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12致富债”债券违约

“12致富债”债券违约

“12致富债”债券违约
“12致富债”债券违约

“12致富债”涉嫌欺诈发行引发违约中信证券深陷十宗罪

2月9日是“12致富债”最后的回购日前,然而截至小编发稿时点,该私募债发债主体——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依然无任何回购意向和通知,违约已成既定事实。

据举报人介绍,此前各家债权人与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和发债主体的多次沟通,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不仅无法支付利息,可能连本金亦无力承担,这引发了债权人的强烈不满和反抗。

券观小编接到多家债权人举报材料显示,该私募债在发行承销过程中,身为主承销商的中信证券竟然隐瞒了诸多的不利事项,甚至连发债主体资产的尽调、反担保物的净调都存在各种不实和欺瞒,还有发债主体的各种正在发生的法律纠纷亦被隐瞒而无进行披露。

以下是根据多家持有“12致富债”的债权人经过简单的调查发现的中信证券在该债发行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归纳起来至少有十大罪状。从相关举报材料来看,素来作为国内龙头券商的中信证券,在各项业务领先行业的光环下,没曾想到在这么一只私募债上内控如此之差,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12致富债”后续如何演绎,中信证券在此债中将如何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回应该事件,监管层将如何处理此类欺诈发行,发债主体如何化解和回应该事件,券业观察小编将在保持中立立场前提下,持续关注事件进展,敬请期待!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致富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重大失职的证据

一、中信证券不尽责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未能及时全面披露。

2014年8月12日发行人发布的《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中披露发行人2014年2月开始统一停产改造环保设施,直到2014年8月份通过环保验收后才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根据9月19日企业现场接待投资者时企业负责人的陈述,停产早在2013年9月就已发生,起止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6日。2014年9月4日中信证券在其《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才披露:“在近

一年以来,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影响,发行人始终处于半生产状态,流动资金十分紧张”。

由此可见,中信证券早就得知发行人主营业务早已受到严重影响,现金流情况持续恶化。根据《募集说明书》要求:“(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E.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但中信证券对这些情况均未能及时地向债券持有人说明发行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也未说明其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带来的影响,违背了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对外担保情况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

2014年8月12日《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发行人第一次披露“发行人对外担保余额为24,767.33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4日《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受托管理人第一次披露:“发行人对外担保额58,046万元,其中不良类已达30,681.56万元。……发行人违反了其出具的《对于对外担保的承诺函》第二项承诺‘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存续期内,本公司不新增对外担保。’且对外担保金额巨大。但在此之前的发行人及中信证券的披露信息均对此没有任何说明:(1)《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对外担保,不会因对外担保产生相关偿还风险;”;(2)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发行人《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无对外担保;(3)2014年4月28日中信证券出具的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无对外担保。而2014年9月4日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披露截止2014年8月14日,发行人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较大,远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Q.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但中信证券对于发行人对外担保首次发生的时间、对外担保每笔金额的发生时间及其发现发行人对外担保行为的时间没有予以披露,究竟其何时得知对外担保金额达到了20%的情形也没有予以说明,对发行人公布的对外担保余额与受托管理人公布的对外担保余额之间为何存在巨大偏差也未作任何说明或追究。对相关事项均未能及时地发现及披露,存在较严重的信息披露瑕疵,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通知债券持有人或制止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我们推测,中信证券在出具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时并未调取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导致未及时发现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其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披露。

3、重大诉讼情况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

根据发行人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由于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关联方企业被起诉,导致发行人被追加为被告,对外担保数额总计为24,767.33万元人民币(本息合计);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发行人《2013年年度报告》中发行人承诺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2014年9月4日《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仅披露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已涉及重大诉讼,对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的触发时点及中信证券得知相关重大诉讼事宜的时点均没有披露。根据《募集说明书》中“(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C.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以及《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中信证券应当及时知晓并披露发行人相关情况。根据《受托管理协议》“5.13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发行人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周立康涉及诉讼的事宜最早在2013年8月便已有案件起诉,2014年2月已经有相关裁判书公布,而发行人、中信证券在其发布的《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对此均没有进行披露。中信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监督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中信证券未尽到最基本的尽职调查义务,没有履行其勤勉尽责的持续关注及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遗漏,其重大过失行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4、对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基本查阅督导义务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误导及重大遗漏

