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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

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统计调查及资料管理

第九条金融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总行综合人事、劳资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管理、信贷及风险资产管理、现金管理、账户管理、人民币反洗钱管理、非现场监管指标、企业(个人)征信状况、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会计档案及其会计凭证等各类账、表、簿生成的统计报表等金融统计资料。

第十条金融统计调查频度分为日、旬、月、季和年度。

第十一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具体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金融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总行根据统计工作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设立A、B岗(各营业网点均应设立统计A、B岗),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信息归集,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总行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调查、分析、归集、汇总和报审工作。

第十六条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对象或单位、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

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十八条非本系统或单位统计人员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统计调查时,应要求其统计人员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单位介绍信、统计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和本县联社为统计人员出具的有关证明;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四章统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各项常规统计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务必对每一项统计事项指定专人负责,以明确分工,并建立统计工作任务分配登记和绩效质量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本行所需的非常规(临时性)统计信息及统计工作的开展,由总行领导临时指定职能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完成,统计对象或统计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行领导临时指定牵头部门或牵头统计人员组织完成,凡经领导指定的职能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统计工作。其它所涉及协助配合部门或分支机构统计工作的,其涉及的协助部门或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提供相应统计信息和资料,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必须确保统计真实完整,部门与部门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统计工作必须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项目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和口径的统一性,不得随意捏造和曲解统计意图,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行的各项统计信息、数据的运用、上报和发布,应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以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口径统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行统计部门或本系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事项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统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统计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时,统计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总行稽核审计部为本行的统计监管部门,并履行统计工作监督职能,有权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监督检查。

第六章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保证统计信息报送质量与时效,由总行制定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按照数据和分析材料的报送频度和质量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金融统计规定,造成统计工作贻误、延迟、数据失真和严重不良后果的,总行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农商银行风险合规工作总结

风险合规工作总结 风险合规部按照打造标杆银行和流程银行的总体目标,大力营造“安全就是效益、违规就是风险、规范就是形象”的合规文化氛围,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行。现就风险合规部今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抓好合规队伍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为加强我行风险合规经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风险合规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风险合规管理水平提升,根据省联社的要求及我行《**农商银行风险合规经理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风险管理全面性原则,实行“风险合规经理岗位设置机构全覆盖”,在全行各部门、各支行、各营业网点均设置了风险合规经理岗。今年5月我部已下发重新聘任风险合规经理的通知,各科室、支行、网点已推荐**名兼职风险合规经理,由我部审查任职资格,最终由分管领导审定聘任人员名单并下发聘任文件。我部按照要求每月召开风险合规经理例会,并组织学习培训。 二、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1、抓好合规审查。制定了《**农商银行合规审查管理办法》,通过召开会议和内网传达,学习合规审查的范围,掌握合规审查的流程,明确合规审查的分工。201*年对各部门草拟的多个管理制度(办法)、合同和协议等进行了合规审查,合计**份,对其中的**份出具了合规审查意见书。 2、及时下发合规风险提示。为有效规范业务操作,规避风险,发出了《关于及时调整相关机构组成人员的风险提示》、《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的提示》、《关于加强存款偏离度管理的合规提示》、《关于做好员工行为整治年重考工作的合规提示》、《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合规提

示》、《关于加强合规审查的提示》共**期风险合规提示和转发省联社风险合规部**期风险提示和**期法律咨询。 3、处理各部门、支行的法律咨询。针对各部门、各支行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咨询,我部及时与我行的法律顾问沟通,律师为我行提供律师回复函**份,对各部门草拟的**多个管理制度(办法)、合同和协议等进行了法律审查。 4、组织签订《员工合规责任状》。为增强我行员工合规意识,落实合规职责,杜绝违规行为,使各项行业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201*年*月组织全行员工***人签订了《员工合规责任状》。 5、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并组织员工签订禁止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按照银监部门和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我部从*月份开始,在全行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印发了多种宣传页,制作了专题展板与横幅,在**开展室外专题宣传活动,宣传讲解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并组织各支行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相关宣传。在强化员工禁止参与非法集资警示教育的同时,组织***名员工签订了《禁止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通过排查以及员工自报情况,未发现我行员工利用机构名义或员工身份私自代客理财、员工出借个人账户或挪用客户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员工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员工为企业民间融资牵线搭桥、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情况。 6、开展“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按照银监部门和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在“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部从**月份开始,在全行开展“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签订员工规范行为承诺书;严格开展重点岗位、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XX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 术语定义 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 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 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4. 职责 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务、稽核、风险资产 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

