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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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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

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

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套牌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保险人代位求偿管辖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

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

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继承、人工授精、婚生子女

裁判要点: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班延误、告知义务、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

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

裁判要点: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再审期间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

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电信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

裁判要点: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离婚/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解除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企业借贷/虚假诉讼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知产指导案例10篇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

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

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

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裁判要点: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

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

裁判要点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44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

裁判要点: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

裁判要点: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捆绑销售、技术保护措施、权利滥用

裁判要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

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侵权对比、缺陷性特征

裁判要点: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裁判要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裁判要点: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事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基金案

关键词:海事诉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

裁判要点:⒈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

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

裁判要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执行指导案例6篇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年级下册分类与整理教学案例

人教版一年级数学——《分类》教学案例与评析 教学目标: 1.初步感知分类的意义,通过操作学会分类的方法。 2.通过分一分,看一看,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3.培养学生合作交流的意识。 4.让学生体会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 教学重难点: 学会对物体分类的方法.并能正确地分类。 教具学具: 情境图,玩具,图片,水果。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探求新知 师:每个同学家里一定都有许多好玩的,好看的,好吃的东西,请同学们拿出昨天老师让准备的自己最喜欢的东西,与大家共同分享。 [学生拿出自己的东西──玩具(汽车、火车、坦克、手枪……),图片(奥特曼、机器人、变形金刚、孙悟空、猪八戒、哪吒……),水果(苹果、梨子、香蕉、桔子……)] 师:同学们都带来了这么多好玩、好看、好吃的东西,应该怎样分类摆放呢? 生1:把这些东西都放在一起。 生2:摆整齐。 生3:把好玩的放一起,好看的放一起,好吃的放一起。 生4:把同样的东西放在一起。

师:那么到底怎样摆放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新知识。 板书:分类 点评:喜欢玩是孩子──特别是低年级孩子的天性,教师将知识与生活实际密切联系起来,把学生平时好玩、好看、好吃的东西当作学具进行教学,巧妙地创设问题情境,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放飞了学生的思维,使学生积极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之中,为学好这节课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二、联系生活实际,感知体验分类 1.出示课本第38页的情境图,让学生感知分类。 师:你看到了什么?发现了什么?小组讨论交流,汇报结果。 第一小组代表:我们发现商场里有很多东西,如:书包、练习本、文具盒、水彩笔…… 第二小组代表:我们发现这些东西摆放的非常整齐。 第三小组代表:我们发现是一样的东西放在一起。 …… 师:想一想,为什么这样分类摆放?有什么好处? [学生回答,教师评价补充,让学生体会分类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体会分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点评:充分发挥小组合作交流的优势,通过生生之间的交流,让学生思维互补,都能感知什么是分类,并且可以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小组合作整理自己带来东西,让学生体验分类。 师:每组分6──8名学生,讨论好分工,汇报结果。(教师巡视,组织引导分类。) 生1:我们组整理玩具有:汽车、火车、坦克、手枪…… 生2:我们组整理图片有:奥特曼、变形金刚、孙悟空、哪咤……

最高人民法院1-7批指导性案例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 第一批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分类与整理》课例

《分类与整理》课例 学习内容:人教版一年级下册第27页例1。 学习目标: 知识与技能: (1)据色彩、形状、用途等对物体进行简单分类。 (2)通过分一分,看一看,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3)使学生初步感知分类的意义,通过操作学会分类的方法。 过程与方法: (1)经历动手操作的活动过程,培养学生学会分类的方法。 (2)通过分组学习,动手操作,主动探索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及抽象概括等能力,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操作能力,观察能力。 (3)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能与人合作、交流思维过程和结果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对物体进行简单分类,感受到美源于生活,体验分类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感悟数学知识的魅力。 学习重点:学会对物体分类的方法,并能正确地分类。 解决措施:通过分一分,看一看,说一说理解分类的意义和方法。 学习难点: 让学生掌握对物体进行分类的方法。 背景分析: “分类”这节课的教学活动,最突出的特点是通过学生的动口说出、动手分分,让学生感悟生活中处处有数学,数学就在我身边。在本节课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做到了心中有标。教师要放手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给学生提供一个分类活

