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陈兴良讲座关于三阶层体系

陈兴良讲座关于三阶层体系

陈兴良讲座关于三阶层体系
陈兴良讲座关于三阶层体系

陈兴良教授:今天晚上很高兴来到北航法学院作讲座。今天晚上我讲的题目,刚才郑老师作了介绍,就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当然刚才郑老师介绍的主要是犯罪构成,我在今天晚上的讲座当中,实际上是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犯罪构成,第二个是方法论。我认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讨论犯罪构成,才能使我们对犯罪构成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功能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

刚才郑老师也提到了,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苏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苏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苏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苏俄刑法学基础之上的这样一套犯罪构成的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的刑法知识面临着一种转型。在刑法知识转型过程当中,我认为我们面临着这样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所谓在中国刑法领域的去苏俄化,这是我提出一个命题。我认为我们的刑法应该去苏俄化,应当反思和清理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苏联引进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这一点,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围绕着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尤其是围绕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问题,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一种状态。郑老师提到我们北大前两年专门围绕着犯罪论体系进行过学术研讨。上个礼拜,中国政法大学也专门召开了一个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研讨,有俄罗斯、日本、美国、德国和台湾学者来参加,当然也有一些国内学者参加。因此对于中国当前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目前可以说正处在这样一个百家争鸣的状态。我个人是比较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应当去除四要件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我个人认为应当直接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然我的这样一些想法,可能在国内刑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是不赞

同的。之所以不赞同,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已经用了好几十年了,现在已经广泛地被司法实务人员所接受,用得好好的,干嘛不要呢?为什么要引进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这里面实际上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做个比较。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大塚仁曾经就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提出过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逻辑性,第二个标准是实用性。在判断任何一个犯罪论体系的时候只有这两个标准:首先是要看它是否具有逻辑性,然后再来看这样一种犯罪论体系能否在实践得到真正的运用,也就是实用性。在这两点当中,我认为逻辑性是基础,只有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才能考虑实用性。这里所谓的逻辑性,实际上指的就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方法论。因此我想首先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一个比较,然后就通过犯罪构成体系来完成的或者实现的定罪过程以及它的思维方法,即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作一阐述。

关于我国现在所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大家可能比较熟悉,这四个要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客观的方面,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主观的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等这样一些罪过的内容。这四个要件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关于这一点,我过去曾经说过我国现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互相依赖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一种耦合的关系。比如说,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这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一个是主观要素。在我们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当中,一方面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离不开主观上的故意;另外一方面主观上犯罪故意同样也离不开犯罪行为,两者是互相支撑、互相依存的。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就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同样如果犯罪故意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行为。由于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四要件之间并没有一个逻辑上的顺序关系,不存在一个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哪一个有就可以接着再找另外一个,也就是它的这样一种寻找犯罪成立要件的过程并没有按照一个严格的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来确定,往往是哪一个有就先确定哪一个,然后再去找另外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有罪的判断。因此我们说,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实际上采用的是对犯罪分析的方法,它往往是以假定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对犯罪的内部要素作一个解释,解析出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都有了就构成犯罪。我们打一个比喻,就像切西瓜一样,如果把犯罪看作是一个西瓜,这西瓜摆在我们面前,我们想看看西瓜里面有什么东西,那么一切两刀四块,就是犯罪的四个要件,合起来就成了一个西瓜。这样一套思维方法往往是在做判断之前已经假定犯罪存在了,在这个基础之上来对犯罪相关的要素作某种分析。

我们再来看一下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主要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面,主要是讨论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客观的构成要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在某些特定犯罪当中的时间、地点等等这样一些要素。然后再来讨论违法性,违法性指的是对已经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再来做某种事实判断。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法益侵害性,看是否存在法益侵害性,如果没有法益侵害性就应当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因此在违法性当中主要讨论的是违法阻却事由,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以及其它一些非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样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是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在定罪过程中被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在具备了违法性的基础之上,再来考察有责性。有责性主要是一种主观上的考察,看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过失,是否具备责任能力,在这种基础之上,再来进行主观归责的考察。主观的归责要素包括期待可能性和违法性认识。在这个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大家可以看到这三个要件是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也就是首先必须要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只有在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之上,再来作违法性判断,在具备了违法性以后,再来作有责性的判断,只有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最后才得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因此,按照三阶层的这样一种犯罪构成来定罪,有罪的结论是最后才出现的,这样一个定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那些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的过程,由此而给无罪辩护留下了广阔的空间。这样一种思维方法,它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在三阶层的犯罪论当中,这几个要件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存俱存、一无俱无的关系,不是互相依存的关系,而是层层递进的关系。首先要看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构成要件该当性都不具备,就根本不可能进入到犯罪的范围里面来,就被定罪过程所排除。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再来看是否具备违法性,因此违法性的判断是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前提,如果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存在,就不能进入违法性判断。在违法性的判断当中,再把那些违法阻却事由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只有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那么它不仅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且也具备了违法性。然后再最后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有责性,有责性的判断它是以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作为前提的。在有责性的判断里面,主要是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只有三者同时具备,一个行为最终才构成犯罪。

通过两种构成要件的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如果是有罪,那么它必须是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如果是无罪,那么它必然是四个要件同时不具备。因为这几个要件是要么都有,要么都无,四要件都具备就构成犯罪,如果不是犯罪就是四个要件都不具备,只有这两种可能性。但是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犯罪是相同的,都是同时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比如说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不构成犯罪,在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不构成犯罪里面,又可以具体分为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但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如果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有可能不具备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如果具备了违法性,还有可能不具备有责性而不构成犯罪。在不具备有责性不构成犯罪里面,又有不具备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备主观故意的不构成犯罪,如此等等。所以不构成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只要有一种理由就可以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因此,这种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为司法人员认定犯罪严格地确定了某种步骤,应该先去考察什么,后去考察什么,由此来规范定罪活动。按照三阶层的这种犯罪论体系来认定犯罪,能够在更大限度上保障定罪的正确性,而按照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认定犯罪,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也能够解决有罪无罪的问题,但是在某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中,可能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

我们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的著作当中曾经举过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如果甲、乙