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是:“偿债保障金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发行人购置三条牛皮生产线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对监管账户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发行人依法已经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手续者除外。”

公司签署的《认购协议》第五条也明确约定了:“1、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的用途应该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的规定。2、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仅用于以上用途。未经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其授权的受托管理人的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而2014年4月28日《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披露:“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从募资资金专户提取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用于购置牛皮加工生产设备、改造环保设施和购买盐湿牛皮。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共人民币0万元。”,与《募集说明书》的资金用途不符。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U.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试点办法》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事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对于资金的使用也没有征询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存在失职。2015年1月26日,债券受托管理人推翻了其在2014年4月28日《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的陈述,称仍不了解募集资金的确切用途。

同时,发行人《2013年审计报告》披露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仅34,615.38元,在建工程2013年度无增加,与上述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披露募集资金“购置牛皮加工生产设备、改造环保设施”也不相符。根据《试点办法》第三十四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没有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报告信息及资金用途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未能督导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存在误导及重大遗漏。

5、重大债务出现违约情形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

发行人2014年8月12日发布《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中披露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发行人以存货做抵押取得7,050万元银行贷款,部分贷款出现逾期。2014年9月4日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披露,截止2014年8月14日,发行人贷款余额26,005.13万元人民币,其中不良类3,000万元,关注类4,039.33万元,其中三笔贷款逾期未能办理展期、未能按时偿付利息,而该三笔逾期最早的逾期发生在2014年6月7日。根据《募集说明书》要求:“(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

D.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行人和中信证券都没有做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存在重大瑕疵及失职。

6、担保人情况变化披露不及时

根据发行人2014年4月18日签署的《关于担保人被列入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根据本期债券担保人中海信达2013年年报披露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债券代偿结果、增资事宜进展等情况,2014年4月9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其列入评级观察名单。而根据发行人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2013年年度报告》,发行人在年报中承诺,未发现存在以下事项: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本次私募债券备案或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存在重大影响。根据《试点办法》第三十五条及《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中信证券对此事宜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说明。

7、反担保物描述不实,对反担保物尽职调查不详尽,信息披露不完整

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反担保物是“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万瑞?曼哈顿小区,含全部在建工程(共计46幢、219套别墅),总建筑面积79930平方米。同时以存放于发行人1号仓库的15万张兰矾皮进行动产质押做为辅助反担保措施”。兰矾皮容易变质、不宜过久存放,较难变卖。而《募集说明书》中提到“兰矾皮可以保存10年不变质”,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的这段描述与事实不符。

据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立康先生一直在参与万瑞曼哈顿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该项目的219套别墅在建工程也被作为本期债券的反担保物。但《募集说明书》中从未提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万瑞曼哈顿项目上的任何相关信息,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未能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事实上,万瑞曼哈顿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甚至牵扯到民事诉讼、资产被法院查封等情况,根本无法开盘销售。然而在2014年9月、10月这两次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会面的过程中,企业方宣称该楼盘已取得144套别墅的预售证,可以随时开盘,隐瞒了因为债务纠纷导致无法开盘销售的实际情况。企业方还宣称已经把光大证券的土地抵押置换成了门市房,事实也不是如此。在此过程中受托管理人始终未对企业方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投资者披露关于万瑞?曼哈顿小区项目的真实情况。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尽职调查失职、信息披露不足。

8、未能向所有投资者及时传达信息,沟通失职

广东国骏、中邮基金作为12致富债的投资者,直到2015年1月20日才第一次参加由受托管理人组织的投资人沟通交流会。直到会议前一天,即2015年1月19日,中邮基金才收到会议通知。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四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传达信息、并作为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时存在失职。

受托管理人和12致富债投资者共同搭建了“致富债权群”的微信群,用作投资者获知信息、与受托管理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平台。2015年1月22日,当投资者提出本期债券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属于非标债权的问题,并要求中信证券给予书面回复或录音时,受托管理人退出了微信群。该做法对受托管理人而言是不恰当的。

