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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法 商 研 究2002年第2期(总第88期)法学专论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陈 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重庆 400031)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亟待我国有关部门作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际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给予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导致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

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与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①

第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从我国司法实务界看,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离婚时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损害,法院一般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学者2000年6~8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124起离婚卷,无一件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离婚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目张胆践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显得那么力不从心,无能为力。”②可见,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背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上的损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期待利益的丧失。③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就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即积极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等期待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

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分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扶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受扶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却不予以扶养的,由此造成无过错配偶应得的扶养费损失,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扶养条件的,不宜列入赔偿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上给予扶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凡具备法定抚养条件的配偶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受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④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慰抚。精神损害赔偿之慰抚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慰抚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⑤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后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时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有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

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情形。但我国有些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同志认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应将通奸、有配偶者卖淫嫖娼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在内。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还应包括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精神病、性病等)或生理缺陷,或隐瞒已与他人结过婚的历史等骗婚行为。⑥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因为,通奸、卖淫嫖娼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通奸属于不道德行为,不宜由法律来规范;卖淫嫖娼行为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而不是通过离婚解除。如果由此造成了他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精神,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等而结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谅而导致离婚,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请求离婚。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的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否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新《婚姻法》未作规定。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应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起赔偿之诉时他方可以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消,抵消不足的部分仍可要求赔偿。”⑦笔者认为,如果配偶双方均故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宜实行过失相抵。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国亦原则上限于无过错配偶,我国台湾地区则在精神损害方面限于无过错配偶。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未限于无过错配偶。所以,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这有利于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是合理的。

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国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殊情形下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

而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⑧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害及慰抚其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仅限于离婚时行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于调查取证,也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⑨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新《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 λυ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情节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λ?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这里首先必须说明,“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如第三人与有配偶者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属于通奸;第三人与有配偶者公开共同生活,属于姘居;第三人与有配偶者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而姘居、重婚大多是有配偶的男性供给女性生活费用且公开共同生活,在我国有些地方俗称为“包二奶”。第三者的产生原因也很复杂,有的是属于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婚姻关系本来早已破裂,甚至已经分居多年,但相配偶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维系这种婚姻关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贪图享受而“傍大款”等。所以,对“第三者”不宜用法律一律加以惩罚。对于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通过道德谴责、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但如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民法上已有规定,要求赔偿,也不需要“导致离婚”这一构成要件。如果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可以依据新《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得以解决,而非赔偿问题。并且,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请损害赔偿。 λω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诚然,如果在婚姻期间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受害配偶有权请求婚内侵权赔偿。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考虑,未在婚姻期间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离婚时对其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所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均应有权依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其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慰抚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慰抚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似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慰抚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也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慰抚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方式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应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一个“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

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有的还建议:“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 λξ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各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可能更为合理。

法院判决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人民法院应依照我国宪法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精神,按照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根本宗旨是填补损害,综合考虑以下基本情形酌定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第一,无过错方遭受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程度;第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等考虑;第三,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第四,无过错方和过错方的经济状况、谋生能力。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注释:

①参见陈苇:《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马俊民:《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部门200余例咨询表明:婚姻家庭仍是维权热门》,《中国妇女报》2001年6月2日,第1版。

②田岚、何俊萍:《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编:《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06~507页。

③参见滕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讨》;张晓远:《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施行》,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④参见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54~257页。

⑤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张晓远:《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施行》,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⑥参见张晓远:《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施行》;邵世星:《试论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冯得妮:《离婚损害赔偿及其责任承担》;王智:《论新婚姻法过错原则的法律适用》,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⑦邵世星:《试论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王智:《论新婚姻法过错原则的法律适用》,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⑧参见蔡文凤、姜慧清:《我国离婚制度法律适用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张晓远:《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施行》;冯得妮:《离婚损害赔偿及其责任承担》,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⑨陈苇:《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⑩参见马桂兰、孙玉新:《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λ?张晓远:《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施行》,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λω参见郑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154页。

λξ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张晓远:《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施行》;冯得妮:《离婚损害赔偿及其责任承担》,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责任编辑 翟中鞠

