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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劳动法

该文件的内容

乌克兰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乌克兰劳动守则.

第2条工人的基本劳工权利

第2-1条乌克兰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3条对劳动关系的规管.

第4条劳动法

第5-1条确保公民享有工作的权利

第7条调节某些类别的工人的特殊性

第8条调节国外工作公民的劳资关系

第8-1条对劳动价值和乌克兰法律的国际协定

第9条导致局势进一步恶化工人无效的劳动协议

第9-1条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社会和生活特权

第二章集体合同

第10条集体协议

第11条集体合同的范围

第12条集体合同的缔约方

第13条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14条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框架和成进入,其执行的责任

第15条集体合同登记

第16条集体合同的规定无效

第17条集体合同期限.

第18条集体合同向全体员工中的应用

第19条集体合同的执行控制

第20条集体合同的执行报告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21条劳动合同

第22条保证当进入,进行改建和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23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第24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24-1 劳动合同登记

第25条禁止需求有一定的数据和文件,当进入到劳动合同

第25-1 亲属在企业的联合工作机构或组织的限制

第26条招聘工作中的测试

第27条就业试用期

第28条招聘工作测试的结果

第29条业主义务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指导员工和分配工作场所第30条雇员的义务

第31条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禁止要求工作表现

第32条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在必要的工作条件下的变化

第33条临时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的员工没有规定劳动合同

第34条临时转移到另一个停机的情况下工作

第36条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第38条员工关于无限期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

第39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主动性

第39-1 劳动合同的效力期无限期延长

第40条他/她的身体授权业主倡议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41条在一定条件下,业主授权他/她的代理人倡议或其他理由与特定类别的雇员终止劳动合同

第42条优先受偿权保留在连接生产和劳动组织的变化,再解雇员工的工作

第42-1 招聘事件劳动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第43条业主倡议的劳动合同终止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除选修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机构事先同意

第43-1 业主倡议的劳动合同终止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没有事先同意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体

第44条遣散津贴

第45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体需求总监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46条开除的处分

第47条义务的所有者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与员工的定居点,并发出他/她的工作记录卡第48条工作记录卡

第49条问题的就业和工资的证书

第三章- А雇用被解雇的雇员

第49-2 解雇员工的程序

第49-4 就业人口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50条正常工作时间

第51条缩短工作时间

第52条五,六五天工作周和每天的工作时间。

第53条节前、节假日和周末前的工作时间

第54条晚上工作时间

第55条禁止夜间工作

第56条兼职工作

第57条工作时间的开始和结束

第58条轮班工作

第59条休息间移

第60条工作日划分为零件

第61条累积时间的纪录工作

第62条超时工作的限制

第63条禁止超时工作的参与

第64条在加班工程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体性能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性

第65条加班限制

第5章休息时间

第66条休息和用餐

第67条周末

第68条周末在就业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相关的公共服务第69条在不断经营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周末

第70条不间断每周休息时间

第71条禁止周末的工作。这些工作使用特殊程序

第72条休息日工作的补偿

第73条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日

第74条年假

第75条年度基本休假期间

第76条额外的年假及持续时间

第77条创意假期

第78条遗漏的病假、年假天数

第78-1 当确定年假期间的法定假日和非工作日的忽视第79条授予年节的程序和条件。

第80条延期年假

第81条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年假到另一个工作

第82条计算的工作经验给予年假的权利

第83条未使用年假的补偿

第84条无薪休假

第六章评估工作

第85条劳动标准

第86条介绍、更换和审查劳动标准

第87条劳动时间

第88条制定工作时间、条件的规范标准

第89条常见的通用标准的修订

第90条确定计件工资率的实行程序

第91条保存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或效率的建议

第92条确立标准化工作的小时工资

第七章工资支付方式

第94条

乌克兰劳动法

ВВР, 1971, додаток до N 50, ст. 375 )

(按照该法令,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团修订以下法令

N 2048-08 в?д 18.09.73, ВВР 1973, N 40, ст.343

。。。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

。。。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议会决议

。。。

乌克兰法律

。。。

法令

。。。

法律

。。。

。。。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乌克兰劳动守则

乌克兰劳动法规定所有员工的就业,促进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增长工人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满足有劳动能力的工人的需求,加强劳动纪律和逐步改造工作,造福社会。

劳动法确立工作条件的高标准,全面维护劳动权利。

第2条工人的基本劳工权利

乌克兰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工作的工资不低于最低水平,包括由国家提供的专业,职业和工作自由选择的权利。国家为有效的就业创造条件,培训和提高技能,促进就业,并在必要时提供培训结果的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

员工在企业,机构,组织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工作的权利。雇员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和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权利,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解决团结工会和集体劳动冲突(纠纷)的权利,工作的企业,机构,组织维护老年和疾病,全部或部分残疾的社会保障,除了财政援助,失业时,无论工作或职位的性质,都有权到法院去解决劳资纠纷,享受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1条乌克兰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乌克兰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论其社会出身和经济地位,种族,国籍,性别,语言,政治观点,宗教信仰,职业,居住地及其他情况。

第3条对劳动关系的规管.

不论所有制模式,活动类型和分支的企业、机构、组织中工人和与自然人达成劳动协议的工人的劳动关系规管的立法。

连锁商店和协会成员,农业集体企业、农场、由一个立法和他们的宪章决定的外国投资的企业的工人的劳动力特点,从而保证妇女、年轻人、残疾人的雇佣关系。

第4条劳动法

乌克兰劳动法规和乌克兰其他法令组成的立法。

第5-1条确保公民享有工作的权利

国家确保在乌克兰领域内有工作能力的公民享有工作类型的自由选择权;

政府在选择合适的工作,根据调用、能力、专业的准备、教育、考虑到公共生活的必需品方面的就业,提供无偿援助服务。

根据工作专业性初步的特定要求,为国家高等教育、教育教育者职业机构的毕业生提供工作服务、组织。

新职业失业、教育机构的再培训或政府关于雇佣支付服务系统的免费研究。

依照在其他地方与工作方向相关的材料费用的立法做出赔偿

合法辩护毫无根据的拒绝雇佣,非法解聘,并协助维护工作。

第7条调节某些类别的工人的特殊性

调整特性是人工劳动,是指在特殊的自然地理和地质条件下临时工人、按照劳动合同为自然人工作的工人还有有利于做出裁决特定时期特定类别工人劳动合同的终止带来的健康风险。

第8条调节国外工作公民的劳资关系

工作限制下,乌克兰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乌克兰共和国的企业、机构里的劳资关系要由乌克兰法律确立。

第8-1条对劳动价值和乌克兰法律的国际协定

在乌克兰共和国,国际协定参与其他法则的立法,乌克兰劳动法的立法,使用国际协定的规章的确立。

第9条导致局势进一步恶化工人无效的劳动协议

导致工人工作局势进一步恶化的劳动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第9-1条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社会和生活特权

在全权限制范围内由于私人资金相对增加,企业或组织立法确定工人社会和生活中的特权。

第二章集体合同

(第二章读为“3693-12号1993年12月15日)

第10条集体合同

应当订立集体合同的现行法例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为了治理工业,劳工和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同意工人,业主的利益,并通过这些机构授权。

(第10条修订根据法令,1983年1月27 8474-10号1983年2月24号4617-10拉达主席团1988年5月27日第5938-11; 3693-12号法律1993年12月15日)

