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一)因企业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容。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的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进。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湘江新区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新建项目、湘江以东二环线以所有新建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7月1日开始,湘江新区,湘江以东三环线与黄新大道(东八线)围合区域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中县暮云镇、跳马镇的主要建设区的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12月1日开始,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主城区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7月1日以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审查围。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项目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现场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