论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doc

论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浅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我国涉外婚姻的数量也逐渐增多,紧接着出现的就 是涉外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刚刚颁布实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涉外离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完善。本文在分析涉外离婚新的发展趋势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字: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新发展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涉外离婚的数量与日俱增,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不同,其所制定或采用的婚姻制度也是千差万别的。这就使得涉外婚姻领域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法律适用的确定不容回避。 一、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各国对于离婚的态度从严格到逐渐放宽,再到自由主义运用到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立法中。在法

法法规》第20条,该条规定:离婚的要件和效力,依离婚时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如依该法婚姻不能根据所举事实接触,或适用于婚姻人身法律效力的准据法无一存在时,则适用离婚时原告的属人法。 (三)连接点的多元化趋势 连接点的多元化一方面表现为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复数连接点类型的增多。传统的国际私法领理论有两种观点,其一是“场所支配行为”;其二是“身份依本国法”。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涉外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依据“身份依本国法原则”,离婚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具体又可分为适用丈夫一方的本国法、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等。而准据法适用的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连接点的多元化,这是近年来在涉外离婚准据法适用的新趋势:是指对涉外离婚进行准据法选择时,不单单遵循一种原则,而是多种原则兼顾,主要的做法是将涉外离婚的法院地法与当事人的属人法混合适用,以一种为主兼顾其他。[1]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及评价

国际法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 A.甲国人与乙国人的婚姻关系 B.甲国人在乙国与另一甲国人之间的侵权关系 C.甲乙两国之间的税收减让关系 D.区际司法协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政府与政府有关关税减让的协定应由国际经济法来调整。A和B为涉外民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D为区际私法问题。 2.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但其国籍仍是中国国籍,后来,王某在加拿大开设公司。当王某于1999年在法国旅游期间,通过电传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服装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在国内起诉。而王某抗辩认为,根据美国法的规定,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那么,法院应适用: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3.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两个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这显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中的离婚问题我国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我国法。C项正确。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条规定实际上并不适用于本题中的情况,因为本题中并不是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而是两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因此我国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不宜援引《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而应援引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我国离婚现象的研究及建议

关于我国离婚现象的研究及建议 【摘要】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近五年来增速明显,增幅高达7.65%。目前,北京上海的离婚率已超过1/3.从年龄结构看,25-40人群是离婚主力军。通过本文我们可以从中了解中国离婚情况、原因,从而提出建议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首先通过离婚在人们心中转变,2012年民政部公布一组统计数据和三门县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数来了解其基本情况;其次通过了解离婚的特点和原因来解剖离婚率上升的情况;最后通过提出一系列建议和措施为近年来急速上升的离婚率排忧解难。 一、基本情况 “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的忌讳,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将是一场灾难。离婚在观念传统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过去由于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离婚率非常低。然而,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待婚姻的社会观念发生了改变,伴随着的离婚率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转变,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2012年民政部公布一组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34.1万对,比上年增加22.7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61.3万对,比上年增加28.2万对,增长21.2%,其中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99.5 万对,比上年增加30.4万对,增长44%。在这些案件中有三个特点:1、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2、农村离婚案件较以前有很大的增长;3、从年龄上看,25-40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最多。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以我院-三门县人民法院为例:2003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19%,201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5%,上升了16个百分点。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

议。” 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

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在离婚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有些问题可能法律界已有定论,但有一些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新生的产物,值得我们实务性律师探讨。在这里,离婚侦探律师网总结了较为常见的十二点法律问题,一一表述,供广大朋友一起商榷。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2)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 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

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 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 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 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 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 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假离婚骗取经济适用房是否构成犯罪

假离婚骗取经济适用房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李某与杜某是一对恩爱夫妻,杜某在一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某的收入却很低。二人原本共同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为杜某。夫妇俩的儿子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李某与杜某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杜某所有。然后,李某与住在农村的丈母娘陈某登记结婚。起先,陈某死活不同意,认为这件事太丢脸,但李某、杜某反复做陈某的工作,陈某最后同意与李某登记结婚。于是,李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李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与杜某复婚。经查,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 【分歧】 观点一:李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主观上看,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李某和杜某有房有钱,本没有申请经适房的条件,但他们为了购买经适房而隐瞒了这个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上看,行骗实质不会因行骗手段是否