和调整贷款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4.1.3分析和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和监测社会资金流向和利率发展趋势,及时对贷款利率定价中的参数进行测算和分析,维护和更新定价参数。 4.1.4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及银行业协会关于贷款利率方面的沟通联系。 4.1.5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最低利率浮动幅度进行测算和确定。负责对辖内贷款定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4.2总行客户部、基层网点审贷小组、客户经理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测算,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对在特殊情况下需对测算的应执行利率进行调整。不论是否超本行贷款权限,均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执 行。 4.3对正常范围内的贷款利率定价,依据贷款审批咨询权限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XX银行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 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 派出) 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围对辖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容及方式 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容: (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分,分为基本分100分和奖励加分10分。 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分。 第十条监管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考核 (满分50分): 根据监管部门每年年初的系统升级文件,确定各支行报送报表种类、报送频度、报送形式和报送时间;年中监管部门增加报送的报表,将即时追加到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报送数据质量考核以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列明的各项报送要求为标准。 及时性(满分10分):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一次扣3分;迟报情况严重,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 准确性(满分20分):在规定报送时间发现错误并主动修改的不扣分;被归口部门发现错误要求改正的,一次扣1分;因错报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错报严重并最终造成向上级监管部门解释及重报数据的,一次扣10分。 完整性(满分20分):漏报指标的,一次扣1分;漏报表单的,一次扣5分;漏报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如数据报送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监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该考核项不得分,并追究对应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考核(满分50分) ( 一) 人员及监管统计岗位设置 (满分15分) 各相关部门和支行应设定专人负责监管统计数据报送,以此确保监管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各支行监管统计人员必须设置A、B岗,如未明确岗位划分和岗位空缺的,酌情扣减1-5分;岗前培训不到位,影响监管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扣3-5分;监管统计人员更换频繁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或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本项不得分。 ( 二) 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满分15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台帐,未建立的扣3分;各支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农商银行开销户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开销户管理办法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 (一)基本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 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 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再为其开立基本 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 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 立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根据 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办理展期手续,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 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我行不得 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 3、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 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 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4、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和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网点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 报备,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5、银行不得在同一网点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6、开户行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坚持单位结算账户 开立的核实制度,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严格执行受理、审批、操作岗 位三分离制度。实施单位结算帐户集中开户方式的,应遵循“网点受理、分行审批”的管理原则。 7、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8、银行工作人员严禁代理客户办理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135号(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助学贷款逾期后,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后,确己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第七条根据信贷人员初步认定的损失贷款和收集的相关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 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 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 (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 (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 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B角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重庆农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满分

重庆农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满分题 1(判断题)合规风险,是指因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已经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错 2. (判断题)监管机构关于本行的监管意见或建议属于重大合规风险事项。 对 错 对 错 3. (判断题)审计稽核部门应定期审计、评价合规性审查尽职情况。并将合规审查 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合规审计范围,据以评价相关机构、业务条线、部门合规尽职情况。 对 错 4. (多选题)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协助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部门,包括 A. 支行合规管理部门 B. 支行各条线部门合规管理岗 C. 总行各条线部门合规管理岗 D. 分理处合规管理岗 E. 总行合规管理部 5. (多选题)本行合规考核的目的是