动的平台,引导学生通过观察、探索、合作、交流、经历和体验分类的过程与方法,自主构建知识,符合低年级学生的认知规律。 学习过程: 师:在这春暖花开、阳光明媚的春季同学们喜欢去踏青吗?有一群小朋友他们相约来到游乐园。小明遇到一个问题:有这么多气球,可以怎样分类呢?你们愿意帮助小明解决问题吗?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分类。(解读目标,板书课题。) 【评析:喜欢玩是孩子──特别是低年级孩子的天性,教师将知识与生活实际密切联系起来,把学生平时好玩、好看、好吃的东西当作学具进行教学,巧妙地创设问题情境,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放飞了学生的思维,使学生积极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之中,为学好这节课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二 小明想知道这每种气球都有多少个呀!可怎么办呀!小明应该怎么分类呀!快出个注意。 师:那今天呀!同学们就帮小明按形状来给这些气球分类,老师呀!都给每组同学准备了这些气球,一会就按照形状把这些气球分一分,数一数,整理一下以后呢!然后把你们分的结果记录在这张白纸上好吗?听清楚我的要求了吗?现在开始。 1.分一分 2.生:动手操作 【评析:教师放手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分类活动的平台,引导学生通过观察、探索、合作、交流、经历和体验分类的过程与方法,自主构建知识,符合低年级学生的认知规律。】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索引目录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6)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8)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0)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2)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15)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7)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9)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3)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9)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3)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5)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9)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42)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46)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51)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53)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55)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62)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6)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8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71)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73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80)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83)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85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8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88)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90)

分类与整理教案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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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同桌摆的和你一样吗?他每种气球的个数和你的一样 吗?”) 1. 展示分类整理结果 师:完成了吗?完成了就请你像蓝猫一样看看老师。 师:好,那就请第一个把目光投向老师的同学来展示一下他的分类方法和结果。蓝猫待会别人在讲的时候,你该做什么呀? 蓝猫:我会仔细听,认真思考。 师:孩子们,你们能做到和蓝猫一样吗? ① 展示先分再数的方法, 师:你是怎么来分的和结果是什么? 学:我先把形状相同的分成了一堆,然后在分别数一数。 师:你把圆形的分成了一堆,我们把它圈起来,把心形 的摆一堆、葫芦形的摆一堆。(学生边描述,教师边画上圈) 师:好,所以你把气球分成了几种?圆形的有?心形的 有?葫芦形的有?你能完整的,把刚刚的话连起来说一遍 吗?他说清楚了吗?其他小朋友待会儿也要像他一样说完整 的话。 学:我把气球分了三种,葫芦形的有三个、心形的有四 个、圆形的有五个。 师:大家觉得他说的清楚吗?恩,我也这样觉得。还有 不同的分类方法吗? ②展示象形统计图的方法。 教师先引导,然 后让学生完整地 说一遍

师:大家都师按照(不同的形状)把气球分一分,分出来最后结果都是圆形有?心形?葫芦形的? 师:刚刚孩子们把相同形状的气球分在了一起,分出了三种气球,这个过程就叫分类。 师:我们把气球已经分好类了,所以帮助蓝猫闯过了第一关。蓝猫可高兴了,接下来蓝猫又开始闯第二关了。 (二)感受不同情境下不同分类标准的选择。 师:蓝猫又开始了闯关,他来到了一个草地,看看他又遇到什么问题了? 师:接下来老师就要看看刚刚听得最仔细,这次虹猫又给蓝猫出什么难题了? 学:有一些人要玩游戏,让蓝猫帮他们分组。 师:那和蓝猫比比谁先想到怎么分组? 学:按男女分。(大人、小孩) 师:恩,他这个方法可以,我们就先一起来按男女来分一分,你能填写这个表吗?男的有?我在表示男的人数这一列下面就填上?女的有?我在表示女的人数这一列下面就填上?那?我这个?就表示了谁的人数 师:还有其他分的方法吗?那就按你想的方法来分一分,让后把分组的结果完整、清楚的写在老师发给你们的表格里让学生自己表达要解决的问题,并对知道倾听的孩子进行表扬,培养学生倾听的意识和表达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人教版分类与整理教学设计

人教版分类与整理教学设计 分类思想是一种基本的数学思想。它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有序划分和组织的过程。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 教学目标: 1、通过具体操作,掌握分类的方法,体会分类的标准不同分类结果也不同。 2、尝试运用自己的方式把整理数据的结果记录下来,感受图表的简洁。 3、在与实际生活的联系中,体会分类的目的和作用。 教学重点: 掌握选择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在具体分类过程中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教学难点: 会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教材分析: 《分类与整理》这节数学课的主要学习内容是:对同种物品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是在学生已经学习了对不同的物品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教 学的。因此本节课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学会分同一类物品,理解对于同一类物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分,分得的结果是不同的,从而进一步感知分类的意义。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 同学们,今天老师带了一些礼物给你们看,看看是什么?(苹果)一共有几个呢? 学生列式计算,会按不同的角度去列示计算。 师:同学们,我有一个疑问,你们都是解决同样的问题,方法为什么不一样? 学生可能会说是按颜色分的,有的是按大小分的,所以方法不一样。师:其实,不管你们是按颜色分的,还是按大小分的,都把这些苹果进行了分类。师解释"分类"就是把相同的放在一起。 你们在生活中有没有看到过"分类"的现象? 生举例,老师出示相关课件 师:同学们说的真好,超市分类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的找到商品,房间物品分类可以让房间更整齐,还有垃圾分类可以让我们更环保等等,看来分类的作用可真不小,想学会吗?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分类和整理。 二、探究新知 1、描述感知分类的标准。 同学们刚才的表现太精彩了,不仅赢得了老师的赞扬,还有一群小朋友也成为了你们的粉丝,看,她们来了!出示:气球图片 他们手里可真漂亮啊,你们喜欢吗?但小朋友说了,要把这些气球分分类,才能送给你们,你会分吗?你打算怎么分? 学生可能会按颜色分,也可能会按形状分。绿 板书:形状颜色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合集

