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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怎样区分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怎样区分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怎样区分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1 先来区分一下不符合性质的判别原则:

严重不符合:

a) 系统性不合格,如记录控制,质量部、销售部、采购部等均控制混乱。

b)区域性不合格,如质量部文件管理、不合格控制、检验试验等控制混乱,整个部门主控要素均符合性差。

c)造成严重质量后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如产品检测误判,造成批量不合格,直接损失很大,甚至造成客户投诉。

一般不符合:

随机的、孤立的、偶发的,易关闭的不合格。

2、标准没有规定开出的不符合报告一定要分类。通常为了便于管理,是分类的。要不要分类,如何分类,通常在内审程序文件中加以规定。

不符合项如何分类。要看您做什么审核。过程审核、产品审核和体系审核对不符合项的分类是不同的。通常对产品审核、过程审核可以按照该不符合后果严重性来判定;而对于体系审核,不是根据后果严重性来分类的。通常根据是否是系统性的不符合来判定的。如果是系统性不符合,就是严重不符合;不是系统性不符合,就是一般不符合。

3、什么叫系统性不符合?就是标准有一条,或一款要求没有得到落实。整个体系中没有规定如何执行满足标准要求的;就是主要不符合。譬如,程序文件规定文件发放前要批准。您没有规定如何做的,或者规定了,实际上没有按照规定做。多处发现不符合,这就是严重不符合。如果有了规定,总的在执行,个别地方出了差错,就是一般不符合。

4、无论是严重不符合还是一般不符合,都有可能会给组织带来严重的后果。在纠正措施上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当有所不同。都必须完善体系。严重不符合是系统不符合,往往需要管理者负责来完善体系,一般不符合有可能是某主管来采取纠正措施。

5、当审核发现不符合,如果内审认为是严重不符合,必须由管理者出面才能解决,为了避免麻烦,就不开不符合报告,或者降低为观察项,这是不应该的。如果外审也这样做,那就违反了GB/T19011-2013第4章诚实正直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对自己和对被审核方都是不利的。

6 严重不符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严重不符合:

a)系统性失效或失控,某些关键过程发生量大面广的不符合。如对大部分销售合同未进行评审,一年内未做过内审等;

.b)区域性失效或失控,如某个场所、部门游离于体系以外,严重影响组织的体系运行有效。

.c)明知故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但未采取措施仍按合格品出厂。

.d)同一部门不符合同一条款的多个要素。

e).多个部门不符合同一条款的某个要素。

.f)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没及时解决。

7一般不符合(轻微不符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定为一般不符合:

.a) 个别的孤立的不符合项,未对产品质量造成明显影响。

. b)文件偶然没被遵守,后果不太严重。

.c) 对系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符合。

8 观察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定为观察项:

.a)已发生了问题或出现了潜在的苗头,但尚未构成不符合,继续发展有可能成为不符合,需要提醒的注意事项。

.b)事实已构成不符合项,但性质较轻微。

.c)可能不符合但是没有发现客观证据,这种情况可继续追问,直到发现客观证据,否则不能进行主观的判定符合或者不符合.。

公章

员工私刻、私盖公章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目的的不同以及所在单位性质(国企、 私企)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受贿罪等)、侵犯财产罪(包括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 罪等)、渎职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子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在承接业务中,作了下列规定:单位承制公章(含业务部门公章和各种专用章)必须按公章底样制版,铸造钢印,火印等,都必须凭委托单位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工商企业承制公章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刻字业的职工、个体刻字户,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法规,不得仿印、仿造、伪造、私刻公章。 1、案件构成特征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4)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 3、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故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丁某的保全申请成立。理由是丁某所提出的保全申请实际上是对行为的一种保全,即为防止高某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行为,而要求法院责令高某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或强制命令。本案中高某曾利用公章擅自为他人担保,从保护丁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取保全措施,即命令高某不得擅自利用公章。 [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采纳。 本案中涉及到行为保全问题。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民事强制措施。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尽管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关于行为保全的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和法律效果大同小异。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包含了行为保全的内容。总体上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未作规定,行为保全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如《专利法》、《商标法》中均对行为保全作了相应规定,在《海事诉讼法》中更是用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海事行为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行为保全,那么在实践能否采用行为保全呢?从我