第11条集体合同的范围

应当订立集体合同,在企业,机构和组织,不论所有制和经营形式雇用雇工和法律实体权利。

集体合同可以进入这些细分的能力范围内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结构的细分。

(第11条修订根据法令最高拉达24号4617-10主席团1983年1月27日8474-10号1983年2月,1988年5月27日第5938-11; 3693-12号法1993年12月15日)

第12条集体合同的缔约方

应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人),对其中的一部分,和基层工会组织,其章程的地面上,和他们的情况下是不可用- 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在雇用的员工大会,或由这些机构授权,另一部分。

如果有几个主要贸易工会组织在企业,机构和组织,应当按比例代表(根据各基层工会组织的成员数量)订立集体合同,建立统一的代表机构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各基层工会组织应根据集体合同未能履行他们的职责决定其负债。基层工会组织拒绝参加统一的代表机构,应当剥夺签订集体合同时,有权代表员工的利益。

(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1993年12月15日第3693-12号,读为2343-III号法(2343-14)2001年4月5日,根据法律修订的第1096-IV(1096至1015年)7月10日)

第13条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当事方决定。

集体合同定义为管工业,劳工和社会的经济关系各方的共同责任,特别是:

在生产和劳动组织的变化;

确保有效的就业;

测量工作和劳动报酬,建立工资和劳动报酬(额外支付,津贴,奖金等)等各类形式,系统和金额;

给予担保,补偿,好处;

参加劳动集体的形成,分配和使用的企业,机构和组织,这是“宪章”所规定的获得的利润;

工作时间表,工作和休息时间;

条件和劳动保护;

确保住房,文化,医疗服务,改善健康的组织和员工的休息;

担保的工会或其他工人代表组织的活动;

规范工资基金和资格(除官方)间的关系建立在劳动报酬的条件。

与现行法例和协议相比,集体合同的,可提供额外的保障和社会福利。

(第13条修订根据法令,的拉达号8474-10 1985年2月27日7543-11号1989年5月19日的主席团1993年12月15日法律第3693-12,20/97号- ВР,1997年1月23日)

第14条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框架和成进入,其执行的责任

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合同之前应考虑的地方。

期间,举行谈判的过程中,举行之时,制定的程序产生的纠纷的解决,进入改建和修改集体合同,其执行的责任应当由乌克兰法律的管辖,“集体合同和协议”(3356 -12)。

(第14号3693-12根据“1993年12月15日经修订)

第15条集体合同登记

集体合同须经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信息登记。

集体合同的登记程序应当由乌克兰内阁决定。

(第15条经修正的1993年12月15日根据“编号3693-12)

第16条集体合同的规定无效

集体合同的规定,恶化员工的位置较现行法例和协议应是无效的。

(第16条修订根据法令,1983年1月24号4617-10拉达主席团5月27 5938-11号1988年1991年3月20日,第871-12号法律3693-12 1993年12月15日)

第17条集体合同期限

集体合同由各方代表签署日期生效之日起,其中所载。

其有效期结束后的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直到进入新的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或修订现行的集体合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

集体合同中的成员,结构,由雇主机构,它代表本合同订立授权面额的变化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在重组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它是进入期间内,或经双方同意,它可能会修改。

集体合同中的雇主替代的情况下,应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超过一年。

在此期间,当事人应当开始进入新的集体合同,或作出修改或修订现行集体合同的谈判。

在集体合同的企业,机构或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应是整个清算期间内有效。

在新创建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的集体合同,应当订立后三个月内,当事人之一的主动权上登记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如果通过立法规定登记,或者决定后,创建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如果没有规定登记。

(第17号3693-12根据“1993年12月15日经修订)

第18条集体合同向全体员工中的应用

集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机构或组织,不论他们是否工会成员的所有员工,无论是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并为员工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应是有约束力的。

(根据最高拉达1983年1月24 4617-10号主席团法令第18条修订; 3693-12号法律,1993年12月15日)

第19条集体合同的执行控制

应行使对集体合同执行的控制,直接由各方按照在这个集体合同确定的程序将其输入。

如果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进入工会应当有权要求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人),这是要纠正这种违反考虑在一个星期内。在拒绝补救的违反或未能达到上述期限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工会有权要求在法庭官员打击非法行动或遗漏。

(第19条修订根据法令,最高拉达24号4617-10主席团1983年1月27日5938-11号1988年5月; 1993年12月15日法律第3693-12号2343-III (2343-14)2001年4月5日)

第20条集体合同的执行报告

签订集体合同的缔约方应报告上年度的基础上,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20条经修正的1993年12月15日根据“编号3693-12)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21条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协议进入企业,机构或组织的雇员和雇主之间或由他/她的机构或个人,根据该雇员应承担履行本协议须遵守内部规章中确定的工作授权,雇主或企业,机构或组织的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支付员工工资和提供工作所需的工作表现,作为劳工法例,集体合同和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

雇员应有权知道他/她的能力,以高效和创造性的工作,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一个或同时在一些企业,机构或组织,立法,集体合同或协议的各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在其有效期内,权利,责任和责任各方(包括材料的),材料的安全和员工的工作组织条件的,终止合同的条件下,在指定时间之前包括的协议,可能被确定为各方一致同意后。合同的范围,应由乌克兰法律。

(第21条根据法律修订的1991年3月20 871-12号,第263/95- ВР 1995年7月5日,1999年12月24日第1356第十四条(1356年至1314年))

(官方的解释第21条第12号宪法法院的决定- 的一部分)

第22条保证劳动合同的结论、更改和终止

不得无理拒绝就业。

据乌克兰(888-09)的权利,或直接或间接的优势建立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宪法进入时,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对原产地取决于社会和财产状况,种族和国籍,性别对流政治,宗教信仰,工会或其他公民,实物和人物活动的协会会员,居住地,语言,不应被允许。

要求年龄,教育程度,雇员的健康状况可能会成立由乌克兰法律。

(第22条根据法律修订的1991年3月20 871-12号,第6/95- ВР 19日)

第23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劳动合同可能是:

1)无条件的,即进入的时间无限期的;

2)订立明确的时间后各方如同意期间;

3)订立的某些工作表现的时期。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时,可能不能无限期成立,由于考虑到后续工作,或条件,它的性能,或雇员的利益的性质,并在其他情况下,通过立法行为规定。

(第23条根据法律修订的1991年3月20 871-12号,第6/95- ВР 19日)

第24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它必须写在下列情况下执行:

1)举办招聘员工;

2)订立劳动合同在特定的自然地理和地质条件和增加健康风险的条件的地区工作;

3)订立合同;

4)如果雇员坚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进入到劳动合同与未成年人(本“守则”第187条);

6)进入个人的劳动合同;

7)在其他情况下由乌克兰法律规定。

当进入到劳动合同义务的公民应提交护照或其他文件确定的人,工作记录卡,并通过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教育文件(专业资格),健康和其他文件的状态。

劳动合同,应当订立由雇主签发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上的命令或指示,对就业的地面。

劳动合同被认为已进入命令或指示的情况下也没有出台,但是雇员的实际工作。

邀请他/她从另一企业转移的方式工作的人,机构或组织的同意后,与企业的董事,机构或组织不得拒绝订立劳动合同。

不得进入人根据医生的意见,建议的工作,对医疗健康原因建议是公民的劳动合同。

(第24条根据主席团最高拉达1989年5月19 7543-11号法令修订; 1993年12月15日法律第3694-12号374/97- ВР 1997年6月19号1356-XIV(1356年至1314年)1999年12月24日)

