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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所辖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贷款。

3.2 个人住房贷款分类

3.2.1 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和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3.2.2 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组合办理,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2.3 按照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分为期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现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2.4 按照是否有本行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分为开发贷款支持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纯按揭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3 名词释义

3.3.1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住房的贷款。

3.3.2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不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3.3.3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进行组合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

8.1.2 贷款条件

8.1.2.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含)之间;借款人为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并同时满足我国关于境外人士购房相关政策。

8.1.2.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8.1.2.3 具有合法有效的贷款行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对非本地居民的借款人,若当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还须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1.2.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8.1.2.5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8.1.2.6 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8.1.2.7 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

8.1.2.8 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8.1.2.9 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8.1.2.10 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1.2.11 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

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8.1.2.12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1.2.13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1.3 贷款房屋套数

借款人贷款房屋套数要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拟贷款房屋认定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8.1.3.1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8.1.3.2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8.1.3.3 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8.1.4 贷款额度

对申请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人认可的交易价的70%;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的40%。

8.1.5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认定贷款期限。

8.1.6 贷款利率

8.1.6.1 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央行基准利率,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按照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8.1.6.2 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基准利率的1.1倍,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按照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8.1.6.3 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

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从调整利率的次月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8.1.7 还款方式

8.1.7.1 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如下还款方式之一:

a)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b)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8.1.7.2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日期可在约定还款日基础上宽限5个自然日。

8.1.8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分别采用抵押、保证的方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

8.1.8.1 借款人可以用其他足值房产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70%,抵押房权属必须严格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禁止以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抵押。

8.1.8.2 借款人可采用抵押加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即贷款人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

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并将相关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收押之前,由售房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应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保证人必须是本行与之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且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为强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意识,防范和控制房屋按揭贷款风险,保证人应按合作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阶段性保证。

8.1.8.3 担保公司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在办理个人房屋贷款业务过程中,由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应按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在本行交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保证金。如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将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

户内扣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8.1.8.4 自然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自然人必须经查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保证能力,具有固定职业,在当地拥有自有房产,能提供产权证明,且未设定抵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当地国家机关公务员、公立医院正式编制医务人员、公立学校正式编制教师,且工作年限满2年;

b) 电力、电信、金融、报业、广播电视、民航行业的正式在编员工,且工作年限满2年;

c) 近6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均5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d)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1.8.5 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办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行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b)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行应协助抵押人持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等必要文件到期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8.1.8.6 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贷款经办行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的,可由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8.1.8.7 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

8.2 贷款流程

8.2.1 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经办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8.2.1.1 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8.2.1.2 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对非本地居民的借款人,

若购房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还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2.1.3 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职业和收入的证明;

8.2.1.3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8.2.2 受理

贷款人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贷前调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借款人解释具体原因。

8.2.3 调查

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贷款调查人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当面约见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及客户须知》。调查要点包括:

8.2.3.1 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借款人的身份和购房行为是否真实,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8.2.3.2 借款人的负债和资信状况。通过查询本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

8.2.3.3 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8.2.3.4 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8.2.3.5 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属实,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8.2.3.6 借款人是否已足额支付首期房款;

8.2.3.7 所购买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行的贷款条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违规建设住房,或其他“小产权房”;借款人购买住房价格是否与当时、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相符;

8.2.3.8 抵押物权属是否明晰;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抵押物需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8.2.3.9 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方式及提供的担保资料是否符合本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8.2.3.10 贷款金额、成数、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8.2.4 审查

贷款审查人员对个人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主要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8.2.4.1 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8.2.4.2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规定;

8.2.4.3 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规定;

8.2.4.4 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8.2.4.5 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所提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8.2.4.6 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8.2.5 审批

个人贷款审批人员根据审批权限,负责独立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提出明确的审批结论和担保条件,具体执行《丹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8.2.6 合同签订

对审批同意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签批人根据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落实证明材料签署借据。

