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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片林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

非国有片林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

表式一

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

说明:1、本表适合于集体、个人、股份制等非国有林木采伐证的申请;2、若个人有林权证且内容确切的,可不经村委会证明,但应提供林证复印;3、采伐方式指皆伐、间伐、择伐等,采取间伐和择伐的不需更新,零星树也不必填更新内容;4、如数量较大并由购买方中办采伐手续的,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出售方式指公开拍卖或签订协议或口头协议;

6、个人树木不填法人代表栏。

河南省林业厅制 集体(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

(个人)

法人代表 林权证号 申请人住址

乡(镇) 村 组 电 话 采伐地点

乡(镇) 村 组 采伐具体位置或四至:

采伐原因

购买人 出集方式 采伐树种

面积 株数 株 采伐方式 拟采伐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能更新 拟更新

树种 更新时间

年 月 日以前

林权证明 村

明 兹证明申请人 上术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情况属实,权属归 所有,无争议,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名: 村民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乡镇林业站意见

经查,申请人 同志所申请采代的林木理由正当,权属清楚无争议,应受理。 负责人签名: 乡(镇)林业工作站(章) 年 月 日

(完整word版)林地办理手续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 1、用地单位向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4、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5、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县(市、区)林业局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后提交的现场查验报告,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县(市、区)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8、县(市、区)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并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9、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10、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以及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11、其它证明材料A、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B、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林地的文件或调整申请。C、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D、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颁发程序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 基本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 规定: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流转程序及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08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 申请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证办理程序

林权初始登记程序 一、林权申请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2、申请登记的森林和林地权属证明;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对申请登记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林业站经现场核查勘界后提出初审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审意见。 五、县林业局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再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到林地所在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对不予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六、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林业局制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发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委估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林权证明材料和身份证,集体山场需提交相关会议决议。 二、评估委托 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委估方方可委托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委托书(内容包括本次评估目的、对象与范围)、有效的资产价值清单和其它相关资料。 三、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四、资料收集 在评定估算前,资产评估人员要求委估方应提供与本次评估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林生产定额、成本费用资料、木竹价格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五、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人员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和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工作底稿交委估方核实。 七、验证确认 评估报告经审查确认后,向委估方正式提交。 八、建立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对相关资料泾县整理归档。

林权变更登记程序 一、由林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 二、提交林权证和依法变更的有关文件。 三、林业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林权流转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个人流转的提交流转合同。 三、公司或合伙人流转的提交:1、股东大会同意流转决议。2、流转合同。 四、集体流转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报告。 2、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流转的会议记录。 3、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竞卖文件。 4、中买确认书。 5、林权流转合同。 五、其余程序与初始登记相同。

林地确权申请书

林地确权申请书 林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57年10月生,贵州普安县人,住普安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 被申请人(方):普安县青山镇,典型代表: 。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将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张家地横路以上林地确权于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93年4月1日在普安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东瓜凹小箐头承包面积约为244.5亩荒山。其四至界。线以林权证为准,申请人承包后按照林准业部门指示完成了更业 新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林。。于2009年实行林业改革,改申请人也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权证办理,在当门年年10月9日领取由普安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林权证。不幸的是是,在2010年2月当地遭受火灾,申请人所承地包包的林区全部被烧毁,被火烧毁后申请人为了保护火生生态环境,向林业部门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请,并出办理了相关手续,而申请办人人在进行更新造林时,被申请方无事生端进行干扰申,以此林地是,他们组的荒山,没有任何依据,在我山承包以来他们组没有任承 何人人对此区域进行过管理。被被申请方在进行干扰时态度度恶劣,当事人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结果是不但没调有完成更新造有林,而且给申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失 保障。障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障申请人的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益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土资源部令第一十七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土法》及《贵州省林地法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相向向贵人民领导提出申请,盼贵人民领导尽快给以解盼决确权为谢~决 此致 申请人: 20 年11月11日

