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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一、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

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99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9年宪法修正案”宣告了人治主义的破产,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新世纪的到来逐渐退出政治舞台,进入历史的坟墓。应该清醒地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永远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而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经济的更快发展,国外的压力,更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迫在眉睫。

二、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贯彻依法治国、人民主权、法律权威、法律平等、依法办事和权力制约原则。

2、执法为民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么执法这些根本问题,才能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才能使执法工作忠于人民、忠于祖国、法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重要原则。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古往今来,所有法学家与法律家都反复强调法律与公正的内在联系,甚至把法律看成是公正的化身。但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正义与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做到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在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中,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公正执法。

4、服务大局,就是正确认识法治与经济、法治与国家、法治与各项

工作的相互关系。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建设是中心和从整个国家的大局出发来认识问题,摆正位置,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公正对待和处理法律事务。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处于党的领导之下,从思想到行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从思想上认清“三权分立”的实质和危害,切实做到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必须明确:离开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要求。

总体而言,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秩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最核心的是:

1、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其构成包括“内在品质要件:公民权利神圣和外在形式要件:规则至上。”法律至上原则是内在品质要件和外在形式要件的统一。有学者更指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比法律的实质合理性更重要,奉行严格规则主义应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党派、社会组织

都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约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

2、权力制约原则。在国家机关之间建立分权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权力制约的理论不能不深入研究并吸取其合理的因素,“邓小平同志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讲过,这样的事件在英、美、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同志一方面讲了我们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另一方面也讲了党权与政权要分开。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无论是成克杰、胡长清,还是广西玉林四个市委书记“前腐后继”,从制度上看无不是因为权力太大,没有制约机制造成的。所以,在“法制”向“法治”的转型中,应该对权力的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

3、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共同特征。其含义是赋予法官以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独立的自由裁判权。在“法制”的背景条件下,虽然赋予司法机关以独立的地位,但实际上司法机关成为其他国家机关的附庸,在人事任免、财政制约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职能无法依法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特权思想。在“法治”的背景下,应当建立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司法制度,同时,对一切由法官说了算的职权主义司法制度依法进行监督,防止司法专横。

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个过程,并无所谓好坏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

只是我们践行的差异。由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行的发展历程,既要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又要结合社会的广泛参与,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等仍有一个时间的期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这也为以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问题。但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在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下的法治进程会有序展开。

1978年邓小平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这个方针包括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制建设各方面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讲,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1980年他建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布有关条例、法令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89年他指出,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有法必依。1979年针对少数人破坏我们工作重点的转移,邓小平指出要按照法律,对破坏分子进行严肃处理。1980年当谈到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问题时,他提醒大家,同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986年谈到高干子女犯罪时他说,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

(3)执法必严。早在1977年邓小平就说过,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立不起来。1985年他又说,不仅要立些法,而且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来严格执法。

(4)违法必究。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中,邓小平说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四、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制完备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各种法律规范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系统协调。法律完备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宪法的统领下,按照司法独立、权力制约原则,建立起完善的立法制度,加快各项专业法律规章的制定,要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使社会各项事务管理、人们自由生活都有一个遵循的准则。

2、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目标。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

础。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实行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1986年他针对高干子弟违法犯罪问题说过,越是高干子弟,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1989年他谈到反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时候明确指示,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予以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的有机统一。

4、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公民拟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让公民的法律素质与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提高。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宪法和法律至上,以及权力和义务一致的观念。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1985年他针对改革中出现的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邓小平认为对干部和群众都要进行法制教育,他尤其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问题。他说,现在这么多青少年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他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栋梁,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法律素养的不足,经常有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甚至有些是震惊全国的恶性犯罪行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的解决有着重大的意义。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因为一个国家法律理想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能为社会提供示范作用,更能影响到下一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依法治国的实现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二是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高。这两个方面互为存在的条件。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却没有人遵守,法律制度就形同虚设。并且,法律意识不仅是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制度实

施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不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备,而是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人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能够自觉主动维护好法律秩序。因此我们说,建设法治国家,根本还是在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当代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他们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如何,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而且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支持,还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的通力合作,有效调节社会资源,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的良好环境,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实现良性发展,使青年学子成为一个有理想、负有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综合素质较高、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95786吴骞

2009级城规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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