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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期末考试简答题

法制史期末考试简答题
法制史期末考试简答题

l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l 、答: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I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 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 )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成公益代表人。

2、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几其意义。

2 、答: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l )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

3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但是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二部专门的刑法典,同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3 、答: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3 月公布了第一《中华民国刑法》,并于1935 年将其修订并公布,通称为“新刑法”此次引入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制度有以下规定:( 1 )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2 )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之嫌疑之人. ( 3 )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形式. (

4 ) 作为刑罚的补充,实施保安处分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和判决.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重要方式之一

4 、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4、答:《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参照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制定的。该部民法典的内容共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是:第一、采取’‘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边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问时,对于权利的行使、契约的订立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第二.对旧民律草案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并有明显的发展.第三.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尤其是“物权”编突出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第四,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首先.肯定了包办买卖娇姻和其他封建习惯.其次,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再次.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第五,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

5 、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

5 、答:明会审制度主要分为“三司会审”和“九卿圆审”( l ) ”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具体指几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成急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救决。( 2 ) ”九卿圆审”是指凡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股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

御史,通政史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6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6、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官,理屈者言语错乱;(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目毛)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这种方式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御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重要的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朝的司法实践都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

7 、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7 、答:( l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此制度为封建法律儒家化重要标志之一,影响深远,直至明清. ( 2 )“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共分五等.即斩衰、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3 )服制不仅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犯刑罚轻重的原则. ( 4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 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而服制愈远,则反之。

8 、简述西周婚姻侧度的主要内容。

8、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既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又有鲜明的政治意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度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为“淫奔”,不为宗教和社会所承认。( 2 )六礼。西周时期,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娇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按周礼的规定.六礼中每一程序都有具体复杂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自西周以后,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3 )七出与三不去。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但是,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序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

9 、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

9、答:(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效力。( 2 )把众多的散敕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领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 ( 3 )编敕,自太祖始,是宋朝最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4 )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5)神宗变法宣布“律是足以国事情,凡律所不载引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

10 、简述“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

10、答: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 )西周确立了“三刺”制度,包括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其含义是,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大臣们来付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史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这种三刺制度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2 )读鞫与乞鞫制度.在西周的诉讼制度中,己经有了读鞫与乞鞫的程序。读鞫是指在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之后,犯人若不服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不乞鞫。这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避免冤案、错案。(3)重视证据的使用。西周法律规定,“有旨无简不听”,说明了在没有真实凭据的情况下,不能凭动机断案。除用五听之法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伪外,还要在审判时有有关的物证、书证,才能断案。(4)规定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11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1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变法过程中,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魏国的基本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处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12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

12 、答:(1) 秦朝灭亡后,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同时,汉文景时期经济得到恢复,政权得到了巩固,为刑制改革提供了基础。( 2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 ,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一案,其小女缇莹上书文帝,引起了汉文帝的重视.文帝认为“夫刑至断支体,该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这次改革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有由轻改重者,也有因笞刑数量太多,使受刑者难保性命的弊端。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下令减少笞刑数量,并改革刑具,规定笞杖规格,要求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3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13 、简述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的内容。

13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

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

14 、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4 、答:开皇元年(公元581 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 5 83年)再行修定。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开皇律.其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较大的改革。( l )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 )五刑法定化。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答、杖、流、死五刑。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3 )区分公罪与私罪。( 4 〕明确规定八议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司当等特权.其结果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用以维护贵族官燎的封建特权。( 5 )确立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15、简述十恶的内容。

15 、答:十恶是隋、唐、宋时期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十恶具体址指: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三曰谋叛,即图谋北判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毋,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九曰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好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的犯罪.房律规定: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16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16、答: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l )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 )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17、简述元朝司法机构的特点

17、元朝确立了一整套由蒙古贵族地主所垄断的司法体系。机构多重,不相统摄.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皆有蒙古贵族担任。整个系统由上到下,从机构到制度形成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利并行的特殊的司法体系。地方各级司法体系也由蒙古人任掌印总辖官。这些都是与元代法律保护的民族不平等性相一致的。元朝中央司法机构设置既模仿中原旧制,又企图保持其民族特征,从而导致在设置上出现了重叠。元朝设刑部取代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

不能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元朝中央设有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但也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依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另外,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等。元朝中央司法机关重叠交错,宗教军事、行政机关同时行使审判权,造成审判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严重扰乱了元朝的统治秩序。

18 、简述廷杖制度

18、答: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在超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样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至明亡前崇帧皇帝时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19、简述领事裁判权侧度的主要内容.

