维方式和言语系统的人构成。若只进行抽象理论的教育,不可能形成这样的群体。 判例教学法在早期曾追求法律原则逻辑自足性,可是判例法是建构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在判例中有许多现实因素需要把握。完全切断理论与现实联系、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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