内部审核不符合项的判定及报告的编制

内部审核不符合项的判定及报告的编制 内部审核不符合项的判定及报告的编制 现场审核中最重要的工作是确定不符合项和编写不符合项报告。在现场审核中,一旦发现不符合,就应编写不符合项报告。 (1)不符合项定义 不符合项定义是:没有满足某个规定要求的项目。这里的规定要求主要有: 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②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其它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 ③适用于受审核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2)不符合项的类型 体系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类不符合项: ①体系性不符合 体系文件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不符。比如,建立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不完整,未涵盖所选定的体系要素要求;文件中没有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体系性不符合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缺少一些具体内容,也就是说体系标准要求应该建立的文件化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没有建立。 ②实施性不符合 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的部门、班组、岗位未按文件规定去执行。比如:某一工厂体系文件规定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一开始大家都遵守,但后来执行得就参差不齐了。这就是一种实施性不符合。 ③效果性不符合 体系文件按标准或其它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而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多数都按规定执行了,但由于实施不够认真或某些偶发原因而导致效果未能达到规定要求。比如,对某一装置进行检修,操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停车、置换等—系列准备工作,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如气压不足,致使置换不彻底,结果发生意外事件。这种不符合就是效果型不符合。 (3)不符合项的程度分类 审核中可能发现很多不符合项,按不符合的程度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①严重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严重不符合项: a.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一要素、某一关键过程重复出现失效现象。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例如,某用人单位有“危险性作业审批与管理程序”,但审核时竞没有一起完善有效的审批记录,询问现场人员又常有高处作业等现象,这就形成了系统性失效。 b.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要素的全面失效现象。例如,某一部门从主任到一般员工皆未按文件规定要求穿戴防护服,又如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均未按周期进行绝缘测试等。 c.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人、财、物的损失。一般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一次多人轻伤及中毒的事故。 ②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一般不符合项: a.对满足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问题。如文件中的不严谨或有漏洞,现场少数的记录不实或中断,现场人员安全知识不全面等。 b.对保证所审区域体系的有效性而言,是次要问题。如设备有一定缺陷,个别人员穿戴防护品不全等。 不符合项的判断对审核结论有决定性影响,对受审核方能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在判定时审核员应极为谨慎。 (4)不符合项判定原则 ①最贴近原则

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刑处罚

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刑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公司而言一般在设立的时候其实都是需要到正规的地方去刻公章的,并且刻好的公章还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毕竟这样的公章会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私刻公章的行为,也是会作出相应的处罚。那么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刑处罚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 要看具体情节。 私刻公章,情节轻微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私刻公章,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有哪些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术含量,制止私刻或伪造,可以采用类似人民币的防伪技术,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严格控制监督公章制作单位的数量和技术设备数量,从源头上杜绝私刻行为。

内审不符合项和编写不符合项报告

审核中最重要的工作是确定不符合项和编写不符合项报告。在现场审核中,一旦发现不符合,就应编写不符合项报告。 (1)不符合项定义 不符合项定义是:没有满足某个规定要求的项目。这里的规定要求主要有: 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②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其它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 ③适用于受审核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2)不符合项的类型 体系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类不符合项: ①体系性不符合 体系文件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不符。比如,建立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不完整,未涵盖所选定的体系要素要求;文件中没有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体系性不符合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缺少一些具体内容,也就是说体系标准要求应该建立的文件化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没有建立。 ②实施性不符合 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的部门、班组、岗位未按文件规定去执行。比如:某一工厂体系文件规定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一开始大家都遵守,但后来执行得就参差不齐了。这就是一种实施性不符合。 ③效果性不符合 体系文件按标准或其它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而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多数都按规定执行了,但由于实施不够认真或某些偶发原因而导致效果未能达到规定要求。比如,对某一装置进行检修,操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停车、置换等—系列准备工作,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如气压不足,致使置换不彻底,结果发生意外事件。这种不符合就是效果型不符合。 (3)不符合项的程度分类 审核中可能发现很多不符合项,按不符合的程度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实验室内审报告范文

实验室内审报告范文 实验室内审报告范文 实验室内审报告范文1: XXXXXXXX 有限公司 1.审核概述 1.1 审核目的: 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 1.2 审核日期: 201X 年 12 月 15 日 1.3 审核范围: 公司内所有部门 1.4 审核依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 200 6、公司所有现行文件、检测能力申请及质量计划。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 200 6、公司所有现行文件、检测能力申请及质量计划和 201X 年度内审工作计划的安排, 201X 年 12 于月 15 日对本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了集中式的全面审核。本次内部审核工作做了较充分的准备。由质量负责人和一位内审员组成的内审小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 200 6、公司所有现行文件、检测能力申请及质量计划,根据编写的内审检查表,于 12 月 15 日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部门实施了全面的审核。首先,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了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介绍了本次审核的方法,传达了审核计划,申明审核目的、范围和依据,

