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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2011年3月体育与科学M ar.2011第32卷 第2期(总第189期) Journal of Sports an d S cien ce Vol.32 No.2(T otal No.189)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Study on the Basic Problems of Sports Injury Liability

段荣芳1

DUAN Ro ng fang1

摘要: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主要表现在其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方

面。文章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定性分析,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

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方面。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

任的抗辩事由除了传统的自冒风险外,还包括受害人同意、免责条款等。

关键词: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11)02-0033-05

Abstract:Spor ts Injur y liabilit y is the special to rt liability,w hich mainly manifested its elements,

defenses and so on.T he paper analy zed the spor ts injur y liability by theo ry and demonstrat ion,

the element s o f spo rts injur y liability inclued injuring behav iour,damage facts,subjective fault s

and the causal relatio nship.T he counterplea co nt ent of spo rts injury liability co nt ains no t o nly as

sumption of risk,but also t he v ictim's co nsent,ex empt ion clauses and so on.

Key words:spo rts;injury;liability to pay compensatio n

体育运动在政府的倡导下,日趋全民化和日常化,甚至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是由于很多体育运动项目的身体接触几率较大,所以发生摩擦或伤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二是体育运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场地和器械完成,这种情况下也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可能;三是在一些体育活动或赛事的组织进行过程中,组织者的管理不善使得伤害行为时有发生。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不能仅聚焦于体育运动自身,还应该把更多关注点集中到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上,更加注重主体权益的保护问题。

1 问题的提出

体育运动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活动领域,具有自己的属性特征,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业规则;那么,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还需要法律的规制?如果需要,加害人承担的责任类型是什么?对体育运动伤害的救济方式存在不同的态度:有人认为应该司法介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有人认为通过职业联盟(league)解决即可,司法介入简直是体育运动的一种灾难。[1]

1.1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定性分析:理论考察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区别在于,前者系由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注意义务,后者则在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利益,[2]前者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形式,后者为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形式。在体育运动中,运动员是否应该对其他运动员负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还是每一个运动员应该尽可能地保护自己而不是依赖其他运动员的注意义务?如果运动员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那么何种违反此义务的行为被视为侵权?要运动员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是否有违体育本身的性质?Nabozny v. Barnhill案中法庭对最后一个问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并且认为:第一,为避免出现一些受体育运动安全规则禁止的行为,运动员在某些情况下对其他运动员承担注意义务;第二,运动员因故意、蓄意或者鲁莽行为对其他运动员造成了伤害,且此行为有违体育运动安全规则将被视为侵权。[3]在体育运动伤害行为中,无论是运动员、观众或者其他主体权益受到损害,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

1.2 从行业规则自治到司法介入:实证考察

体育运动要遵守体育运动规则与行业习惯,体育运动的规则性保证了其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并且对场上的各种动作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运动员遵守,违反了运动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但行业协会一般所制定的具体、明确的规则,在法

*收稿日期:2011-02-10

作者单位:1.山东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济南250100。

理上只是行业自治规范,并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由于民事法律对权利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运动员在竞技体育中的侵权行为必然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保护。不同的体育运动的规则各不相同,当运动员从事规则范围内行为而伤害他人时,此伤害属于可预见的正常的风险,构成了对伤害的违法性的阻却事由,行为人在此情况下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1983年德国发生的自行车赛中的伤害事件,当时的受害人向另一名赛车手要求索赔,原因是该名车手违反了诚信原则!,由于在比赛过程进行到弯道时,该车手以让人意想不到的速度急拐弯,致使车子发生漂移,进而撞到受害人的车子。但是茨魏布吕克上诉法院认为,肇事者虽然比赛时动作笨拙,但是依然是按照共同约定的规则进行的,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与此类似,在德国的杜塞尔多夫闪速法院也在判决中认定,在赛车道上以极快的速度急拐弯而使车发生漂移,除非Kar t在比赛中存在严重犯规!的情形,否则即使出现了其他运动员受伤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他在比赛中是有过失的。[4]这些都是适用行业内部规则的案例,但司法的介入也是处理体育运动伤害的趋势。

