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五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5.其他项目从其约定。
三、其他规定
1.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是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为无效。
2.保修期起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不一定要报废和拆除,可以经过鉴定、加固后继续使
用,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不经过鉴定、加固继续使用的,产生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概念
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符合条件,允许继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
1.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投标文件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