【最新】办林权证委托书怎么写-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办林权证委托书怎么写 篇一:个人申请办理林权证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个人或集体申请办理林权证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受理→公告→审批→发证 说明:1、申请前到当地林业站申领申请表,可聘请当地林业站工作人员填表、勘查、绘图以及整理申请材料; 2、在初步审查环节,如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由受理人员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3、初步审查后,需要实地勘验调查的,由林权登记机关组织勘验调查; 4、受理后,由登记机关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且异议依法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林地所有权权利单位应签署“同意申请办理林权证”,并盖章; 2、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 3、权属权源文件:林权证,协议书、裁决书、处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源的凭证; 4、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书; 5、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资格证明;

6、宗地附图一式三份(1:10000地形图); 7、1983年林权分布图(该宗地所在地); 8、如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 9、附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签章的同意转让的决议; 10、如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提供乡镇人民 政府的批准文件; 1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12、山林权属现场界定认定书(如:村与村之间、办理茶园林权证)。 篇二:林权证办理程序 林权证办理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林权权利人向旗林业局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2. 审核:旗林业局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登记受理:旗林业局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 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4. 公示:旗林业局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5. 发证: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三、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 林地合法来源证明(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流转合同等)。

林权证办理程序

林权证办理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林木采伐在采伐指标限额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不限;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不限;临时占用除特殊用材林地和防护林地外二公顷以内。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采伐林木,须属林木所有权人或是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并且须对林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排危采伐除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应具备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清楚无争议纠纷;需要变更林地林木使用权证的,提交双方协议(复印件)。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应具备有技术人员、一定的资金、场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除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特殊用材林地、防护林地外。 五、申请材料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属购买林木者,需提供甲、乙双

方协议和林木所有权证明;若影响到电力、通讯设施、沟渠等排危需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盖章);提供经村委会、林业站证明的采伐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填写分级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表(到林业站领取),有林业站审核意见并落实采伐监督检尺员,乡政府审核意见。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的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材料;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合法、稳定的木材来源证明。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对人向农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没有林权证的由当地村委会确认林权所有证明);相对人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的临时占用林地协议;相对人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在会议记要上签名(手印)材料;上报材料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并经村委会、林业站签署意见证实;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采伐前公示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到林业站领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关于要求变更林权证的申请书

关于要求变更“林字第No044279号”林权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明方慎,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35号。 申请人:张同香,女,汉族,1952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31号。 申请人:曾绍恩,男,汉族,1939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14号。 申请人:陈坤霞,女,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32号。 申请人:曾绍全,男,汉族,1946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酒街19号附7号。 申请人:李家齐,男,汉族,1950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33号。 申请人:曾绍均,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6号。 申请人:曾凤顶,女,汉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 申请人:冯润先,女,汉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 被告:曾绍乾,男,汉族,1952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长征街189号,联系电话: 九申请人因不服古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古农仲案(2014)第03号”仲裁裁决书,特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现由九申请人使用的位于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小地名为“窑子背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九申请人所享有;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九申请人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古蔺县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裁决现由九申请人耕种使用的位于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六组小地名为“窑子背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所享有。古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前述裁决虽然有“林字第No044279号”林权证作为依据,但该林权证存在根本性错误,理由如下: 一、现由九申请人耕种使用的位于窑子背后的土地的性质属于耕地,而不是林地。 1978年以前,窑子背后和庙子弯弯、雷儿弯、土桥四块土地都是荒地,就在1978年那年,生产队队长明海兰组织队员将前述四块土地全部开垦成土地进行耕种。开垦完之后,先是由生产队统一耕种,在1980年土地下放到户的大背景下,生产队需将在1978年开垦的前述四块土地分配到户,于是将生产队成员按户分为四个小组,并以抓阄的方式将前述四块土地分配与各组。其中,曾绍修、明方慎、张同香、曾绍恩、陈坤霞、曾绍全、李家齐、曾凤顶、冯润先九户为三小组,曾绍乾与其他成员为一小组。在四个小组以抓阄的方式分配四块土地的过程中,一小组分得雷儿弯的土地,三小组分得窑子背后土地,之后,曾绍修、明方慎、张同香、曾绍恩、陈坤霞、曾绍全、李家齐、曾凤顶、冯润先九户即对所分得土地进行丈量,再根据各户人口确定各户应分得面积。曾绍修、明方慎、张同香、曾绍恩、陈坤霞、曾绍全、李家齐、曾凤顶、冯润先九户分得前述窑子背后土地后,一直将前述土地作为耕种使用,从未栽种过林木,故双方所争议土地的性质不是林地,而是耕地。此外,1992年,由于曾绍修父亲过世,家中减少一人,而申请人曾绍均结婚,家中新增其妻子一人,正好遇到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曾绍修将其在窑子背后所享有的一份土地退还,再由曾绍均通过抓阄的方式获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本次调整未涉及到林地,也再次印证所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土地,而非林地。 二、被告在获得林权证之前一年,生产队已将窑子背后土地分配与曾绍修、明方慎、张同香、曾绍恩、陈坤霞、曾绍全、李家齐、曾凤顶、冯润先九户耕种使用,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明方慎等九户享有。