由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判决的N abozny v.Bar nhill[5]一案就可以看出这一趋势。而此判例的意义远不止此,其鲜明地主张在身体接触性项目中,运动员在赛事开展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主观认识所造成的对对手的伤害有可能构成侵权。在美国,这是第一个持有此观点的案例,而且先是在业余体育运动领域追究体育侵权的民事责任。在H ackbart v.Cincinnati Bengals, Inc.这一案例中,职业运动员才最终拥有了取得民事赔偿的权利。[6]T o mjanov ich案是第一个职业运动员向对手及对手所在球队进行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成功的案例。[7]

1.3 结论

体育运动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旧的观念认为体育不受无依据的法律干涉,后来这种观点不断受到挑战,新的观念认为体育并非得到法律的特别豁免。不仅社会而且法律制度本身都对体育运动中的伤害容忍到了危险的程度,注意标准被一降再降,甚至违反一些恰恰是以保护敌对方!运动员为目的的运动规则也和对过失的认定相脱离,加之学理上自始至终都很模糊、亦存在于责任法其他领域但却为体育责任法所强调的所谓行为风险自负的风险认可理论,这一切都使体育运动成为特别责任法的一块,即体育责任法。[8]

2 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体育运动本身与一般的民事活动之间存在区别,其对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具有身体接触性甚至对抗性、借助器械等使危险性增大等特征,在体育比赛中,还会涉及到组织者的义务以及观众权益的保护问题,涉及主体复杂。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就受到一定规则的限制,对于何种行为才能构成加害行为,这里主要牵扯到一个标准的判断问题。

2.1 体育运动伤害的发生原因

体育运动伤害发生的原因不同,其所涉及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不同。体育运动过程中运动员致人损害的情形最为常见,体育运动组织者、举办者如果在管理上和经营上疏忽,可能给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观看比赛的观众和其他体育运动参与者造成伤害,教练及指导员由于指导和训练上的疏忽、失误会给运动员造成伤害,观众在体育运动中或运动结束后对运动员、裁判或教练实施的攻击行为,可能伤害运动员、裁判、教练员、其他观众等。

2.1.1 因体育场馆设施引发的伤害

很多体育活动都要借助一定的设施来完成,而一些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正是由于体育设施的不安全而导致的。体育设施包含体育场馆设施以及体育器材设施,体育场馆的修建必须安全、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关于卫生、消防、环保以及各项体育项目自身的需求,[9]如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头盔等装备和设施会使运动员陷入受伤的危险。

2.1.2 因组织者引发的伤害

体育运动组织者、举办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如果在管理上和经营上的疏忽,可能给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观看比赛的观众和其他体育竞技参与者造成伤害,如地板湿滑导致运动员摔倒受伤。

2.1.3 因运动员行为引发的伤害

因运动员的行为引起的伤害是指运动员在训练或参赛时,或在运动之外的场合,有意或无意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其中包括运动员之间的伤害行为以及运动员对他人的伤害行为。有的是在规则或规程允许的范围内,运动员之间实施了合理的冲撞等行为致人体创伤,但也有一些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另外,运动员也有可能对裁判员、观众等他人造成伤害,如观众被飞出赛场的球击伤、被冲出跑道的赛车撞伤等。

2.1.4 因其他主体行为引发的伤害

教练及指导员由于指导和训练上的疏忽、失误,给运动员造成的伤害,如在运动员有伤时仍然要求运动员上场比赛。观众在体育运动中或运动结束后对运动员、裁判或教练实施的攻击行为,如球迷对运动员投掷烟花爆竹,可能伤害运动员、裁判、教练员、其他观众。

2.2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责令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四个构成要件: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10]

2.2.1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之不法性,不必就个别具体行为去观察其是否符合整个法律规范及交易要求,而是仅就行为之结果加以判断,即凡侵害法律所保护之权利,即属不法。但有违法阻却事由存在时,虽属侵害他人权利,亦为法律所容许,不为不法。[11]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性是认定侵权的前提。