强调了审核的原则,双方对不清楚的问题交换了意见,随后即进入现场审核。现场审核过程中,对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客服组、检测组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与审核,审核员通过现场查看,询问及查验证实材料,原始记录等,将发现的不符合记录到不符合报告中。在对质量负责人岗位进行审核时邀请技术负责人参加了审核工作。内审组经过认真的汇总与分析,共开列不符合报告项。审核组要求各受审核部门在规定要求的时限内认真地分析不符合发生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并认真地实施纠正,审核组在末次会议之前与被审核部门进行沟通,通报了本次审核的结果,随后召开了本年度内审的末次会议,审核组长宣布本次内审在管理者代表的指导下,在被审核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审核具有局限性,抽样有风险。这次按部门采取集中的方式 进行审核,其缺点是深度不够。本次内审是实验室质量体系试运行后的第一次,也是内审员第一次开展内审工作,经验欠缺,编制的检查表有片面和不足的地方,在以后的内审中需不断改进,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审核结论 本次内审共发现不符合项 1 项.为: 检验室未配置灭火器。审核组在现场审核中,通过询问,查验有效的证实材料后,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审核范围内基本符合准则的要求,已初步具有防止不符合工作发生和满足客户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初步建立了持续改进的机制。通过开列的不符合项来看,且产生的问题有许多是共性的。所

恢复中止审理申请书 - 副本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恢复对(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的审理,并根据(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起诉申请人一案,后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贵院以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原因,于2013年5月20日下达了“(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现广州市山匪区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依法作出(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2页第二行:“2011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孬蛋利用其变造的申请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与七阎王山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成立了‘广州省++++++第++++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后久光县发改委于2011年2月21日下文废止了该项目部,但七阎王山开发公司仍继续施工。2011年2月,被告人王孬蛋为牟利,私自刻制‘广州省++++++第++++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印章1枚,并利用这枚假印章先后于当年4月、5月分别与江苏省九大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告、陕西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收取上

述公司质保金合计42万元。”。王孬蛋在申请人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身份,利用私刻的公章骗取原告签订经济合同,并将原告缴纳的质保金用于维持其私自成立的项目部运作,甚至在被政府明令废止后,仍然顶风作案,伪造开工典礼,让其他人相信自己伪造的身份和被废止的项目,企图骗取更多的钱财。且根据(2016)北证民字第12352号公证书;久光县森林公安局关于“七阎王山等景区违法伐树”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等一系列证据,均可以明确得知,王孬蛋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行骗手段成功的骗取了大量钱财,同时还伴随着其他犯罪活动。原告仅仅是无数受骗者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恳请贵院恢复对恢复对(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的审理,并根据(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广州省久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第++++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7日

《管理体系》之不符合项和不符合报告

不符合项和不符合报告 现场查证主要是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现状,对照标准条款的要求,查证其符合性和有效性,发现不符合项,并开具不符合报告。 1、什么是不符合项 不符合项就是某一客观事实不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这里所指的标准就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所规定的要素的基本要求,一般不符合项的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标准要求的但未写到或写到了但内容不符合标准条款的要求,即符合性不符合。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符合标准条款的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实施,文件写到了,但未做到,即实施性不符合。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完全符合标准条款要求,也按体系文件实施了,但实施后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文件实施了,但无效,即有效性不符合。 2、不符合项性质的判定 不符合项性质分类的原则是依据不符合项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不纠正可能造成的后果,不符合性是系统性、全局性的过失还是个别的或局部的问题。一般分成两类: 1)严重不符合项 ?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的失效。如某一要素的要求,在多个关键过程重复出现失效的现象。例如,在多个部门或多个活动现场上均发现有不同版本的文件同时使用,这说明文件管理失控,而且在体系实施过程中也未加以纠正。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果一部门或活动现场,有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但运行过程未按规定要求实施,以致于多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未能加以纠正。 ?体系运行是按规定要求实施,但仍多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未查明原因,也未采取有效的措施。 2)轻微不符合项 ?审核中的发现对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体系文件要求或体系实施有效性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问题。如缺少一次培训记录等。 ?对保证所审核区域的体系有效实施是次要的问题。 第三方审核(外部审核)对审核发现中的问题,其不符合性质的判断,对审核结论有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受审核方能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当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了不符合项不要急于表态、下结论,要慎重,而且,要进一步查证,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据。对涉及到严重不符合项尚需征得审核组长或审核组其他成员的看法。 3、不符合项报告 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规定要求编写不符合项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不符合事实的描述 2)不符合条款的要求 3)不符合性质的判定 4)审核员签名 5)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

使用假公章,所签合同仍有效!