第24-1 劳动合同登记

在进入雇员和个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个人不得在一周时间内,从时刻的实际工作,登记在他/她的地方在国家就业服务的书面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雇员居住在与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设立的程序规定。

(“守则”进行了补充1999年12月24日根据法律第1356-XIV(1356年至1314年)24-1条)

第25条禁止需求有一定的数据和文件,当进入到劳动合同

进入劳动合同时,应当禁止要求采取就业的人提供他们的党籍和国籍,出身,居留证,并没有法例规定提交的文件中的数据。

(第25条根据法律修订的1991年3月20 871-12号,第374/97- ВР 19日)

第25-1 亲属在企业的联合工作机构或组织的限制

雇主应有权介绍,联合工作,在同一企业的限制,在接近或在法律的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以及父母,兄弟,姐妹和人员的机构或组织配偶子女),如果他们在履行劳动义务直属或控制下一个。

在企业,在引进这种限制程序的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机构或组织应通过立法确立。

(“守则”进行了补充与第25-1号法律下6/95- ВР 19日)

第26条招聘工作中的测试

当进入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核查工作委托及其雇员的相关性的目的。试用期的规定,应在对就业的命令(指令)指定。

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应由劳工法例。

不得做测试:未满18岁的年轻的员工在高等院校毕业后,年轻的专家从职业学校毕业后;从军事或替代(非军用)服务的退休人员;禁用指示工作根据医疗和社会专家审查的建议。试用期也不得设立在其他地方就业的情况下,在转让的情况下,在其他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及通过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26条根据法律修订的1991年3月20 871-12号,第6/95- ВР 19日)

第27条就业试用期

除非另有由乌克兰法律成立的,在就业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在某些情况下,同意与各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修代理人后- 六个月。

工人就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雇员在试用期内缺勤,临时伤残或其他充分的理由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各自内,他/她缺席的天数。

(第27条根据主席团的拉达号5938-11 1988年5月27日的法令修订法律871-12号,20号1991年3月,263/95- ВР 1995年7月5日,号1096-IV(1096至15年)2003年7月10日)

第28条招聘工作测试的结果

如果试用期结束后,雇员继续工作,他/她被认为是这样一个通过试用期,并随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允许只有在共同的基础。

如果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为他/她被雇用成立雇员不一致,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应在此期限内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这些原因可能声称对雇员按照既定程序考虑解雇的劳资纠纷。

(第28条修订根据1991年3月20 871-12号法律)

第29条业主义务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指导员工和分配工作场所

开始工作前订立劳动合同的雇主或由他/她的代理人授权均须:

1)澄清的雇员,他/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收到通知有关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的存在,他/她将不会被删除,危险和有害的工业因素,其影响力可能带来的后果健康,他/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法例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好处和赔偿;

2)熟悉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下的雇员;

3)分配给雇员的工作场所,提供他/她的工作所需的工具;

4)指示的安全措施,工业卫生,职业卫生和消防雇员。

(第29条根据主席团的拉达号5938-11 1988年5月27日的法令修订; 1993年12月15日号法律3694-12)

第30条雇员的义务

执行工作委托及其雇员应执行的工作委托及其个人,不得享有它重新分配给其他人,通过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30条修订根据1991年3月20日第871-12号法律)

第31条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禁止要求工作表现

雇主或由他/她的代理人授权不得有权要求雇员执行工作不是由劳动合同约定。

(第31条修订根据1991年3月20日第871-12号法律)

第32条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在必要的工作条件下的变化

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在相同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及转移到另一个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或在其他地方工作,但连同企业,机构或组织,不得只由雇员同意本“守则”第33条,以及通过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的情况除外。

转移到另一个在同一企业,机构或组织,工作场所的雇员在同一地点的另一结构的细分,承诺与其他机制或专业内的植物,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资格或办公,不得被认为是转移另一份工作,并不得要求雇员的同意。雇主或由他/她的代理人授权不得有权转让雇员的工作,对医生的意见是出于健康原因。

鉴于在生产和劳动组织的变化,必要的工作条件,继续在同一专业,学历或办公室工作时,可能会改变。员工应了解在必要的工作条件的变化- 劳动,福利,日程安排,设立或取消兼职工作,就业相结合,在办事处的种类和面值的变化等的薪酬制度和金额范围内至少有两个个月之。

如果以前的工作条件可能不被保留,并继续在新的条件下工作的员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守则”第36条第6点。

(第32条修订根据主席团的拉达号5938-11 1988年5月27日的法令;法规871-12号1991年3月号1356-XIV(1356年至1314年20 1999年12月24日))

第33条临时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的员工没有规定劳动合同

应当允许临时雇员转移到另一个没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只能由他/她的同意。

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应有权向员工转移到另一个工作,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一个月没有他/她的同意,如果不是对医生的意见,因健康原因只为后果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病,工业事故,以及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生命或人正常的生活条件,劳动报酬完成的工作,但不低于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复制或清算的目的在以前的工作的工资。

在孕妇本条暂时移交的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案件中,妇女有六岁以下的老人,以及未满十八岁到另一个工作人员禁止未经其同意,不得允许子女或子女。

(第33条根据法律修订871-12号1991年3月20日;读为1356-第十四号法(1356年至1314年)1999年12月24日)

第34条临时转移到另一个停机的情况下工作

停机是得不到工作绩效所需的组织或技术条件所造成的工程停工,或其他情况的行为。

在停机的情况下,根据他们的专业和资格,在同一地点,长达一个月,员工可能会被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在停机的整个期间相同的企业,机构或组织,或在其他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34条修订根据1991年3月20日第871-12号法律;读为1356-第十四号法(1356年至1314年)1999年12月24日)

(第35号1356-十四(1356年至1314年)1999年12月24日根据“已被删除)

第36条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各方的协议;

2)完成的有效期(第23条第2和3),除劳动关系时,实际上是继续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出终止需求;

3)呼叫或入境兵役,委任替代(非军用)服务的雇员;

4)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第38,39)的倡议下,雇主主动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第40,41条),或在工会或其他代表机构的要求授权由集体劳动(第45条);

5)征求他/她的同意,转移到另一家企业,机构或组织,或转移到选举办公室的雇员;

6)拒绝转让给雇员,另一个在其他地方工作,与企业一起,机构或组织,以及拒绝继续在必要的工作条件的变化有关工作;

7)进入法庭的判决纳入法制的力量谴责监禁或其他惩罚,排除可能继续这项工作的雇员(服务与缓刑处罚赔偿的案件除外);

8)合同规定的理由。

企业,机构或组织隶属关系的变化,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在企业的所有者,以及在重组及其合并,兼并,分立,分立,关闭,改造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期限的情况下更换的情况下,应继续。

雇主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才可能减少雇员数量或工作人员(第40条第一部分第1条)的情况下。

(第36条修订根据法令最高拉达29号2240-10主席团1981年7月21日6237-10号1983年12月1988年5月27日,第5938-11号871-12法律1991年3月20日,第6/95- ВР 1995年1月19日,6号487-IV(487-15)2003年2月)

第37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除了本“守则”第36条规定的理由,也可能被终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雇员被送往医疗,劳动中心。