8.2.7 发放与支付

8.2.7.1 个人住房贷款应在同时落实担保和抵押预先登记的前提下发放贷款。

8.2.7.2 个人住房贷款须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须委托贷款经办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8.3 贷后管理

8.3.1 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款经办行及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监督、贷后监测与检查、逾期贷款催收等。

8.3.2 受托支付完成后,贷款经办行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相关凭证,并在15

日内将贷款资料交总行档案管理中心归档保存。

8.3.3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就贷款经办行对审批过程及签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逐笔监督,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8.3.4 贷款经办行应关注借款人所购房产的相关情况,待房产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时,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落实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应将原件立即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入库保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证明材料的归档。

8.3.5 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贷款经办行可对合同要素进行变更或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8.3.5.1 抵押物、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变更。相关要求参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要素变更规定执行。

8.3.5.2 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提前至少15天向本行提出申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贷款经办行受理提前还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部分归还或结清手续,退还相关凭证。合同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要按合同约定标准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8.3.5.3 原借款人变更。由于房产赠与、继承、夫妻离婚或增加、减少借款人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的,贷款经办行在确保贷款担保足额可靠的前提下,可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原借款人进行变更。

8.4 合作机构的准入

8.4.1 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公司)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8.4.1.1 名单准入。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核定,各分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本行近三年已发放开发贷款且开发贷款形态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直接纳入准入名单。

8.4.1.2 择优增补。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合作机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增补进准入名单。

8.4.1.3 动态监测。各相关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定

期提交监测报表,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8.4.1.4 适时淘汰。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机制。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8.4.2 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8.4.2.1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担保公司须为企业法人),且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8.4.2.2 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8.4.2.3 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

8.4.2.4 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

8.4.2.5 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8.4.2.6 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8.4.2.7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4.3 禁止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8.4.3.1 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机构;

8.4.3.2 有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虚假贷款行为的机构;

8.4.3.3 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机构;

8.4.3.4 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机构。

8.4.4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8.4.4.1 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本行标准;对按揭项目为现房项目或纯按揭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8.4.4.2 纯按揭项目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及实收资本金准入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8.4.4.3 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8.4.4.4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还要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并承诺根据所担保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存入保证金,存入保证金的比例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确定,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8.4.4.5 符合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监管要求,不存在土地闲置、炒地、

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一房多卖等违规行为,且未被禁止经营房地产业务。

8.4.5 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8.4.5.1 实缴货币资本金50万元(含)以上;

8.4.5.2 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8.4.5.3 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8.4.5.4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8.4.5.5 有3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8.4.6 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8.4.6.1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8.4.6.2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8.4.6.3 企业一般需成立一年(含)以上,对担保能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可不受成立年限的限制;

8.4.6.4 实缴货币资本金500万(含)以上,对在本行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担保公司,可不受实缴货币资本金限制;

8.4.6.5 担保公司在同一时点为客户在本行个人贷款提供的总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

8.4.6.6 上年度代偿率不高于2%,同时代偿回收率不低于40%;

8.4.6.7 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确定,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

8.4.7 合作机构的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要向贷款经办行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8.4.7.1《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

8.4.7.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4.7.3验资报告;

8.4.7.4公司章程;

8.4.7.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8.4.7.6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上年末企业财务报表;

8.4.7.7 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

8.4.7.8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8.4.7.9个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

8.4.7.10组织机构代码证;

8.4.7.11 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8.4.7.12有贷款记录的,还须提供贷款卡;

8.4.7.13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还须根据公司章程提供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决议;

8.4.7.1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8.4.8贷款经办行对合作机构须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调查责任。调查人要通过上门调查、查询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等方式对合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要点包括:

8.4.8.1 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8.4.8.2合作机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履约信用状况、从业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是否良好,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8.4.8.3合作机构负责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记录;

8.4.8.4合作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有无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有无骗贷记录;

8.4.8.5合作机构及其投资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管理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固定,有无金融诈骗、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行为;

8.4.8.6合作机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财务稳定的情况;