二、中信证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私募债券存续期间,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有辅导、监督和检查义务,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发生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事项时及时组织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据前文所述,中信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上述相关义务,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发行人违反承诺在债券存续期间对外担保情况、发行人重大诉讼情况、发行人重

大债务出现违约情形存在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的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及担保人情况变化存在披露不及时等不尽责情形。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我们认为,中信证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尽责履行其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在我司要求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时,应协助发行人尽快履行相关还本付息义务。若其未勤勉尽责情形对债券投资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则应当进一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致富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重大失职的补充证据

1、作为担保人之一的周立康在募集说明书签署之前牵涉到多起诉讼,而主承销商未做任何披露,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中国裁判文书的公开信息查询,作为12致富债担保人之一的周立康先生在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即2012年12月26日之前已牵涉多起诉讼。具体的诉讼信息如下:

1) (2012)温鹿商初字第2003号,立案日期为2012年7月5日,戴永森与叶爱霜、周立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判决意见(见附件一)为:被告叶爱霜、周立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戴永森借款915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同时被告致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为终审,判决时间为2013年2月5日,判决意见为维持原判(见附件二)。

2) (2012)浙温执民字第00333号,立案日期为2012年9月6日,被告周立康,执行标的为6,175,423元。

3) (2013)温鹿执民字第00001号,立案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被告周立康,执行标的为27,000,000元。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周立康先生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承销商的判断依据来自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10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2012101900001153363302的《个人信用报告》,发行人股东周立康先生没有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为他人担保余额为200,616元。”结合以上诉讼

的情况,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对担保人周立康先生做出的描述是不符实的,承销商未履行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

2、反担保物219套万瑞?曼哈顿小区别墅在建工程所属的项目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签署之前也涉及诉讼,承销商未做任何披露,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为万瑞?曼哈顿小区所属的地产项目公司,法人代表为周立康,注册资本为2600万元,其中周立康出资259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0年7月8日。

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查询,该公司于2012年有一起涉诉被执行案件,案号为:(2012)宿中执字第00031号,立案时间为2012年3月7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支付19,291,300元,至2014年1月17日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仍有100万余元未履行。正是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导致万瑞曼哈顿项目至今为止始终无法开盘销售,严重影响了反担保物的价值。而中信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2012年12月26日签署的《募集说明书》中对此只字未提,信息披露不足,尽职调查失职。

12致富债债权人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一封信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致富债”或“本期债券”)的投资人,现要求贵司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实现我方根据12致富债募集说明书及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本金及票息收益。

如我方未能如期实现全部本金及票息收益,届时我方将采取媒体公开报导、提起证券监管机构行政申诉、提起法律诉讼等行动以维护我方合法权利,我方主诉点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2致富债项目组成员在本期债券的尽职调查阶段及受托管理阶段存在隐瞒或迟延披露涉及本期债券重大事项的事实,实质上配合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以编造或隐瞒的手段骗取了我方的投资资金。诸如发行人的重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验收、对外担保及法律诉讼情况等,以及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及反担保物的法律诉讼情况等,通过基本的尽职调查和公开资料查询理应发现并及时披露,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2致富债项目组成员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后续的受托管理人报告中并未提及或明显迟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实质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性、误导性陈述,导致我方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且在持有期间亦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本期债券的违约风险。

12致富债债权人

2015年2月9日

上述信息摘自《券业观察》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0年7月1日) 1.《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去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共同制定本《通知》。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通知》的发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补齐市场发展短板,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五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3.《通知》重点完善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哪些方面?

一是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 二是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通知》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属性,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契约约束,明确债券募集等发行文件应当包含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处置机制等与投资者密切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风险的处置端口前移和违约后顺畅处置提供基础。 三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 四是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通知》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探索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搭建市场化处置平台,进一步丰富违约债券处置的手段和路径。 五是强化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进一步强调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债券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破产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4.《通知》主要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哪些职责与义务? 第一,关于债券发行人。强化发行人的契约精神,明确发行人积极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关于债券持有人。坚持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并重。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