第38条员工关于无限期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

雇员应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签订无限期到派遣了一个为期两个月通知雇主或由他/她的代理人书面授权。万一员工的辞职信,引起由不可能继续工作(运动新的居住地;配偶在其他地方转移到作业以进入教育机构,是不可能的医学意见证明这个地方居住;妊娠;护理孩子,直到它到达十四岁或残疾儿童;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根据医生的意见,或1 ST 组残疾人;退休;竞争就业,以及其他充分的理由),雇主或授权他/她的代理人,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所要求的期限内。

如果雇员的解雇通知期完成后,没有离开工作,并要求没有劳动合同终止时,业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不得有权解雇他/她以前申请的理由,除了当其他雇员,邀请他/她的办公室,根据立法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订立劳动合同。

雇员应有权决定由他/她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他/她自己的自由意志,如果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不遵守劳动法律,集体或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38条修订根据法令最高拉达17号5584-09主席团1980年1月21 6237-10号1983年12月1989年5月19日7543-11号法律第871-12 1991年3月20号3694-12 1993年12月15日,6/95-号ВР号1356-XIV(1356年至1314年)1995年1月19日)

第39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主动性

长期的劳动合同(草案第2和第23条3)应是受提前终止雇员在他/她的疾病或伤残而防止合同项下的工作性能,由业主违反的情况下请求或由他/她的代理人授权劳工法例,集体或劳动合同,并在本“守则”第38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案件。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应按照建立了劳动争议审议程序。

(第39号法律修订6/95- ВР 1995年1月19日)

第39-1 劳动合同的效力期无限期延长

如果完成后的有效性期限的劳动合同(第23条第2和3)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持续的,一方要求终止的,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期期限的时间被无限期延长。

劳资关系已重新进入一次或几次,除了第23条的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已进入无限期的时间。

(“守则”进行了补充与第39-1号法律下6/95- ВР 19日)

第40条他/她的代理人授权业主倡议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无限期,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有效期内完成之前可能会被终止由所有者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

1)在生产和劳动组织的变化,包括清算,重组,破产或企业,机构,组织,减少员工数量或人员转换;

(第40条第1-1号法律下无效92/94- ВР 1994年7月12日)

2)发现不一致的工作或不够资格或健康状况,防止继续这项工作,以及在取消获取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工作的雇员,如果履行义务施加于他/她需要一个访问的国家秘密;(修改为2004年5月11号1703-IV(1703年至1715年)根据“第40条第一部分第2)

3)系统故障,没有很好的理由义务履行雇员根据劳动合同或内部规定,如果他/她施加纪律处分或民事制裁已先前及其应用;

4)工作(包括缺勤超过三个小时的工作日期间)的情况下,没有很好的理由;

5)旷工,除了产假,临时伤残连续几个月内超过四,除非通过立法建立的特定疾病的保存期更长的工作场所(办公室)。谁失去了劳动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连接能力的员工应保留,直到康复或伤残建立他们的工作场所(办公室);

6)在恢复先前已执行这项工作的雇员的工作;

7)显示,沉醉酒精,毒品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

8)对在职贪污法院判决确定所有者的财产(包括小1)生效,或代理人能力包括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措施的社会影响力的决议。

(第40条第一部分第9号1356-十四(1356年至1314年)1999年12月24日根据“已被删除)

在条文中提到的理由解雇1,第2和第6,如果雇员可能不会被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由他/她的同意。

(第40条3号法下被删除6/95- ВР 1995年1月19日)

解雇雇员的雇主主动或由他/她的代理人授权不得被允许在他/她的临时伤残期间(除解雇根据本条第5条),以及期间内的他/她留在休假。此规则不适用于企业,机构或组织清算的情况下。

(第40条修订根据法令最高拉达21 6237-10号1983年12月27日2444-11号主席团1986年6月27日5938-11号1988年5月号871-12法律1991年3月20日,第6/95- ВР 1995年1月19日,第263/95- ВР 1995年7月5日,2343-XII号(2343-12)- 1992年5月14日作为“读784号第十四条(784-14)1999年6月30日-应成为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法律修订的第1356第十四条(1356年至1314年)1999年12月24日)

第41条在一定条件下,业主授权他/她的代理人倡议或其他理由与特定类别的雇员终止劳动合同

除了本“守则”第40条规定的理由,可终止合同,雇主主动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

1)单粗暴侵犯他的劳动义务,由企业,机构或组织各种所有制形式(附属公司,代表处,办事处,部门和其他分离细分),他/她的代表,总会计师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的董事,/她的代表,以及海关当局,国家税务监察局给予个人的行列,和国家的监督和审计服务和国家机关,行使对价格的控制官员的官员;

1-1企业,机构或组织,在不合时宜的薪金或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立法建立的金额主任)有罪的行动;

2)员工直接服务的货币,商品或文化的贵重物品罪的行动,如果这些行动说明理由宽松的信任及其对部分业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

3)承担雇员满足不道德的行为,继续开展这项工作不相容的教育功能。

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应遵守第40条第三部分的要求,并在第2和第3条规定的情况下- 本“守则”第43条的规定,以及对。

根据主席团的拉达号5938-11 1988年5月27日的法令修订的第41条;法律871-12号3632-12号1991年3月19日第20号1993年11月6 / 95 - ВР 19号1995年1月184-IV(184-15)17日10月2002年,第534号V(534-16)2006年12月22日}

第42条优先受偿权保留在连接生产和劳动组织的变化,再解雇员工的工作

优惠有权保留工作在连接生产和劳动组织的变化,减少员工数量或人员的情况下,应给予员工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劳动效率。

在同等条件下的劳动效率和资格应当给予优先保留工作:

1)已婚员工- 可用性的两个以上的家属;

2)有独立的收入没有其他雇员,其家庭的人;

3)在这家企业,机构或组织长期受雇期间的雇员;

4)在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机构学习的同时继续工作的员工;

5)参加军事行动,伤残军人和人,其中“乌克兰”关于伤残军人的状态,保证他们的社会保护“(3551-12)适用于;

6)作者发明的,有用的模式,行业标准和合理化建议;

7)谁得到了这家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劳工受伤或职业病的员工;

8)人被迫流离失所五年内从他们返回乌克兰永久居住地方的时刻,来自乌克兰的数量;

9)员工,前军事人员非自愿性的服务,和人员数量,谁也替代(非军用)的服务- 从退休之日起两年内。

优先保留工作,也可以给员工,这是由乌克兰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42条根据的拉达号1989年5月19 7543-11主席团的法令修正;罗氏1991年3月20日,第3706-12号871-12 12月16日1993年,第6 / 95 - ВР 1995年1月19日,第75/95- ВР 28号1995年2月263/95- ВР 1995年7月5日)

第42-1 在逆向就业的情况下进入劳动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人(企业,机构或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除外)本守则第40条第1条中规定的理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应有权在一年内进入反向就业,如果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采用类似资格的员工。

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反就业优惠权利,应考虑到本守则第42条中提到的人,以及在集体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建前雇员被解雇的社会福利的条件,应当由集体合同的决定。

(“守则”进行了补充与第42-1号法律下6/95- ВР 19日)

第43条业主倡议的劳动合同终止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除选修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机构事先同意

可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理由,第1(企业,机构或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除外),2-5,第40条及本守则第41条第2和3 7只受影响选修机构(工会代表),基层工会组织的成员是雇员先前同意。

在15天的期限内,由劳工法例规定的基层工会组织的成员是雇员的选任机构的案件,应当考虑合理的雇主书面申请,授权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或由他/她的代理人。