8.4.8.7合作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4.8.8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机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担保限额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8.4.8.9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机构,资金实力是否与其承担的担保能力相对应,是否承诺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承诺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调查同意的,调查人要形成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经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后,将相关资料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8.4.9合作机构的准入核准工作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妥上报的合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和相关资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准入核准,经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后,向分支行发布合作机构准入名单。

8.4.10分支行要在准入名单内选择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8.4.11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对合作机构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通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对合作机构的日常监测工作由分支行信贷部门负责。分支行信贷部门要对辖内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推荐的个人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监测报表和工作报告。具体监测内容包括:

8.4.11.1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正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银行同业公会、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罚及投诉等信息;

8.4.11.2合作机构所推荐个人贷款的贷款户数、金额和质量情况;

8.4.11.3保证金存入情况。

8.4.12合作机构的关系维护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经办行要定期分析合作机构所在行业发展状况和竞争状况,加强与合作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其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在经营资质、信用、经济实力和管理状况等方面发生异常变动,出现负责人变更、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和资金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

8.4.13合作机构的预警与退出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监测、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整理预警名单和退出名单,报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后印发各分支机构执行,并对被预警或退出的合作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8.4.14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

8.4.14.1合作机构与本行合作的个人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2%,且没有合理原因的;

8.4.14.2管理混乱、存在法律等纠纷情况可能对本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

8.4.14.3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涉及经济、法律纠纷而被司法、税务、工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可能对本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

8.4.14.4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明显偏高,其评估的抵押物中有超过10%(含)的评估值比复评值高出20%(含)以上;

8.4.14.5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业未按规定在本行存入保证金;

8.4.14.6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况。

8.4.15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退出:

8.4.15.1合作机构与本行合作的个人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4%,且没有合理原因的;

8.4.15.2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虚假贷款,或尽管尚未被认定虚假贷款,但合作机构推荐的个人住房贷款存在非正常批量违约、批量垫款、还款账户批量入账等现象;

8.4.15.3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

8.4.15.4未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年审和年度检查,或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8.4.15.5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及监管部门等通报或曝光且被取消经营资格,或被公告纳入相关行业“黑名单”的;

8.4.15.6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8.4.16对预警半年(含)以上仍未撤销预警的合作机构要终止合作,不得与其新签或续订合作协议,确需与预警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须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对预警的合作机构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8.4.16.1贷款经办行要审慎受理被预警合作机构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跟踪调

查合作机构的整改情况;

8.4.16.2贷款经办行要从严审查被预警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8.4.16.3 贷款经办行要加大被预警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并跟踪监测合作机构的整改情况。

8.4.17退出的合作机构2年内不得进入合作机构准入名单。新设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曾任退出机构控股股东或总经理且该退出机构尚未消除影响本行资金安全因素的,二年内也不得列入本行准入名单。对退出合作机构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8.4.17.1书面通知合作机构停止合作;

8.4.17.2贷款经办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一律不再受理、调查、审查、审批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8.4.17.3贷款经办行要加大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同时做好资产保全工作。

8.4.18预警合作机构经过整改符合准入标准的,分支行要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撤销预警,并向辖内分支机构公布。

8.5 按揭项目的准入

8.5.1 按揭项目受理

按揭项目的受理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对已列入准入名单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按揭项目,需要本行提供按揭贷款支持的,贷款经办行受理人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妥《按揭贷款项目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审核,以复印件留存:

8.5.1.1 公司资料

a) 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b)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上年末企业财务报表;

c)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d) 公司股东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同意在借款人办妥产权证及有效抵押之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的书面承诺。

