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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保护规范

听力保护规范
听力保护规范

【全文】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五章工程控制

第六章护耳器

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

第八章记录保存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第五章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二十三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第六章护耳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选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第二十七条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

训。

第二十九条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第八章记录保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职工姓名和工种;

(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

(三)测试者姓名;

(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

(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

(六)测试结果。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第三十四条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应该有中国的听力保护标准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3101 应该有中国的听力保护标准正式版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应该有中国的听力保护标准正式版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工矿企业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危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天8小时工作日,等效声级超过85dB (A)的长期职业性噪声暴露,不仅会引起噪声性耳聋,同时也会引起高血压、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的疾病。研究表明,只有当噪声低于 75dB(A),才不易对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但对于工矿企业来讲,低于75dB(A)的噪声环境很难达到,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听力保护标准时,均考虑到这一现实,标准值大都定为85dB(A)或 90dB(A),即保护大多数人不致产生噪声性耳聋;90dB(A)能保护80%的人,而85dB(A)则

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 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 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 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 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防护用品规范

防护用品规范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

保护听力的措施

保护听力的措施 听力是指启动听觉器官,接收语音信息的一种能力。其能力运用的有效性一般取决于倾听是否专心。此外,听力还是英语考试的一项,考察考生对该语言的听话能力。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听力措施 1、戒除掏耳朵的习惯 掏耳可引起耳道和鼓膜损伤,有时还会并发感染,使听力下降。 2、洗头、洗澡时防止水流入耳内 因为皮肤和鼓膜在水中浸泡,加上耵聍(即常说的耳蚕、耳屎)的刺激,容易引起外耳炎。若原来有鼓膜穿孔者,水入耳内可引起中耳炎复发。 3、夏季游泳前需作体格检查 有外耳道炎、中耳炎、外耳道耵聍栓塞、鼓膜穿孔等疾病者,必须在矫治之后才宜游泳。 4、耳廓外伤、冻疮时要严格防止感染 特别是绿脓杆菌感染,因为此细菌可引起耳廓软骨膜炎、软骨坏死,最终导致耳廓畸形(菜花样耳)。 5、远离噪音和爆炸现场 例如放爆竹,因为较大的噪音可引起噪音性耳聋,而爆炸声会造 成爆震性耳聋。 6、远离烟酒和耳毒性药物 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因为它们对听神经有毒害作用。

7、避免打击头部 更不可掌击耳部,击打头部可并发听力损害,而掌击耳部可引起鼓膜破裂,生活中,因外力打击而造成耳朵功能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 8、擤鼻涕时要掌握正确的擤鼻方法 应左右鼻腔一个一个地擤,切勿将左右鼻孔同时捏闭擤鼻,因为鼻腔后部与中耳腔有一管腔(咽鼓管)相通,擤鼻不当可将鼻腔分泌物驱入中耳腔,引起中耳炎。 9、是否适合坐飞机 有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咽鼓管功能障碍者,不宜乘飞机旅行,否则可能引起航空性中耳炎,出现耳痛、鼓膜充血、中耳积液,甚至听力下降。10、谨防其他疾病 全身系统性疾病引起耳聋者,临床上首推高血压与动脉硬化,肾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低下等也可引起,故对有这些病的患者应监护其听力。 11、定期检测听力 老年性耳聋是人类机体老化过程在听觉器官的表现,出现的年龄与发展速度因人而异,其与遗传及整个生命过程中所经历的各种有害因素(包括疾病)有关。所以,老年人应定期检测听力。 对新生儿应常规进行听力筛查,发现有听力障碍时应及早干预治疗。 听力的重要性 首先强调一点,在英语学习中,反复强调的四项基本技能是“听”、“说”、“读”和“写”。而在这四者中,“听”是排在第一位的,由此可见听力的重要性非同一般。

听力保护与安全知识讲解

课程介绍 结构和组织 本课程结构清晰,员工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组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很容易地记住它们,本课程包括以下几个章节: ●我们的耳朵工作的原理 ●常见的听力损伤/丧失的类型 ●常见的听力损伤/丧失的原因 ●避免噪音和听力安全的练习 ●选择和使用听力保护设备 每一章节都围绕一个主题归纳了相关的重要信息,给接受培训的员工提供了听力保护和安全的信息。 目标 该培训课程的设计是为了帮助员工了解听力安全与健康基本知识,学完该课程,员工应该: ●知道我们的耳朵和听力系统的结构工作的原理 ●了解常见的听力损伤/丧失的类型。 ●认识到常见的听力损伤/丧失的原因。