人提交的关于雇员的存在,应考虑应用程序的所有者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申请雇员缺席的情况下,应考虑只允许他/她的书面申请。雇员的愿望,其他人可能对他/她的名义行事,包括律师。如果雇员或他/她的代表未能出席会议,审议申请,应在下次会议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确定的期限内推迟。在重复的雇员(他/她的代表)没有很好的理由不出庭的情况下,应用程序可能会被视为没有他/她的存在。

如果没有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修代理人,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由工会代表授权代表工会成员的利益,根据“宪章”。

选修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机构应告知雇主或由他/她的代理人有关采取的决定后,它采取了3天的期限内书面授权。在延误的情况下,它应被视为工会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是多个基层工会组织在企业,机构或组织,同意他/她解雇,成员应给予选修代理人,基层工会组织,由他/她的代理人的所有者或授权应用。

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代理人决定拒绝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合理。如果决定有没有理由拒绝同意终止劳动合同,雇主或由他/她的权威授权有权解雇雇员不同意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代理人。

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应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至少一个月内,经同意后,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代理人。

如果影响业主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没有申请到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代理人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申请同意选修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和基层工会选修机构收到之或拒绝后,代理人组织同意解雇雇员(工会代表)(本文第一部分)考虑争端本质。

(第43条修订根据法令最高拉达24号4617-10主席团1983年1月6月27 2444-11号1986年,1998年5月27日第5938-11法规第871-12 3月1991年,1992年2月18 2134-12号,20号1993年12月16 3719-12号6/95- ВР 1995年1月19日第2343-III(2343-14)4月5日2001年,1096-IV号(一零九六年至1015年)2003年7月10日)

第43-1 业主倡议的劳动合同终止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没有事先同意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雇主主动或由他/她的代理人没有选修代理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同意授权:

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清算;

雇佣工作条件的试用结果欠佳;

解雇连接与其他雇员的就业,没有谁是次要工作的雇员的兼职工作,以及在法例所订明的兼职工作的限制;

复职在先前已执行这项工作的雇员的工作;

被解雇,谁不是基层工会组织在企业,机构或组织,成员的雇员;

解雇从那里是没有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业,机构或组织;

被解雇的企业,机构或组织(附属公司,代表处,细分和其他分离细分),他/她的代表,总会计师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他/她的代表,以及海关部门的官员,国家主任是谁给个人的队伍,税务检查和国家监督和审计服务和机关,行使国家对价格的控制官员被选举管理员工,核准或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办事处,地方和区域自治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协会;

解雇雇员在职挪用公款法院判决确定所有者的财产(包括相当一)致力于成为有效的,或由法院实施行政处分或运用民间影响力的措施,这些能力包括决定。

立法会也订明雇主主动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案件,或未经同意各自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代理人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

(“守则”进行了补充与1992年2月18日第43-1号法律下2134-12 11月19日第3632-12号1993年16 3719-12号1993年12月号根据法律修订6 / 95 - ВР 19日1995年1月号1096-IV (一〇九六年至1015年)2003年7月10日)

(第43-1部分第六段中使用的概念,官方的解释是由于在宪法法院的决定第14号- рп(v014p710-98))

第44条遣散津贴

在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第36条和本“守则”第40条第1,2和6 6中提到的理由的情况下,雇员应支付金额至少平均月薪排放津贴;结果,由业主违反或授权由他/她代理人的劳工法例,或集体劳动合同(第38条和第39条)-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但在至少3个月的平均工资额。

{第44条根据主席团的拉达号5938-11 1988年5月27日的法令;法规871-12号20 1991年3月15日,第3694-12号1993年12月,6 / 95 - ВР 1995年1月19日;阅读1356-第十四号法(1356年至1314年)1999年12月24日,根据法律第1014-V(下1014至1016年)2007年5月11日修订}

第45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体需求总监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对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雇主选修代理人的需求,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应当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机构或组织的董事,如果他/她违反了劳动,集体合同立法和协议,工会,他们的权利和担保活动“(1045年至1014年)”乌克兰“。

如果不同意这种需求的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求,对谁是导演,他/她可能会要求选修代理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决定代表),法院在收到决定后的两个星期期间。如果是这种情况,应当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终止的需求,直到法院决定。

如果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机构的决定未能得到履行或声称在上述期间内,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代表)选修的代理人可能在时间索赔同期法院对行动或遗漏的官员或机构的职权包括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机构或组织的董事。

(第45条根据主席团的拉达号5938-11 1988年5月27日的法令修订的法律871-12号,20号1991年3月,6/95- ВР 1995年1月19日,读为2343-III号法律(2343-14)2001年4月5日,经下“号1096-IV(一零九六年至1015年)2003年7月10日)

第46条开除的处分

解雇员工从工作由业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应当允许在下列情况下:显示工作陶醉与酒精,毒品或其他有毒物质;拒绝或逃避强制性医疗检查,培训,指导和评估安全和防火知识;的情况下,通过立法规定。

(第46号法律修订6/95- ВР 1995年1月19日)

第47条义务的所有者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与员工的定居点,并发出他/她的工作记录卡

雇主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将不得不解雇日期发出正确的雇员制定了工作记录卡,并让他/她在本“守则”第116条所述的期限内定居点。

在解雇的雇员对雇主主动的情况下,或授权由他/她的代理人,他/她应当也有责任为被解雇的日期发出他/她一份解雇从工作秩序。在其他情况下被解雇的命令的副本应当出具对雇员的需求。

(第47条根据的拉达号1981年7月29 2240-10主席团的法令修正; 1991年3月20号法律871-12)

第48条工作记录卡

工作记录卡是一种对雇员的劳动活动的基本文件。

五天工作记录卡应保持在所有企业,机构或组织或个人。工作记录卡,应保持为兼职员工,他们是受国家强制社会保险。

对于第一次工作记录卡聘用的雇员应制定就业后至少5天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66

劳动合同法第66 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66: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作者:人大法工委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银行的前台柜员等。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 从一些国外和地区的一些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在劳务派遣初期都是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对工作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

了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派遣劳动法”也是以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同志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过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本法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会发挥其特有作用,逐步发展。 本条原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行政部门正抓紧制定。 篇二: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争议。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修订草案中,将把原来规定中的“一般”,改为“只能”。