使用假公章,所签合同仍有效?你怎么看? 一、王更新(化名)为某某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王更新(化名)因投资福建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周思婉(化名)融资,周思婉(化名)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王更新(化名)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王更新(化名)也分别向周思婉(化名)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王更新(化名)。 二、2014年4月30日,周思婉(化名)、王更新(化名)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王更新(化名)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王更新(化名))同意甲方(周思婉(化名))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华鑫公司、某某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协议书》签订后,王更新(化名)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周思婉(化名)抵作借款本息。 三、周思婉(化名)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王更新(化名)还本付息,华鑫公司、某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周思婉(化名)的诉请。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某某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王更新(化名)私刻某某公司印章,并在向周思婉(化名)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 某某公司败诉原因其实与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很多误解有关:王更新(化名)虽然不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有王更新(化名)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王更新(化名)在某某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周思婉(化名)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法院认为王更新(化名)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某某公司应对王更新(化名)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审不符合报告及整改

内审不符合项报告 受审部门生产部部门负责人陪同人员 发生问题 车间审核员审核日期 地点 不符合项描述: 在生产车间半成品储存区有多种型号,未发现物料状态标识,不符合标准8.5.2标识和可追溯性“需要时,组织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识别输出,以确保产品和服务合格”。 ■IATF16949:2016 □GB/T19022 □GB/T24001 □GB/T2800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手册/程序/其它文件 不符合类型:■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负责人/日期:审核组长确认/日期:20160518 不合格原因分析: 1.相关人员对标准的学习理解不到位; 2.《标识可追溯性控制规范》规定不明确; 纠正措施: 1.对《标识可追溯性控制规范》进行修订,主要是“5.2生产过程状态标识”,明确控制内容 2.对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IATF16949:2016中8.5.2条款。 计划完成日期: 20160528 负责人:审核员/日期: 措施执行记录(填写措施实施情况及完成日期) 1.已在2016年5月23日下发《文件化信息制修废通知单》;对《标识可追溯性控制规范》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 2. 已在2016年5月24日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见附件2) 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纠正措施验证: 上述的措施均已在2016年5月28日前完成,并附带了相关的见证性材料,对YOUGU 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检查,标识到位,整改充分有效。 跟踪验证结果: 纠正有效纠正无效 纠正措施计划有效纠正措施计划无效 纠正措施实施有效纠正措施实施无效 审核员/日期: 20160528 :附件1:文件信息制/修/废申请通知单

实验室评审不符合项实例

4.5缺少省计量院资质证明及评价计录 4.9 记录表无受控编号 5.1.3 无培训计划 5.1.5安程程档案内容不全 5.2.2 检测车间无温湿度计 5.3.1缺少路试制动仪指导书 5.4.4路试制动仪无人员授权 5.4.5路试制动仪档案内容不全 5.5.3(1)无检定计划 5.5.3(2)声级计未标定 4.1.102009年度质量监督记录未体现监督对象 4.3JTG E60-2008标准没有受控标识 4.5未提供满城县计量所资质材料 4.62009-1026-001号委托单缺少检验依据信息 4.9(6)2009-0521-001原始记录无加荷速度、样品状态描述无养生条件信息 5.2.3(1)化学危险品存放未做到双锁双控 5.3.2(2)未见JTG E60-2008标准的确认记录 5.4.4万能试验机授权书无授权人签字、无授权日期等信息 5.4.6三米直尺无状态标识 5.4.8未见2009-2010年度期间核查计划 5.6.7水泥样品直接贮存在铁皮罐中,不满足要求 5.7.2(1)2009年10月沥青三大指标比对试验结果未进行分析 5.8.2(c)2009-0518-001报告无页码标识 5.8.2 (e)2009-0607-001沥青三大指标无具体检测方法 4.3技术记录表格无受控标识 4.5无2010年合格服务方、供应商评价 4.6 编号KY-HT-0901合同无评审记录 4.9(4)090836记录中无细度试验过程记录 4.9(6)编号091350记录无养护条件样品状态描述等信息。 4.11 无2010年管理评审计划 5.1.5 魏克家档案中无身份证、内审员证04年以前的工作经历07年以后的培训记录5.2.3 无急救箱等安全处理措施 5.2.5 水泥室中的跳桌安装位置对其它试验有影响 5.3.1 编号091350记录中使用JGJ/T27-2009不正确 5.3.2 无新项目GB18242-2008的新工作开展记录 5.4.1 无细度试验用分度值0.01克天平 5.4.4 无设备操作人员授权书 5.4.6 砂、石试验筛无状态状态标识 5.4.8 无砼标养室的期间核查计划及记录 5.6.6 编号091678试验样品标识不惟一

