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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2.承诺书

附件1: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请填写至少一名家庭成员的暂住证信息、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二选一):

购房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购房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

以上承诺如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本人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联系方式:

【2017】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2017】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篇一: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 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市级技师80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员:三级120平方米;四级105平方米;五级90平方米;六级80平方米;七、八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九级、十级职工70平方米;九级、十级职工60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105平方米;副高90平方米;中级70平方米;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60平方米;

京建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 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06.19 【实施日期】199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现对(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1994年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5)京房改办第056号文件对1993年底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作了试行规定,执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房职工已故、所购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规定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其中已故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等于或超过65年的,继承人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并按0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不足65年

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交房款,改按成本价购房。 2、购房职工按056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标准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1-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3、已改按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一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为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

建造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

建造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 建设领域法律体系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规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 一、建造师法律责任 (一)建造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及依据 注册建造师个人直接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造师法律责任包括: 与注册建造师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建造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 1)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建造师个人并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会由建造师个人承担部分经济方面责任。《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建造师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限制注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和行政警告等。 3)刑事责任:建造师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经济方面: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职权方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经营方面:串通投标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事故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方面不良行为 1.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2.无证职业 1)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

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原有注册失效,而未再次注册进行执业活动 3.人证分离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况。 4.多单位、多项目执业 建造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5.超范围执业 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6.其他不良行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等 7.以上不良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建造师不良行为与防范措施 1.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建造师法律责任概述 2.工程招投标环节不良行为及处罚 (1)行为表现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以商业贿赂等手段) 2)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限制竞争) 3)低价抢标 4)资质挂靠与租借 (2)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典型案例 3.工程分包与采购环节不良行为及处罚 (1)表现行为: 1)违法分包 ●无资质承揽 ●层层分包 ●私自分包 ●主体结构分包 ●违规劳务分包 (2)法律责任 (3)典型案例 2)转包 ●全部工程转包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转包 ●承包人分包后未在现场组织管理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2)法律责任 (3)典型案例 3)采购过程中受贿行为 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需要的建筑材料、工程设施、建筑工程设备这一环节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等。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29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4229161.html,)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4229161.html,)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网上申报。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备案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轨道交通工程为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采购备案系统确认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完结。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 (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 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

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2017】京房改办字第 078 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篇一: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 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 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 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 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 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 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 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标准(建筑面积) 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 60 平方米;正、副科级、25 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70 平 方米;副处级、25 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 80 平方米;正处级 90 平方米;副局级 105 平方米;正局级 120 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技术 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70 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 市级技师 80 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 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 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 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员:三级 120 平方米; 四级 105 平方米;五级 90 平方米;六级 80 平方米;七、八级、25 年(含)以上工龄的九级、 十级职工 70 平方米;九级、十级职工 60 平方米。 1 /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

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 策的通知 京房改办字[97]第01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同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4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如果远郊平原县和远郊山区的成本低于本区县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 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以206元计。 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介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8年3月31日,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2月底。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考核大纲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考核大纲 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1.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1.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 1.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1.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16《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1.1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1.1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 1.1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起重设备 安装工程专业资质承揽工程范围的规定 1.20《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1.2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 1.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1.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24《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 1.25《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 1.2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77号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27《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266号)1.28《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17号)1.29《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1.30《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1.31《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 1.32《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6号) 1.33《北京市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发〔2015〕339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804-74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让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混凝土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混凝土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混凝土高支模的相关法规、规范、规程简介: (一)有关混凝土高支模的安全管理法规文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11.12发布,2004.2.1起施行。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高大 模板工程等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009.5.13发布并施行。相比较2004.12.1发布的建质【2004】213号文: (1)提出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比“213号文” 规定的范围具体、细化、可操作。 (2)明确规定: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 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明确规定: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参考: (4)增加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的相关要求。(是对危大方案的统一要求) (5)增加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程序、论证专家 及参加论证会人员、论证内容的相关要求。 3.《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2009.10.26发布并施行。 (1)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 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与“87号文”专家论证范围吻合。 (2)在“87号文”的基础上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管理”、“施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对“施工管理”中的搭设、使用与检 查、混凝土浇筑、拆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3)针对高支模特点对专项方案的编制要求更加具体。 4.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 号 2009.12.21发布,自2010.2.1起施行。在“87号文”的基础上,对以下方面进行了 细化: (1)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 (2)对专家库(4个模块)的设置和专家条件进行了规定。 (3)对专家的聘任、权利、义务、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对论证程序进行了规定。 (5)明确了对参建各方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行为的罚则。 5.北京市针对模架工程等4个模块制定了专家论证细则(略)。 6.北京市于2012.6.1启动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目工程动态安全管理平台。(《北 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

京建法〔2012〕20号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12〕2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城管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通过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切实提升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决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增加13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审核处罚结果后,登陆对接平台,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该记分内容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二、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进行的记分,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记分累加后,当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最终积分达到相应分值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施工企业同一施工现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扬尘治理问题受多次处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至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京建发〔〕号

京建发〔2017〕225号附件 1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区在施工程项目。 (二)施工集团系统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抽查各施工集团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

上半年市区联合检查为2017年6月19日至6月30日,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为2017年7月4日至7月1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下半年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料、保温材料、建筑外窗、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5.施工现场建材实物抽查,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粉刷石膏、管材管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二)墙材革新

1.基金欠缴。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核实2017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行为,重点核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 材料进行查验。 (三)散装水泥 施工现场实际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有无违规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砂浆搅拌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形式 (一)自查阶段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对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建材、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的建材供应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进行处理,并在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附件: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一、市区联合检查安排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 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市级技师80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员:三级120平方米;四级105平方米;五级90平方米;六级80平方米;七、八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九级、十级职工70平方米;九级、十级职工60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105平方米;副高90平方米;中级70平方米;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60平方米;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 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买卖拍卖 【发文字号】[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2.10.23 【实施日期】199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 199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 (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 市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 1992年10月14日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 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按承租户家庭共居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购房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为限(两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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