体育运动伤害中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体育运动参与者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运动员而言,其职责和义务就是按照运动规则和运动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训练和比赛。当运动员从事规则以外的行为而伤害到对方运动员时,此伤害已超出可预见的风险,则行为人可能存在蓄意伤害对方或为打垮对方赢得比赛而利用了体育运动中可能出现身体接触的机会而不计后果地伤害对方,即被认为是违法。

此外,围绕体育运动从事各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也有自己一套的工作规范和行业规则。例如,对于教练员而言,其职责

体育与科学 第2期

和义务主要是从技战术角度向队员传授运动的规则和要领,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相关的运动设施做必要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并在队员发生伤病后能及时的发现并予以救治;作为队医的义务应当是在具备运动医学的资质和技能的基础上,能够及时发现队员的伤病并给予及时的救治,同时向俱乐部、教练和队员说明不适于再进行训练或比赛的情况。此外,对于俱乐部、赛事的组织者和主办方、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者等,都有其各自的职责和义务。[12]当他们违反了对其所要求的一般注意义务时,即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2.2.2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13]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以及部分财产权。

运动员等体育参与者在体育竞技中受到的伤害一般属于人身伤害,这种有形损害,首先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其次表现为自然人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财产上的损失。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运动员的损害事实主要是在运动员彼此之间的训练或比赛中造成的,在一些身体对抗性项目中,激烈的拼抢、对抗常常给对方的身体造成损伤。其次是教练、队医、裁判违反工作职责和义务造成的。再次是体育竞技的组织者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中,因伤给运动员带来的精神痛苦,以及给运动员的身体伤害所带来的对未来职业生涯影响的担忧,有碍受害人职业理想的实现,这些都是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体育运动伤害行为给死亡运动员的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经市场化运作,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利益关系相对其他主体之间更显复杂,运动员的侵权行为除直接导致俱乐部或单位运动成绩受影响外,还会导致一系列包括诸如电视转播、商业赞助、门票收入、体育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经济损失。

2.2.3 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考察在特定的场合之中,原因现象与结果现象之间的关系,在一系列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中找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14]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

体育运动中的各种损害一般是运动员的行为直接造成。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只要按照比赛的规则进行,甚至一般的战术犯规所引发的伤害,都不会发生侵权责任;反之,若行为超出比赛允许的范围,非本着友好公平的精神而是进行蓄意攻击,或者身体侵犯的性质与严重超出合理预见,则可能会发生责任承担。[15]现代体育节奏加快、对抗加剧、竞争激烈,因此一般对运动员的身体都有特殊的要求,但也难免有些人具有的特殊体质不符合运动项目要求,直到损害事故发生后才为人知晓,这主要表现为一些在正常人身上不会出现的伤害事故在其身上出现,或是正常人可能出现的一般伤害情况在其身上表现为严重的伤亡后果。加害人本身行为已超出体育比赛规则许可范围之外,其作为一名运动员应对其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即使其侵权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但至少其行为一定会带来某种后果,只是可能在受害人体质正常的情况下,损害有所减轻罢了。因此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影响的是责任的范围,而不是责任的成立。

2.2.4 主观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体育运动伤害中的过错主要是故意犯规以及过失伤害。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故意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追求或者放任,这种意图反映出完全无视他人合法权益,将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强加于他人承担。在运动场上,故意的行为较少出现,运动员专注于运动项目,一般不会直接以伤害对手为目的采取行动。对于那些故意的行为可以通过赛场上与比赛完全无关的行为推断出来。过失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后果可以避免。![16]对体育运动参与者而言,并非所有的过失形式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运动员一般也具有专门技能,但由于某些运动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因此注意义务会较日常生活有所降低。要求运动员像一个理性的对手!处在他位置上一样行动,根据比赛的速度、身体接触的次数和强度、运动比赛的规则及比赛的可预见性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当然运动员的自身因素,如年龄、知识、经历、经验等情况有时也需要加以考虑。