2019年债券违约复盘系列:公司治理问题导致违约案例汇总

【债券深度报告】 公司治理问题导致违约案例汇总——债券违约复盘系列 在我们的系列首篇专题《风波初定:114个信用债违约主体因素分析汇总—债券违约复盘系列之一》中,介绍了导致违约频发的前几大因素,公司治理问 题是违约事件重要的伴生因素。2014年~2018年违约债券数据中,涉及公司 治理问题的违约主体有20个,占全部违约主体的19.42%。涉及违约债券余额 378.65亿元,占全部违约债券余额的29.35%。 “祸起萧墙”比喻祸乱从内部发生的情形,是对公司治理风险很形象的形容。 那么何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 科学;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 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在本报告中,我们更 倾向于从广义角度阐释公司治理,将涉及实控人、管理层和股东的相关因素 纳入这一事项的统计范畴,将公司治理相关风险分为以下三个领域:1、实控 人风险:实控人利用自身控制权侵占公司利益,或出现了由于违法违规被起诉、 被逮捕等情形。2、管理层与内控风险:公司管理体系存在漏洞,高管频繁变 动,出现公司内控失效的情形。3、股权人风险:出现了公司股东内斗、争夺 控制权的情形。 公司治理风险一般是导致违约的伴生性因素或加剧发行人资金链紧张的导火索,个别极端情况下,会成为引发违约的首要因素。如山水水泥的控制权之 争,最终成为了导致公司经营出现混乱进而演变为导致违约的首要因素,而此 情形具有很强的“黑天鹅”性质,虽然可以通过控股股东股权稳定性的视角来 进行风险防范,但毕竟只是个概率问题,并不一定发生。另一类公司治理风险 成为了伴生性因素,如金立实控人赌博、亿利实控人被逮捕、东特钢董事长自 杀、丹东港实控人贿选等,均出现于公司自身本已遭遇资金链困境的背景下, 事件的深度发酵带来的“破窗效应”成为了遭遇债权人“挤兑”的导火索。然 而“冰冻三尺,并非一日之寒”,这类事件的背后,往往是公司原有经营决策问 题、不利竞争地位、投资过度激进、再融资难以维系等一系列问题酝酿的结果, 即我们可以假设,类似的情形出现在信用水平十分健康的公司之上,也未必带 来违约。对这类问题预警和防范,仍可从信用基本面角度入手,使用传统的信 用分析逻辑。 如果我们将企业面临的风险分为内生性风险和外生性风险,则公司治理风险属于内生性风险中首当其冲的。对外生性风险的预判,可以通过预判行业风险、 判断竞争环境、深挖信用周期与融资环境来实现;而内生性风险则潜藏更深, 虽难以通过表象直接观察,难以“一言以蔽之”直接盖棺定论,但仍有诸多迹象 可以让我们提前预判:1、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高。2、对处于竞争红海中 的民营企业。3、出现高管异常变动、大批高管离职。4、对实控人身兼多职或 重要管理岗位长期缺位。 汇总出现了公司治理问题的全部典型案例,其历史最高信用等级以AA为主,企业性质以民营企业为主,具体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涉及实控人风险、管理层 风险、股权人风险等诸多方面,其中实控人风险涉及更多。通过对这类违约案 例的深入探究,可见民企发行人资金往往在体系内拆借现象十分普遍,甚至与 实控人个人账户存在严重“资金混同”的问题。在我国当前商业环境之下,民企 信用与其实控人个人信用仍难以做出明显拆分,诸多违约案例中体现了民企 实控人个人意志对公司信用水平的深刻影响,民企实控人的个人行为也成为 了影响违约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在本报告中,我们选取了存在公司治理问题 的典型违约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分别是中弘控股、亿阳集团、金立通信、中 科云网、印纪娱乐、盛运环保、山东山水、中城建。 风险提示:信息收集及因素判断存在误差。

谈信用违约互换与债券市场发展(一)