合法而改变。无论李强杜梅是用真的婚姻证件还是假的婚姻证件,都只是行骗的手段,而实质是一样的,就是使审核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他们无房无钱。 观点二: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和杜某结婚和离婚的过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离婚之后李某和丈母娘结婚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也是合法的,最后再次离婚并和杜某复婚的过程同样还是合法的,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不构成犯罪。 【评析】 (一)取得购房资格的手段合法 首先,李某和杜某是通过先离婚,再由李某和丈母娘陈某结婚的方式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改变了,从没有购买资格变更为符合购买资格,其变更方式是通过合法的结婚和离婚的方式完成的,并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既然其已经符合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二)李某和杜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法中的隐瞒真相指的是故意不告知对方真实情况,但本案来看,李某和杜某并没有隐瞒自己的离婚事实、住房条

离婚协议书债权问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离婚协议书债权问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离婚协议可以对抗债权吗 离婚协议可以对抗债权吗?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并不可以对抗债权。 篇二:完整的离婚协议书(包括财产子女债务赔偿等问题) 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甲方:XX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

X 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乙方:XXX,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 X 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XX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XXXXXXXXXX,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位于XXXXXXX的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 私也归甲 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XXX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XXX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X X x 18周岁。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XXX X, XXX公司股票(价值XX X ),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XX XX元人民 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参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X X X(签名)年月曰 乙方:X X X(签名)年月曰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执行(2011-07-14 11:14:27)转载 标签:杂谈李连军 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在审判和执行、理论和实践出现了难以协调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债务人的配偶在实体法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文书上没有被列为被告,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无程序法上的依据。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申请,虽可行使执行异议之权利,但无严格程序保障,救济渠道狭窄。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内个人责任和对外连带责任的矛盾关系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存在冲突,例外情形多,成为规避执行的渊薮。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在立法上的确认和在实践上认识的统一,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衡平等法理要素。根据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要求,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至少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非有法律明确规定,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扩张。二是执行的对象是财产。 三是承担非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给予有效救济途径。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电大国际法小抄精编完整版(已按字母排序)

A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没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交税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A.识别)。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艾力赤华投资。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A.中国)法律处理。 B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自动获得保护)。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B.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B.国民待遇)。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在适用的法律是(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B.同一制)。 C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冲突规范由(C.范围、系属)组成。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B.无国籍)。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国旗国法)。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的法律。 D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B.适用我国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A.本国法)原则。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B.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杜摩兰在(B.《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法国民法典》)。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特别认许制)。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假离婚”协议别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假离婚”协议别公咨询题日渐突显,法律需要更多的变通去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益。本来一般的一家,妻子忽然患了重病,夫君、相公埋没了良心,假离婚成真。 今年37岁的杜玲是南京某宾馆的服务员。4年前,她嫁给了一具看上去条件还别错的男人比她大3岁,叫张明,是个公务人员。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两家老人也相处愉快。2009年3月,女儿出生,更为小家庭增添了欢跃。谁也没有料到,2009年11月,两人居然悄悄领了离婚证。 在后来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张明如此解释:双方性格别和,无法共同日子,杜玲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于是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的妻子却降泪:我们是假离婚。2009年8月,他听说我父母家平房要拆迁,就跟我谈,说我户口还在娘家,假如离婚的话能够参与分房,我一开始别接受,父母也别让,但他反复做我思想工作,还请拆迁办的人吃饭,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接受了。离婚协议是他起草的,我咨询抚养费什么原因只写200元,他说给高了妨碍分屋子。我对他深信别疑,全然没想到他会抛弃我。 亲友们都知道两人假离婚是为了拆迁分屋子,张明的同事也知道内情。 百般挽回无果后,杜玲意识到复婚已绝望,于是跟张明谈经济咨询题,别料张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协议办。杜玲自然别肯,那份协议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亏。 协商无果后,张明索性告到法院,称杜玲离婚后仍强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别在家强行入住,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马上搬出。 白下法院2012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杜玲携父母出庭,向法官陈述了离婚的隐情和分手的真实原因。她表示,婚后家中财产均由张明掌握,她没有方法举证,但并别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如今她带着孩子,又身患疾病别能上班,每个月只能领取500元基本工资,假如搬走日子将无法为继。她要求张明给个说法,否则坚定别搬。 张明未到庭,他的律师声称,双方系自愿离婚,杜玲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后,杜玲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女儿的名义状告张明,要求增加抚养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200元,杜玲认为全然无法维持女儿的日子,要求增加至2000元。 她调查得知,张明的税前收入是6600余元,而法律规定抚养费宜按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