19、答: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2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3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 4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0、简述人民调解制度

20 、答: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人民调解制度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口战争中.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普遇的发展。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调解的原责:调解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司法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2)调解范围:民事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轻微刑事案也可调解;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调解范围. ( 3 )调解种类;依主持调解的个人或单位不同,分为: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 4 )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掀、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及其他善良习惯. ( 5 )调解要求制作调解和解书.(6)对调解人的要求:调解人须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乱罚等,目的是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既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又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纷争;更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提高办案质量。这一制度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2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21 、答: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

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2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22 、答:宗法制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并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与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一致。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大宗。天子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在其封国内是大宗.诸侯也是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儿子彼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在其采邑内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世袭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面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异性贵族也通过联姻纳入宗法关系,形成以周王为核心的等级森严的宗法体制。

2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审判制度的特点

23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审判制度有如下特点:(1)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2)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必须经皇帝批准.才能执行.为了加强对地方基层审判权的控制.重囚经县审判后.须上报郡.由郡派督邮按验。( 3 )审讯严酷野蛮、刑讯逼供.有测罚、测立等。

24、简述汉代的官吏考核制度

24 、答:汉代官史考课,主要考其政绩。一般官史技服法律考核其所任工作完成如何,即课其职守、考其功效的意思。对地方官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按上计律规定.年终郡国派上计吏到京师上计.即汇报工作。内容包括辖区的户口,赋税、治安、生产等情况。考课结果,根据政绩优劣,决定升、迁、降、赏、罚。

25、简述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25 、答: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l )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在职官设里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官、职、差谴制度。上至宰辅重臣,下到州、县长官均受到来自不间机构的牵制.如相权的一分为三,监司巡枪制.通判的设置等。皇帝不再担心某个大臣的判逆.因为每个人都权限不大.且彼此都是和应当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2 〕异论相挽的用人原则。对朝臣的重用上.遵诵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即参用政见不同者.使彼此各不敢为非.例如神宗朝的王安石与司马光。其次是不任官而任吏,官与吏相比.前者权势人者自作主张.而后者权势小只能谨守成法。自徽宗时始.便诏令地方州县长官详理刑狱,不得假手胥吏。这些特点.使皇帝能够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

26、简述明代重典治吏的措施

26、答:明代重典治史的目的在于防卫重蹈元代史治腐败以至亡国的覆辙.用重刑维持统治者的自律与内部团结.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有三个:( 1 )取消了唐宋律中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制度。对奸贪官吏屡兴大狱.大批杀截。( 2 ) 严惩结党曾私、威胁君权的言行。( 3 )在律中明文规定上官对犯死罪的吏卒可先斩后奏。

27、简述元朝在定罪量刑上实行的蒙汉各处的原则

27、答: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是元朝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表现

是:( 1 )管辖机关不同。汉人刑事案件由刑部系统管辖.而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由大宗正府处治。( 2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犯盗窃罪者,汉人附加刺字刑,而蒙古人则不受此刑。如擅将此刑加之于蒙古人.则司法官史不仅要被处杖刑.还要开除公职. ( 3 )一般杀人犯判处死刑,而对杀死汉人的蒙古人,则只罚当兵山征. ( 4 )蒙古人囚徒在狱中的待遇优于汉人,如不准拷掠等.

28 、简述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制度的进步性

28 、答:太平天国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天王为最高裁判者,各级官史亦集行政、军事、审判权于一身。在诉讼程序上.其强调认真复核.审慎办案.各家有争讼,原被告双方赴两司马.由两司马审判:不服则至卒长.依次听断于旅帅、师帅、典执行、军帅。狱成后.军帅上于监军,监军依次上总制、将军.侍卫、指挥、价点、丞相。丞相报与军师.军师上奏天王,天王再令有关人员详核,然后降旨定刑。由此可见,一般案件须经基层官吏调解、审判.经反复复核.由天王决断。这种诉讼程序说明王国法律对农民的负责态度。以审断方式来说.太平天国反对刑讯通供、专横擅断,而采取公开审理、允许旁听的方式.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大都召集群众大会.当众宜布罪状.这种重证据的审判是封建衙门所无法比拟的.

29、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

29、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主要有三项:(1)禁止刑讯,发布了禁止刑讯令,改变了封建社会只重刑讯逼供的司法制度。( 2 )禁止体罚.发布了禁止体罚令,改变了封建社会的身体刑.将答、杖、枷号改为罚金、拘留. ( 3 )试行公开审剑及陪审制,改变了封建社会法官专横擅断的风习.