谈信用违约互换与债券市场发展(一) 论文关键词:信用违约互换;信用债券;风险转移论文摘要:作为发展最为迅速的信用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为信用风险管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信用违约互换可以转移信用风险,从而降低信用债券发行难度,增加债市投资者的可选择空间和投资收益。在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银行担保退出的背景下,应当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以促进我国信用债券市场发展。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将是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 2007年10月,银监会要求银行不得再为企业债、公司债等提供担保,这使得债券发行回归信用本源,我国信用债券(无担保债券Debenture/UnsecuredBond)市场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信用债券中的信用风险。发展信用衍生品成为一个重要选择。信用衍生品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比现代金融衍生品晚大约20年,但其发展极为迅速,其中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CDS)尤为明显,引起了国内学者和从业者的浓厚兴趣。目前国内对信用违约互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价问题;二是信用违约互换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偏向于对银行信贷的研究,而对其在债券市场上的应用研究还不多。 一、信用违约互换概述:基于信用风险管理的视角 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与特定违约风险相挂钩的信用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双方分为信用保护买方(也称信用违约卖方)和信用保护卖方(也称信用违约买方),信用保护买方定期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Premium),当参考资产(ReferenceAsset)出现合约双方约定的信用事件时,信用保护买方有权从卖方获得一定的补偿。常见的信用事件包括破产、到期未能偿付、债务重组、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提前到期而债务人不履行、拒绝清偿/延期偿还等。 信用违约互换是当今金融市场上最为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之一。李宏(2006)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把动态模型和宏观经济干扰运用到信用管理理论中是信用管理方法中最重要的创新。动态模型的使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信用管理的传统特征,更加注重主动控制和管理信用问题,信用衍生品的广泛采用就是一个代表,它以Black-Scholes-Mer-ton(BSM)模型为核心,进一步扩展得到一个一般化的结构化模型,通过求出违约距离作为选择信用管理具体形式的基础。通过信用违约互换,投资者可以将参考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交易对手,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 目前国际上发布信用衍生品市场数据的机构主要有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国际清算银行(BIS)等。虽然统计的口径不尽相同,但它们的数据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信息——信用衍生品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发展极为迅速。BIS每3年进行一次的调查统计显示,2007年6月底,信用衍生品头寸从3年前的5万亿美元增加到了51万亿美元,而信用违约互换占比达到了88%。信用违约互换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合约在与信用风险匹配方面有着较大的灵活性。除此之外,信用违约互换还有一些重要的优点,比如,提供做空机制、在参考资产存量有限的情况下介入信用风险管理、投资于外国信贷资产而不承担汇率风险、在流动性紧张时方便转让信贷头寸等。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信用衍生品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等同于担保的作用,但目前只承认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的缓释作用(王蕾等,2006)。 从信用违约互换的操作流程来看,信用违约互换同时具有固定收益证券和期权的某些特征。首先,信用保护买方定期向卖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买方相当于间接卖空(或发行)债券,卖方相当于间接购买债券。所不同的是,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生效时买方没有从卖方处收到资金支付,而到期时有可能会收到资金支付,而债券发行或卖空时,卖空方或发行方会收到资金支付,而到期时必须支出本息等。其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信用事件发生时,信用保护卖方才有义务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而如果信用事件没有发生,卖方不需要支付费用,对于卖方来说这属于或有支付,类似于期权合约中交易对手的行权与否,信用违约互换因此也

我国债市主体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

我国债市主体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 一、背景介绍 2014年3月4日,“11超日债”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首例违约的公募债。“超日债”违约事件标志着我国债市零违约神话的终结,从这一天起,我国债市违约事件不断出现,近两年的数量有着加速增加的趋势。主体评级与债券违约的关联性也受到愈来愈大的关注。 二、债券违约统计 债券历史平均违约概率是最能反映主体评级与债券违约关联性的指标之一。表1统计了债券历史平均无条件违约概率,由于我国债市自2014年起才出现首例债券违约事件,因此统计范围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 该表展示了某个级别主体发行的某一债券在其期限中某一年的违约概率。举个例子,对于AA级主体发行的债券,在其期限中第二年的平均违约概率为0.103%。通过这张表,能获取某一主体评级债券在不同年份的违约概率,从而度量不同存续年份下债券的违约风险。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鹏元数据整理统计 注:仅统计包含主体评级信息的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中票短融及定向工具。统计时对各年份统计当年存续的债券,因此单只债券可能会在不同年份中被统计多次。另外穆迪的评级符号会被转换为对应的标普评级符号,AA级由于数量较多,对其微调等级进行统计。 数据来源:穆迪,鹏元数据整理统计 观察表一的结果,除了数量较少的BB级及以下评级主体外,我国债券违约概率随着各发行主体发行时评级的降低而增加,与表二中穆迪对公司内部的评级统计相一致,表明我国主体评级与违约事件有比较大的关联性。 然而从数量来看,低等级的主体数量较少。从债券存续年份来看,我国债券的违约概率与存续年份关系不大,这可能是由于自2014年起我国债市才出现债务违约事件,违约债券的数量较少导致鲁棒性较弱。