8.5.1.2项目资料

1) 申请现房项目准入需提供以下资料:

a)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b)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c)若属合作建设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

d)项目户型平面图。

2) 申请期房项目准入需提供以下资料:

a)项目立项批文;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非划拨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f)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补充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g)合作开发项目须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

h)项目的预算报告及后续资金落实情况。

合作机构准入过程中已提供的企业资料可不重复提供;对本行已发放开发贷款的住房项目申请按揭贷款的,若企业和建设项目无重大异常变化,所需企业、项目资料可不重复提供。

8.5.2按揭项目调查

按揭项目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项目调查人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揭项目的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项目调查人在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约见申请人,对按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资料进行核查与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8.5.2.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

a) 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等;

b) 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素质、开发业绩及其自身具备的优势等;

c) 企业与本行的合作诚意,如阶段性担保及存款、中间业务的代理等。

8.5.2.2项目的基本情况

a) 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b) 开发项目的“四证”是否齐全;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是否具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c) 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交;

d) 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

e) 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

8.5.2.3 实地考察按揭项目,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a) 考察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设施及交通条件等情况;

b) 了解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栋数、套数及户型设计等情况;

c) 了解项目资金运用、工程进度、公建配套落实及项目销售情况;

d) 对相邻地段、同类、同档次物业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群体等进行考察,并与申请的按揭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的销售前景、价格定位做出判断。

8.5.2.4对调查发现按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要终止调查不予受理: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

b) 因建设项目计划出现重大调整或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等因素可能“烂尾”的项目;

c) 不能提供合法“四证”的项目;

d)存在债权、债务和产权纠纷或正处于法律诉讼阶段的项目;

e) 未经主管部门预售许可,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项目;

f) 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8.5.3按揭项目审查与审批

按揭项目的审查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经分支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同意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8.5.3.1贷款经办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8.5.3.2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按揭项目进行审批。

8.5.3.3 经审查审批同意的按揭项目,贷款经办行应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合作事宜进行洽商无异议后,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按揭项目,应将有关材料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经办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应主要明确按揭贷款成数、期限、抵押、阶段性保证及资金结算等内容。

8.5.3.4 经审批同意的按揭项目,贷款经办行应建立按揭项目档案,按揭项目的档案内容包括:

a) 按揭项目申请资料;

b)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c) 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及贷后检查记录;

d) 其他必要的资料。

8.5.4对本行开发贷款支持的按揭项目,其调查、审查工作与开发贷款的调查、审查同时进行,开发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贷款经办行对按揭项目进行准入申请。

8.5.5同一按揭项目原则上应由一家贷款经办行办理业务,如确因客户等原因需由两家(含)以上贷款经办行办理业务的,须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统一贷款条件。

8.6附则

8.6.1个人住房贷款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8.6.2本规定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

9 检查与监督

9.1零售银行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审计部负责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1 贷款通则

10.1.2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11 支持性记录

12 附录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及流程

按揭贷款流程和须知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手续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及流程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手续及流程

一、商品房按揭贷款概念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在发放该项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未颁发且办妥住房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贷款方式。 二、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 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 3、已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并已支 付了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以上; 4、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 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 5、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并承诺在所购买的住房竣工并取得 房地产权证后,以购买的住房作贷款抵押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 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人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房买卖合同》; 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购房人收入证明(银行提供,置于售楼处); 5、借款人为法人的要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 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财务报表、贷款卡。若是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 公 司当带技术章程、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书; 6、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四、业务一般规定 1、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男) 65岁、(女)55岁的年龄; 2、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 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 利率; 3、按揭主要还款方式分为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 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带息,每月还款额不 变(利率调整变化)。 五、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1、开发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2、贷款行对开发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 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开 发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3、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付清所需 首付房款; 4、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内购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资料,直接 向开发商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按揭贷款。具体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登记)、购房首付款收据、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贷款行对购房人的各方面情况及手续进行调查、审查,与符合基本条件 的购房人(包括购房人配偶)办理初步手续,具体包括借款申请书、共 同还款声明、承诺、谈话笔录、借款合同、借据等;随后购房人在贷款 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银行报上级行进行审批; 6、申请审批期限一般为7日内。对超过该期限的,营销部及时与银行对接、 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积极协助购房人办妥贷款,及时与按揭银行签订 阶段担保手续;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办理房贷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办理房贷 对于贷款买房所需的条件和贷款买房的流程这两个问题,律伴小编今天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个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有哪些具体的程序? 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7条以及总结银行的习惯作法,个人申请住房贷款一般需要下列程序: 1、申请程序。在这个阶段,申请人应当自行或委托律师向贷款银行提出虹信贷款申请,同时提交: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以向银行说明自己想要贷款的意思并证明自己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审查批准阶段。这时候,银行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具有偿还能力后,决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向申请人发送同意贷款批准通知书。 3、签约阶段。申请人获得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和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如果贷款涉及担保,例如抵押或保证,还应当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4、放款阶段。在此过程中,贷款合同正式生效后,银行应当代借款人向住房出售单位支付房款;如果,贷款涉及不动产抵押,则贷款合同于办理完毕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方才正式生效,银行才会发放贷款。 5、还款阶段。银行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本息,否则银行会按照双方在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规定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以上是房贷办理的条件和流程。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4081700.html,/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 2003-12-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 贷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 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 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 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 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 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 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

