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苹果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
合伙人:姓名:王利国,身份证号码:130323************
合伙人:姓名:李继慧,身份证号码:231004************
合伙人:姓名:梁怀雁,身份证号码:231003************
合伙人:姓名:王成,身份证号码:231002************
合伙人:姓名:骆德昆,身份证号码:130323************
第一条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友好协商,按股分红,共担风险,体现公平的合伙宗旨,为一个合伙人大家认可的项目,努力去创造共同的事业。
第二条
项目为果品的收购、加工、仓储、销售。区域范围在全国各地。
第三条
2011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满后如有机会继续合作,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第四条、方式、期限
王利国,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
李继慧,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
梁怀雁,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
王成,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
骆德昆,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
1、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1年11月1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只对已交部分确认股份。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
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年终决算以后按股分红。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的共有公司财产偿还,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1.入伙:①需入伙人承认;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半年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七条
1.王利国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
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六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