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他从报纸上看到报道,有一条航线上的航班最近经常失事,他想如果弟弟乙正好坐在这飞机上,飞机失事,弟弟死了,他就能够独吞遗产,因此他就经常给弟弟买飞机票,让弟弟去乘经常失事的这个航班到外地旅游或者出差,对此弟弟并不知情,就经常坐这个航班。后来果然有一天弟弟所乘坐的这个航班失事,弟弟死了。像这样一起案件要想用外面的证据来证明是不太可能的,但后来哥哥突然良心发现了,向警察局去自首。那么现在我们就面临一个问题,哥哥甲这种情况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这样一个案件,我们看看采用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考察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如果我们按照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考察,因为在考察的时候并没有要求先确定哪一个有或没有,然后再来看另外一个有或没有,因此一般来说,为了定罪我们总是找最容易定罪的那个要件。在这个案件当中,和犯罪最接近的是一种什么呢?就是他的主观上的故意。因为他想让弟弟死,因此我们就很容易把这样一种想法说成是他有杀人的故意,然后再来看他给弟弟买飞机票的行为,正因为他让弟弟坐这个航班,结果航班出事,弟弟死了,因此他有杀人行为,这种行为和他弟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他不给弟弟买飞机票,弟弟不在这航班上就不会死,因此这个死亡结果是由于他的这样一个行为造成的。这样的几个要件都具备了,就容易得出哥哥甲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这样一个结论。如果我们按照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进行考察,就不能随便地去确定哪一个要件。首先要看构成要件该当性,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面,首先要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也就是是否有杀人行为。在考察是否有杀人行为的时候,是离开他的主观故意来考察,也就是首先考察客观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把甲给他弟弟买飞机票的行为看作是或者认定为刑法当中的杀人行为?刑法当中的杀人行为,应该是指在这种行为当中包含着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这样一种行为才能认定为是一种杀人行为。尽管哥哥甲买飞机票这个行为和他弟弟飞机失事死亡这个结果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这样一种条件关系,但是我们首先要看他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包含着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显然这种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在这个行为当中并不具备,也就是说,这种飞机失事是非常偶然的,它的概率是很小的。尽管他主观上想利用飞机失事使弟弟死,但这个飞机失事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不是他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如果他希望弟弟死,在飞机上安一个炸药,等飞机起飞了引爆,那么这个行为和他弟弟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这个行为本身包含着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显然在这个案件当中,这种行为所包含的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是不存在的。既然构成要件该当的杀人行为都没有,那么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就不需要再考虑,也就是说定罪的过程就中断了,因为没有行为,后面再也不需要考虑。因此根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就很容易得出在这个案件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这样一个结论。由此可见,对相同的案件,这两套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为什么按照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就容易得出有罪的结论呢?主要的原因就是它首先考虑的不是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杀人行为,而首先来考虑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然后就把哥哥甲希望他弟弟乙去死的这种心理状态认定为是杀人故意。实际上让他人死的故意,或者说让他人死的意图,这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和杀人的故意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之所以不同,就在于让他死,既可以采用杀人的方法让他死,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希望他死,因此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有没有杀人行为,因为所谓杀人的故意是指支配着杀人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杀人故意对于杀人行为具有某种依附性,杀人故意是以存在杀人行为为前提的,如果杀人行为都没有,怎么可能有杀人故意呢?因此,按照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先来考察有没有杀人行为,有了杀人行为以后再来考虑有没有杀人故意,这样就不会把让他人死的这种心理状态误解为杀人故意。但

是在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主观、客观的要素到底先判断谁没有一种逻辑上的要求,你可以随便地去寻找,因此我们就把和犯罪构成最接近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容易误解为是一种杀人故意。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往往是一个要件有,另外要件都有。既然杀人故意都有了,怎么可能没有杀人行为呢?于是就很容易认为杀人行为也有。因此,很容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都是具备的,最终得出有罪的结论。由此可见,在犯罪的认定当中,到底是按照怎么样的一种逻辑顺序来考察,这不是简单的一个方法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最终结果的正确性,关系到某个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实际上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都是相通的,客观上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等,这些要素都是一样的。两种体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这些要素如何来判断,在定罪当中是否应当遵循某些基本的逻辑规则,在这点上是存在很大差别的。正是这种差别的存在,使得两种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出现了优劣之分。我认为,在犯罪认定当中应当坚持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就是我们认定犯罪当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的逻辑方法论。这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第二个原则是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第三个原则是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在认定犯罪构成当中,这种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和个别判断都是必不可少的,在两种犯罪构成体系当中这些判断都是包含其间的,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判断之间是否应当遵循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严格按照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这样一个原则来建构的,因此按照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认定犯罪,本身就能够使你遵循定罪的方法论,从而保证定罪结果的正确。但是在我们四要件的构成体系当中却没有遵循以上我们讲的三个原则,因此就会导致认定犯罪当中出现某种思维的混乱。下面我想围绕这三个原则来作一些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在任何犯罪当中,都存在着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对于犯罪成立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定罪过程当中,必须要遵循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看是否存在客观上成立犯罪的要素,只有经过客观判断差不多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然后才能进入到主观判断。如果客观的判断已经得出一个否定性结论,那么定罪的过程就终止了,就不需要再去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这种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这样一个原则,实际上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我们定罪首先依据的是一个人的客观行为。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基本上指的就是一种客观要件,它的主观的要件、主观的判断是在有责性里面来完成。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面,首先来考虑是否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有了行为,再来看有没有行为的客体;有了行为客体,再来看在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严格地按照这种步骤进行,一层层地往下推进,这就是构成要件所发挥的对于犯罪规制的这样一种功能。正是把构成要件当作是一种客观的东西,在认定犯罪的时候首先要判断这样一些要素,才能彻底地解决在中世纪普遍盛行的主观归罪的做法。但是在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当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这样一个原则是得不到遵守的,也就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是可以随便排列的。比如说,这四个要件的顺序我们现在通常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样一个顺序来排列,但是这样一种顺序并不是建立在逻辑上位阶关系基础上的,这样一种顺序不是不可变动的。有些学者主张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这样一个逻辑顺序来排列。他的理由是要犯罪的话首先要有犯罪人,犯罪人有了犯罪的思想,产生犯罪故意、过失,然后在犯罪故意、过失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最后造成法益的损害,因此便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

方面、犯罪客体顺序来排列,这种排列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发生的顺序来排列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在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四个要件的关系不是固定的,可以随便排列,可以把客体、客观方面排在前面,也可以把主观方面排在前面。正是由于这种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位置不是固定的,因此就难以从犯罪论的体系上保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就会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产生很大的混乱。像我刚才讲的哥哥希望弟弟死,给弟弟买飞机票,使弟弟因航班失事而死亡的这个例子,这个案件按照我们四要件理论来判断,因为主观故意容易找,就主观故意先判断,再来看有没有客观行为,就是先做主观判断,再做客观判断,因此就会发生错误。而如果按照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先做客观判断,后做主观判断,这样一种错误就不会发生。在我们的司法活动当中,由于我们遵循的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因此我们在主观判断、客观判断这个标准上没有形成固定的关系,没有严格遵循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这样一种思维方法,因此就很容易导致混乱。比如说我研究过很多最高法院颁布的所谓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实际上是具有判例性质),发现有的案件法官在判的时候宣告无罪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他的理由却有问题。比如说有一个贷款诈骗案件,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二审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查。实际上这个案件的主要问题是不具备贷款诈骗行为,因为刑法对贷款诈骗行为有列举,一共列举了五种。在本案当中,被告人的行为是所谓“合法贷款,然后拒不归还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贷款的时候是合法的,但取得贷款以后通过转移财产等方法拒不归还银行贷款,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这才是本案需要真正解决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有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也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另外也有些人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他不符合贷款诈骗的特征。贷款诈骗指的是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银行的贷款,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取得银行贷款是合法的,问题是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实际上是一种赖账行为,显然这种行为和贷款诈骗罪所要求的诈骗的特征是不符合的。因此本来是一个贷款诈骗的客观行为是否具备的问题,但是在这个判决里面并没有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贷款诈骗的行为进行讨论,之所以最后认定被告人无罪,判决书说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实际上如果我们按照先做客观判断后做主观判断这样一个原则,首先要看客观上是否具备贷款诈骗行为,如果具备了,再来看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这样一个逻辑顺序,但是判决书没有按着这个逻辑顺序。这个案件本来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合法贷款,事后采取转移财物等非法手段拒不归还银行贷款,能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来认定的案例,对这个问题讲道理,认为构成不构成,如果不构成,为什么,这样这个判例就能够对将来处理同样的案件提供一个法律上的规则,就具有指导意义,但这个案件恰恰将迫切需要解决的这样一个理论问题给放过了,一言而过,或者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问题,而去讨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的目的。因此,像这样一个案件,正是由于没有遵循先做客观判断再做主观判断这样一个规则,因而尽管他的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他的理由可以说是错误的。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之下,因为这种犯罪构成体系是比较粗糙、粗放的,因此在比较低的法治水平下,它能够满足司法实践要求,尽管有时对比较疑难的案件它可能会搞错,但是大部分案件可能还是会搞对,但是它不能够很深入的去讲这个道理,因此有时候尽管这个结论是对了,但是他的理由是错误的,而这个理由有时候甚至比结论更重要。你要讲出道理,不构成犯罪为什么不构成犯罪,不能说只要不构成犯罪,结论对了就一切都对了。而在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只要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是对的,就一切都是对的,至于为什么不构成,均是因为四要件不具备。但是按照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即使不构成犯罪这个结论是对的,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这个道理你也得讲清楚,到底是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如果这个理由讲错了,尽管判决结果是对的,但是这种判决仍然是存在瑕疵,这样就给理论讨论留下了广阔的余地。