私自刻公章违法吗

私自刻公章违法吗 对于我们来说,现在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更多的人愿意选择创业的模式进行发展,那么在现在的企业中,很多的决定,命令的下达都是以法人为代表,公司行使公章公示给大家,那么对于章,很多人不了解,私自刻公章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一、私刻公章是犯罪吗 私刻假章并使用是私刻公章罪,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 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二、企业公章管理注意事项 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开管理。

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核心提示: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长城公司据以主张主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等。一般而言,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此外,本案中,原债权银行多次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华星公司送交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有明确记载,主债务人及华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并且加盖公章进行确认。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实际发放。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原始放贷的汇款凭证关键证据为由主张主债务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左朋仕与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左朋仕经选举当选为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左家沟村委)主任,任期三年。左朋仕任期届满后仍持有左家沟村委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共三枚。2002年11月,新一届左家沟村委选举产生,左家沟村委要求左朋仕交接上述三枚公章,左朋仕未进行交接。左家沟村委遂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莒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朋仕返还公章并赔偿损失1000元。 [裁判要旨] 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朋仕任期届满后无权继续履行村委会主任之职责,应履行交接各项公务的义务。左朋仕的不作为系对左家沟村委合法权益的侵害,左朋仕持有公章拒不交还,妨碍了左家沟村委的工作,应酌情予以经济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莒县法院作出(2003)莒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一、左朋仕返还左家沟村委公章及民主理财公章各一枚。二、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经济损失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及案件实际支出费用200元,由左朋仕承担。 左朋仕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不应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该案属行政争议。本届村委会

和上届村委会因公章使用引起的争议,不应使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案由,应属行政争议的处理范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2、一审判决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1000元于法无据。就本案实质内容来看,主要是上届村委会持有公章是否合理合法,新的村委会是否有权索要村委会公章。新的村委会并没有受到1000元的损失。3、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一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左家沟村委找到左朋仕,说要撤诉,致使左朋仕未到庭参加诉讼陈述理由。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左家沟村委的诉讼请求。 左家沟村委答辩称,左朋仕于2002年4月任期届满后仍持有村委会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2002年12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左朋仕拒不与新村委会交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左朋仕任期届满后,理应将所持公章交接给新一届村委会,其占有村委会公章拒不交接,侵犯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村委会有权对左朋仕提起诉讼,以维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左朋仕拒不交出公章,致使新一届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给村委会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其理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立案后,左朋仕曾找到村委,以交出公章为由要求村委撤回诉讼,但开庭之前,左朋仕仍拒不交出公章。因此,一审判决并未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本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内审不符合项报告写法

不符合报告 编号:08-02-03受审核部门 审核依据 不符合种类 不合格描述: 公司工艺文件CKJ1128号规定:工艺卡规定:将定子放入烘箱,使温度漫漫升到120℃(升温速度不大于30℃/小时),在120±5℃时保温1.5—2小时,并让定子在烘箱中自然冷却至50—60℃,然后放入浸漆池中….等 审核组长到电机分厂的浸漆车间审核,在定子预烘的烘箱旁,几个工人正将定子从烘箱中往外搬,审核组长注意到这台烘箱温度指示在120℃左右便看了一下预烘工序的工艺卡“这些定子不需要在烘箱中自然冷却吗?”。 以上事实不符合ISO9001:2008标准第7.5.1条要求及公司上述文件的要求。 审核员:审核组长: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原因分析: 主要是生产部负责人对工艺纪律的执行意义理解不够,认为工作较多且平时由有所监督,对记录的的认识缺乏理解。 被审核部门负责人:日期: 纠正措施: 组织技术质量部、等负责人按《工艺纪律规定》对各生产车间进行逐项检查,并作好记录。 被审核部门负责人:日期: 纠正措施跟踪情况: 措施有效实施情况良好。