中美劳动法区别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中美劳动法中假期相关问题感想外国的劳动保障法福利保障总是给予无数的向往,美国的劳动保障在经济危机时作为一项措施,处理得当给予失业人生活保障,这是西方国家所推崇的福利政策,之后渐渐占据了大量的财政支出,使美国政府负担沉重。在美国作为一名失业者,他能够领取国家临时的生活补贴,但是这个时间是有限的,是在给予劳动者失业后还未找到工作期间的生活保障。我国对劳动者也有许多的保护措施,在现今大学里,我看到的是,国家政策对毕业生未就业时,鼓励创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劳动者创造财富。 在有限的时间,我对美国劳动法的学习不能很深入,也许只能浅浅而谈,又或是重点汲取它的思想。美国劳动法中FAMILY AND MEDICAL LEA VE 其实对这段文章主要写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具体,类似我们的总则一般的规定。Nothing in this Act or any amendment made by this Act shall be construed to discourage employers from adopting or retaining leave policies more generous than any policies tha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under this Act or any amendment made by this Act.主要说明的思想是:在美国各州制定有关对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只能在该法律规定的范围外作出具体规定,不能限制缩小劳动者的权益。这种立法基调在我们国内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是经常的立法规制。美国是国际上公认的重视人权保障,妇女权益、劳动者权益、平等的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比较严谨具体,美名远播。在美国作为一名劳动者,他们有着比较充沛的休假时间制度,也与国内的法定节假日休假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表达方式。在美国常见的节假日名字都是:新年、马丁·路德·金诞辰纪念日、华盛顿诞辰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跟我们的五一、十一不一样的名称。甚至在新总统宣誓就职日也会有劳动者的休假。但是美国因为是联邦制国家,法令的约束力是有限的没有强制要求私人企业、民间团体以及非营利机构严格执行,所以没有统一的规定。美国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员工有休假的权利,却有专门立法保护员工看病的权利。1993年通过的《家庭和病假法》这对休假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休假的自由。 我们的了解美国人的生活的时候,经常会看到美国人能够去环游度假、能够陪子女父母旅游。我认为一个人有了足够的时间陪伴家人,会使得小家大家都更和谐。我国在休假上也有具体的规定在之前几年也对黄金周等重大假日进行过修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复习笔记(整理精华版)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期末复习整理笔记(含重点知识点考点及PPT截图) 一、劳动关系词源△ 1,狭义: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资关系: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劳方资方界限分明,关系中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 3,劳工关系:与中文劳动关系是同一词,强调劳动者,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互动过程,集体谈判过程。 4,劳雇关系:又称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权利义务结构。 5,劳使关系: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其技术性意义,中性温和。源自日本。 6,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狭义指劳资关系;广义产业及管理者与受雇者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雇佣关系所有层面,以及相关的机构和社会、经济环境。源自美国。 考点1:劳动关系概念 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广义: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 ①企业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②企业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③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④经营者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⑥职工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狭义: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雇主)与职工(雇员)及其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①(直接)目的:实现生产劳动过程。 ②主体:基本主体: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 相关主体:政府(社会生产过程的组织协调者);工会(劳动者利益代表);雇主组织(利益代表)③(基本)性质: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经济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性质、实质)▲ 1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影响。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2 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 △3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 △4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5 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劳动者技能越高,市场力量越强。) △6 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退出:劳动者辞职给用人方带来的成本,如寻找和培训顶替辞职员工的费用。 罢工:劳动者停止工作给用人方带来的损失。 岗位:在岗员工不服从、不配合用人方的工作安排而带来的管理成本的增加。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比较 中美差异: 中美两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美国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问题。也就是说,同一份工作,你不能给张三的工资与李四的工资不一样。你不能对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待遇不一样,你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定要公平。当然最低工资上是必须遵守的。其他就没有太多的要求了。企业在用工上是有很大的自由。对被解雇的员工,是政府来支付失业金的。 相关法案规定: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 《平等工资法案》要求,如果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 最低工资: 目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这是美国最低工资的底线,如某一州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则以后者为准。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如纽约州为7.15美元;加州目前为7.50美元,2008年1月1日升为8.00美元。联邦法律和某些州的法律针对20岁以下的雇员规定了低于一般法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最低工资,称做“培训工资”或“青少年最低工资”。其中联邦法律规定是每小时4.25美元(但只适用于雇佣的最初90天,而且雇主不能用这类雇员来代替工资更高的雇员。 加班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1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 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工时限制与加班费规定: 美国法律中除规定每周标准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相当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对哪些活动属于“工作”,应算入工作时间,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并非只有雇主要求的工作才是上班,雇主允许的工作也是工作时间。譬如,职工在一天结束时为了完成未完成得工作或纠正一件错误,都属于工作,必须支付工资;因工作需要必须等待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短时间的休息也必须算是工作时间;值班不超过24小时的职工即使在值班期间可以睡觉或做私事,也必须按工作时间对待;值班超过24小时的职工如果可以享受固定的睡觉时间和雇主提供床位,睡一夜的觉而不被打断,而且职工同意,者可以将睡觉时间从工作时间中排除。 凡是雇主在每个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就必须对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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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251704 劳动关系学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试题 课程代码:03325 一、单项选择题 1.劳雇关系又称为雇佣关系,它以雇佣法律关系为基础,它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A.利益分配结构B.权利义务结构 C.股份资本结构D.工资结构 2.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体制下,劳动关系分别有不同的称谓,在日本,往往将劳动关系称之为A.劳工关系B.劳资关系C.劳使关系D.产业关系 3.正统多元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是“二战”以来发达国家一直奉行的传统理论的延续,下列哪个国家是实施正统多元学派政策最为典型的国家 A.德国B.美国C.英国D.意大利 4.在劳动关系的五个学派中,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的最大特点是提出了 A.结构不公平理论B.地位不公平理论 C.报酬不公平理论D.时间不公平理论 5.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企业用工制度一般以下列哪种为主? A.固定用工B.零时用工C.合同用工D.流动用工 6.权变管理理论主要关注管理过程的 A.思想方面B.艺术方面C.手段方面D.技术方面 7.新古典主义从技术角度研究管理过程,而劳动过程理论关注组织的 A.经济运作B.组织运作C.法律运作D.政治运作 8.雇主参与管理的形式有很多,其中下列哪种是日本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A.工人董事B.质量圈 C.员工持股计划D.共同磋商 9.工会领导的目标是使会员的 A.政治地位最优化B.组织资源共享化 C.经济收入最大化D.权力最强化 10.根据我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的社会职能主要体现为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和A.经济职能B.组织职能C.教育职能D.协调职能 11.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标志是通过 A.《工人劳动法》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国际劳动法》D.《国家价值法》 12.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每周工作 A.42小时B.40小时C.38小时D.30小时 13.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 A.劳动合同制B.劳动雇佣制 C.劳动谈判制D.劳动报酬制 1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有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18个月B.12个月C.10个月D.6个月

劳动合同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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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法》练习A卷及答案

劳动就业法练习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各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请把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 A.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 B.工作秩序 C.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D.劳动者的权利 2、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3、“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被称为() A.最低工资 B.最低福利 C.最低救济 D.最低保障 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集体协商中,职工民主推举的谈判代表,须得到( )以上职工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半数 5、劳动者甲与所在的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将引起他们之间劳动 法律关系的() A.产生 B.变更 C.解除 D.终止 6、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会造成政府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发展,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则会损害劳动者积极性。因此() A.实施社会保障的关键是政府 B.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 C.社会保障要本着兼顾发展生产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原则执行 D.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7、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 A.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B.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优抚 C.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保险 D.社会优抚、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 8、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再就业之间的关系是() A.社会保险体系能为扩大再就业提供契机 B.扩大再就业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C.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 D.社会保障体系对劳动力市场起着“加速器”和“催化剂”的作用 9、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法定年限以上,当事人

印尼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和福利的规定

印尼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和福利的规定2010 工作时间 条款77 (一) 所有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1)应该遵守如下规定a)每天工作7个小时,每周工作40 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b)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 (三)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2)不适用于某些部门或者某些类型的工作。 (四) 关于某些商业部门或某些类型工作的工作时间的规定:必须根据相关部门的决议。 条款78 (一) 要求工人在条款77(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工人自愿加班。 b) 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二)企业要求工人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三)关于加班的规定b点不适用于某些部门或者某些类型的工作。 (四)关于加班和加班工资必须由相关部门决定并详细说明。 条款79 (一)企业有责任允许工人休息和请假。 (二)休息和请假时间应该包括:a)连续工作4个小时可以休息不少于半小时,并且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b)一个星期工作6天后,休息时间不少于1天或者一个星期工作5天后休息时间不少于2天。c)如果工人连续工作12个月则年休假不少于12 个工作日;d)长假不少于2个月,连续6年在同一家企业工作的工人如果连续连年都没有休假,则可以在第7年和第8年各休息一个月的长假。此规定适用于每6年工作期。 (三)关于休息和请假的规定必须由劳动合同,企业管理条例和集体劳动合同来决定并且详细说明。 (四)关于长假的规定只适用于在某些企业工作的工人。 (五)(四)中提到的某些企业由相关部门决定并详细说明。 条款80 企业有责任向员工提供足够的机会进行宗教信仰需要的祈祷和祷告。 条款81