那么为什么在定罪的过程当中要坚持客观判断要先于主观判断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为什么不能先主观判断后客观判断,而要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犯罪成立的要件当中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客观的要素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能够被人们所认知的,而且刑法惩罚的主要是行为,这种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表现出来的,正是这种行为导致了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因此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这种行为,然后再来看这种行为是在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之下实施的。人们的主观心理状态不是表露于外的,而是隐藏在人们内心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客观的要素去推论主观心理状态,但是就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相比较,毕竟客观的要素是更容易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先确定客观的要素,再来看主观的心理状态,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定罪的正确性,不容易导致出入人罪。因此我认为,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这样一个逻辑顺序并不是随便提出来的,我们之所以要遵循这样一种方法论,主要是由于两者的性质所决定的。这里还应当指出,我们说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并不意味着重视客观的要素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实际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于行为的定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客观。我们可以来看一下今年上半年发生的许霆案件。在许霆案件中,许霆利用取款机的故障恶意取款,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财物17万多元,他的行为到底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犯罪?在犯罪当中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到底如何来定性,就涉及到对他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的判断,在这一判断过程中两种判断的功能是不一样的。个别的刑法学者认为许霆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呢?理由就是认为许霆用自己的借记卡去取款,输入真实的密码,这个行为本身是个正常的交易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犯罪。许霆第一次取款确实是不当得利,因为他不知道取款机出了故障。他的借记卡里面一共有171元,他本来想取100元,但是在取款的时候多摁了一个零,成了要取1000元。在正常的情况下,卡里总共有171元,摁了1000元,当然不可能取出来,但是因为取款机发生故障,就吐出了1000元。许霆感到很诧异,就查了一下他卡上的数额,发现被扣了1元。取出来1000元钱被扣了1元钱,所以他第二次再取1000,再一查又被扣了1元钱,这个时候许霆知道取款机出了故障,因此,他就又取了169次,直到他卡上的钱扣完为止。从表面上来看,他取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以及后面的169次在客观上都是一样的,都是插真卡,输真实密码,吐出钱来,因此我们有的学者就认为,既然第一次和后面这些取款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把第一次看作是不当得利,而把后面的170次就看作是刑法上的犯罪?难道仅仅是因为许霆在主观上发生了变化——就是第一次是善意的,到后来是恶意的,仅仅因为主观的变换而使得他的这种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如果这样的话,就是主观归罪。那么如何来看待这样一种观点?这里面实际上是涉及到主观要素对客观行为某种定性上的决定性的意义。在古典时期,当时刑法当中有句格言:“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能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因此违法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观的,在确定一个人有没有责任的时候主要应当根据他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客观要素解决是否违法的问题,主观要素解决是否有责的问题。这样一个格言,在通常的情况下都是正确的,而且强调违法是客观的,与中世纪主观归罪的做法严格地区分开来。违法是客观的这样一种违法性理论,被称为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后来人们发现了所谓主观违法要素,也就是说虽然通常情况下违法是客观的,但是在某些个别情况下恰恰是存在着某种主观要素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这种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观要素,被称为主观的违法要素,建立在主观违法要素基础之上的理论就叫做主观的违法性论。这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刑法当中主要就表现在所谓的目的犯,也就是说某种犯罪是否构成不仅仅要有客

观行为,而且要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如果没有特定的目的,这种行为同样也不能构成犯罪。在盗窃罪当中以及其他的财产犯罪当中,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行为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也不能构成盗窃罪,而可能是一种使用盗窃,也就是盗窃是为了使用,是为了盗用,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我们用这种主观的违法要素理论再来看看许霆的行为。他的第一次行为因为不知道取款机发生了故障,因此他的取款行为——一种积极的作为,是一种正当的交易行为。在取款当中,由于取款机发生了故障,他本来要取100元结果出来了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999元(因为他的1000元钱只扣掉1元钱)对他来说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是从第二次、第三次开始,他已经知道取款机出了故障,他利用取款机的故障,再插入借记卡、输入真实密码来取款,这种行为由于是在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这种行为就转变为一种犯罪行为,也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因此,尽管许霆前后取款的行为在客观上前后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不一样,第一次他的行为是一种不当得利,从第二次开始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因此主观的要素对于客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具有意义的。这种情况并不像有些学者所指责的那样,根据主观的心理状态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主观归罪,之所以不是主观归罪,就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遵循了先做客观判断后做主观判断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要遵循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这样一个定罪的基本思维方法,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主观归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原则也是刑事法治的一个必然要求。它虽然是一种定罪的方法论,但是这种方法论背后包含着刑事法治、人权保障这样一些价值论的内容,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那么在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关系。我认为,在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的关系是最为混乱的一种关系。在我们的刑法理论当中,我们过去一直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作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把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看作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并且把犯罪构成看作是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因此我们过去传统的刑法理论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危害性理论,一种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理论。在这样一种理论当中,存在着思维方法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实质判断先于形式判断。这种实质判断先于形式判断几乎成为我们的司法人员的思维定势,碰到一个案件,首先要问有没有社会危害性,然后再来考虑在刑法当中有没有规定,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往往把实质判断放在形式判断的前面,而把实质判断放在形式判断之前这样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可以说是反法治的。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是一种形式理性的思维方法,也就是说,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应当用形式判断来限制、约束实质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理性这样一种刑法的法治精神之间是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的。这种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理性,而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是一种形式理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的关系。中国古人实际上早就发现了在法律生活当中也包括在刑法当中,这种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的矛盾和冲突。中国古人有句话叫做“法有限,情无穷”,因而难以用有限的法来规定无穷的情。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就是一种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的矛盾和冲突的生动的反映。在我们的刑法里面也是一样的,我们的法律条文是有限的,在刑法当中所涉及罪名是有限的,但是社会生活当中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千姿百态、无穷无尽的,因此一部刑法典难以将社会生活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毫无遗漏的在刑法当中规定下