●熟知听力保护措施。 ●知道如火热选择和使用听力保护设备。 课程主要知识点概要 以下大纲概述了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在室内培训前可以用此大纲来回顾课程,以及为引导该课程的课堂讨论做准备。 ●我们生活在一个嘈杂的世界 √周围的声音帮助我们沟通交流 √但是同时也给我带来伤害,甚至于再我们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我们被动的受到许多噪音的危害,在家中或者工作场所,可以长 时间造成实际性的伤害 √在我们意识到之前,伤害已经形成,并且影响了我们的听力●现实情况十分残酷,大约一千万的人由于大分贝的噪音而丧失听 力。噪音有下列不良影响: √压力 √疲劳 √影响人们的注意力 √情绪 √容易引发事故 ●这就是职业安全与卫生协会/OSHA 制定关于保护工人免受高水平 噪音规章的原因

√这个规章叫做职业噪音暴露标准 √规章要求员工接受关于噪音可能造成伤害的环境下工作时如何保护听力的测试 √这就是这个教程所要涉及的内容 ●保护听力从意识开始,你需要了解: √噪音对听力的影响 √保护听力的目的、意义和方法 √听力测试规程 ●你保护听力的第一步是了解噪音是如何伤害你的耳朵的 √这可以帮助你分辨哪些情况下会损害你的听力 ●噪音通常是指不愿意听到的声音,但是噪音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 “不愿意听到”的范围? √噪音产生的生理压力会给你的身体和意识产生强力的影响 √噪音有很多不同的特征,其中三种特征和噪声的危害相关。 ●第一种是“频率” √钢琴每敲击一下按键就发出不同的音符 √这是因为不同的弦所发出的震动不同 √这种声波可以用“周期/秒”或者“赫兹”来衡量 √声音每秒周期越高,频率也就越高 ●我们比较关注噪音的频率,因为噪音的频率越高,对听力的危害 越大 √所以要格外注意你所在环境当中高频率的声音。(音调越高,频

HNJD SHEO HM-007-2018《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质安全体系 职业健康管理规范 HNJD/SHEO HM-007-2018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2018-06-30发布 2018-07-01实施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流程与风险控制 (1) 5.1 流程图 (1) 5.2 风险控制 (1)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2) 6.1 基本要求 (2) 6.2 噪声水平监测 (2) 6.3 听力测定与处理 (3) 6.4 噪声控制方法 (3) 6.5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4) 6.6 听力保护培训 (4) 7. 检查与考核 (5) 8. 相关/支持性文件 (5) 9. 报告与记录 (5) 附录 (5) 附图1:听力防护管理流程图 (6) 附表1:HNJD/SHEO HM-007-R01《噪声测试记录》 (7)

前言 为规范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工作场所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编审人员: 修编:彭申亮 初审:崔鹏 审定:洪漭 批准:聂云峰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16年06月21日首次发布。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原Q/HNJD-SHEO H-007《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生部1999年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

干货- 劳动防护之听力防护篇

1.听力防护产品的选择 听力防护产品可分为两种:耳塞和耳罩。 耳塞 耳塞材料柔软,不会挤压耳道;膨胀速度均匀,完全贴合耳道;形状多样,并配有大小号尺寸,可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表面光洁,不易藏污纳垢并造成耳道污染。 耳罩 结构紧凑,设计轻巧,长时间佩戴不会增加疲劳感;佩戴后形状贴合人耳轮廓,均匀分散压力。 2.耳塞佩戴及检测方法 发泡耳塞的佩戴方法 ①揉细:揉细耳塞,使之成为光滑的圆柱体状。 ②向后上方拉耳朵:一只手绕过头颈,轻轻地将耳朵顶部向后上方拉起。 ③插入:将耳塞充分插入耳道内,顶住耳塞维持一段时间,直至其膨胀充满耳道后再松手。

发泡耳塞佩戴的检测方法 ①目视检测:若佩戴正确,耳塞末端不会超出耳屏(耳道口的突起)。 ②声学检测:双手罩住耳朵,然后松手。若佩戴正确,耳塞能消除足够的噪音,您所听到的噪音差别是非常细微的。 可重复使用耳塞的佩戴和检测方法 ①一手抓住耳塞柄(软茎),一手从头部绕到耳朵顶部,轻轻向后上方拉起耳

朵。 ②插入耳塞,确认耳塞周围的所有凸边(软翼)完全在耳道内。 ③若佩戴正确,那么他人从佩戴者前方只能看到耳塞的柄。 ④双手罩住耳朵,然后松手,若佩戴正确,耳塞能消除足够的噪音,您所听到的噪音差别是非常细微的。 耳罩的佩戴方法 ①将耳罩罩于耳朵外侧。 ②上下调节头带长度。 ③耳垫应紧贴头部。 3.听力防护产品的维护

