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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与外汇问题浅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与外汇问题浅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与外汇问题浅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与外汇问题浅析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组织形式。随着中国对外商投资的进一步开放,中外投资者纷纷调整其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投资策略,以期在新的政策、市场环境下谋求新的发展机会。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也日益普遍。其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外双方之间以及外方与外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达到改变企业控制权、收回投资、调整产业投资策略等目的。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税务及外汇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面对着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两方面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机构股东(本文中暂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但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本身一般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也与该机构、场所无关。因此,外方机构股东向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

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通常需要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Withholding Tax)。而外方自然人股东股

权转让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

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外,中国还与世界许多

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税收

协定》属于国际条约,当《税收协定》中

规定的税务处理条件比国内法(例如《企

业所得税法》)更加优惠时,应优先适用

《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签订的部分

《税收协定》规定,对于上述股权转让所

得,只能由转让方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

(即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征收所得

税。例如,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

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如果香港投资者在

转让行为发生前12个月均未直接或间接

持有内地被转让企业25%或以上股权,则

香港投资者转让内地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所得不应在内地征税。中国与毛里求斯之

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也有类似规定。当

然,外方股东还必须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税

收协定》的优惠税务处理。

上述股权转让的一般性税务处理适

用于通常情况下的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

性资产(除股权外)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

股权转让行为。但是,如果股权受让方

企业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

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该股权转让

将可能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即在股

权转让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收入(或损

失)、股权转让方不产生纳税义务。值得

注意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准

许交易方延迟纳税,而非免税。纳税义务

通常将延迟到相关重组资产再次处置时

再予确认。另外,特殊性的税务处理目前

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

股权转让。

外国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

给境内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方

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首先,需要具有

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

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购

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原股权的75%;第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

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第四,股

权转让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

易支付总额的85%;第五,企业重组中取

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

文/陈漾、计芳

74Capital

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第六,受让方必须为转让方100%直接持股的子公司。

由于有涉外因素存在,出于保护税权的目的,第六项条件的要求缩小了跨境重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即仅允许集团内部的重组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这种跨境重组模式下,境内受让方子公司通常为外国股东在境内设立的中国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投模式”)。外国股东为了将其持有的境内实体股权集中到投资性公司名下而进行跨境换股权交易的,有可能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免于在重组时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同时,相比由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中国投资性公司控股境内被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境内企业间股息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如果股息直接支付到境外股东,一般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且投资性公司以其在中国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因而无需就该利润先行缴纳所得税。

从交易的审批和登记层面讲,上述中国投模式下的跨境换股有据可循。依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包括新设或增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认缴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在实践中,也已经有以中国投模式成功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案例。但是,相对于以现金为对价的股权交易,换股尤其是跨境换股在实践中还是较为少见的,因此中国投的交易模式可能会在审批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而税务机关也通常采取谨慎的态度,实际确认能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案例并不多见。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股权转让的双

方还需就股权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金额

0.05%的印花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2008年1月1日

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前,中国曾

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

如: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自获

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且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可以

过渡适用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享受此类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前提条件之一是,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

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且外商

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不应少于10年。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该类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

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时,则应补

缴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例,如果发生

外国投资者向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

股权,使得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

25%,从而导致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

的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该被转让股权

的企业可能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减

免所得税税款。

如果外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

让股权,虽然股权受让方为境外的机构

或个人,但由于被转让的股权为中国境内

企业的股权,境外股权转让方所取得的

股权转让所得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其税务处理与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

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方法相同。此外,该项股权转让也可能适

用特殊税务处理,即转让方在股权转让

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将该项纳

税义务递延到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

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转让方及受让

方均为企业的情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除需满足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

个人转让股权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五项

条件外,该项股权转让还需同时满足三

条额外条件。首先,受让方非居民企业为

转让方非居民企业100%直接持股的子公

司;其次,受让方再次转让境内外商投资

企业股权时的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

税负,与转让方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

权所适用的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税

负(假设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相比不

会发生变化;第三,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

关书面承诺在3年内(含3年)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受让方的股权。

对于“两头在外”的跨境换股,其审

批登记可以参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的规定》。由于股权交易双方均为

境外企业,“两头在外”的跨境换股在审

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虽然实

践中也有一些“两头在外”跨境换股交易

成功的先例,但对于其税务处理,税务机

关从保护中国征税权益角度出发,会更加

严格地审查交易文件和交易环节,鲜见成

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案例。

虽然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均位

于中国境外,股权转让协议也极可能是在

中国境外签署的,但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

定,对于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在国

内使用时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股

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即股权的转让方与受

让方各需就股权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金

额0.05%的印花税。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

没有按规定就合同贴花,被转让股权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持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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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时,应代股权转让双方就合同补贴印花。

如果中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份,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一般不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因此,由于中方股东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该股权成本的差额)应并入企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或者企业适用的更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企业所得税外,股权转让的双方还需就股权转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金额0.05%的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要求

当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时,对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外方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相关的所得税款,中国采用源泉扣缴制,即由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一般为股权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从实际支付或到期应付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成本费用时)股权转让价款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的税款。换言之,由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代扣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应向支付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税款。