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到底是追求实质理性还是追求形式理性,两者之间就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我们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法当中,往往是具有实质理性的强烈的冲动,而缺乏形式理性的思维方法,因此中国古代有法律而无法治绝不仅仅是一个制度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思维方法的问题,法治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是法律的思维方法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只有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如果刑法没有规定,无论这种行为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和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自从犯罪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人类的定罪活动,因此人类的定罪活动已经有三千多年,甚至更长,但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才不过一百多年。就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而言,一般可以追溯到1880年前后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刑法教科书》,尤其是以1906年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贝林的《犯罪论》的出版作为标志。从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到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目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一直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罗克辛为代表的德国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前后也不过是一百多年。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三千多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定罪活动是在没有犯罪构成理论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没有犯罪构成理论和有犯罪构成理论,他们的差别是什么?这种差别,我认为是价值论和方法论的双重差别。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说,没有一种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的定罪活动,可能更容易把一些无罪的行为当作有罪来处理,因此在封建专制的社会里面,一个人有没有罪不是完全看刑法里有没有规定,不是看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条件,而是取决于君主的好恶、法官的善恶。在近代,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就需要将犯罪成立条件予以实体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的一种制度保障。如果没有犯罪构成理论,罪刑法定所宣扬的那些比较抽象的法治精神在定罪当中得不到贯彻。因此,犯罪构成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价值上的联系。另外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也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没有犯罪构成理论情况下,人们同样在进行着定罪,但是这种定罪可能更具有经验性、随意性,而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这种定罪活动则更具有逻辑性,更能够遵循定罪的司法规则,更能够保证定罪活动的法治化,更能够保证定罪结论的正确性。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1979年刑法当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确立了类推制度。这种类推制度实质上就是实质理性的阐释,也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一种必然结论。因为强调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只要有社会危害性就应当做犯罪来处理,法律有规定的按着法律来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按照类推处理,因此社会危害性理论为类推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在1997年刑法修订当中废除了类推制度,在我国刑法当中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个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句法律口号、一条法律标语,罪刑法定原则应在司法活动当中得到切实的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着一个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过程当中,我认为,犯罪构成的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这里面,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方法论的制约。在我们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样一个规则是得不到体现的,我们往往是先做实质判断再作形式判断,将实质判断优先于、凌驾于形式判断之上,由此而造成对法律、法治的破坏。而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由于这种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就决定了必须先作形式判断,然后再作实质判断。比如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主要是一种形式判断,而且是一种事实的判断,而违法性的判断主要是一种实质性的判断,也是一种价值的判断,这种实质判断、价值判断必须是建立在形式判断、规范判断基础之上。如果经过形式判断构成要件根本不具备,就不能再做实质判断。正是在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样一个规则下,这种实质判断只

有出罪的功能而不具有独立的入罪功能,这样就发挥了形式判断对实质判断的限制功能。因为就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这两者而言,形式判断是一种规范的判断,它的判断根据是很明确的,是有规则可以依循的,并且形式判断往往是一种事实的判断,它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实质判断是一种价值的判断,这种实质判断的依据是超规范的,是一种超规范的判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实质判断先于形式判断就会导致先入为主,说这个行为具有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然后再考虑它是否具有某种形式上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对罪刑法定的违反。而如果先做形式判断,不考虑这个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看在形式上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如果在形式上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不再进行实质判断,就将这个行为从犯罪的范围当中排除出去。只有具备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再来看有没有违法性,再来做实质判断,如果没有实质违法性的,就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那么这样这种实质判断、价值判断就没有入罪只有出罪的功能,它的作用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样一个规则,我认为对定罪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我们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

我来举个案例,上海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基本行为是某一个被告人基于泄愤的目的,潜入他人的股票账号,然后采取高买低卖的方法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在通常情况下股票买卖是为了挣钱,当然是高卖低买,但是这个被告人反其道而行之,他是高买低卖,高价买进来,低价抛售,结果没有两天就使受害人遭受10多万元的损失。这样一个行为怎么定性?这个行为法官认为构成我国刑法当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显然它不是一种典型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典型的毁坏财物是把门给砸了或者把汽车给砸了。我们在论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时,首先要解决的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是否存在“毁坏”这个行为,对此我们就要考虑什么是刑法当中的“毁坏”,如何来理解刑法当中的“毁坏”。毁坏当然包括物理性的破坏,像把汽车给砸了,使汽车遭受物理性的破坏。毁坏不仅仅包括使他人财物物理上的损毁,而且也包括功能性的损毁,也就是财物本身的物理性能没有破坏,但是功能丧失,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毁坏。这个案件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由此可见它是被当作一个很权威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来看待的。但是我们的法官在论证这个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时侯,他首先上来第一点就说“关于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用刑法评价的问题”。在这个论证当中,他引了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接着又引了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然后才引刑法第275条关于损坏财物的规定,最后得出结论说“被告人为泄私愤,秘密侵入他人账户,操纵他人股票进出,故意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19.7万余元,这种行为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你看他的这个论证的思维,首先强调这个行为已经给公民的财产造成损害,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然后构成刑法第275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显然他是先作实质判断,然后再来作形式判断,或者说他根本就没有作形式判断,认为因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样一种潜入他人股票账号,高买低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毁坏财物行为吗?这是需要论证的问题,而他恰恰没有论证。所以这个法官的思维里面明显地表现出实质判断先于形式判断这样一种思维方法,这样一种思维方法很容易导致将无罪的行为认定为有罪。实际上像这种潜入他人股票账号,高买低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能不能按照毁坏财物罪来定罪,首先需要考虑这种行为是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然后再来考虑什么是刑法当中的毁坏。毁坏这个词当然是非常生活化的用语,但在刑法当中如何来理解毁坏,确实很值得研究。在对他人财物造成物理性损毁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谓之毁坏是没有问题的。对他人的财产造

成功能性的毁坏,尽管物理上没有遭到损毁,但它的功能遭到丧失,使其没有使用价值,我们也可以说是毁坏。比如说,在人家吃的饭里放进一些秽物,另外像有些要饭的,趁你不注意就把手伸到你的碗里面来碰一下,结果你怕脏不吃了,让他拿去吃,这种使财物的功能丧失,也可以说是一种毁坏。但是“毁坏”还能不能进一步地解释为只要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了就是损坏?比如说,把他人的金戒指扔到海里去,这是不是毁坏?又比如,人家有只鸟放在鸟笼里面,这只鸟值3万块钱,另外一个人把鸟笼子打开,使鸟飞到天上,这是不是毁坏财物?前段时间在浙江温州发生了一个真实的案件,也使我们对“毁坏”到底如何来理解产生了进一步的思考。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浙江温州有一地区家家户户都生产纽扣。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其中一方想报复另一方。为此,其中一方行为人到另一方受害人院中,把受害人院中用麻袋分装的各种质地、颜色和规格的成品、半成品纽扣倒出来,搅拌到了一起。检察院以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起诉到法院。那么这种行为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吗?纽扣好好的都在,但要分拣出来可能要花好几万块钱,检察院可能是把分拣出来所要花的钱看成是毁坏财物的数额。这里面就有个问题,就是如何来理解“毁坏”?能不能对“毁坏”作这种解释?对“毁坏”进行解释是不是要受“毁坏”的字面含义的限制?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实际上是把毁坏财物罪变成了使他人财产受损失罪,只要使他人财产受损失了就是毁坏财物罪,我认为这种理解超过了毁坏财物的定义。毁坏财物并不是一般性的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是通过“毁坏”的方法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这种“毁坏”通常来说应当是使财物的物理性能或者功能发生毁损,并不包括那些没有使财物物理性能或者功能丧失而只是使财产所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能把它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像我刚才所讲的潜入他人股票账号,高买低卖他人股票,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这样一个案例,本来法官可以围绕这个案例来讨论刑法第275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到底应该怎么理解,然后确定一些规则,以便为将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某种指导性的意见。这本来是个很好的案例,但是我们的法官受到实质判断先于形式判断的思维的影响,就直接说这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使他人财产受到了损失,所以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官如此简单化的处理,就使这样一个案例变成没有任何的理论价值,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价值。由此可见,在我们的司法过程当中,这种实质判断先于形式判断还占有统治地位,这样一种思维方法不改变,罪刑法定原则在我们的司法当中就难以得到落实,可以说,这样一种思维方法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一种技术上的障碍,一种制度上的障碍。当然对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更抽象地来说在刑法学当中如何来处理形式和实质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是整个刑法当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在《法学研究》第6期发表,就是对形式和实质的关系作一个刑法学的清理。在这种清理当中,涉及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在犯罪构成当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都是必不可少的,问题是先作形式判断还是先作实质判断,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两种判断的先后顺序问题,它的背后包含着某种价值论的选择,也包含着某种思维方法的确立,因此我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

