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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1.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任何连续两级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2.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一审案件中的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以外,一般应由3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成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及审判业务骨干,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主要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执法情况,提出本院审判工作中的改进办法;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等。审判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4.审判监督制度。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

5.回避制度。在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是自己或其

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在这些情形下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业务楼(临建活动板房)剖析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业务楼工程 临建活动板房搭拆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雁塔法院审判楼工程项目经理部 编制时间:年月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1.1. 工程基本情况 (1) 1.2. 各责任主体名称 (1) 1.3. 临建活动板房搭建情况简介 (1)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1) 3. 编制依据 (1) 3.1. 编制目的 (1) 3.2. 编制依据 (2) 4. 施工准备 (2) 4.1. 活动板房搭建特点 (2) 4.2. 技术准备 (2) 4.3. 现场准备 (3) 4.4. 进场材料 (3) 4.5. 主要机具 (3) 5. 施工工艺 (4) 5.1. 工艺流程 (4) 5.2. 基础施工 (4) 5.3. 地梁安装 (4) 5.4. 立柱安装 (4) 5.5. 楼面一字梁系统安装 (5) 5.6. 走道系统安装 (5) 5.7.外墙板安装 (5) 5.8.窗户安装 (5) 5.9.门安装 (6) 5.10.屋面系统安装 (6) 5.11.木夹板安装 (6) 5.12.内隔墙板安装 (7) 5.13.电气线路安装 (7)

5.14. 拆除 (8) 6. 质量控制 (8) 6.1. 钢构件安装质量要求 (8) 6.2. 墙板与屋面瓦安装质量要求 (9) 6.3. 门窗安装允许偏差 (10) 6.4. 五金件安装质量要求 (10) 6.5. 木夹板安装质量要求 (10) 6.6. 内隔墙板安装质量要求 (10) 7. 安全、文明施工 (11) 7.1. 安全施工 (11) 7.2. 文明施工 (11) 8. 检查验收 (12)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五)项目业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一)编制依据: 1、《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 3、《国家“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纲要》 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5、《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 (二)编制范围:

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了市法院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了建设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了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根据现有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选址、工程建设方案、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招投标方案,对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并制订资金筹措方案,进行项目的效益分析和社会评价及风险分析。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职能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抓住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努力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司法行政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司法审判、司法改革提供全方位的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 结合XX市及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推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2)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3) 四、项目单位情况 (6)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7) 一、项目建设基本思路 (7)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 第三章项目选择及建设条件 (10) 一、场址选择 (10) 二、建设条件 (11) 三、建设场址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13) 四、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13) 第四章建筑工程 (14) 一、平面方案 (14) 二、竖向设置 (15) 三、立面设计 (16) 四、建筑工程 (16) 第五章公用工程 (19) 一、给排水设计方案 (19) 二、电气设计方案 (22)

第六章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及消防 (26) 一、环境保护 (26) 二、职业卫生安全 (29) 三、消防 (30) 第七章节能方案 (33) 一、节能概况 (33) 二、能耗指标分析 (34) 三、节能措施 (35) 四、节能效果 (38)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0) 一、组织机构 (40) 二、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培训 (42) 三、项目组织管理 (42) 第九章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43) 一、建设工期 (43)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3) 三、实施进度表 (44) 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5) 一、投资估算 (45) 二、资金筹措 (49) 三、资金使用管理 (49) 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 (50)

一、招投标范围 (50) 二、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50) 三、招标基本情况表 (51) 第十二章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52) 一、经济效益评价说明 (52) 二、运行费用效益分析 (52) 三、社会效益分析 (53) 四、税收 (53) 第十三章社会评价与风险分析 (54) 一、社会评价 (54) 二、风险分析 (57) 三、结论 (58)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法院内部监督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法院内部监督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法官独立是其应有之义。《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审判权力逐步下放,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可喜之处。但同时,司法腐败也正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平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独立应当是有限的,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是必要的。本文通过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与价值基础、法院内部监督的涵义与功能、当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内部监督之间的矛盾、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统一性进行论述,期望能为处理好当前“放权”和监督的关系、为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真正落实献出绵薄之力。 主题词:独立审判,内部监督,公正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没有审判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但这并不排斥对审判的监督,而且需要后者来保证其价值的实现。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一方面要从体制上、制度上保障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内部监督机制,以在对审判权形成有效制约的同时不致侵犯审判独立。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价值基础 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国家 的宪法中作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审判独立或者说是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对其直接予以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7条规定,“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时候,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只服从法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处理民事案件。”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指法官在审判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他人和个人私欲的干涉,惟法是从。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两重含义,其中,相对内部监督而言的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法官无论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定证据的可采性,还是对某一程序事项作出裁决,都应依法律规定进行,法官的裁判应建立在程序过程、法律和良心之上,不受其他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影响。《司法独立宣言》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内部独立,即“在作出判