3 赔偿责任的承担

3.1 体育运动组织者的责任

体育运动项目组织管理者指主办或具体承办各项体育项目比赛的组织或单位,原则上对体育比赛中的附属风险不承担责任,但会对因其过错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体育运动组织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承担责任:第一,赛事举办的可行性评估,如参赛对象范围、比赛风险化解与分配等;第二,赛事进行的场馆选择及设施配备,对一些高风险性项目还须尽量选择远离社区与人群密集区,而对一些危险性较高的项目与比赛,还要在运动区与观众区设置必要防护用具,在显要位置摆放、张贴相关警示与危险标志;[17]第三,对赛事相关人员的资格限制与查验,防止不宜参赛人群在比赛中出现事故;第四,危险事故发生时必要的救治措施,确保伤者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其他医疗救助。

3.2 体育设施提供、管理者的责任

场地、设施管理者一般是经过组织者考察、选定后接受赛事组织者委托,提供场地、设施供比赛使用,其多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或组织,是各体育场馆设施的直接所有者、管理者。前述分析组织者责任时提及组织者有选择适当场馆之义务,但该义务仅是形式审查义务,囿于各方因素,组织者不可能将场馆各个方面一一鉴定。因此,在满足形式审查后,实质的场馆设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通过合同转移给场地所有人与经营者负责。场地设施维护者对进入该建筑物之人及其携带之财物,在此建筑物内期间的合理安全负有适当注意义务,这一一般义

第2期

务主要适用于由建筑物状况与活动行为导致的危险,如坍塌的看台、危险的路面或拥挤的楼梯等。这并非运动本身固有风险,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在设施设计、维修与管理中是否尽了适当注意义务,并考虑观众可能会因有趣场面而分心。当伤害由比赛引起,有必要考虑事故是普通的可接受的风险还是疏于管理的结果。

3.3 运动员的责任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职业运动员一般代表了俱乐部或者国家参加比赛,一旦运动员侵权责任认定,那么运动员的雇主(一般为俱乐部或体育协会)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了某项体育运动或者运动员的行为不在受雇的业务范围内,应当由运动员个人独立承担责任。在A tlanta Basebal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384842.html,w rence一案中,体育场的所有者拥有一支球队,在一次比赛中,其雇佣的一名球员离开场地冲上观众席,企图武力伤害一名批判其比赛的观众。法院认为,企图武力伤害的行为不在雇佣范围内也不是为了雇主的利益。球队雇佣球员比赛,是为了争取比赛的胜利,运动员殴打球迷并不在其业务的范围内。[18]运动员在业务范围外,其所为是个人行为,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对于雇主会带来不公平。

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除组织者、设施管理者以及运动员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一些参与者,如裁判员、教练员以及队医等也会因某些伤害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些都不具备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特性,在此就不再一一论述。

4 责任的抗辩事由

如前论述,体育运动伤害行为只有在符合一定构成要件时才认定为侵权行为,同时,由于体育运动领域的特殊性,亦存在特殊的责任抗辩事由因此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再者,即使应当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由于体育运动领域已有或已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它们之间会不会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个问题应该怎样解决才有利于体育运动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

4.1 自冒风险:传统抗辩事由之思辨

自冒风险(A ssumptio n o f Risk)指的是原告在明知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主动同意自行承担被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达到免除被告过失侵权责任的效果。[19]在英美法国家体育运动伤害案例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已被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20]这一抗辩在十九世纪非常重要,并且是完全免除责任的抗辩。