第三个原则是类型判断要先于个别判断。在刑法当中存在着一种类型性的判断,同时又存在着一种个别性的判断,这两种判断都是必不可少的。这种类型性的判断实际上是一种类型性的思维方法在定罪当中的体现。这种类型性主要是通过构成要件来确立的,所以刑法里面的构成要件本身就是类型化的犯罪成立条件,按照构成要件对犯罪成立要件做出某种判断就是一种类型性的判断。在刑法当中这种类型性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类型性的判断之所以重要,就在于类型性判断当中所包含的这种一般性、抽象性能够保证定罪标准的统一性,能够避免

司法人员的主观擅断和恣意妄为。它是一种类型化的东西,也就是在相同情况下应当作相同处理,在犯罪构成当中,尤其像客观的要件,它都是一种类型化,行为、结果、因果关系都具有类型性的特征。这种类型性的特征它是有根据的,具有一般性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因此类型性的判断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在定罪当中首先应作类型性的判断。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恰恰就是一种类型性的判断。在刑法当中这种类型性的判断是很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规范的判断、事实的判断容易把它变成一种类型性的判断,而价值的判断、主观的判断则更具有个别性判断的特色。像客观的行为具有类型性的特点,就像一个筐,能不能装进去,它的边界很清楚,但主观的故意的类型性特征就不是那么明显。类型性的要件就像一个容器一样,个别性的东西就像水一样,这个水装到容器中,容器是什么样,水就是什么样,它受制于容器。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往往通过某种技术上的手段使本来是个别性的判断成为了类型性的判断,最为典型的是违法性的判断。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作违法性判断。违法性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看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是一种实质判断。实质判断本来是具有个别性判断的特征,但是通过设定一种阻却事由,将阻却事由予以法定化、类型化,从而使得这种违法性的判断本来是价值性、个别性的判断转化成了类型性的判断。因此根据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判断违法性的时候,不是正面的考察这个行为有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从反面看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某种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属于某种违法阻却事由就没有违法性,如果不属于任何一种违法阻却事由,那么就具有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是具有某种类型性特征的,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具有自身条件,其它一些违法阻却事由也都被类型化,都有它的构成要件。这样通过反面的类型性判断,从而使得价值判断、实质判断变成了类型性判断。尽管如此,在刑法当中个别性的判断还是必不可少的,刑法里面存在着大量的个别性判断,比如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也就是在特定的状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法律能不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如果法律不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那么他实施的行为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就不具有主观的可归责性。因此这种期待可能性是非常个别化的判断,根据一个特定人在一个特定的情景下他的处境和他的主、客观的要素来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具有个别性判断的特征。这种个别性判断的场合,在大陆法系的刑法中也发展出了一般性判断标准,比如说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就有不同的标准,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在客观标准当中又包含社会一般人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平均人标准,根据平均人标准来判断社会一般人处在这个特定情况下是否会实施违法行为,因而来确定在当时他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这种一般人、平均人判断标准的提出使得个别性的判断具有了一般性判断的特点。因此,我认为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类型性判断和个别性判断处理得很好。我们也需要来研究定罪当中个别性思维和类型性思维之间的关系。类型性的思维考虑的是一般性、普遍性、统一性,因为定罪活动具有普遍性,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因此必须具有类型性,只有类型性思维才能保证定罪条件是普遍统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如果光有类型性思维,只考虑一般性和定罪条件统一性,就有可能使个别的情况缺乏考虑,缺乏照顾,因为犯罪现象千差万别,犯罪人也千差万别,有很多个别的要素如果完全被忽视、漠视,完全按一般标准来定罪,那么这个定罪的合理性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进行个别性的判断,考虑到个别人的特殊情况。因此这种类型性的判断和个别性的判断实际上是一般的条件和个别的条件有机的统一,但在两者之间类型性的判断应当是放在前面,首先要作类型性的判断,再来作个别性的判断,个别性的判断在定罪活动当中只是起到一个补充作用。如果放弃类型性的判断,完全按照个别性的标准来进行,那么定罪上的法律标准就会被践踏,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此可见,类型性判断和个别性判断两者的关系以及价值论的意义是我们要深刻把握的。

以上我结合犯罪构成的体系,对定罪中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作了一些说明,这三个原则构成了犯罪构成体系的精髓,是定罪司法过程基本的思维方法。我们在评判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成立条件理论的逻辑性时候,首先要看这种犯罪成立条件理论体系的设置是否符合这三个原则,只要符合这三个原则,这种体系就具备逻辑性,如果不符合,这种体系就不具有逻辑性。这三个原则是从定罪活动当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的思维方法,但是我们在定罪中又不是直接地根据这些原则来认定犯罪,而是通过建构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使这些原则的基本精神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得到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要按照犯罪构成体系去认定犯罪,这三个原则的基本精神自在其中。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恰恰是遵循了这三个原则。在德国和日本,因为不同的学者对犯罪论的体系有不同的构造,包括对一些要件如何来组合排列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我们有的学者就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引进他们的犯罪论体系?到底应该引进哪种犯罪论体系?我认为这样的想法实际上是只看到了个别现象,没有看到在德国和日本,无论哪个学者,无论他对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排列组合,但是对刚才我所讲的这三个基本原则都是遵循的,没有一个是违反的。德国和日本在犯罪论体系讨论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思维,比如所谓的实质犯罪论和实质解释论(我们国内有学者也主张引进实质犯罪论和实质解释论),这种思维好像要强调实质判断,强调实质的思维方法,但是实际上他们之所以强调这种实质的犯罪论或者实质的解释论,是因为他们过去的犯罪论或解释论过于形式化,因此在这个前提下想对犯罪论或解释论作某种实质化的处理,但是无论如何实质化,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个原则是永远得到遵守,不可能被破坏的,只是在什么地方作实质判断有些改变。比如在通常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完全是形式判断,实质判断是在违法性里面完成的,因此它的构成要件是形式化的构成要件,但是后来出现了构成要件的实质化或者说实质化的构成要件,指的是把某些本来在违法性里面作的实质判断提前到构成要件里面来作判断,像德国学者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使构成要件实质化,本来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层层递进的关系,这种判断的顺序是固定的,先看行为、再看结果、最后看因果关系,但罗克辛建立了一种客观归责理论,他从结果反推行为,在构成要件里面对行为作实质判断,从而使得构成要件实质化,但无论如何使构成要件实质化,形式判断都是先于实质判断的,实质判断永远不可能突破形式判断,这点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认识,对此我们不能发生误解,认为他们都强调实质化了,我们也要强调实质化,或者认为我们本来就是实质化,挺好的,他们现在不是也和我们一样吗?我们要看到我们的这种实质化思维和他们所讲的实质化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语境。我们在看待国外理论发展以及在将国外理论引进中国的时候,要看到两者之间法律语境上的差别以及在理论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上的差别。

尽管我一直主张引进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但我认为这种引进不是简单的照搬。那么我们能不能不引进呢?维持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理论,或者像有学者所说的既不要苏联的也不要德国、日本的,我们自己搞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我认为这种可能性都是不存在的。法律是有国界的,但是理论是没有国界的。德国、日本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犯罪论体系的话语系统,这套话语系统对于正确定罪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另外搞一套,只要采纳这些理论,并结合中国的立法和司法的现实进行某种本土化的修改就可以了。随着我们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刑法理论