高二政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2

第三课国家机关以民为本 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第一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教师讲解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以及质疑和探究学习的方式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相关基础知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人民法院的声像、图片等资料;制作课件等。 学生准备:预习本框知识,有条件的学生可检索、查阅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以及收集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 立法机关 【图片展示】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省略) 师:这是一张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在图上我省略了部分机构名称,有谁能说出这些1、2、3、4、5处分别应该填什么? 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最高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法院;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 【教师归纳】 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被合称为“一府两院”。(补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而国家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下属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等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

人民法院综合楼组织设计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建筑概况 工程名称: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 建设单位: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 设计单位:市玻璃纤维研究 建设地点:市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 建筑面积:13673.8m2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13层(含地下室)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位于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主楼为剪力墙框架结构12层,裙楼为框架结构3层,其中包括地下室一层。楼平面总体呈凸形,裙楼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0.9米,设主要为审判区、办公区,其中一层大厅中部采用二层高度的共享空间,利用穹顶采光。地下一层为车库及人防部分。主楼建筑面积13673.8平方米,建筑高度为46.4米,主要为办公区,地下一层为设备用房。 本工程建筑外立面设计整体体现了时代感,其基座部分采用深灰色花岗岩贴面,裙楼外墙面大部分设计为实墙面,用银色铝塑板饰面;主楼南立面考虑采光,为蓝色全玻璃幕墙设计,其于墙面为铝色金属漆饰面。 本工程各部建筑作法: 楼地面:地砖地面、花岗岩地面。 墙面:乳胶漆墙面、瓷砖墙面、水泥砂浆护角。 外墙面:花岗岩贴面,银色铝塑板和仿铝板金属漆,全玻璃幕墙。 屋面: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含刚性层) 不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用30厚聚苯乙烯板粘贴水泥防水珍珠岩找坡。 门窗:外窗为铝合金镜面玻璃窗 外门为不锈钢全玻门 电梯:选用三菱电梯 (2)、结构概况 本工程抗震设防为七度,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防火等级为一级。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场地土类别为二类土。

根据地质勘测报告提供的资料,决定选用⑥—2层为桩尖持力层,桩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700mm,桩底部最大轴力为7700KN。 本工程基础为承台整板基础,承台高1600mm、2100 mm底板厚400mm,本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为地下室C40,抗渗等级为S6,一至六层C40,七层以上为C30;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级,无收缩水泥配置的混凝土。 本工程钢筋:ФⅠ级钢,ФⅡ级钢。 根据设计,钢筋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d>22采用焊接,d>25采用机械连接。钢筋搭接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均参考图集。 本工程砌体采用±0.00以上外墙及楼电梯间墙:MU10KP1型多孔砖;墙用MU10KM1型多孔砖,20%<孔洞率<35%,砂浆M5混合砂浆。 ±0.00以下地下室砌体用MU10机制标准砖。砂浆M5水泥砂浆。墙体沿柱高每500设2Ф6拉结筋深入墙1000 mm。 (3)、工程特点 本工程为框剪结构13层高综合楼,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水位较高,在基坑土方开挖时要分层、均衡进行,边坡支护及防水措施要可靠。 在建筑设计上采用了大面积玻璃幕墙、裙楼中庭穹顶、顶部设计了钢结构圆型装饰。 基础工程中,因承台深,平面尺寸大,在基础混凝土浇筑时要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 后浇带施工为结构施工部分的重点,在施工方案中要详细编写。 结构上考虑到裙楼大法庭净高较高,设计上采用两根预应力梁、四根预应力柱。预应力梁、柱的施工是本工程结构施工中一重点。同时由于净高较高,施工时支模脚手架要特别进行设计,编写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保证支模脚手架的稳定性。 (4)、特殊关键工序技术措施 土方开挖时因地下水位较高,开挖前要作好场地标高测量,设计开挖路线,分层开挖深度,基坑降、防水,边坡支护措施。 基础混凝土浇筑时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大体积混凝土要先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温度计算,浇筑时采取分层浇筑,作好混凝土的测温监控。

