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图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图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图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图

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图

- 1 -

附件2:

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部分)

共计1000分,核查总得分≥800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2 -

- 3 -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办医院,个体门诊,厂矿、学校、医务室,村卫生室: 为了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工作,保障校验的合法性、严肃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通过对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和执业情况的全面考核,严格落

(三)当年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的效果及整改情况。 (六)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 (八)本机构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参加年度培训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执业医师(助理)定期考核合格情况。 (九)医疗机构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情况。 五、校验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按照县卫生局通知的时间主动申请校验,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校验的有关材料。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在校验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期满后5日内要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或发生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验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7?88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疗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执业资格的全面考核和重新认定。依法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于及时纠正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认

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校验工作要求 (一)按期完成校验工作。各地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校验工作。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手续或校验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校验重点内容。一是依法执业情况。重点是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业,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是否使用未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以及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药监、工商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二是基本标准执行情况。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事项,重点检查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要求(特别要重点核查各门诊部、诊所、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存在不按核准登记事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配臵大型医疗设备的情况等;三是医疗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措施,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数量、原因及改进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校验管理办法2

附表14 号批准文号:字()第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雷州市康华医院(章) 法定代表人吴海源(章) (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365719440824531041 申请日期2010 年8 月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

A0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第六条.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100(一)床位在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年;校验期为3 1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校验申请 第六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

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 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一个。 5、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 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方式填报。 8、附表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所列二级科目;未划 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 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圆、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之和。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14-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机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14-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精编版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医院流程图汇总模板

医院流程图汇总

康复科 对患者病情及所承受能力确认的流程 康复意外紧急处理流程 康复治疗训练过程中的记录规范、诊断标准与流程 综合应用作业疗法、物理治疗法、语言治疗法规定与流程党政办公室 患者的服务流程 医院总值班流程 总值班应急工作流程图 医院应急工作流程 门诊部 门诊预约流程图 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开诊预约转诊服务流程 物理诊断科 物理诊断科检查及报告书写流程 物理诊断科紧急意外抢救流程 医疗差错事故防范流程 护理部 急诊、医技检查、药房、住院、手术、介入流程 采集血标本流程 术后患者管理相关流程 消毒供应室工作流程

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流程 住院患者出院后的随访与指导流程 医务科 非计划再次手术”流程 检验科危急值报告流程 临床会诊工作流程图 医院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流程报告方式、时限和流程检验新项目审批流程 实验室安全管理流程图 病人跌倒后处理流程 急诊手术管理流程 急诊与住院连贯的医疗服务流程 紧急用血流程 麻醉意外与并发症处理流程 门急诊病人入院流程 手术安全核查 手术部位标识流程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流程 危机值报告流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流程 院内会诊管理流程 急诊病人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流程

执行留观、入院、出院、转科、转院制度, 并有相应的服务流程, 留观服务流程 病人入院流程 病人转科、转院工作流程 重大手术审批流程 住院患者出院后的随访与指导流程 ICU转入 ( 出) 工作流程 无名患者身份标识的方法和核对流程 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执行流程 模糊医嘱的澄清流程 医技科室( 放射, B超, CT, 心电, 内镜) 抢救危重患者紧急呼救流程医疗技术审批流程 医疗技术管理流程 科室无空床处理流程 科室医疗设施有限时处理流程 急诊病人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流程 院内感染科 锐器伤后处理流程图 乙肝职业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图 丙肝职业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图 梅毒职业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图 HIV职业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图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 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发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某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余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我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管理,进一步规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工作对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具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 (一)床位在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年。 三、办理流程 (一)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个月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请申请校验的各医疗机构严格按填写说明填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校验期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三)对提交校验申请材料的医疗机构,由余杭区卫生监督所各经办科所查询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情况,并在《校验登记表》(见附件)上予以登记。现场审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 (四)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在全国联网系统中查询人员资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予以校验通过,并登记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在系统中登记,并通知经办科所,由经办科所采取后续措施。医疗机构是否通过校验,以全国联网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校验: .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 .限期整改期间; .停业整顿期间。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专人对校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时申请校验。 (二)含放射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未通过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不予办理。 (三)对未及时办理校验的医疗机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仍不办理校验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院医疗机构校验年度工作总结

医院医疗机构校验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医疗机构年度效验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年度效验工作总结(范本) 一年来,我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现将诊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人,执业护士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人次,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登记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毁形登记本和收费票据等,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

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诊所自行处理医疗废物,定期定点将医疗废物拿到野外偏僻处焚烧处理(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回收处理,前面文字则改为“诊所医疗废物交由××公司集中回收处理,双方签订有《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协议》,每两天交接一次医疗废物),有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八、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发热病人能够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在诊疗工作中,没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发现传染病病例例,已经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院╱卫生院报告”。 九、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市(县、区)诊所 篇二:医院医疗机构校验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医疗机构年度效验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年度效验工作总结(范本)