包括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过去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比较粗糙的,就像一个房子比较小,当东西比较少的时候还可以装得下,东西多的时候就装不下了,就必然要突破这个框架。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知识容纳度是很有限的,在讨论刑法中一级、二级标题知识的时候可能还是可以的,但要讨论三级、四级甚至五级标题或者更深入的理论时,这个框架是完全无法容纳的。我们现在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差异是巨大的,这一点与法学其它学科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差异主要是话语系统的差异,知识体系的差异,知识形态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理论深度和广度上,我们现在的理论深度和广度达到了刑法教科书的二级、三级标题,但他们已经研究到了六级、七级标题,深度上比我们要深。当我们研究二级标题、三级标题时,我们现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还是可以容纳,但是当我们研究五级标题、六级标题等一些更细微问题的时候,我国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框架就不能容纳,因此,必须看到知识结构上的差异。我认为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选择实际上是刑法知识形态的一种当代转型,只有完成我国刑法知识形态的转型才能使我国的刑法理论走上一条学术发展的康庄大道,才能和国际的刑法理论接轨,这是我对我国当前犯罪构成理论讨论的一个基本的想法。谢谢大家!(掌声)

大家有什么问题,我可以回答大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王海玲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主要内容及功能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它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4)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它是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5)社会保障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6)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事业,还是一种社会政策,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同时还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社会保障最简洁的概括。

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臵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

创新案例专题讲座71分卷

创新案例专题讲座 考试 (一) 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只有唯一一个选项正确 1. 网络经济环境下,社会各行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许多新难题,()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A) 本土化的咨询服务理论 (B) 规模化的咨询服务组织 (C) 职业性的思维能力 (D) 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分值: 2. 下列关于创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与创造相比,创意更强调技术与 手段创新 (B) 从专业分工的精英创意转向全面发展的创意 (C) 从以生产为中心的创意转向生活方式主导的创意 (D) 从理性的机械工程行为转向演进的生物进化行为 [分值: 3. 近年来,企业总部的迁移战略引发出“总部经济”现象,这一现象的基础经济含义在于:()

(A) 通过组织和功能分离实现成本的最小化 (B) 提高总部的应变能力 (C) 适应多元文化融合的趋势 (D) 选择政府服务质量更高地区域 [分值:4. 爱因斯坦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 问题更重要。”这句话是指() (A) 创新过程是从发现问题开始的 (B) 发现问题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C) 发现问题后要进一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 (D) 发现问题与分析问题是紧密联系的 [分值:5. 项目管理是一种以()为对象的系统集成管理方法。 (A) 成果 (B) 技术 (C) 人员 (D) 项目

[分值: 6. 在把注意力转化为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既 是注意力的主要拥有者,也是注意力价值的交 换者。 (A) 企业 (B) 政府 (C) 媒体 (D) 消费者 [分值: 7. TRIZ发现存在于问题后面的固有矛盾,如果要 改进系统的某一部分属性,其他的某些属性就 会恶化,这种问题就是:() (A) 技术冲突 (B) 问题冲突 (C) 系统冲突 (D) 制度冲突 [分值: 8. “工学交替”培养模式是在校企联合办学的 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与()模式紧密联系,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提要】自解放以来我国一直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数十年来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障。但从根本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急待继续建立和完善。本文即围绕该问题展开浅层次的论述,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障,现状,不足,对策,意义

前言: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实现完全意义社会主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条件。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放在当前全国发展议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几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之快显而易见,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不保险,下岗人员基本生活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模块共同运作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该体系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已初见成效。人民的生活已有较好的保障和改善。但是,目前的成绩并不能掩盖现行制度的缺点和不足,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要符合整个国情的发展要求,仍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SOCIALSECURITY)亦可理解为社会安全,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概括地说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五大体系。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每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之一,由国家建立并实行。同时,国家必须立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规范的调整。所有相关法律总称社会保障法,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和实施依据。建设一个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一个人国家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从历史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途径,被称为“铁血宰相”的贝斯麦曾说:“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士最安分守己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从现实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最有切身关系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活动迅速和世界接轨。市场变化日新月异,随着外来竞争力的影响,企业的兼并和破产使下岗和失业成为一个社会现象。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为市场经济创建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同时也避免了下岗人员可能产生的不良心理,保证了社会稳定。从未来的角度看,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不但养老金的需求增加,而且医疗需求也将大幅上升。我们人口老龄化具有的三个特点:规模大,速度快,底子薄。更说明了在当前社会建立以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机制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要坚持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保是民生之基,近几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初步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从而影响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机制,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的内容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制定的法规,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当享受的权利。当社会成员遭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年老疾病、失业待业或丧失自救能力时,国家和社会应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资助,这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保障职责。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劳动者及其劳动者的所在单位或政府多方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死亡、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风险时,防止因收入中断造成较大的困难,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政府部门举办,它带有普遍性,一定的强制性,互济性,储蓄性及补偿性的特点。在我国,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和各级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推行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的优价服务的社会制度。如居民的住宅、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义务教育、公益文化设施等,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4)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实施的一种特殊制度。如在我国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下岗职工和退伍军人及烈属等,为保证其一定的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 但是,目前从总体上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仍明显滞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窄,地域性差别较大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建设,也是一项开拓创新性的重大改革任务。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政策更加配套、管理更加规范、运行更加稳健. 坚持三个原则,把握社会保障发展方向。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标准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二是坚持从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求。三是坚持由近及远、循序渐进、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注意把握改革政策出台的时机,注意保持有关政策的相对稳定和衔接配套,注意采取平稳可行和符合国情国力的过渡措施,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 推进四个转变,强化社会保障意识。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城市和企业职工为主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转变。二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向多种所有制转变。三是适应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四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单位管理为主向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转变。

完善三个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稳定可靠多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通过利益导向鼓励参保缴费,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的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调剂机制,将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下拨与上解挂钩,与扩面征缴情况挂钩,对基金困难的地方,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调剂金予以支持。三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机制,及时落实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优势企业对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集中供养。 强化两项措施,夯实社会保障基础。一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肃查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二是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起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服务对象跟踪一生、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块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对此作了明确部署: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案例专题讲座考试80分卷解读

(一) 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只有唯一一个选项正确 1. 创新型国家创新投入与产出都比较高,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强,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一般 低于() (A) 10% (B) 20% (C) 30% (D) 40% [分值: 2. 特许经营,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允许被特许经营者()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 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A) 有偿使用 (B) 无偿使用 (C) 租借 (D) 部分收购 [分值: 3. 王国维关于()的美学研究具有创发性,为中国现代美学的产生开了先河 (A) 《西游记》 (B) 《红楼梦》 (C) 《水浒传》 (D) 《封神榜》

[分值: 4. 研发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性和渗透性,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的作用。 (A) 先导性 (B) 支撑性 (C) 组织性 (D) 协调性 [分值: 5. 批判性思维是对已有的观点、理论提出问题,也就是从()提出怀疑并进一步加以分析 (A) 经验 (B) 观点 (C) 解放思想 (D) 新的角度 [分值: 6. 学习型组织的本质特征是() (A) 组织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愿景 (B) 善于不断学习 (C) 兼学别样

[分值: 7. 美国阿诺德首创的检查提问法是主要用于工业技术和管理创新的提问方法,其重点提出 的4个问题不包括:() (A) 增加功能 (B) 提高产量 (C) 降低成本 (D) 提高销售 [分值: 8. 国务院正式批准绕月探测工程立项后,工程领导小组将工程命名为:() (A) 飞天工程 (B) 嫦娥工程 (C) 攀登计划 (D) 火炬计划 [分值: 9. 大成智慧学的灵魂是() (A) 系统科学 (B) 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学 (C) 马克思主义哲学