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研究

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研究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其中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工具的公司债券规模更是大幅增加。然而,债券违约是债券市场化运作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在目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公司债券违约问题愈发突出。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刚性兑付, 会扭曲债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但放任违约爆发、忽视投资者保护,无异于竭泽而渔。在此背景下,通过对公司债券违约的市场化监管和法治化处置,在便利融资和投 资者保护之间求得制度的平衡,已经成为关涉公司债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本源性问题。 从风险监管的层面来讲,政府兜底的刚性兑付思维和分散监管的样态是监管改革的最大桎梏,刚性兑付思维造成违约处置逻辑的扭曲,监管权分散引发不同 的监管主体、发行规则和交易市场的出现,共同导致了在面对违约事件时监管的失灵。因此,回归市场化的债券违约治理理念,构建相对统一的集中监管体系,兼顾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的改良,是使公司债券市场监管在债券违约防范中发挥作用的关键。从违约处置的层面来讲,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自主协商、担保权实现、破产偿债机制、诉讼求偿机制等是目前国内外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途径,但我国的前述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此外,作为违约处置重要一环的投资者保护, 我国的实践还相对匮乏,作者创新性地提出保护性条款、过错追责机制、报告审查机制和债券保险等一系列合理化构想。 本文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违约现状出发,结合国外发达债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公司债券市场风险监管及违约处置困境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试图构建以行政指导为前提,市场化自律管理为主体,以司法救济为保障的违约风险化解机制。以期对中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所裨益。

辽宁企业债券违约案例分析

辽宁企业债券违约案例分析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债券市场正一步一步成为我国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贴合的、较为成熟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债券市场,但随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潜在的信用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 长期以来,由于刚性兑付和隐性担保的存在,我国债券市场始终未曾出现债券违约的现象。2014年3月上海超日集团的“11超日债”发生实质性违约,使我国债券市场的“零违约”奇迹就此终结,此后违约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我国债券违约的数量与规模均达到了近几年的最高值。 由此可见,探索债券违约的根本原因,防范违约风险,应对债券违约,保障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正在面临且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辽宁企业债券违约事件作为研究案例,探究债券违约过程及违约原因。 辽宁企业债券违约是在供给侧改革、产能过剩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带有区域性的大规模违约事件。东北特钢集团是全国首个发生债券违约的国有企业,而丹东港集团和大连机床集团都属于地方民企,这三家企业都发生了连环债券违约事件,这与辽宁地区经济下滑和行业产能过剩密切相关。 本文从债券发行、监管与投资三个层面总结出关于债券违约的启示。首先,本文阐明了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主要内容、方法与思路;其次,简单介绍了东北特钢集团、丹东港集团和大连机床集团三个企业的基本情况,回顾并梳理了债券违约的过程及处置进展;然后,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次对辽宁企业债券违约进行违约原因分析,具体从宏观经济,行业与地域因素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深度剖析;最后,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债券违约防范与处置的观点为出发点,从债券发

2015年中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事件回顾与展望

中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事件回顾与展望 一、债券市场违约率统计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事件不断暴露。从2012年山东海龙事件的发生,成为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首例发行人主体违约事件,到2014年上海超日事件开启了我国债券市场首次公开、正式的债券违约事件,打破了债券市场零违约的神话,再到2015年保定天威事件掀开了央企违约大幕,我国债券市场已发生了多起违约事件,债券违约正步入常态化。 2012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出现违约事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违约率为零,共有7家发行人发生了主体违约,发行主体违约率为0.44%;2013年,我国债券市场债券违约率依然为零,有5家发行人发生了主体违约,主体违约率为0.21%;2014年,“11超日债”发生利息兑付违约,成为我国首例正式、公开的债券违约事件,债券违约率为0.02%,共有5家发行人主体发生违约,发行人主体违约率为0.17%。此外,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发生5家债券发行人违约事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发行人主体违约率为 1.95%。与国际债券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违约率明显较低,但投资级发行人主体违约率偏高(详见附表1和附表2)。 截至2015年10月,公募市场上已有6只债券确认发生违约,共7家发行人发生主体违约;私募市场上共有6只债券发生违约,共5家发行人发生主体违约(详见表3和表4,债券详细信息见附表)。 表12012年-2014年我国公募市场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率统计表