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农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⑴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⑵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⑶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40%)。 ⑷借款人持购房协议、30%购房收据、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向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 ⑸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行代理办妥登记、公证手续后,将款项存入售房商账户(保险采取客户自愿原则),并通知客户取合同和到售房商处办理购房手续。 ⑹借款人以后只要每月(每季)20日前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每期应还款额,贷款银行会从借款人账户中自动扣收,到期全部结清。 (7)贷款行代理缴纳契税、领取契证、办妥房地产权证及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收费严格按各有关办理机关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收取任何代理费,借款人必须提供办理以上手续所需的一切材料。贷款归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中国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供申请资料

中国银行 ↓ 银行审核正式签约购房合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 办理合同的公证 ↓ 办理保险业务 ↓ 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 银行发放贷款 ↓ 借款人还款 ↓ 贷款还清后,办理抵押 房产注销登记手续 建设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建行按揭住房贷款流程 (一) 咨询:借款申请人除可以到建行济南市分行任何“个贷”经办网点,还可到开发商银企联络员处,对该种贷款的具体种类、期限、额度、利率水平、还款方式等进行咨询,并索取有关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865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按揭流程攻略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按揭流程攻略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的按揭流程攻略 【四大银行个人房贷按揭流程攻略】 建设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建行按揭住房贷款流程 (一) 咨询:借款申请人除可以到建行济南市分行任何“个贷”经办网点,还可到开发商银企联络员处,对该种贷款的具体种类、期限、额度、利率水平、还款方式等进行咨询,并索取有关资料。 (二)受理:借款申请人可以在与房屋出售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缴足定金后,到贷款建行或银企联络员处领取贷款申请表,申请表填妥并由保证人签章后,连同要求备齐的各种资料一起报送银行,也可由银企联络员统一报送。 (三) 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在对客户书面资料进行初审后,对借款宴请人的资信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第一责任人调查意见,然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承诺书有效期为壹个月。 (四)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凭银行贷款承诺书到出售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缴付30%以上的预付款,然后凭购房合南正本、缴款收据、承诺书和个人私章到贷款建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同时缴付有关费用。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贷款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帐户同时,借款人领取有关合同文本,并按还款计划要求,从贷款当月开始还本付息。 购房贷款步骤当建行审查同意贷款后,将委托按揭事务中心为您代办贷款所有手续,当您接到会签通知后,请您按以下步骤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步借款人(购房人)持有关资料(身份证原件、半寸方章及建行活期存折)进入签合同地点——按揭事务中心。 第二步借款人(购房人)请按指示路线到合同会签就座,听取律师