一次性耳塞 建议每天用完就抛弃处理。 可重复使用耳塞 用温和肥皂和水清洗,并彻底干燥。定期检查是否出现污渍,裂纹或变硬,若出现以上状况及时更换。 耳罩 定期用温和肥皂和水清洗耳垫和头带。正常使用情况下,每隔半年到一年替换耳垫和发泡塞,若频繁使用,或在潮湿/恶劣的环境下使用,应更频繁地进行更换。 4.常见问题解答 环境噪声分贝值达到多高时需要佩戴耳塞?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规定: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85分贝,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并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但85分贝只是一个规定值,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局限于这个值,个体对噪声的敏感度与主观感受不是完全一样的,只要个体认为环境噪声难以忍受,都应该提供合格的护耳器供职工选择。 耳塞回弹速度是不是越快越好?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汇总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 有效地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 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9年 12月 24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 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 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 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分贝 (以下简称“LAeq, 8≥85dB” 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 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 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 8≥85dB 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 8≥85dB 的职工, 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 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 在任一耳的 3000、 4000和 6000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 10dB 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 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 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 8≥90dB 的, 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 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 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 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 可使用声级计 A 网络“慢挡”时间特性, 并取 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 (GB3785中规定的 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 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T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 (GB /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 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 0.1米。

劳保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发放原则 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 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公司参照《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不同 岗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相应的劳动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 4、标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采购和仓库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统一采购及按公司规定标准发 放劳保用品(工作服/工作鞋除外); 2、综合管理部、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正确使用(配备)劳保用 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劳动保护意识,负责对劳保用品的使用和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负责工作服/工作鞋的采 购和发放; 3、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劳保用品的验收; 4、员工负责按劳保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5、劳保用品按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原 则发放,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 三.劳保用品的选购与加工要求:

必须本着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为目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并尽可能兼顾美观、大方。 四.管理规定: 1、采购部门应到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定点经营单位或取得 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劳保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去购买劳保用 品。新购的劳保用品应由仓储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 入库。入库的劳保用品,仓库应妥善保管。严禁采购、发放、 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发放劳保用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 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 3、劳保用品的配备: 有下列情况的,由公司配备相应劳保用品免费以实物形式发给 职工使用(不得折发现金)。 1、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公司应该供给员工工作服或者围裙, 并且根据需要由分别发放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靴等 防护用品。 a)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c)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大量粉尘的操作; d)有腐蚀、潮湿或者肮脏的操作。 2、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员工,由 公司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3、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程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与使用、职工培训以与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移。对一地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做好员工安全与健康的防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临沂星泰公司内所有接触到化学溶剂、粉尘和噪音的人员/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锅炉等)的防护用品,依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三、管理方法: (一)、个人防护用品的定义: 1.本管理办法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简称PPE)是指一般个人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的措施,属免费发放用品。 2.公司现有的PPE可分为四类: (1)呼吸防护用品(必须使用):如活性碳口罩,海棉防尘口罩等。 (2)皮肤防护用品(必须使用):如棉纱手套、PE手套、橡胶手套、尼龙手套等。 (3)其他防护用品(可参考使用):如护目镜、耳塞、袖套、围裙等。 (4)特种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如安全带、安全帽、焊工手套、焊工面罩、绝缘鞋等。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 1.PPE一律由采购单位统一购买;

2.所购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须附有“三证”,即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3.防护用品的选择应考量舒适方便。 (三)、个人防护用品的选用标准: 1、一般防护用品的选用是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公司不同车间岗位的监测结果。 2、特种防护用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3、不得将棉纱口罩用作防尘口罩使用。 4、PPE的使用要求可参考附件1-《各班使用的PPE一览表》。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及发放: 1、PPE由仓管单位统一负责管理、发放; 2、各班PPE的领用、发放由该班班长负责; 3、各单位(仓管、使用单位)须建立领用登记表,并进行阶段性的统计分析; 4、仓管员及班长在发放时必须遵循“以旧(废)换新”的原则,对照附件1的更换周期或根据破损情况予以发放或更换; 5、新领PPE的数量超过废旧更换的数量时,应有课级主管签证; 6、各班班长应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工种发放对应的PPE;; 7、非生产性人员可根据其经常进入的区域或接触的化学品情况,领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8、QC人员的PPE使用办法同所在班别; 9、搬运人员可根据其所接触的情况选择相应的PPE; 10、外来参访人员如有需要使用PPE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领用;

听力保护知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52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听力保护知识(正式版)

听力保护知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听力保护—介绍 失聪是工作场所中常见的一种受伤。由于它是随 着时间逐渐显现出来的,因此经常被忽视。工人可能 长期以来一直遭受听力丧失,因为高噪音能够无痛而 逐渐操作听力。不正确使用听力保护用品与根本未使 用听力保护用品对听力的损伤是一样的。 二、保护你自己的耳朵,当: ☉工作场所中的声音刺激你的耳朵 ☉你需要提高声音才能被60厘米内的人听到 ☉有标志表明需要听力保护用品 ☉每8小时时间内,声级达到或高于85分贝