山林确权申请书

山林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汉族,19XX年10月生,贵州___县人,住___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 被申请人(方)___县青山镇黄家坝村尾巴龙组,典型代表: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将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张家地横路以上林地确权于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XX年4月1日在___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东瓜凹小箐头承包面积约为244.5亩荒山。其四至界线以林权证为准,申请人承包后按照林业部门指示完成了更新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于20XX年实行林业改革,申请人也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权证办理,在当年10月9日领取由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不幸的是,在20XX年2月当地遭受火灾,申请人所承包的林区全部被烧毁,被火烧毁后申请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向林业部门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申请人在进行更新造林时,被申请方无事生端进行干扰,以此林地是他们组的荒山,没有任何依据,在我承包以来他们组没有任何人对此区域进行过管理。被申请方在进行干扰时态度恶劣,当

事人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结果是不但没有完成更新造林,而且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一十七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人民领导提出申请,盼贵人民领导尽快给以解决确权为谢! 此致 申请人:___ 20XX年11月11日

山林确权申请书(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山林确权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7年10月生,贵州xxx县人,住xxx 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 被申请人(方)xx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尾巴龙组,典型代表: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将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张家地横路以上林地确权于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93年4月1日在xx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东瓜凹小箐头承包面积约为244.5亩荒山。其四至界线以林权证为准,申请人承包后按照林业部门指示完成了更新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于2009年实行林业改革,申请人也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权证办理,在当年10月9日领取由x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不幸的是,在2010年2月当地遭受火灾,申请人所承包的林区全部被烧毁,被火烧毁后申请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向林业部门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申请人在进行更新造林时,被

申请方无事生端进行干扰,以此林地是他们组的荒山,没有任何依据,在我承包以来他们组没有任何人对此区域进行过管理。被申请方在进行干扰时态度恶劣,当事人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结果是不但没有完成更新造林,而且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一十七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人民领导提出申请,盼贵人民领导尽快给以解决确权为谢! 此致 申请人:xxx 2013年11月11日