A. 为各岗位员工薪资调增、职位变动、培训与发展等人力资源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B. 促进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C. 将合规风险管理实施情况与本行战略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快速平稳实现 D. 提高本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6. (判断题)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全行的合规咨询事项,包括支行的合规咨询事项。 对 错 7. 对法律、规则和准则的遵循情况进行的检查。 对 错 8. (单选题)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合规问责的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批 评教育。对涉及适当的经济或行政处罚的应送交()办理。 A. 保卫安全部门 B. 人力资源部门 C. 审计稽核部门 D. 纪检监察部门 9. (多选题)以下属于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的是()。

A. 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收到法纪追究、行政处罚的,内部员工违法犯罪的 B. 因合规风险造成的诉讼案件 C. 涉嫌洗钱案件 D. 在经营活动中因存在的重大制度缺陷,已经或可能造成银行资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项 E. 因经营活动中发生违规事项,受到处罚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项 10. (判断题)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疑难问题提供合规咨询意见时, 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联系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使咨询意见尽可能符合立法 本意。 对 错 11. (单选题)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对本行合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时,被检 查单位应在接受检查()个工作日内将《接受外部合规检查报告表》报总行合规管 理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外部合规检查结果报告表》报告总行合规管理部。 A. 3 B. 2 C. 1 D. 5 12. (判断题)如果,合规管理部门认为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动将导致本行内部规章 制度存在合规风险的,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书面汇报,并提出风险处置措施。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长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对总行行长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本行董事长。本办法所称被授权人是指总行行长,及其转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是指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职能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各部室。第五条本行授权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严格监控、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其授权原则是:(一)有限授权。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根据市场环境、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严格监控。授权管理部门、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及时调整。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调整授权。(五)权责一致。被授权人承担与所接受授权相一致的管理责任。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若其行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苏宁易购」眼镜,全品类超值特惠,开抢啦!购优惠!! 广告眼镜,苏宁易购网上购物商城,全国联保,100个城市苏宁半日即可送达. 查看详情> 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价廉质优,优品行货! 广告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网罗个人护理热销排行榜,高性价比,品质护航,省钱更省心! 查看详情> 3 社规定执行。(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农商银行年度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农商银行**年度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年,**农商银行以加快业务发展为主题,以落实各项制度为基础,以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为重点,全行业务运行稳健,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呈良性发展态势。现将我行**年度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对 **个支行。共有员工**人,其中在岗**人、内退**人、退休**人、劳务派遣**人、工勤人员**人、实习生**人。各岗位能做到互相补充与监督,整体风险控制机制基本健全,风险控制能力较好。 二、主要业务指标 (一)各项存款。截止**月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达 **亿

元,较年初净增**亿元,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 **个百分点,增幅居全市农商(合)银行机构第一位。 (二)各项贷款。**月末,全行各项贷款余额 **亿元,较年初净增**亿元,增幅** %,高于全市平均增幅 **个百分点,增幅排名全市农商(合)银行机构第三位。存贷占比为**%。 (三)到期贷款。**月末,全行**年当年到期贷款总额** 类行社,风险水平测评步入全省一流水平。①2005年以来新放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以下,不良贷款总比率控制在**%以下;②到期贷款收回率达到**%;③贷款向下迁徒率控制在**%以内;④贷款分类偏离度控制在**%指标内。 (八)尽职合规目标基本实现。一是尽职调查质量明显提高,违规问题明显减少,单项产品调查时限有效压缩;二是尽职审查

合规率达到**%,审查时限**%达标;三是限制性条款落实面达到**%;四是核准上帐执行面达到**%;五是贷后管理履职到位及贷后检查合规率达到**%;六是当年外部监管问题库整改率达到**%。 三、主要风险指标分析评价 (一)盈利能力分析。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总额为**万元,与不良贷款差额为**万元,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为**%,优于目标值**个百分点。 全行全部关联客户集中度为**%,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单一行业贷款集中度为**%,均控制在目标值内。本行最大十家农户贷款余额**万元、占资本净额的**%,占全部贷款余额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 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 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 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 1

“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 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期限内借款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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