审核员:日期: 配套分厂审核日期2009.12.10编号01□ISO9001:2008条款号:7.5.1□被审核方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法律、法规 □严重□一般 不符合报告 编号:08-02-03 受审核部门 审核依据 不符合种类 不合格描述: 公司文件《检测仪表控制程序》第4.3.1条规定:每年十二月技质部编制下年《检测仪表周期校准计划》,各部门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校准: a)对需外校的设备,由专人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并出具校准报告。 b)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设备,编制相应的《内校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使用设备、验收标准及校准周期等内容,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由质检部实施并填写《内校记录表》。 在总装检验工序检查时发现,该工序使用扭力扳手校验合格证有限期为2009/1012。 以上事实,不符合ISO9001:20080标准第7.6条款和公司上述文件的要求。 审核员:审核组长: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原因分析: 主要是仪表管理人员对仪表校验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所致。

单位负责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单位负责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A公司的负责人B私刻公章与与债权人C签订借款合同,C根据B 的要求将借款汇入B个人开立的账户,后B将借款用于自己另外投资的公司人员工资发放、偿还借款等。后B因伪造印章罪等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对C的还款责任呢? 首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在B涉及犯罪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前述观点值得商榷。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显然与B以A公司的名义向C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B伪造印章侵犯的A公司正常活动声誉,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声誉的侵犯。而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A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在查明合同是否有效、双方过错程度等事实基础上作出,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如果驳回起诉,C的权益如何保障? 即使C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途径就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诉讼请求本身也可以单独提出。况且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B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经被依法判决,在此情况下再驳回C的民事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依据。 我们认为,本案应当根据前述规定的第十条,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继续审理。

关于本案中B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观点认为B作为A公司的负责人,以A公司的名义与C签订借款合同,C出于对A公司以及B作为A公司负责人的信任,当然认为B所持A公司印章为真印章,因此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有效,A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的实质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只不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已。而在本案中,B作为A公司负责人是有代理权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而在本案中,C作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A公司,却将借款汇入B的个人账户,难言没有过世。而且B通过犯罪手段(伪造印章)以A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从C 处骗取款项供自己使用,B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况下,B以A公司的名义与C签订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本案中,作为合同一方的B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的所盖印章并非其真实印章,也即签订借款合同并非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对B公司而言,应为借款合同没有成立,对B公司也谈不上法律约束力可言。当然,B作为A公司的负责人是有权代表A公司的,其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应视为A公司的签字,对A公司应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B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为自己谋取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为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九民纪要30-53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

内审不符合项分析报告范例

内审不符合项报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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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报告 受审核部门审核日期2011.08.23 编号01 审核依据□ ISO9001:2000条款号:7.5.1 □被审核方质量体系文件 □合同□法律、法规 不符合种类□严重□一般 不合格描述: 公司文件《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第4.1.4条规定:生产部根据产品的有关工艺文件,指导各生产车间工序进行产生,并按《工艺纪律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工序的实施情况进行工艺考核,将有关结果记录在《工艺纪律考核表》内。 在生产部现场检查发现,有关人员未按工艺要求进行产品的定职管理且工装也无对应的修复记录。 以上事实不符合ISO9001:2000标准第7.5.1条要求及公司上述文件的要求。 审核员:审核组长:被审核部门负责人: 原因分析: 主要是生产部负责人对工艺纪律的执行意义理解不够,认为工作较多且平时由有所监督,对工艺管理的的认识缺乏理解。 被审核部门负责人:日期: 纠正措施: 组织技术部、办公室等负责人按《工艺纪律规定》对各生产车间进行逐项检查,并作好记录。 被审核部门负责人:日期:

纠正措施跟踪情况: 措施有效实施情况良好。 审核员:日期: 不符合报告 编号:08-02-03 受审核部门技术部审核日期2007.12.30 编号02 审核依据□ ISO9001:2000条款号:7. 6 □被审核方质量体系文件 □合同□法律、法规 不符合种类□严重□一般 不合格描述: 公司文件《检测仪表控制程序》第4.3.1条规定:每年十二月技术部编制下年《检测仪表周期校准计划》,各部门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校准: a) 对需外校的设备,由质检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并出具校准报告。 b) 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设备,技术部应编制相应的《内校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使用设备、验收标准及校准周期等内容,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由质检部实施并填写《内校记录表》。 在电镀车间镀锌厚层检查工序时发现,该工序使用的测厚仪没有校验合格记录。 以上事实,不符合ISO9001:2000标准第7.6条款和公司上述文件的要求。 审核员:审核组长:被审核部门负责人: 原因分析: 主要是仪表管理人员对仪表校验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所致。 被审核部门负责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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