表22014-2015年我国公募市场发生违约的发行人主体信息表 注:最新主体级别为截至2015年10月28日主体级别;年初级别指的是相应发生违约年份年初时的级别。 表32014-2015年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发行人主体信息表

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成因分析及未来信用状况展望

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成因分析及未来信用状况展望 摘要:本文基于2014年以来公募债市场发生的实质性 违约及风险事件,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违约的主要特征及其原因,并对未来债券市场信用状况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经济结构调整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违约回收城投债 我国债券市场违约的主要特征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产能过剩行业、强周期行业企业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及再融资 压力加大,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不断暴露,发生了多起债券违约及信用风险事件。信用债违约由私募债扩展至公募债,违约主体由民企扩展至国企和央企。2014年至2015年12月21日,我国公募债市场共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16起,其 中发生实质性公募债违约事件9起。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企业主要集中于强周期和产能过剩行业 违约的9家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中,建材、钢铁、机械、生铁和光伏均为强周期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其中,有3家为光伏企业。2014年以来,在国家陆续出台的光伏产业扶持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光伏行业盈利能力有所好转,但现阶段

光伏行业发电成本依然较高,对国家政策扶持的依赖性较强,行业自主发展的稳定性不够。在发债规模方面,债券违约企业所涉及的建材、钢铁和生铁行业均为钢铁的上下游行业,行业内发债企业众多,此外机械行业发债数额也较大。目前建材、钢铁和机械行业面临产能过剩、产品升级改造压力增大的现状,这些行业也是未来违约的高风险领域,加之行业发债企业数量和发债金额庞大,未来易产生多米诺效应。 (二)违约债券整体回收情况较好,刚性兑付无实质性突破,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可能性较小 从9家发生实质性违约企业的后期债务回收情况来看,“11超日债”和“12中富01”本息已全部回收,“12二重 集MTN1”提前兑付使得本金全部回收,投资人部分利息损失。公募债市场违约债券债务全额回收率达33%。在债券抵押方面,在未完成全额回收的违约债券中,除“11天威MTN2”进入破产重整以外,其余均有股权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引入第三方代偿等后续兑付措施,使用股权抵押来偿还债务的比率达50%,股权流动性较好,变现能力较强,能够对后期债务的偿还提供较好的保障。在偿债意愿方面,债券发生违约以后,违约企业均与债权人进行积极沟通,及时披露偿债的最新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债权人探讨多种偿债措施,偿债意愿较强。整体来看,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债券回收情况较好,违约主体偿债意愿很强,后续均有较好的回收保障措施,刚

债券违约处置相关问题阐析

债券违约处置相关问题阐析 一、适用范围 中国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分两种,一是质押式回购,一是买断式回购。为进行回购交易之目的,市场参与者必须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称“2013年主协议”)。这是一个强制性的监管要求,因此,无论是包商银行还是任何其他机构发生债券回购交易项下的违约事件,其与交易对手之间必定签署了2013年主协议。2013年主协议适用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但是,其法律处理技术不同。 (一)质押式回购 在质押式回购下,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同时把自己债券账户中持有的债券质押给逆回购方。交易双方在CFETS平台达成一笔交易以后,共同向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债登或上海清算所发送交易指令,内含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标的与数量、债券账户等信息,中债登或上海清算所接到交易指令后,在出质人债券账户中冻结相应数量的债券,并作质押登记。到期后,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融入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质押登记同时解除。从实质上看,质押式回购与借款无本质区别,正回购方就是借款人,逆回购方就是贷款人,贷款人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借款人以自