人才支撑体系初步探索

(二)三河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人才支撑体系构建的初步探索 三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支撑体系构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抓住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战略、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开发的有利时机,通过大力实施“人才集聚、人才培育、人才环境”三大工程,逐步构建起了科学有效、管理规范、作用有效发挥得人才支撑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1、实施“人才集聚工程”,储备才智资源 为切实把区位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的强大引擎,变毗邻京津的“洼地效应”为借势京津的“人才高地”,三河市委、市政府实施了“人才集聚工程”,在吸引人才方面,组织相关部门赴国内外发达地区学习考察,面向国内外市场全方位吸纳人才。一是借助区位优势引人才。借助京津城市功能重新定位和新一轮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机遇期,积极承接各大高校与科研院所的转移,整体引进各类高技能人才。2008年以来,重点引进电子信息、医药化工、食品加工制造与新型冶金建材等主导产业技能人才30人。二是依托项目带动聚人才。结合“项目突破年”的强势推进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积极引进重点开发投资项目的核心人才,通过人才引进与项目对接、与产业互动,扩大人才引进规模,形成统一有序、开放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据统计,2014年全市竣工及在建投资亿元以上项目114个,总投资447亿元,并基本形成以中兴通讯、北方产业基地、富士星光为代表的规模化高新技术产业链,为集聚各类人才提供了广阔舞台。三是围绕企业需求纳人才。三河市委专门成立人才工作小组,深入全市150余家重点企业,发放调查表2000余份,全面掌握企业用人需求。与廊坊人才市场联网,实现信息交换、交流、共享,为46家企业招聘人才100余人。四是坚持感情纽带联人才。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三三四一”和“三个一”工程,“三三四一”即四套班子成员要认识3名部长,结交3名司长,抓住4名处长,结识一大批大中型企业家;“三个一”工程即每名领导干部要引进一名人才、一笔资金、一个项目。同时号召全市干部充分挖掘同乡同学、亲朋好友等人缘优势,广泛联络各类人才来三河投资创业。几年来,成功举办了10次三河籍在京人士春节联谊会、元宵灯会等联谊活动,共引进人才1000余人,其中高级科技人才500余人。 2、实施“人才环境工程”,为更好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人才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环境的竞争。为此,三河市委坚持以环境凝聚人才、靠事业造就人才、用服务保障人才,努力营造人才有效集聚、聪明才智竞相迸发的环境氛围。一是营造政策环境强服务。根据全市具体情况,先后出台了《三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三河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三河市选拔和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的意见》、《关于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同时,实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初探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初探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发展日益步入正常轨道的现阶段,从宏观上系统地考察并研究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发展道路已经显得必要而且迫切了。社会保障改革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也充分暴露出传统社保制度的缺陷和各种改革方案在实践中的问题,社会保障改革仅作为配套工程难以发挥其主要的重要作用。因此,我认为要摆脱改革滞后的局面,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改变社保制度被动配套的改革推进方式,把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设作为整个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项主体工程,并主动性地推进,把社保改革真正引入快车道,使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证 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综合国力,造福于人类和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深化改革,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完善市场机制,保障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兴旺劳动力市场,作用重大。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市场规律自发地倾向激励强者,而不会保护弱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个弥补。因此建立社

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保护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具有充分的效力,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原则。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各地相继加快社保改革的进程,出台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因此,要因势利导,把社保纳入市场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实现劳动力配置——合理流动(或失业)——社会保险的良性循环,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社保改革,促进社会稳定,文明、进步。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它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营销者,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因而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丢下包袱,轻装上阵,改变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做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其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如上海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军人优抚、医疗保障及再就业工程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又有成效的工作,使其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迅速发展,为全国各地做出了表率,成绩斐然。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全国尚处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 国家 万人计划’”)是国家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重点遴选一批自然科学二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二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给予特殊支持三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三 第二条 实施国家 万人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二)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三)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四)协同推进,权责统一三 第三条 国家 万人计划”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三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二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二教学名师;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三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三 第四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中央组织部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 1

持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三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 专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三在有关部门设立平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三 科技部设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平台三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平台三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平台三中央宣传部二教育部二科技部二国防科工局共同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平台三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杰出人才三申报人研究方向应当处于世界科技 前沿,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的潜力三第六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三申报人应当为主持重大科研任务二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二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立的重点领域,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三 第七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三申报人应当为企业主要创 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三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三企业创办时间一般不超过5 2

申论范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申论范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兼顾公平效率完善社保制度当前,新常态环境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地在此方面纷纷出现一些探索和实践。部分一线城 市,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明确责任科学规划,下狠心、怀决心,持恒心,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难顽疾,保障了住有所居,促进了社会公平。 然而,从养老保险断保现象迭出,到“看病难、看病贵”人们习以为常;从异地高考政策艰难破冰,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对较低;从社会保障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较为悬殊,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紊乱…… 凡此总总,无不凸显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没有充分发挥效率和保障公平。社会保障制度,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关乎社会成员能动性的激发,关乎着民心所向政通人和。一言以蔽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辙,不可偏废。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手段,能够调节社会不同阶层收入再分配,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是民生工作的兜底网。俯瞰荷兰,各方高度重视,制定多元化的社会福利政策,实行全民社会保障;反观国内,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举步维艰,缘何社会保障发展不尽 如人意?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两者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是效率的最终归宿。从吴兢“治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到王夫之“论天下者, 必循天下公”,再到何启“公与平者,国之基址也”……无不凸显出社会保障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时, 必须关注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互助救济,扶危济困,嘘寒问暖,保障公平,是其应有之义,是其建立初衷。倘若本末倒置,过度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将会产生马太效应,导致社会两极分化,阶层固化。因此,必须关注民心,倾听民意,重视公平,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唯有如此,方能为社会保障制度锦上添花,保驾护航,添砖加瓦。 社会保障制度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工作最重要的灵魂,是提高效率。过分关注公平,忽视效率 会导致严重的负面效果。一些人,会逐渐形成社会保障的惰性,导致更多“懒汉”产生。同时,我国人口众多,过高的社会保障支付水平,会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出现财政赤字和预算透支。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偏低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更需要我们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率运行。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支出水平,不能“摊大饼”,要“好钢用在刀刃上”,同时结合国情,因地制宜,制定多元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犹如一颗定心丸,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能够打开社会稳定的安全之阀。 治国莫先于公,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之要,在于公平,要做到一把尺子来丈量。而作为硬币的另一面,提升效率才能奠 定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石。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之一生,命途多舛,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坎坷挫折是常态。上

创新驱动人才支撑体系范文

创新驱动人才支撑体系 当今时代, 技术创新已越来越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基 础和标志。而技术创新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河南省是我国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内陆省份, 而且管理体制的弊端仍然 存在和人文环境相对薄弱, 面对国内外的竞争, 致使人才形势十分 严峻。因此培养创新人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支撑体系,对于推动创新驱动的发展,增强竞争能力, 加快我省发展是至关重要的。1:人才支撑体系的内涵: 人才支撑体系是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和管理思想,通过内部管理职能对企业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运用,并通过企业外部环境因素的优化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源的潜力,从而帮助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经营绩效系统。它包含内部支撑体系和外部支撑体系。其中内部支撑体系包含引进人才支撑体系,培训支撑体系,管理支撑体系和人才退出机制。外部支撑体系分为组织结构支撑,外部环境体系和人才储备体系。人才支撑体系是内外部体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综合体系。而创新驱动人才支撑体系的核心是创新型人才。 2:创新驱动人才支撑体系的构建 创新型人才是自主创新的核心力量,所以构建创新驱动人才支撑体系的关键是选拔优秀的创新型人才。而创新型人才有哪些共同的特征呢? 2.1:首先,创新型人才大都受过较高的教育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较好的学习能力,借助自身的知识、经验