虽然税法规定了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义务,但是,实践中有些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或者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则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则为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同或协议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则非居民企业转让方应在合同或协议生

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

现,并应就股权转让款全额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与企业所得税类似,个人所得税的相

关规定也要求支付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

时代扣境外个人股权转让方的个人所得

税,并向支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代扣的税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境外非居民

企业股权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支

付方代扣代缴时,其申报缴纳地为支付方

(一般为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如果代扣

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由

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自行履行纳

税义务时,税款的申报缴纳地则为被转让

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如果股权

受让方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分处不同地

区,则这两种情况下的税款申报缴纳地是

不同的。这一问题将影响对外付汇税务凭

证的开具。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代扣代缴

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境外股

权转让方需要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股权

转让日或实际取得收入日(以较早日期为

准)起7日内缴纳税款。如果合同约定的

股权转让价款需要在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

后再行支付,则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来

说,其代扣代缴义务尚未产生。但对于境

外股权转让方来说,很难判断是否需要

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即使境外股权转让

方选择主动先行履行纳税义务,由于尚未

取得股权转让价款,缴纳税款的资金还

需转让方另行筹集。并且,税务机关一般

仅接受以人民币支付税款,如果境外股

权转让方需要自行纳税,还需要考虑人民

币纳税资金来源的问题。因此,实践中,

在境外股权转让方自行纳税的情况下,有

可能需要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或其在

境内的其他企业协助,或通过代理机构办

理完税。

当外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

股权时,对于“两头在外”且在境外交易

的股权转让,应由股权转让方(即取得所

得方)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被转让股权的境

内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

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权交易的转

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境外企业的情况,理

论上讲,转让方非居民企业也应按照外方

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的

方式,在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

(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则

为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

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践中,

境外转让方对股权转让的中国税纳税义

务可能并没有特别的关注,且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可能还存在一些实

际的困难(例如:人民币纳税资金的来源

问题、税务机关申报系统可能不能接受非

登记境外纳税人的申报问题等)。税务机

关目前普遍以境内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股

权变更登记为控制点,要求境内企业在变

更税务登记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并要

求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协助税务机关

征缴税款。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还通过

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要求被转让企业在办

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就向税

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并缴

纳税款。此外,税务机关还可能会在境内

企业向变更后的境外股东分红时,要求提

76Capital

供股权变更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境外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通常会通过代理机构履行纳税义务。

当中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时,相对于外方股东转让股权来讲,中方股东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与缴纳就容易许多了。中方企业股权转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相关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仍与中方企业股权转让方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一样,按月或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其纳税地点为中方企业股权转让方所在地。

股权转让涉及的外汇程序

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的,在进行外汇登记变更及购付汇时,应先由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到其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就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并至少已经由工商部门受理其股权变更登记申请。

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目前已经无需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而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时依据外汇管理局的登记信息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其中,银行审查的一个要点为付款方提交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适用于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3万美元)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形。《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需要在结清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款后或取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准后办理。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向主

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均为

支付地,即股权受让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

请,并提交合同、境外股权转让方的付款

要求、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当外方股东向中国境

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时,会因扣缴义务

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而导致税款

的申报缴纳地的不同。当扣缴义务人(即

支付人)按规定履行了扣缴义务时,税款

的缴纳地即应为支付人所在地。此时的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应不产生特别

的问题。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

行或无法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而由境

外股权转让方自行履行纳税义务时,就

有可能出现税款的实际缴纳地(被转让

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与股权转让价款的

支付地(股权受让方所在地)不一致的情

况,导致《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存在

各地税务机关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不高

等问题。

对于应由哪一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

付税务证明》的问题,税务及外汇管理规

定也曾发生过变化。根据《服务贸易等项

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当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地(以下简称“支付

地”)主管税务机关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

税实际缴纳地(以下简称“征税地”)税

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境内机构或个

人持征税地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到支付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