检验科标本接收流程纲要图.doc

检验科标本接收流程图 临床医生开申请单 门诊住院 缴费 临床护士采集标本送检验科完整登记在册检验科核对: 检验科核对 申请单是否规范;缴费与否;是 申请单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完整;标本标示是否清否适宜采集。 楚;包装是否完好无渗漏无污染;采集是否正确。 不合格退合格采集 单,说明原标本,并做合格双方认真不合格退单,说明原因并做记录记录签字确认。因并做记录。 标本分类存放:尿液、粪便、分泌物、脓液、痰液、HPV 、TCT 、血培养瓶、病理、咽拭子标本统一存放标本收集箱;宫颈刮片、子弹头放标本盒;血清、全血标本按顺序放试管 架;冷藏 / 冷冻血清 /血浆放冰箱;新生儿筛查纸片样品包装袋包装单独存放纸盒内。申 请单:集中妥善保存,以防丢失,谁丢失谁负责。 和金域收标本人员核对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住院患者检验科逐一 录入费用并做好录入标示(录入者、金额),申请单归类存档待查 金域检验中心进行各类标本检验 本 本院 院检检验报告单回送检验科,双方核对交接,签字确认,一单 检验一签;检验科进行退费或补录费用,出院患者签字说明。 验标 标本 检验科将标本分类按操作规程认真检验,如不本 能及时检验的标本将申请单及标本归类保存。 门诊患者报告单,检验科发放,患者签字确认,一单一签。检验科回送报告单至住院部,双方核对签字确认,一单一签。 将检测后的标本及实验资料归类存放,清理实验台面,工作圆满结束。 备注:金域检验急诊检验标本8:00-23 :00 时间内,电话通知金域检验客服人员夏晓芬(电话:速 取,结果由金域检验中心电话告知临床医生;我院急诊标本,按我院相关规定执行;所有住院患者报告 单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补发;门诊患者一律实行先缴费后采集标本(急诊除外)。 )派人

[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 (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 20XX年XX月 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 〕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于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 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且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 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 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壹年为壹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 校验期为: 壹)床位于100 张之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 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

检验科新项目审批及实施流程与流程图

检验科新项目审批及实施流程 欧阳歌谷(2021.02.01) 为增进我科继续成长,提高学科整体专业技术水平,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包管医疗平安,提高医疗质量,结合我科的实际,特制定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批及实施流程。 1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规模内首次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含: 1.1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1.2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1.3创伤性诊断和治疗项目; 1.6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1.5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年夜影响的新技术、新项目。 2我院对新技术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管理。 2.1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平安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 2.2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平安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才干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2.3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平安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及重年夜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卫生部批准后

才干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3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流程: 3.1检验科开新技术、新项目的各室组,项目担任人应具有主管技师以上专业职称的本院职工,认真填写《医院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经科室讨论审核,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医务处。 3.2在《申请书》中就以下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述: 3.2.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外或其它省、市医院临床应用情况(科学性、先进性、流行病调查情况等); 3.2.2临床应用意义、适应症和禁忌症等; 3.2.3对有效性、平安性、可行性等进行具体阐发,并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科学预测; 3.2.4技术路线:技术操纵规范、操纵流程和质量控制; 3.2.5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技术力量,人力配备和设施等各种支撑条件; 3.2.6详细论述可预见的风险评估以及应对风险的处理应急预案; 3.3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需的医疗仪器、试剂等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各种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4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需在我院执业机构许可证批准、挂号的诊疗科目规模内。 4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效验整改报告

医疗机构效验整改报告 篇一:XXX医院一级医院资质效验整改报告 中南厂职工医院一级医院资质效验整改报 告 六月十三日,由卫计委率组来我院进行了一级医院资质校验,并对我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馈。我院领导班子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高度重视,并于近两日连续展开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通报会。针对问题,要求各职能科

室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一、定期组织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法》、《护理条例》、《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完毕,医院组织抽考,检查学习情况。 二、针对医院床位数与职工人数的差距,护士人员数与床位比及卫生技人员比例不匹配,医院领导层一致同意,积极招收培养相关人员,提高相关人员待遇,留得住人才。 三、加强医院设施配备和科室配置,努力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完善科室设置和建设,改善医疗废物暂存点的简陋

现状。 四、关于院感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完善,并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常规要求开展工作。制订全院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计划,并在工作中组织实施,有考核,有记录。进一步完善有关预防和控制院感规章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同时根据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定期对抗生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规抗生素的使用。 五、提高医护质量:认真学习和落实医疗护理核心制度,执行好、省《临床技术操作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护理实践指南》等相关技术操作规程,

结合我院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制订好医疗质量监督体系,护理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责任。认真做好“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试、考核,有容,有记录。各科室业务学习中,认真学习医疗文书书写规,科室主任、护士、长药房主任每周查病例、护理记录、处方书写,医院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检查,以求各项文书规化,同时对病例加强管理,制订病案管理制度体系。 六、重视医疗安全,化解医疗纠纷,成立医疗安全防控体系,成立领导小组,注重与病患的沟通随访,注重投诉,发放问卷,注重反馈,留存档案及记录,且写出问题和整改落实措施。

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三、审批条件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四、需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医疗机构评审证书; (四)城市医院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情况; (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情况; (六)医师定期考核情况; (七)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校验年度工作总结和业务开展情况; (九)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业务科室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 (十)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十一)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十三)该医疗机构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对其医疗执业行为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审批程序 (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于校验前3个月向“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校验材料,承办人A初审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报市卫生局。 (二)行政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小组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实地校验,形成专家审核意见。 (三)局党委根据专家组验收情况作出校验结论,局长签批。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将案件移交市监督所,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2909913.html,)页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登记注册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暂行办法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考核、指导等日常监督管理。要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好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和校验资料等。 第二章校验申请 第六条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四)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校验期限内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2、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情况; 3、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 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发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