灵活用工时代o2o平台下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附真实案例)

灵活用工时代,O2O平台下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附真实案 例) O2O平台模式下比较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作者|杨傲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禁止其他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所谓O2O是指:Online to Offline (线上到线下),即线上商店线下消费,商家通过免费开网店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消费者在线上进行筛选服务并支付,线下进行消费验证和消费体验。这样既能极大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也节省了消费者因在线支付而没有去消费的费用。商家通过网店信息可以传播得更快,更远,更广,可以瞬间聚集强大的消费能。 Uber Technologies, INC(“优步”),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加利佛尼亚旧金山的风险投资创业公司和交通网络公司。优步的运营方式就是通过O2O的模式,即乘客通过优步公司APP软件预订用车服务,司机在软件平台上接收订单,以移动应用程序链接乘客和司机,完成租车及实时共乘的服务。优步的业务现已经覆盖全球55个国家,300多个城市。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对Barbara Ann Berwick(司机)诉优步科技公司(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做出裁决,确认Berwick与优步存在劳动关系。美国加利福尼

亚劳动委员会主要观点认为:虽然案件中一些因素可以显示Berwick(司机)是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但是最关键在于司机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并未脱离优步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反,他们的工作正是优步公司业务的基本业务内容,优步公司获得需要打车服务的客户并提供代表优步公司的工作者执行这项服务。此外,虽然优步公司并没有对司机工作的细节进行监督管理,但如果优步公司对于整体的运营保持普遍性的控制,司机的工作职责是整体运营的一部分,那么双方就将建立起劳动关系,优步公司没有必要对这种工作性质的司机工进行全面控制管理。因此,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裁决Berwick与优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优步公司按照国家产业福利委员会9-2001号令及《劳动法》第510条的要求,按劳动关系,支付Berwick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及加班工资。[1]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e代驾),是一家与优步业务模式类似,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2015年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司机)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上诉人(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选择亿心宜行公司所开发的手机软件或推送的电话信息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亿心宜行

印尼劳动法

1.印尼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不允许引进外国普通劳务。在保证优先 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作许可进入 印尼。受聘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印尼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是移民局,外国人必须向印尼大使馆申请工作签证,通过雇主办理劳工部工作准证,并在抵达印尼后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等手续。 手续: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到达印尼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印尼公司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向印尼政府主管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劳工部批准;到移民厅申请签证。 申请:外国合资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须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为:(1)雇主的姓名和在印尼的地址;(2)聘用人员的姓名和地址;(3)简述拟聘用人员就任的职位、聘用期限、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4)雇主拟议或执行中的培训印尼人未来胜任该职位的计划;(5)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2.凡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月需缴100美元作为职业训练基金。(外 企的外籍人员仅限于管理人员和当地不能提供的技术人员,要求外企必 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人员并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为此,外企须按外 籍人员数量,每一位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印尼 《商业机构法令》第三章第5条规定,批发商在雇佣员工时,最多可雇佣10个外 籍员工作为专家或管理人员,且每雇佣一个外籍员工须至少雇佣3个印尼籍员工。 外籍雇员必须是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必须在其即将服务的领域有3年以 上的工作经验。该章第7条还规定,零售商最多只能雇3个外籍员工,且须受上 述同样的限制。

(2)、劳动法主要规定: 1、离职金:9个月工资; 2、工作时限:每周40小时;a)每天工作7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b)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b) 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3、童工: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3小时为限。 4、临时工:合同临时工以3年为限; 5、休假:连续雇佣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受2个月的特别休假(但服务满第7年及第8年时,开始享受每年休假1个月,但在此2年期间不得享受原有每年12天的年假。另,特别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 6、2009年印尼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8美元,可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日本安全劳动法

労働安全衛生法 (昭和四十七年六月八日法律第五十七号) 最終改正:平成二三年六月二四日法律第七四号 第一章総則(第一条―第五条) 第二章労働災害防止計画(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体制(第十条―第十九条の三) 第四章労働者の危険又は健康障害を防止するための措置(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機械等並びに危険物及び有害物に関する規制 第一節機械等に関する規制(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の六) 第二節危険物及び有害物に関する規制(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労働者の就業に当たつての措置(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健康の保持増進のための措置(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の二快適な職場環境の形成のための措置(第七十一条の二―第七十一条の四) 第八章免許等(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第九章安全衛生改善計画等 第一節安全衛生改善計画(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第二節労働安全コンサルタント及び労働衛生コンサルタン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 第十章監督等(第八十八条―第百条) 第十一章雑則(第百一条―第百十五条) 第十二章罰則(第百十五条の二―第百二十三条) 附則 第一章総則 (目的) 第一条この法律は、労働基準法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四十九号)と相まつて、労働災害の防止のための危害防止基準の確立、責任体制の明確化及び自主的活動の促進の措置を講ずる等その防止に関する総合的計画的な対策を推進することにより職場における労働者の安全と健康を確保するとともに、快適な職場環境の形成を促進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定義) 第二条この法律において、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用語の意義は、それぞれ当該各号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一労働災害労働者の就業に係る建設物、設備、原材料、ガス、蒸気、粉じん等により、又は作業行動その他業務に起因して、労働者が負傷し、疾病にかかり、又は死亡することをいう。 二労働者労働基準法第九条に規定する労働者(同居の親族のみを使用する事業又は事務所に使用される者及び家事使用人を除く。)をいう。 三事業者事業を行う者で、労働者を使用するものをいう。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第●1节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一、概论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对于雇员来说,它是正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雇主则是其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固然可以凭借机器无休止运作,但除非已经出现全自动而无须人工操作或监控之机器,否则,生产过程将总是与劳动者的工时密切结合。另外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工时是为了工资而必须付出劳动的时间范围,付出多少时间可以换得多少工资固然重要,但能留给自己及其家人多少时间以及是否能参与社会生活也同样重要。可见,工资与工时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中对工资、工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则授权地方法规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但是,我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并不完备,劳动合同中工资与工时的内容还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劳动者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可行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保护,这往往使劳动者处于劣势。

美国工会入会比率并不高(在近年来还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在美国,对雇员工资、工时方面权利保护的任务主要由组成劳动关系基准法的各种成文法来承担。了解和研究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下将对美国工资、工时立法的立法框架与基本规定作以简单介绍。 二、立法框架 (一)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 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体现在历年来联邦国会与各州议会通过的多部单行法中。其中最重要的是1938年通过的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TheFairLaborStandardsAct,简称FLSA)。它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低的工资(仅能维持生存)提供最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使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这部法律规定了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对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这就相当于对没有雇佣更多的雇员来完成工作而要求现有雇员加班的雇主制定了成本上的惩罚。换句话说,就是促使雇主雇佣更多的雇员而不是增加现有雇员的工作时间。这部法律中关于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将儿童作为工作场所廉价劳动力来源的做法。 负责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管理和实施的部门是联邦劳工部。联邦劳工部的雇佣标准管理部门是工资及工时司,该司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的规则及解释并进行必要的审查。除此之外,受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保护的雇员享有提起诉讼的私