讲解借款等合同文本。 第三步借款人(购房人)在按揭事务中心大厅保险柜台及收费柜台递交建行活期存折,缴纳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费用。 第四步借款人(购房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凭收费单据到会签室领取本人的借款等合同文本,并请留心核对合同文本内容。 第五步借款人(购房人)若错过借款合同讲解专场,请自己阅读合同文本。在阅读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到咨询柜台提问,您将会得到妥善的解释。 第六步借款人(购房人)如认为合同没有什么问题,请您在所有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并填写签订日期。 第七步借款人(购房人)办妥以上事项,请将您的所有合文本,送交律师审阅。 第八步借款人(购房人)有关借款签约手续已办妥,按揭事务中心将尽快为您办理有关抵押签名手续,并通知银行为您放款,请您放心回家。 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中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合法的购房合同; 借款人预付3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家庭财产证明等)。 农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⑴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⑵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⑶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的按揭流程攻略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的按揭流程攻略 更多银行最新信用卡使用知识,请看作者名字就可以找到我了…… 【四大银行个人房贷按揭流程攻略】建设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建行按揭住房贷款流程(一) 咨询:借款申请人除可以到建行济南市分行任何“个贷”经办网点,还可到开发商银企联络员处,对该种贷款的具体种类、期限、额度、利率水平、还款方式等进行咨询,并索取有关资料。 (二)受理:借款申请人可以在与房屋出售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缴足定金后,到贷款建行或银企联络员处领取贷款申请表,申请表填妥并由保证人签章后,连同要求备齐的各种资料一起报送银行,也可由银企联络员统一报送。 (三) 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在对客户书面资料进行初审后,对借款宴请人的资信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第一责任人调查意见,然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承诺书有效期为壹个月。 (四)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凭银行贷款承诺书到出售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缴付30%以上的预付款,然后凭购房合南正本、缴款收据、承诺书和个人私章到贷款建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同时缴付有关费用。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贷款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帐户同时,借款人领取有关合同文本,并按还款计划要求,从贷款当月开始还本付息。 购房贷款步骤当建行审查同意贷款后,将委托按揭事务中心为您代办贷款所有手续,当您接到会签通知后,请您按以下步骤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步借款人(购房人)持有关资料(身份证原件、半寸方章及建行活期存折)进入签合同地点——按揭事务中心。 第二步借款人(购房人)请按指示路线到合同会签就座,听取律师讲解借款等合同文本。第三步借款人(购房人)在按揭事务中心大厅保险柜台及收费柜台递交建行活期存折,缴纳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费用。 第四步借款人(购房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凭收费单据到会签室领取本人的借款等合同文本,并请留心核对合同文本内容。 第五步借款人(购房人)若错过借款合同讲解专场,请自己阅读合同文本。在阅读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到咨询柜台提问,您将会得到妥善的解释。 第六步借款人(购房人)如认为合同没有什么问题,请您在所有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并填写签订日期。 第七步借款人(购房人)办妥以上事项,请将您的所有合文本,送交律师审阅。 第八步借款人(购房人)有关借款签约手续已办妥,按揭事务中心将尽快为您办理有关抵押签名手续,并通知银行为您放款,请您放心回家。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中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合法的购房合同; 借款人预付3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家庭财产证明等)。 农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⑴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⑵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⑶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40%)。

银行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房口;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银行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认购协议书或买卖合同; 3、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外籍人士的护照、台湾人士的通行证和户籍本、港澳的身份证、回乡证,如在上海工作的,则需提供工作证。婚姻证明指购房人及配偶的所在国注册证明,如在上海工作的,只需提供上海公司开具的婚姻证明。资信证明是指外籍人士所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家庭年度财务报告、股票交易单、政府税单。如在上海工作的,只需提供上海所在公司的收入证明。 4、收入证明(包括税单、银行存款记录及雇主确认书)。

第一步:买卖双方准备齐全资料见律师。 第二步:评估公司评估房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步:银行审阅评估报告,行长签字批贷。 第四步:放贷注。 各银行要求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有所不同,且流程细节上也有差异,请参照每月的〈贷款手册〉。 四、贷款买房要注意的6大问题 1、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公积金余额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为零,这就意味着您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在借款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款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3、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偿还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 4、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现业务操作的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规定与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丹东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丹东银行用信贷资金向购买各类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6 流程图 见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贷前咨询