XXX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3) 1.1 项目建设概述 (3)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3) 1.3 项目建设的原则 (4) 1.4 项目建设的依据 (4) 第二章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6) 2.1 项目背景 (6) 2.2 建设必要性 (6)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 (7) 3.1 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 (7) 3.2 建设内容 (7) 3.3 建设标准 (8) 3.4 建设规模 (8) 3.5 建筑工程 (8) 第四章社会环境与建设条件分析 (11) 4.1 社会环境 (11) 4.2 建设条件 (11) 4.3市政配套条件 (14) 4.4 综合布线系统 (15) 第五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7) 5.1进度安排原则 (17) 5.2 进度安排计划 (17) 第六章环保节能消防绿化及安全 (18) 6.1 环境现状 (18) 6.2 环境影响 (18)

6.3 环境保护措施 (18) 6.4 节能 (20) 6.5 消防 (21) 6.6 绿化 (21) 6.7 安全 (21)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标 (22) 7.1 项目管理 (22) 7.2 工程招投标 (23) 第八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26) 8.1 投资估算 (26) 8.2 资金来源 (29) 8.3 资金使用计划 (29) 第九章项目可行性评价 (30)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建设概述 (1) 项目名称:XX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2) 建设地点:XX县XX路西侧,XX路北 (3) 建设性质:新建 (4) 建设内容:审判法庭及配套办公用房 (5) 建设规模:面积4000平方米 (6) 建设投资:计划总投资720万元 (7) 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720万元 (8) 建设工期:16个月 (9) 项目管理部门:XX县人民法院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XX县人民法院XX年X月X 日成立。办公楼位于XX路X号,XX年建成,办公区面积1130平方米。目前,全院行政编制XX人,实有人数XX人。领导编制X人,实有领导X人,审判人员XX名,具有法律本科文凭的XX人,法律大专文凭的XX人。全院共由X 个民族构成,其中XXX族XX人,汉族XX人,XXX族X人,XXX族

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羁绊与出路_叶青

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作者简介:叶青,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 A 01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彭建波法官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徐明敏法官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①徐隽:《周强在全国高法院长会议上指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人民日报》2014年1月14日。 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羁绊与出路* 叶青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200020)摘要: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主审法官成为了本次改革的核心词汇,也是贯穿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改革三大任务的突破口。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制度设计无法实现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必须对审判权主体、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权配套机制进行重新定位与设计。首先,作为审判权主体的主审法官应具有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司法能力。其次,应从职能定位、人员组成、议事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审委会制度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进行重新设计。最后应构建科学的主审法官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主审法官;审判权独立;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5)01-0060-08 随着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①主审法官成为了本次改革的核心词汇,也是贯穿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改革三大任务的突破口。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到要“紧紧抓住健全审判责任制这一关键点”,“完善主审法官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进以主审法官为审判主体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成为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构建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主审法官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确保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而达到祛除司法行政化,提高司法公信、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 2015年第1期 ·专论DOI:10.15984/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3436361.html,ki.1005-9512.2015.01.007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和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法院的独立。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进具体行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裁决过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法官独立。即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因此,确立并完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切实树立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却面临诸多困境。 在我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国家行为是一种“大一统”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更是被视作一种“官治”,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就间接导致了在现今中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民告官”,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项挑战而非常态。此外,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经费、人员任命等方面确实与行政机关紧密关联。其经费的来源完全受地方财政和行政机关领导控制,其人员的出入也受制于地方党委组织和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特别是当法院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决定其必定与地方的行政机关息息相关,法院在受理直至审判的的过程中都很容易会陷入两难的境地。所以,这类行政诉讼案件通常最后会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的本质外裹上司法的形式外衣,即通常最后以行政相对人撤诉或和解的形式不了了之。 要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切实得到保障,我认为改革的重点应该在建立一套完备的独立的司法系统,将人民法院的经费和人事从地方行政中剥离出来,减少直至逐渐消除地方行政对人民法院的实际控制权。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出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财政拨付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缺乏统一的事