30 、简述抗日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30 、答:抗日根据地的刑事立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1 )贯彻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原则。着重镇压惩办死不悔改、罪大恶极的汉奸及反共分子.对一般分子、愿意悔改分子则采取宽大教育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汉奸卖国贼及反共分子.这个原则的贯彻对于巩固抗日民主政权.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2 )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再因被告人、罪犯的本人成分或家庭出身而加重或减轻处罚。纠正了苏维埃政权时期在刑法适用上唯成分论的左倾错误。

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简答题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 22、大清现行刑律?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①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②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③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④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指南补充):改律名为“刑律”; 23、大清新刑律? 答:《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①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②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③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向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2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5、简述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答: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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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1、禹刑 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因“乱政”而作。 其具体内容已无从考。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10、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开始出现,习惯逐渐无法调整阶级矛盾了。这时,奴隶主阶级将某些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原始习惯赋予阶级内容和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的认可,上升为法律。法律就这样产生了。 4、如何理解“昏、墨、贼,杀”? 这是《左传》昭公十四年所记载晋叔向回答韩宣子关于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的夏朝规定。昏、墨、贼为夏朝的罪名,杀为刑名。 “己恶而略美为昏”,即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夺别人的美名。 “贪以败官为墨”,意思是贪婪败坏官纪。 “杀人不忌为贼”,是指杀人而毫无顾忌。 5、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哪些不同? (1)法律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 (2)法律不是靠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法律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 6、《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7、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11SDS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 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A.奥古斯都 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A.蜡封 B.宣誓 C.口头 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法制史期末考试问答题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法制史期末考试问 答题及答案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 3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 (1)义刑义杀(3分)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分) (2)明德慎罚(3分)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2分)31.唐朝的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第一,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3分)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分)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3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1分) 32.《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 参考答案: (1)《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

(4分)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2分)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2分)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2分) 30.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行。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31.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 (1)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3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1)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法兰西王国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法兰西王国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英国制定法的特点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伊斯兰法的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 蓄。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③刑罚很残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③选举制度的改革;④两党政治的加强;⑤文官地位的提高。现代英国财产法的改革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 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现代英国继承法方面的变化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现代英国经济法的发展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现代英国刑法的变化⒈犯罪方面: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⒉刑罚方面: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独立宣言》的内容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邦联条例》的内容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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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商朝“三风十愆” 属于商朝职务犯罪的规定。大致分为“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其处罚是“君子出丝两卫,小人否。”。 2.商朝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⑴行政、军事和司法职能不分;⑵神权法发达。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3.西周“德”的主要内容 ⑴“敬天”。简要地说就是:遵从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⑵“孝祖”。即荫袭祖德,恪守祖训; ⑶“保民”。即“保享于民”、顺从民意。 4.西周“轻刑”、“慎罚”的主要含义 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刑罚应当与德化教育结合起来;在德刑关系上,德教为主,刑罚为辅。 5.周礼的作用 ⑴周礼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 ⑵具有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 6.“亲亲”和“尊尊”的主要内容 ⑴“亲亲”的主要内容 每个人都要亲爱自己的亲属,其核心是“孝”; ⑵“尊尊”的主要内容 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卑贱对尊贵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其核心是“忠”。 “亲亲”和“尊尊”的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国家政治秩序和家庭伦理关系。 7.西周的礼刑关系 首先,礼与刑的区别: ⑴礼是指导性规范,刑事惩罚性规范; ⑵礼的主要功能是预防犯罪,刑的主要功能是制裁犯罪; ⑶礼与刑的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次,礼与刑的关系: 简言之,“失礼则入刑”。 8.“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宜轻则轻,宜重则重。 其妻本原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9.西周的赎刑 ⑴赎刑属于替代刑罚,即以财物代替刑罚; ⑵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疑罪; ⑶其作用是,减少了死刑和肉刑的适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产力,但也存在公平之虞。 10.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大全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得成文法、争论与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得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得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得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得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得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得发展提供了重要得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得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就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她人人身及国家政权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得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得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得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得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得儒家化3、就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得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得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得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得德治思想得主要内容就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得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得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就是德礼教化得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得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得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得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得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得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得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得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得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得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得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就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就是律得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 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唐律就是礼法结合得典范,就是儒家化法律得代表。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得精神与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得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 2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复习 1.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 1) 与宗教密不可分: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2.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 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 ? 历史地位: 1)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2) 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3) 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 4.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 实行直接民主制,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6. 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1)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

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 3) 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7. 伊斯兰法的特点。 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8.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议会主权原则: 2) 分权原则:; 3) 责任内阁制:4) 法治原则: 9.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1) 过错责任原则:2) 比较责任原则:3) 严格责任原则:11. 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 分权原则:2) 制衡原则: 3) 限权政府原则: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

国法制史--简答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 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 《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 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 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 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 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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