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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郯护指字[2010] 5 号

郯城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2.2 县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各工作组的职责

2.3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森林火险预测和预报3.3 林火监测

3.4 人工影响天气

3.5 火情报告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扑火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4.6 医疗救护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4.8 火案查处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处置及灾后重建5.3 工作总结

5.4 表彰奖励和追究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消防后备力量保障

6.3 消防物资储备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负责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8.2 郯城县森林防火重点县区、国有林场名单8.3 郯城县森林防火重点乡镇名单

8.4 郯城县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图

8.5 郯城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郯城县境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护防指)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1.4.2 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4.3 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4 完善机制,强化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5 预案启动条件

1.5.1县护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要火情时,根据乡镇政府的援救请求,经县护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起火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受害有林地(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较大的;

(4)属于县或乡镇交界地区发生的;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6)省级或国家级森林公园发生的;

(7)其他需要县护防指组织指挥扑救的。

1.5.2 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的,应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护防指负责处置森

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县护防指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武装部长、县林业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广播电视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联通公司郯城分公司。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政府和国家、省、市森防指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组织本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向县政府、市森防指报告火灾;宣布启动本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制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县护防指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表彰本县在森林火灾中

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县政府和市森防指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县护防指日常工作;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防指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做好省、市、县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落实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市森防指、县政府、县护防指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护防指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 县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境内出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根据县护防指总指挥指示扑救森林火灾时,县护防指临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以迅速落实县护防指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决策指挥机构,有权调度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所有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

和指挥。前线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县护防指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护防指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县护防指专职副指挥或护防指办公室主任担任。依据火场实际情况,前线指挥部下设八个工作组,分别是扑救指挥组、通信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咨询组、现场督导组、宣传报道组、火灾调查组等,各工作组组长由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是: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主要任务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

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前线指挥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救措施,协调人工降雨灭火工作。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县护防指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县护防指。

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及前线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2.3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县护防指日常工作;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防火检查情况,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联合气象部门建设森林火灾监测预报台站,制作和发布火险预警预报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县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对全县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负责本县火灾信息的发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县公安局: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力量查处火灾案件,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

(3)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消防部门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检查

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师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县监察局:负责违法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

(7)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8)县财政局:负责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9)县交通局:负责保障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公路无障碍运输工作。

(10)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11)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开展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依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发布火险天气预报。

(12)县气象局:加强中长期天气预报,建立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机制;负责火场实时气象检测,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同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3)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旅行社导游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的内容;负责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宣传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安全措施制度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14)县安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5)联通公司郯城分公司: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其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本部门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工作。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森林火灾预防

3.1.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

传形式,深化宣传效果,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二)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森防指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旅游等部门及乡镇、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三)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和森林火灾的警示教育,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3.1.2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二)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显示、宣传标识。

(三)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四)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五)建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1.3 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1.4 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营救森林防火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设施装备等方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1.5 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实行以专业队伍为主、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一、二级森林火险乡镇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区乡(镇)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区所有单位要建立后备森林消防队伍,加强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1.6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1.7 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县护防指在重点林区储备应急战略物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

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消防物资。

3.1.8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1.9 加强通信保障,保证应急通信畅通。建立县、乡镇、林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县气象局提供)、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3.1.10 运用现代科学手段,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预报、人工增雨等;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县护防指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信息,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3.1.11 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协调作战能力。各级森防指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应急

和后备森林消防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2 森林火险监测预测和预报

3.2.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一)县护林防指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二)县护林防指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内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

(4)森林消防队伍的组成、分布、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森防指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

3.2.2 森林火线预测预报

(一)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根据森林防火形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作调整),县气象部门要制作森林火线气象等级预报,在郯城县电视台、电台向全县发布;冬春高火险期,县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县森防指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低火险,森林火线气象等级低;

二级:较低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三级:较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需加强防范;

四级: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区需加强火源管理;

五级:极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严禁一切林内用火。

(三)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可不设标志。

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黄旗预警标志。县气象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县护防指和有关单位通报天气信息,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各级森防指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

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橙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各级森防指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死看死守。

五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向全县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

3.3 林火监测

县护防指要利用卫星林火监测和视频监测,及时掌握林火动态和卫星热点变化情况;各地电子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5 火情报告

3.5.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防指报告,各森防指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在1小时内报县护防指办公室(电话、传真6132900)。

(2)当出现本预案1.5.1中7种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县护防指办公室(电话、传真6132900),县护防指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县政府(电话:6221137)、报送县安监局(电话:6221316)。

(3)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县护防指办公室,县护防指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县政府(电话:6221137)、报送县安监局(电话:6221316)和市森防指办公室。

3.5.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5.3 县护防指办公室值班室接收到卫星监测热点和森林火警报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到热点、火警所在地森防指办公室,当地森防指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县护防指办公室。

3.5.4 县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3.5.5 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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