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项目摘要 一、项目摘要说明 1、项目名称 XX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 2、项目建设单位 XX人民法院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新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项目建设地点 X##区G1地块 5、项目建设年限 项目建设期二年。2009年7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1月开始建设,2011年12月底竣工验收,2012年投入正常运行。 6、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新增建筑面积共15000平方米,新增建筑物为审判综合大楼;新增设备主要有:电梯2部、数码摄像监控系统1套,徽机局域网络系统1套。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2190万元,设备购置投资额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额128万元,预备费132万元。 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430万元,单位自筹270万元,建设资金分两年使用。 8、效益分析 本项目为公益性项目,建成后能每年审判、执行各类案件4000件;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审判环境,将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效率,及时调处各类纠纷,以及创造性地开展法院各项工作,提供广阔的服务平台和到位的物资保障。

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规范》 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2]259号文《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3、X中级法院《建设现代化法院五年实施纲要》 4、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 5、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X位于##的南大门,是具有光荣历史传统的革命老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X法院地处X的中心城区,成立于1949年9月,座落于X 阳明路2号,占地面积仅5亩。该院曾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设了一栋六层高,仅有1800平方米,集办公和审判为一体的楼房,当时X法院仅有三十几名干警,年收案只有四五百件。而今,该院已有在编干警88人,每年审执的案件近4000件,约占整个X基层法院受案总数的1/5。但由于X法院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狭小,无处建房,全院干警只有拥挤在一栋楼房办公、办案。并且该楼房因长期缺乏资金维修,部分墙体老化裂缝,墙面天花板粉尘经常脱落,雨天渗水严重,不但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还危及到干警的人身安全。如此办公环境和条件,与该院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符的,同时与形势的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失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法发〔1993〕40号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 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们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了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并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存在诸多弊端。建立健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对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概述 早在思想启蒙运动时期,法国的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鸿篇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独立行使的原则,即他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在西方得到了确立。法院的审判权是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而行使的,这就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理论渊源。后世欧美许多国家都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强化司法独立,强调法院的审判独立。审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逐渐被各国认可并确立起来。 在我们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权限独立行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审判权只有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从而为化

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症下药,以确保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二、我国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 近代中国通过仿效西方,设置司法审判机关,配备相应审判人员,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统的以审判独立为原则的近代审判权体系。不过,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与行政并没有完全的分开,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已经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这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是少有的现象。 今天,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努力寻求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期使法院的审判权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与落实。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特别是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背道而驰。

XXX高级人民法院大楼网络系统设计方案

XXX高级人民法院网络系统设计 解决方案

第一章前言 ........................................................................................................................................ - 2 -第二章需求分析 ................................................................................................................................ - 3 -第三章总体建设方案 ........................................................................................................................ - 4 - 2.1方案设计原则 (4) 2.2方案建设目标 (5) 2.3整体网络架构 (6) 2.4网络详细设计 (7) 2.5局域网设计方案 (7) 2.6网络层安全设计方案 (10) 2.6.1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 10 - 2.6.2网络层安全解决方案 .................................................................................................. - 12 -2.7终端信息安全管理设计方案 . (18) 2.7.1网络接入管理解决方案 .............................................................................................. - 20 - 2.7.2补丁分发解决方案...................................................................................................... - 21 - 2.7.3桌面终端管理.............................................................................................................. - 22 -2.8统一网络管理平台设计方案(先请咨询邓霄博).. (22) 2.8.1网络管理的必要性...................................................................................................... - 22 - 2.8.2网络管理解决方案...................................................................................................... - 22 -2.9整体方案特点 . (26) 2.9.1网络结构安全可靠...................................................................................................... - 26 - 2.9.2网络终端安全管理...................................................................................................... - 26 - 2.9.3网络精细化管理.......................................................................................................... - 26 -2.10硬件配置建议 . (27) 第四章产品介绍 .............................................................................................................................. - 28 -第五章案例介绍 .............................................................................................................................. - 29 -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 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一、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 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不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荡然无存了,并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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