☉引起听力受损的短促的爆炸声 三、听力保护: (1)耳塞的使用 耳塞能提供最大的保护。合身的泡沫耳塞是最有效的,要正确塞入: ♂将耳塞卷成小圆柱 ♂向后向上拉耳廓 ♂将耳塞放入耳道内 ♂耳塞在耳朵内保持几秒钟以确保合适 (2)听力保护—耳罩的使用 耳罩也可用于保护你的听力。耳罩与耳朵外部相适称。尽管看上去耳罩好象比耳塞的保护作用更好一些,实际上其有效性受到其在耳朵周围所形成的密封的限制。 耳罩的罩杯由海绵制成,形成良好的密封。面部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采购、储存、发放等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保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耳塞、耳罩、口罩、半面罩、工作服、雨衣、劳保鞋、安全带、防护服、雨裤、统靴(雨靴、绝缘靴)、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手套(除线手套、帆布手套以外)、医疗急救箱等。 3.2 公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防护服、雨衣、雨裤、统靴(雨靴、绝缘靴)、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手套(除线手套、帆布手套以外)、防护帽、医疗急救箱等。 4 职责 4.1 安全部 4.1.1 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配发标准及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1.2 负责各部门季度劳保用品预算审核和劳保用品的验收、发放管理。 4.1.3 负责根据各部门劳保用品需求计划及时请购劳保用品。 4.1.4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劳保用品的管理情况。 4.1.5 负责职工劳保用品佩戴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4.2 其他部门 4.2.1 人事部提供员工的岗位信息并及时更新。 4.2.2 财务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费用管理。 4.2.3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公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负责本部门劳保用品的领用和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制定本部门季度劳保用品预算,并根据季度劳保用品预算制定月度劳保用品需求计划,提交安环部。不定期对本部门员工劳保佩戴情况检查、考核。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配置标准和需求计划

5.1.1 安全部制定员工劳保用品的配发标准和安全库存标准,各部门依据人事部提供的员工信息制定部门劳保用品预算及月度劳保用品需求计划;并报安环部审核。 5.2劳保用品的购买 安环部根据库房劳保用品库存量反馈信息及部门月度劳保用品需求计划,及时请购劳保用品,采购部依照采购流程实施劳保用品的购买; 5.3 劳保用品的发放 a新进厂的员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由所在部门按工种领取个人劳保用品。 b脱产学习,休长假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停发个人防护用品。 c各部门填写劳保用品领料单,注明原因(新员工或者以旧换新),经安全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审核后,领用劳保用品。如果超标准的需领用单位提供说明。 e库房保管员根据安全部审核过的劳保用品领料单给各单位发放劳保用品。 f各单位需将劳保用品及时发放给个人,发放时要求领用人在“劳保用品发放记录”上签字。 5.4劳保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4.1个人劳保用品 a上班时间,凡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穿公司统一发放的劳保服、劳保鞋、安全帽。 b个人防护用品在有效期内损坏需重新更换的,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领取,填写领料单,注明原因以旧换新;对于丢失或无法提供原劳保用品的,需写明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才能领取。 c 为了规范安全帽的使用,公司对安全帽采用统一标识,以确保安全帽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安全帽到期后,更换新安全帽时,必须交回旧安全帽,为了避免过期安全帽继续使用带来的安全隐患,未能交回的员工必须说明原因并按2倍价格赔偿,如安全帽上的标识损毁,视为未能交回。 5.4.2班组公用防护用品 A 各班组公用防护用品的管理由班组长负责,公用防护用品要定点存放,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允许将公用防护用品发给个人保管使用。 B 各班组建立公用防护用品配置及更换台帐,班组长要作好班组每次领用或更换记录,更换采用以旧换新。 C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各部门公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规范文件

W H G D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WHGD-XX-XX(编号)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了加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结合钢电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一)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二)基础听力图:指职工进入钢电公司工作前的听力测试状况,应在员工职前体检时进行的第一次听力检查评估时应完成,(见附录1)? (三)分贝(dB或 dBA):噪声度量单位? (四)14小时静息期:指(a) 离开噪声作业环境14小时; (b)在噪声作业中始终佩戴听力保护器?(c)在做基础听力图和再测试时必须有14小时静息期,避免工作之外的噪声接触? (五)听力保存规划:有计划的帮助职工预防听力下降的管理计划? (六)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2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大于25分贝的改变?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 (七)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害所致听力损失? (八)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3000,4000和6000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分贝?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 (九)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区域?) 第三条范围 本规范对钢电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所有噪声发生源的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暴露于高噪声作业环境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党委工作部 (一)制订《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二)对企业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接触噪声职工的有关听力保护,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 (一)分析和评价噪声源,并安排和实施噪声源的定期监测? (二)审批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的听力防护用品计划? (三)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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