目录 1、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 2、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 3、潘玉梅、陈宁受贿案-----------------------------------------------------(6) 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10) 5、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11) 6、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5) 7、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8) 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20) 9、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4) 10、李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6) 11、杨延虎等贪污案------------------------------------------------------(29) 12、李飞故意杀人案--------------------------------------------------------(33) 1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35) 1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38)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案例(4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案例(4个案例) 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并发布,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倡导恪守规则、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道德;三是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惩治贿赂犯罪的期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有效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提供指导: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这样既可以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提供指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这样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案例指导工作,形成重视、支持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六批26个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六批26个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 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

第三单元分类与整理教材分析

第三单元分类与整理教材分析 一、教学内容 本单元教学内容:一是按给定标准分类计数;二是自选标准分类计数,会用简单统计表呈现结果。 二、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使学生能够根据给定的标准或自己选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体验分类结果在单一标准下的一致性和不同标准下的多样性。 过程与方法:使学生经历简单的数据整理过程,能够用自己的方式(文字、图画、表格等)呈现分类的结果。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使学生能够对数据进行简单的分析,并能根据数据提出简单的问题。 三、教学重难点 能够根据给定的标准或自己选定的标准进行分类;能够用自己的方式呈现分类的结果。 四、教学措施 1、为学生提供充分地从事数学活动和交流的机会,使学生从中体会分类的意义。

标)一、创设情境。 播放录像:商场物品远景镜头。 提问:你看到了什么?发现了什么? 通过看录像,使学生明确商场里物品有很多种。 引导学生说出:商场中会把同样的物品放在一起。 二、教学互动 (1)播放录像 商场物品近景镜头。(文具柜台第一层是文具盒;第二层是练习本; 第三层是笔。一位售货员阿姨正在往柜台里分类摆放文具) 提问:你看到了什么?发现了什么? 引导学生说出:售货员把同类东西放在了一起。 揭示概念:像售货员阿姨这样,把一样的东西放在一起就叫分类。(板书课题) (2)猜一猜 继续观看录像从而猜测售货员阿姨拿的物品会放到哪一层,使学生进 一步明确要把同一类的物品放在一起。 (1)多媒体出示例1情景图。 图上的气球可真漂亮,小朋友们,你们能试着将这些气球分分类吗? 引导学生按气球的形状分类,分完之后,数一数,看每种形状的气球 各有几个。 将学生的分类结果展示在大屏幕上,继续启发学生思考;还可以怎样 分呢? 小朋友们真是太棒了,能想出这么多的分类方法。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

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

分类与整理教案

分类与整理教案 师:今天老师给你们带来了一些礼物,快看一看,一共有多少件礼物?这此礼物有什么不同?(有蓝色的,粉的)蓝色的有几件?粉色的有几件?(四件,三件)对,他是按颜色分类的,还有什么不同吗?(有大的,小的)大的有几件,小的有几件?(两件,四件)哦,这个同学是按大小分类。 师:同学们,不管你们是按大小分类,还是按颜色分类,我们都是把这些礼物进行——分类(板书:分类) 师: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分类的现象,请看屏幕,这是什么分类?(垃圾分类)这里有很多分类的垃圾箱,要求我们把垃圾进行分类,在我们学校的垃圾房是要求我们按什么分类?(干垃圾、湿垃圾)我们轮台县街道上的垃圾筒是让我们怎么分类垃圾的?(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当然,垃圾还可以分为有毒和无毒垃圾,大家平时扔垃圾时就要注意垃圾的分类,让我们的生活更环保,同时,同学们也要注意不能乱扔垃圾,按分类将垃圾入箱。 我们经常去超市买东西,我们来看看超市是怎么分类的。超市中会分不同类型摆放货物,有食品区、服装区、百货区,这样通过分类摆放,可以让我们非常方便地购物,分类在生活中的作用可真大。 今天老师遇到了一些小困难,想请你们来帮忙,你们愿意吗?几个小朋友给我带来了一些不同的气球,我想知道他们每种气球一共有多少个气球,我该怎么办呀?(先得分类,再一个一个地数,才能数出来)那我怎么分类呢?给我出出主意。(按颜色分类)(板书:颜色)还有举手有不同意见(按形状分类)(板书:形状) 今天大家从按颜色分类和按形状分类两种分类方法中选出自己的喜欢的方法,给这些气球分分类,老师给每个人都准备了这些气球,一会儿大家就把它们按照颜色或形状分分类,数一数,整理一下,把结果记录在白纸上,听清我的要求了吗?现在开始! 汇报按形状分类的: 请一生上台向学生展示,并说明分类理由。(分一堆的) 还有同学和他的分类方法不一样,(横着摆的) 你为什么要把气球摆成一排一排的,你们能一眼看出来谁最多,谁最少吗?你怎么看出来的?我还没来及数呢,你就看出来了,真厉害!为什么不用数啊?不用数数,看长短就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