证明》。但这一规定增加了取得《对外支

付税务证明》程序的繁琐程度,且支付地

税务机关由于没有实际征收税款,缺乏开

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积极性,也难

于管控股权转让方纳税义务的履行。

随后,《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

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52号文”)明确了当支付

地与征税地不一致时,直接由征税地的税

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自此,

各地税务局不再需要换开或凭其他税务

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

证明》。52号文同时明确了外汇指定银行

在办理对外付汇手续、审核《对外支付税

务证明》时,不需要对出具《对外支付税

务证明》的税务机关是支付方所在地税务

机关还是征税机关进行判别。虽然52号文

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个别的税务

机关会因股权转让税款的实际缴纳地与

对外付汇地不一致而对纳税人开具《对外

支付税务证明》的要求拒绝或推诿。

外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

权这种“两头在外”的股权转让不涉及在

中国境内的外汇支付或结汇问题。中方

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的,根

据现行规定,如果外方直接以现汇方式

支付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转股收汇的

外资外汇登记手续仅需银行在办理资产

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其后外汇管理

局将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

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但是,

如果外方以非现汇(例如跨境人民币、境

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形式支付

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

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

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只有在

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方

股东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

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

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

再投资,中方股东也可以通过该资产变

现账户办理结汇。

(陈漾系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计芳系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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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doc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前提:第一、申办条件:企业依法成立。 第二、材料齐全: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zhuanrang)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注意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甲开发商于2004年取得土地一宗,帐面价值为1亿元,公司资本金为 2000万元(A股东1200万元,B股东8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由于资 金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开发。2007年上半年某房地产集团拟100%收购该公司股权,该土地市场价值 1.4亿元。某房地产集团与甲开发商的股东以及达成协议,以6000万元购入2000万元的股权,银行贷款由某房地产集团负责归还。 请问: 1)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溢价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支付的股权转让溢价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计入开发项目成本? 4)这种方式对某房地产集团对于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汇算是 否有利? 答:1、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2、由于甲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A股东,一个是B股东,A股东 占60%,B股东占40%,这里某房地产企业是以支付现金受让股权的,因此,受 让股权的价格为6000万现金,甲房地产企业的初始资本金为2000万元,这里 就存在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这里的股权转让溢价,对于甲房地产企业的A、B股东就存在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个人股东就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企业股东,就按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一般在公司股权转让前,甲房地产公司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在会计上按评估后的价格确认资产的账面成本,对于评估 增值的部分,甲房地产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这里,土地的账面价值为 1亿,评估后价值1.4亿,则对于4000万的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股权转让,某房地产公司是将6000万直接支付给甲房地产企业股东的,与甲房地产企业无关,因此,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帐务处理,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

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116号规定。(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转让公司股权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溢价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居关于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过失责任 内容提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X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不生效的区别,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界限,厘定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丙、丁、戊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系中国人,丙、丁、戊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甲、乙各占股份30%,丙占20%,丁、戊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 甲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己(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乙、丁、戊同意。其后,己交付了转让款。但甲因股价上涨,

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己在与甲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甲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己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甲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 本案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一个缩影,里面涉及诸多疑难问题需要分析和探讨。 二、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按行政审批的碰撞与冲突 企业章程是股东行为的指针。因此,章程的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之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显然,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内容,且必须经行政机构审批后才能生效。然而,《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到本案,对甲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于己是否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既然章程在企业成立前已通过审批,表明审批机关已同意股东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而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章程规定,故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377964.html,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流程

云南省商务厅项目审批流程图 12-(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外国企业、经 济组织、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三、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四、经公证和认证的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五、租房合同;六、备注( 1)应提交的附件:A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C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相关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阅、批示( 2个工作日) 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投诉电话:63210131 补充材料主管处室审核并提出主办意见 (1个工作日)主管处室形式审查并书面通知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主管处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 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者批复

云南省商务厅项目审批流程图 12-(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可研报告及发改委批 复;三、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四、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登记证明须公证并经中国驻 当地使领馆认证)备注: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 、如中方系国有资产投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D 、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相关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阅、批示( 2个工作日) 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投诉电话:63210131 补充材料主管处室审核并提出主办意见 ( 1个工作日) 主管处室形式审查并书面通知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主管处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2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程序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商务部门):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⑨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放弃优先购股权的声明(由不出让股权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新的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7)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

签字代表的决议; (8)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①新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委派方公章)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②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9)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11)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工商部门): 外资公司需办理注销登记。接受转让的内资公司如涉及到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凭企业提交的《建议函》和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以下简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4.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外资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外资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股权转让的收购方持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核准件》后通过银行购付汇后直接向境外投资者转让方的境外账户进行支付而不是支付人民币。 文件依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9版 1.18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股权转让的收购方持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 eyebathe 发表于 2010-1-9 08:47 这是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资企业外方股东股权的情况。而楼主提问的是外方收购外资企业外方股东股权的情况。 从操作规程来看,没有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对价款如何支付的规定,而只是作了外方股东变更的规定。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 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至核查时止,A 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 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 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DOC)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 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与企业经营年限一致。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核类型:备案法律效力:审批或初审。 四、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五、审批条件: 六、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3、中国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4、转让方与受让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并经其他投资方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签署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5、新旧投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修改合同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仅须提供修改章程)(原件,1份);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

7、新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外方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证明书(如外方为自然人,则应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及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8、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须经中国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 9、如因转让而导致企业外商独资经营的,应重新签署外资企业章程和外资企业申请表;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狮山行政服务中心经促局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各级外经贸部门。 九、审批程序:服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外经贸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批复或上报。 十、承诺时间:批复四个工作日,上报三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 十二、审批表格:有 十三、年审或年检:否 注意1:属于"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详情请查看南海经贸网>>通知公告>>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和变更提供补充资料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377964.html,/qjmj/tzgg/xx021764466.shtml)

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题目

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 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 (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 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 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 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 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 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外资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外资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中国商事登记网2010-06-24 咨询内容:我司是一间外资独资企业现需办理股权转让,想了解办理时新旧投资方所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流程。(旧投资方是香港公司,新投资方是土耳其公司),以上请指教,谢谢! (商务局):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⑤违约责任;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⑨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放弃优先购股权的声明(由不出让股权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新的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7)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以上材料需外国投资方提供,且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国投资者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①新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委派方公章)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②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权管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 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当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向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 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 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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