标准版关于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问题)

标准版关于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问题) 【篇一】 李××,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 ××××××,身份证号码: 372×××××××&t imes;××××××× ×。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 ××××××,身份证号码: 372×××××××&t imes;××××××× ×。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

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 ××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 ××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年X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 ××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年张××在 ××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d615064.html,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

对“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 摘要 21世纪以来,“假离婚”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或者说,“假离婚”成为一种普遍的有效的可以用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婚姻,对于国人来说,一向是神圣而庄重的,但是在现代经济社会的冲击下,为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人们开始通过“假离婚”的方法,利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漏洞,为自己谋取好处。“假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注。 面对层出不穷的“假离婚”现象,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首先要全面了解“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原因和具体表现,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假离婚”现象所带来的物质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后,法律部门应当制定出更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相互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词:假离婚;概念;现状;影响;对策

Legal Thoughts on "fake divorce" phenomenon ABSTRACT Since the 21st century, “False divorce”has become a hot topic.Or to say,“False Divorce”has become a common means of effective can be used to gain improper benefit., For Chinese,marriage has long been a sacred and solemn,but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In order to with the minimum cost to obtain the biggest benefit,people started by using the method of “False Divorce”, use of national policy and the law loophole, for their own benefits.The negative impact of False Divorce is huge,it not only destroyed the family stability and social order, mor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trampling on the dignity of law, has gained important attention to the people. In front of the“False Divorce”phenomenon emerge in endlessly, we need to formulate relevant measures to curb the spread of the phenomenon.We need to formulate relevant measures to curb the spread of the phenomenon.First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phenomenon of “False Divorce”causes and specific performance,

离婚协议书(包括债务问题)

编号:YB-HT-029245 离婚协议书(包括债务问 Divorce agreement (including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离婚协议书(包括债务问题)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

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

中国离婚问题分析

《青年研究》 2003年第6期 婚姻存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 ———对4429宗协议离婚案的实证分析 王有智 彭 飞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婚姻登记处1998—2002年的4429宗协议离婚档案资料,描述出该区五年来离婚率上升的趋势和婚姻存续时间的分布状 况,分析讨论了离婚者的离婚年龄、结婚年龄、夫妻年龄差、夫妻文化程度与婚 姻存续时间的关系。 一、问题提出 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离婚率较低。但近十多年来,这种低水平离婚率的婚姻家庭关系已逐渐发生变化,呈现出多种特点:离婚比例总体上升较快;离婚年龄组由以往的较高年龄组(50—59岁)转向中、青年组,集中在25—44岁年龄段,其中以30—34岁组离婚人数最多;文化程度较高者的离婚比例上升较快,位居首位的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城镇离婚比例高于农村等。也有研究认为有六大特点:一是离婚发展过程不平稳,上下起落幅度较大;二是在国际上我国虽然是一个离婚水平较低的国家,但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三是离婚人口的绝对规模(离婚人口绝对数)十分庞大;四是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城镇妇女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五是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六是潜在的离婚增长势头很大。对于离婚原因的分析,国外有4种理论框架:一是人口学研究认为,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离婚者。人在20岁时选择的最佳配偶,一二十年以后很难仍是最好的人选;二是社会学研究认为,离婚率的高低和种族类别、经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性质、初婚年龄和家庭背景以及宗教信仰等社会因素有密切联系;三是经济学研究认为,高离婚率源于妇女户外就业的广泛性和经济上的真正独立;四是心理学分析认为,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影响了婚姻的稳定性。我国学者侧重于从个人和社会角度探讨离婚原因,认为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概率的城镇居民,经济迅猛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生活的精神构成和情感追求,过去的所谓“低质量高稳定”婚姻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氛围发生了变化,夫妇年龄差别、文化程度等对离婚有重要影响。 然而,已有的研究很少以婚姻存续时间为指标进行分析的。婚姻存续时间是指夫妻从结婚到离婚的时间间隔,探讨离婚者婚姻存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可以较好地说明离婚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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