与灵感迅速地做出正确判断与科学决策,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这也是区别于其他员工的本质特征。即创新人才具备广博的知识,因为没有知识的更新,创新就无法实现。 2.2:其次,创新型人才具有强烈的自我实现需求,对知识型员工来说,较低层次的需求基本满足,更注重的是自我价值实现高层次的需求,并强烈期望得到企业和社会的认可。 2.3:最后创新型人才大脑比较灵活思想比较活跃,甚至某些想法很难让人理解。创新型人才喜欢自由不受拘束的工作环境,这有助于他们灵感的产生。创新本身就没有固定的模式和规范可遵循,这正是源于创新者的灵感的产生是不定时、不定点的,是完全没有逻辑的,它可能来自于创作者某个瞬间头脑中萌发的一个想法。 3:河南创新驱动才支撑体系存在的的问题 3.1: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河南省在吸引人才方面政策措施相对滞后。 河南省地处内陆,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对于人才尤其是高新技术人才的吸引力与沿海城市相比是很弱的。而政府在吸引人才方面的政策也远远落后于沿海城市。比如在几年前沿海城市引进高新技术人才高学历人才时,所给的费用和现在河南省所给的费用一样,这是资金方面;还有政府的人事官方网站对我省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对外宣传的力度不够。 3.2:我省创新人员中科技创新人员占比例过小。 与地处内地的四川、陕西相比,它们人才、技术储备比河南雄厚。

建筑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一般规定(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一 般规定(2021版)

建筑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一般规定 (2021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前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模板拆除的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2、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拆模强度时,不得拆除支撑架。 3、模板的拆除作业区应设围栏。作业区内不得有其他工程作业,并应设专人负责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4、模板和支撑架的拆除顺序宜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 5、连墙件必须随支撑架逐层拆除。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6、高处拆除模板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7、拆下的模板、杆件及构配件应及时运至地面,严禁抛扔,不得

如何推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何推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何推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摘要: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残疾、死亡、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时,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是经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确保公民基本生活权利而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它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是对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的弥补,也是为了纠正市场经济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或者说实质上不平等而作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经过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进而保障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主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制度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中产生和发展的,是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文明成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群体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必要性途径注意的问题 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社会转型期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要载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

基础性工程,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战略举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物质基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一五”时期,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要以完善城镇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城乡保障制度接轨。同时,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及体现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安全网。建立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是建立覆盖城乡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是按要素分配的,主要体现效率因素,难以实现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弥补收入分配领域的缺陷,实现社会相对公平。随着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收入差距总体来说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如果不注意及时加以矫正,就会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十世纪拉美地区有的国家发展很快,由于只重视效率而忽视了社会的公平,结果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社会问题积累造成严重危机,结果是欲速则不达。缺乏社会公平,效率也难以持久。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一

关于某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某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2004年开始全面启动,至2009年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

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2009年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创新案例专题讲座 考试

创新案 例专题 讲座 考 试 一) 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只有唯一一个选项正确 1. 与国际著名的大型咨询顾问公司相比,中国咨询业最缺乏的是:() (A) 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B) 整体全局思维能力 (C) 高水平的研发团队 (D) 自主创新精神和能力 [分值: 2. 以下人物中()是我国核武器理论研究工作的奠基者之一。 (A) 张钰哲 (B) 邓稼先 (C) 钱学森 (D) 高锟 [分值: 3. 顺德经验表明,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建立在()基础上。 (A) 产权制度改革

(B) 三权分立 (C) 构建服务型政府 (D) 党政合署 4.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低碳不等于贫困 (B) 发展低碳经济会限制高能耗产业的引进和发展 (C) 低碳经济成本很高 (D) 低碳是未来要做的事情,现在可以忽略 5. 在理论创新的过程中,除了综合的运用各种思维方式之外,还需要 具备() (A) 实践的经历 (B) 艰苦朴素的做风 (C) 吃苦耐劳的精神 (D) 相关的科学知识

6. 大成智慧学的灵魂是() (A) 系统科学 (B) 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学 (C) 马克思主义哲学 (D) 思维科学 7. 环保产业是为了()而服务的产业。 (A) 生态化生产服务 (B) 和谐社会 (C) 人民利益 (D) 社会发展 8. 生态产业是以()为中心的产业。 (A) 自然-社会-经济 (B) 人与自然协调条发展

(C) 资源重复利用 (D) 投入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9. 不但是经济增长的动因,而且是社会发展的源泉的是() (A) 改革 (B) 市场经济 (C) 人文思想 (D) 创新 10. ()堪称王国维文学批评的代表作,构筑了一个以境界为中心的文 艺理论体系。 (A) 人间词话 (B) 宋元戏曲考 (C) 殷周制度论 (D) 殷礼征义 [分值:

如何推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何推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摘要: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残疾、死亡、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时,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确保公民基本生活权利而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它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是对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的弥补,也是为了纠正市场经济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或者说实质上不平等而作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通过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进而保障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主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制度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中产生和发展的,是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文明成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群体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必要性途径注意的问题 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社会转型期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要载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战略举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物质基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一五”时期,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要以完善城镇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城乡保障制度接轨。同时,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及体现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安全网。建立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是建立覆盖城乡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是按要素分配的,主要体现效率因素,难以实现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弥补收入分配领域的缺陷,实现社会相对公平。随着市场化改革尤其是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收入差距总体来说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如果不注意及时加以矫正,就会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十世纪拉美地区有的国家发展很快,由于只重视效率而忽视了社会的公平,结果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社会问题积累造成严重危机,结果是欲速则不达。缺乏社会公平,效率也难以持久。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作用。要从根本上理顺我国贫富差距继续扩大、劳动关系的转变、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的利益冲突、地区之间与城乡之间发展失衡等复杂格局,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发挥应有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转变我国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保障到位之后,社会保障支出本身就创造GDP,同时可以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开启消费的闸门,将高储蓄率转化为高消费率,从而实现经济由投资拉动型转变为内需拉动型增长。消费率提高还将带动就业率、投资率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走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尊敬的各位领导、党员同志们: 你们好!我受县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今天来这里学习。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我感到十分的荣幸。说实话,当我站在这里的时候,心里实在是很紧张,不知该说些什么,怎么说,紧张的连话也讲不好。说是让我在这里给大家讲讲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过去我可从来没有系统说过,也没有在这样的大场合下说过,我怕说得不好。因为在座的很多比我学得好,研究得更深更透,所以我很担心说不好,而耽误了大家的宝贵时间。当然,今天我来这里主要的任务还是来学习的,向大家学习!组织上既然要我给大家讲点什么,总得说点什么。尽管有过多次上讲台的机会,但一站在这里,总还是有点紧张,请大家多包涵。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说的这些内容,有些来自领导和专家的观点,有的是我自己的理解和体会,也不知对不对,说错了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社会保障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强调优胜劣汰,追求效率第一,在市场经济中缺乏效率的企业和缺乏竞争力的个人都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社会财富大量

增加的同时,也必然面临失业、贫穷、伤残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的保障等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市场无法解决、不愿解决或不能很好解决的,这就产生市场失效,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而,客观上要求能够有某一种制度来应对这些问题,弥补市场的缺陷。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了这种要求,并应运而生。政府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克服了市场缺陷,逐步解决了整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降低了个人的竞争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反过来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社会保障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其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具体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弱势群体、贫富不均等社会问题就会产生,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影响。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臵、贫困有援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张“安全网”,从而有效缓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从我国的国情来说,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社会稳定尤其重要,人稳定社会才能稳定,而社会保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是保证社会稳定最有效的工具,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助推器”作用。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说,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通过调节总需求对经济发展在一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