喀麦隆劳动法(中文)资料

喀麦隆劳动法 第92-007号 1992年8月14日

喀麦隆 劳动法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第92-007号法律 目录 标题一总则 (3) 标题二行业工会 (3) 标题三劳动合同 (7) 标题四工资 (15) 标题五劳动条件 (19) 标题六劳动安全与保健 (22) 标题七执行机构与方法 (23) 标题八职业机构 (25) 标题九劳动纠纷 (28) 标题十刑事 (33) 标题十一特殊、临时和最终条款 (34)

标题一总则 第1条 1、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后者与在其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 2、对于本法中提及的《劳动者》,无论他的年龄与国籍,只要与法人或个人以报酬的形式产生雇佣关系,都将其定义为劳动者。对于法人或个人,无论是公共机构或是私有机构,都将其定义为《雇主》。在确定员工的资格时,不可将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因素考虑进去。劳动者的定义与雇主或职员的法律身份无关。 3、本法不适用于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员: ●公职一般身份 ●法官身份 ●军人一般身份 ●国家安全特殊身份 ●监狱行政特殊身份 ●特殊条款涉及的其它行政附属机关 第2条 1、劳动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国家必须全力帮助每个公民找到工作,在公民得到工作后,国家应全力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维持。 2、工作是每个健康成年公民应享有的国家权力。 3、严禁强制工作。 4、强制工作指用某种处罚手段威胁某一个个人从事其所不愿从事的工作或服务。 5、然而,对于词组《强制工作》,其不包括: ●a)有关兵役法或规定中所要求的、或纯军事性质工程的工作或服务; ●b)在法律或规定中确定的属于公民义务的公众利益性质的工作或服务; ●c)作为法律判决结果的工作或服务; ●d)在遇到诸如战争、火灾、洪水、流行病、强烈动物流行病和动物、昆虫、有害植物 寄生虫入侵的自然灾害,以及使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的生活或生存的正常条件陷入危险或可能陷入危险的情况,即不可抗拒情况下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标题二行业工会 第一章行业工会的职能及构成

(发展战略)日本劳动派遣的发展历史及实务介绍最全版

(发展战略)日本劳动派遣的发展历史及实务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日本九州大学劳动法博士、副教授 彭光华 《日本劳动派遣的发展历史及实务介绍》主持人:各位来宾,上午我是执行主席,下午我我请出更多的执行主席,咱们第壹分会场由彭老师给大家讲日本的劳务派遣,下午的执行主席是日立数字印象(中国)副总经理陈净女士,我们有请陈净女士! 陈净:尊敬的彭光华老师,各位来宾,下午好!我是日立数字印象(中国)有限X公司的陈净,感谢易才感谢彭老师给我这个机会平生第壹次在这里客串主持人,支持我最好的方式就是待会彭老师讲完我们有个互动,大家踊跃提问,我们会常务越活跃我的主持越好我们会场的主角不是主持人,是我们的彭老师,彭老师是日本九州大学劳动法博士、副教授,他的博士生的导师是日本公认的也是国际公认的劳动法的权威,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的父亲是社会法的创始人他跟彭老师合作马上要出壹本,就是第壹个把中国的劳动法翻译成日文的日本版的中国劳动法可能是下个月差不多就截稿了,彭老师是我们中国劳动法的权威应该说在中国对日本劳动法他是绝对的权威,当下我们就以热心的掌声欢迎彭老师给大家做精彩的演讲! 彭光华: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我先做壹下自我介绍,姓彭,山东人,当下在劳动人民大学教劳动法劳动关系。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今年受政府部的委派,到南宁,在做副区长,主管人事劳动、司法法制和环保大概就是这么壹个身份,背景是,我在日本呆了14年期间,硕士博士都在那里读,在2004年回到中国,进了劳动人事局,我跟日本的渊源是很深的,日本劳动法,我在中国绝对是很懂,我的俩个导师是很好的学者,我壹直崇尚于做壹个学者,在国内奋斗了三年,从来不出来讲课,这是下海也是由于种种原

劳动合同法:2020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2020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电子版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本章共十六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成立、有偿与无偿、保管凭证、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寄存人的权利义务、贵重物品的寄存,以及消费保管等作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

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郭明瑞、王轶所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认为,“日本民法一般寄托中的标的物即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点。”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台湾刘发鋆著《民法债编分则实用》中对寄托标的物所作的解释是,“寄托标的物以物为限,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为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均无不可。”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对此规定是一脉相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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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属于下列哪个法律部门?() A.民法商法 B.行政法 C.经济法 D.社会法 2.关于劳动法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劳动法以劳动者个人利益为本位 B.劳动法属于私法 C.劳动法属于公法 D.劳动法是具有公法私法兼容性质的法3.劳动法产生最早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 C.法国D.德国 4.劳动法中的“劳动”含义,不具有()A.人格从属性B.双方合意性 C.持续性D.无偿性 5.5.禁止歧视和特权,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6.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的是()A.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B.劳动者对所在单位领导的批评权 C.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D.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对劳动权表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权是法定权利 B.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C.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不包括劳动者团体D.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 8.中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的是()A.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三班倒”的工作

制 D.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9.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10.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的是() A.个体经济组织B.民办非企业单位 C.企业D.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11.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的是() A.志愿者 B.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C.兼职的在校大学生 D.家政公司的保洁员 12.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主体的是()A.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B.宾馆大堂经理

老杜看印尼之十六:被国人忽略的劳工法

老杜看印尼之十六:被国人忽略的劳工法2016-06-16 有人说,下雪的时候,一定要约自己喜欢的人出去,因为走着走着,就一起白了头!可是印尼这地方,最近总下雨,走着走着,脑袋就进水了。还有一些,走着走着,就湿了身。 借用这里一位老板发自内心的感慨:到印尼来投资,费了老牛劲,目标选好了,通往目标的道路也基本搞清楚了,就是路上充满了荆棘,时不时的妖魔鬼怪跳出来,扒你的皮,抽你的筋,吃你的肉,能够伤痕累累地跑到目的地算你命大! 很多事情,也不能全怪印尼人不友好,投资环境不友善,人家也不是求着你来,很多时候还得自身找毛病。在印尼越久,对这一点感触越深。 比如,如何对待印尼本地劳工问题,很多中国老板就没太注意,也不太想搞懂。 印尼有一部很完备的劳动法,也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很多时候,员工反而很强势,老板倒成了弱势群体。归根到底,就是有这部劳工法在撑腰。 细节决定成败。一些小事情看起来不起眼,真闹大了就不好收拾啦。感谢神华国华的杨欢女士分享她的经验,也是这家中国著名的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成功的案例。 文章仅就中资企业在印尼常见的劳资关系问题,以问答的形式通俗解释,文字较多,分两期发表吧,说得比较详细,但值得认真仔细看下去。 印尼员工工作时间规定及加班费如何计算? 2003年13号劳工法规定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朝九晚五的办公室一般没有问题,可以是每周5天每天8小时或者每周6天每天7小时(星期六5个小时)。而针对工程建设、倒班运行等就不太合适,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吗?那工期怎么抢?加班费怎么算?如果我是四班三倒的形式,我怎么算每周超没超过40个小时?加班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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