办理林权证的几个具体细节问题

办理林权证的几个具体细节问题 一、提交申请 1、林地、林木的权利人提交办理申请。 2、领取《林权登记申请表》,并填写一式三份。 3、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要用钢笔、碳素笔。 二、提交复印件 1、林地、林木的权利人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2、林地、林木的权利人提供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三、合办一个林权证的情形 几户合办一证的,除提供各户的合同书外,还要有几户推荐责任人的推荐书,推荐书上要有成员签名(原件)。 四、关于地块方位示意图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四至”栏要按照办理林权证的(地块方位示意图)填写,(地块方位示意图)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后。 2、(地块方位示意图)由权利申请人提供。 3、(地块方位示意图)要求:表明方向、边界、明显的标志物、所邻户要签字。 4、(地块方位示意图)一式三份,分别贴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后。 五、有分成比例的情形 有分成比例的,要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的“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注明,利益分成。 六、特殊情况要注明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注记栏”,注明有关特殊情况 七、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1、《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一式4份,一要经相邻人员签字确认,二要申请人签字;三要村委会签字盖章;四要由勘察绘制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字。作为确定四至和面积的主要依据。 2、《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中的“附图粘贴线”栏,要附申办证的地块的(勘验地形图),(勘验地形图)由县和乡林改工作人员绘制,比例尺为万分之一。 八、相关证明 是否占河道、有无争议、是否是基本农田的证明各要一份,交县林改办存档。 九、公示办证 上述资料完备后,经过公示程序,予以办证。

使用林地申请书范文

使用林地申请书范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XXXXXXXXXX项目占用林 地的 申请 XXXX林业局: 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是由XXXXXXX投资者从XXX自筹资金于XXXX年在XXX县兴办的民营股份制企业。是XXX市招商引资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典范,公司现占地XXX亩,资产总额XXX亿元,员工XXXX人,已形成XXXXXXXX为一体的中型XXX联合企业,达到年产XXXX 万吨、XXXXX万吨、XXXX万吨的生产能力。xx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XXX亿元,上交税金XXX亿元。 xx年,我公司按照XX政府的要求,规划XXX产业的重组及产能布局,改善钢XXXXX格局,完善各项技改配套建设,加快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新产品的研发,促进本公司,本区域 __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公司产品档次进一步提升,生产规模稳步扩大,使得对XXXXXXX提出更高要求(XXXXXX出现严重缺口),但由于现有XXXXXX不足,XXXXXX而影响技改工程的进度,严重制约了生产规模的有序发展,为了解决XXXXX管理问题,公司拟建设XXXXXXX项目。

该项目于XXXXX年XXX月XXX日经XXXX县工信局备案批准(备案项目编码:XXXXXXXXXXXXXX),为保证项目工程建设如期完成,拟占用XX县XXX镇XXXXX村XXXX小组集体林地XXXXXX 亩作为XXXX,使用地块与XXXXX村签订了《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已完成了土地勘测定界,编制了《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请予以支持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年月日 使用林地申请表县(市、区、旗)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__:填表时间: — 1 — 使用林地申请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申请办理林权证程序和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林权证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办理林权证程序 1、林权人提出办理林权证书面申请: 2、林权申请人组织地相邻的林权人约定时间并通知当地乡镇林业站或林业局技术人员到现场采界、勾图、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3、由林权人(或乡镇林业站人员)提交外业现场勾绘图纸和签字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到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签收合同的资料为正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完成资料录入、图形转绘、打印公示表并由林权人在林地所在地或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人在公示地点进行远近各照一张相并打印出来,同时注明照相地点、照相人、照相时间后交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4、公示表期满无异议后由林权人拿林权登记申请表(外表)找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随同其它材料一起交到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5、所有材料经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提交到林业局、县政府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盖章,最后由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打印林权证: 6、林权证领取:林权证由林权人本人领取,他人代领必须有林权人的书面委托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代领。 二、提交材料 1、办证人书面申请

2、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和外业勾绘小班图 4、林权登记申请表(外表) 5、新办证者,如有其它权属证明材料的,提供其原件和复印件,如1981年山林权证、纠纷调处结论等 6、流转(承包)经营的,须提供流转山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流转《林权证》原件、复印件,流转山如是集体山,流转合同必须经三分之二群众代表(户主)签字同意 7、集体山流转金额在10万以上,须提供《产权交易鉴见书》 8、流转山再次流转,须经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 荔波县林业局 2016年3月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八条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九条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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