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最新小学一年级数学下册《分类与整理》教学案例分析

一年级《分类与整理》数学教学案例 一、教学内容:小学一年级数学下册《分类与整理》 二、教学目标: 1. 初步感知分类的意义,通过操作学会分类的方法。 2. 通过分一分,看一看,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判断能力,语言表 达能力。 3. 培养学生合作交流的意识。 4. 让学生体会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 三、教材分析: 《分类与整理》这节数学课的主要学习内容是:对同种物品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是在学生已经学习了对不同的物品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因此本节课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学会分同一类物品,理解对于同一类物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分,分得的结果是不同的,从而进一步感知分类的意义。 四、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重难点: 学会对物体分类的方法。并能正确的分类。 教具学具: 情境图,玩具,图片,水果。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探求新知。 师:每个同学家里一定都有许多好玩的,好看的,好吃的东西,请同学们昨天老师让准备的自己最喜欢的东西,与大家共同分享。 [学生拿出自己的东西——玩具(汽车、火车、坦克、手枪……),图片(奥特曼、机器人、变形金刚、孙悟空、猪八戒、哪吒……),水 果(苹果、梨子、香蕉、桔子……)] 师:同学们都带来了这么多好玩、好看、好吃的东西,应该怎样分类摆放呢? 生1:把这些东西都放在一起。 生2:摆整齐。 生3:把好玩的放一起,好看的放一起,好吃的放一起。 师:怎么把分类的结果表现出来呢?

生:边摆边记着数字。 师:那么到底怎样摆放呢?并且怎么把分类的结果表现出来,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新知识。 板书:分类与整理 点评:喜欢玩是孩子——特别是低年级孩子的天性,教师将知识与生活实际密切联系起来,把学生平时好玩、好看、好吃的东西当作学具进 行教学,巧妙地创设问题情境,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 放飞了学生的思维,使学生积极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之中,为学好这 节课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二、感知体验分类。 1. 出示课本第2页的情境图,让学生感知分类。 师:你能用自己喜欢的方法,把分类和计数的结果清楚地表示出来吗?(提示:可以画一画、写一写,也可以摆一摆。) 小组讨论交流,汇报结果。 第一小组代表:一个摆放不整齐的书架。 第二小组代表:摆放整齐的书架。 第三小组代表:整齐的书架是分类过的。 师:想一想,为什么这样分类摆放?有什么好处? [学生回答,教师评价补充,让学生体会分类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体会分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点评:充分发挥小组合作交流的优势,通过生生之间的交流,让学生思维互补,都能感知什么是分类,并且让学生意识到要记录一下, 2. 出示教材中的图片,让小组分类并进行分任务记录分类的结果,先 按形状分。 师:每组分3—4名学生,讨论好分工,汇报结果。(教师巡视,组织引导分类与整理。) 生1:我们组是这样摆的,先分一分,再数一数。 生2:我们组边数边画记录结果的。 生3:我们组用文字和数字结合。 [教师让各小组展示分类与整理情况后,并说明分类的标准,总结出分类与整理的方法,教师及时地给予肯定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刘晶李昂 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截止2016年3月,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它的地位争议一直不断。本文将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比较、与司法解释的比较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中,总结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法官造法效力 一、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的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国不承认先例或判例,而把它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虽然它与国外的判例一样,对于法院后期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被当作与制定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判例”具有法院地位 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创造、借鉴、遵循及规避判例的法律制度,其中“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即在遇到与本级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把之前法院所作的判决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制度 例如,在法国,判例不是正式法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案件时都会遵从已有的判例。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程度早已超出了我们的传统看法。德国虽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具有重要的论理作用,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且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实践中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约束力。 (三)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也未赋予其普遍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下级法院要遵循,否则上级法院在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必然会将其撤销,但我国并未作出对下级法院不遵守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判决将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规定。因此,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是符合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和促进法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不同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法源地位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件并不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它是最高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典型案件的选取、编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最初制定主体。它不具有法源地位,也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有参照效力。并且,由于法律效力的不同,它们在裁判文书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虽然我国法律对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最高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只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而引用。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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