英美法一系列观众伤害判例显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自冒风险抗辩。棒球赛中,球从看台挡网上的洞穿过,打破了坐在挡网后的原告的鼻子。原告认为,被告的疏忽使挡网存在缺陷,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挡网可能会造成伤害,基于一般的注意,应该在事故发生前将其修好。法院认为,通过棒球场获得收益的所有者必须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来保护观众避免被球击伤,被告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应承担疏忽的责任。[21]拳击比赛观众落入走廊的一个洞里受伤,法院认为,既然大厅的所有者将其用于公众目的,则应对公众保证它的安全。被告有责任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保证其合理地建设并维持其良好的状态以供使用。如果被告没有提供安全的条件导致观众受伤,则其应对该伤害负责。[22]体育场馆属于公共场所,其所有者和经营者有义务将场馆维持在一个安全状态,并对观众的行为进行控制以避免伤害。观众可以推定场馆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保证安全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如果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观众伤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自冒风险作为抗辩。

如上所述,自冒风险的基本原理在于参与体育活动能够提高身心健康,是应该被鼓励的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但是,以自冒风险作为抗辩依据,对于原告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抗辩,如抗辩成立,原告得不到任何赔偿;如果抗辩不成立,则原告可得到全部赔偿。对原告和被告而言,均有不公平之处,因此发展出过失比例分配理论,即当原告有过失时,允许原告过失与被告过失相互抵消后,再计算原告的损害赔偿。此后,对于自冒风险理论有三种处理方法:(一)废止自冒风险抗辩权;(二)仍然维持自冒风险抗辩权;(三)融合加工过失与自冒风险理论。[23]美国1995年的数据显示,有8个州完全废除了甘冒风险;有27个州不再将自冒风险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但同时承认其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各自过错的一个因素;15个州不管是否引入了过失比例分配制度,仍然将甘冒风险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在自冒风险仍然存在的州,对于被告而言,它仍然是强大的抗辩。

4.2 其他抗辩事由

4.2.1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24]在体育运动领域,对于某些对抗性强烈的运动,如拳击、跆拳道等,当事人双方往往需要在赛前对对方行为事先同意,双方同意的原因在于其选择参加这种风险性很高的比赛,可以给他带来的利益将超过可能受到的伤害,这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那么此时,国家应尊重这种选择,而不是过分的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行为(受害人承诺)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也是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25]虽然没有在我国法律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同意!,但它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在侵权法中的具体运用。受害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受害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以及对权利的处分方式是合法的以及符合善良风俗的。

4.2.2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活动、比赛的组织者通常通过书面通知说明所有风险由参加者或来访者承担并排除自己的责任,以此避免发生法律责任。这种通知或协定可能是张贴的标志、通行证、票券上的条款或签名的参与表格,通过这些方式被告宣称原告依合同放弃了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由于现代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无论是在竞技体育运动队从事专业训练的队员,或是临时借调参加某项竞技比赛的运动员,都会与有关单位及组织者签定合同,合同中大多有关于伤害责任的承担条款。[26]我国也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提出抗辩,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对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

此外,有些伤害虽然是由运动员的行为所致,但事故是由于第三人没有尽自身的义务造成的,运动员无需承担责任。实践中不乏此类案例,一般多是由于赛事的组织者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造成的。一般来说,受害人不会造成损害,受害人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部分或全部原因,只有在这种情况

体育与科学 第2期

下,受害人的过错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27]在体育运动中,观众或其他比赛参与者违背了赛场的管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体育运动中存在着大量因意外事件产生的伤害,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意外事件为免责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对待。

5 结语

体育运动参与者由于非故意的主观认识给对手造成的伤害有可能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非要求其对所有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为合理的体育运动行为划定明确的界限,将这种行为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运动员追求比赛的胜利无可厚非,但应当按照比赛规则的要求,避免不合理的伤害。在强化体育伦理规制的同时,研究体育运动伤害行为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以在运动员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保证体育运动有序进行;同时,不至于因为要求运动员承担侵权而使其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以此来保障体育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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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htt p://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384842.html,/html/y undong chengshi/

b356cad8369c8d27b57c7b3c63668def.ht ml

[9] 晋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工作汇报[EB/OL].htt p://

ww w.spo rt.g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384842.html,/n16/n1077/n1467/n1513017/

n1517672/1518606.html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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