8.1.1 丹东银行通过窗口咨询、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向拟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8.1.2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介绍; b)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c)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d)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程序; e)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还款额参考表; f) 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担保、抵押登记、公证等事项; g) 合作楼盘及开发商、合作机构的有关情况; h) 获取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的渠道; i) 贷款经办行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8.2 贷款受理 8.2.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负责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设立贷款受理人员。 8.2.2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人填写并提交《丹东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按申请的贷款品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8.2.3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予受理,应退回借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应将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8.3 贷前调查 8.3.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应设立贷前调查人员。贷前调查人员与贷款受理人

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条件是什 么 如果你要买房,一次性支付完所有货款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很多人都会选择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 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1)必须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一定要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能够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银行机构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且能够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能够出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的,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本银行所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我行或我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外省市居民除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需提供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未满18周岁需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2.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由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公司人事章或公章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私营、民营借款人可提供近三个月税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开具的月收入超过2000元人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 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 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套数、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贷款房屋套数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要点 各支行: 针对各行在办理个人一手房贷款(按揭贷款)时遇到的问题,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64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2〕151号)相关规定,对贷款条件及提交资料明确如下: 一、住房按揭贷款准入录入C3系统 仅可对经有权人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并在C3中通过“合作项目品种编号”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与合作楼盘建立关联。 二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 (三)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七)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八)本笔贷款申请评分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一手按揭住房495分,双签为445分为准入。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 (二)借款人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试行)》(农银黑办发【2011】402号文件相关规定(1)境内(港澳台人士除外)人士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已婚/离异/丧偶人士应提供结婚证书/离婚证/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但如果户口簿上借款人婚姻状况栏标注配偶姓名,或显示已婚/离异/丧偶,同时在同一户口簿上可明确判断借款人配偶情况,且与贷款申请资料匹配的,可不提供相关证书。对户口簿上登记为“未婚”或未记载婚姻状况,且借款人书面声明未婚的,可直接认定为未婚。(2)、现役军人、人民武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的 ·1·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3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第项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户信贷员指从事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与个人住房和个人商用房有关的各类贷款。 第二章贷后检查基本要求 第四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条贷后检查方式: 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六条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 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办理贷款档案移交手续并介绍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管户信贷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关注、次级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1个月,下同)不少于1次(含); 可疑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不少于2次(含);损失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2期1次。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第七条贷后检查程序: (一)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 (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 (三)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登记贷后检查台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章贷款风险的识别与判断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和《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xx银行各分、支行(下称“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并须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发放个人住房非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售房单位是指与贷款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企合作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的房地产开发商(下称“开发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居民的,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居民须持有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借款申请人为台湾居民须取得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明;借款申请人为外籍人的,须持有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或居留许可证; (二)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按我行规定已经缴纳首付款项;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非本地居民提供一年以上在申请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发商申报按揭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依法经营、业绩良好; (二)已经取得所售房屋必须的合法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为借款人作担保,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售房款专用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必须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及认定标准第七条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的,以年龄最低者为准。

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重要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客户咨询由前台接待,前台登记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贷款初步意向),交综合管理部经理。 二、综合管理部经理指派专人同客户洽谈具体业务,收集业务所需材料,并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具体信息等逐一询问记录。 三、业务部专人将资料及贷款的可行性意见一并上报综合管理部经理,贷款申请经综合部研究通过后,业务人员应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对,需核对内容:客户及其配偶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原件。 四、业务部和风控部指派人员各一名与客户实地核查抵押房产信息。对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门牌号及抵押物内部进行影像资料拍摄,并与房主合影存档。 五、业务部、风控部指派人员各一名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对客户签约过程进行拍照存档。(借款人及配偶须面签合同) 六、业务部人员陪客户去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应交由综合管理部管理。 七、放款,取得放款凭证或让客户写收据。 八、业务经办人员在贷款发放的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笔业务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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