己持有的债券作质押,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债券优先受偿。 在2013年主协议下,交易双方之间的质押式回购是相互独立的,一笔质押式回购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单一协议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2013年主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前半句:对本协议下每一笔质押式回购而言,主协议、补充协议和该笔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协议。 (二)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在结构上与质押式回购不同,在买断式回购下,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同时把自己持有的债券过户给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自由处分该等债券。在到期日,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偿还本金和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同类同数量的债券。因此,从结构上来看,可以把买断式回购看作是两笔债券买卖的组合:在期初,正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向逆回购方卖出特定种类和数量的债券,在期末,正回购方再以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入相同种类和数量的债券。 在2013年主协议下,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买断式回购构成一个单一法律关系,适用主协议“单一协议”的概念,这与ISDA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以及SAC主协议单一协议的概念相同。2013年主协议对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的规定体现在

2017年债券违约处置专题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2017年债券违约处置专题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节违约债券特征分析 (5) 一、始于私募点爆,蔓延且提速于公募领域。 (5) 二、民企违约不断,央国企地国企金身终破。 (6) 三、行业涉及趋广,强周期国企敏感度提升。 (6) 四、东部违约多为民企,能源省份国企扎堆。 (8) 五、从前信用事件还少,现在信用违约加快。 (9) 第二节债券违约处置路径 (10) 一、自主协商 (10) 1、担保求偿 (10) 2、抵质押物处置 (10) 3、债务重组 (11) 二、司法诉讼 (12) 1、违约求偿诉讼 (13) 2、财产保全 (13) 3、破产诉讼 (14) 第三节债券违约处理现状 (16) 一、不同风险区别处理 (16) 二、破产重整企业极少 (17) 第四节债券违约处置结果——回收率分析 (21) 一、国外违约公司债券回收率基本情况 (21) 二、回收率与经济周期波动大体一致 (22) 三、回收率与债券级别正相关 (23) 四、回收率在折价交易情况下更高 (24) 五、回收率存在行业分化 (26) 第五节债券违约的淘金地 (28) 第六节债券违约防护措施 (30) 一、事先预防环节 (30) 1、债券分类管理 (30)

2、实施保障条款 (30) 二、事中应对环节 (31) 1、债券持有人会议 (31) 三、事后处置环节 (32) 1、过错追责 (32)

图表目录 图表1:违约债券的募资方式分布 (5) 图表2:违约债券的企业性质分布 (6) 图表3:违约债券行业—募资方式分布 (7) 图表4:违约债券行业—企业性质分布 (7) 图表5:违约债券地域—募资方式分布 (8) 图表6:违约债券地域—性质分布 (9) 图表7:债务违约企业月度变化 (9) 图表8:债券违约处置路径的框架图 (15) 图表9:1982-2015年各年度违约公司债券平均回收率变化情况(基于违约后交易价格计算) (22) 图表10:1982-2015年各年度违约公司债券平均回收率与全球GDP增长率变化情况(基于违约后交易价格计算) (22) 图表11:1982-2015年高等级债券回收率变化情况 (23) 图表12:1980-2015年全球高收益债券违约率情况 (28) 表格目录 表格1:债务重组的具体形式 (11) 表格2:破产诉讼的三种程序 (14) 表格3:企业遭遇的风险类型 (16) 表格4:公募债券违约及其处置 (17) 表格5:私募债券违约及其处置 (19) 表格6:1982-2015年不同级别债券的回收率情况 (23) 表格7:违约事件类型及定义 (25) 表格8:不同违约事件类型的回收率 (25) 表格9:非金融行业的回收率 (26) 表格10:金融行业的回收率 (26) 表格11:1982-2015年不同级别债券的违约率情况 (29) 表格12:“事件发生类条款”的具体形式 (30)

保千里债券违约案例分析

保千里债券违约案例分析 我国1981年开始恢复国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债券市场不断完善,发行量和成交量整体呈指数式攀升,整体规模也实现了持续增长,这些成就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但政府的扶持也对债券市场提供了隐性担保,使债券的信用风险没有充分暴露出来。直到2014年“11超日债”出现实质性违约,国内的债券违约事件才陆续出现,这表明政府隐性担保逐渐退出市场,债券的信用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这也是我国债券市场开始走向成熟化的一个标志,同时由于经济转型等多方面原因,债券违约事件逐渐常态化,因此研究债券违约背后的成因对防范债券违约风险以及企业进行风险控制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研究其非公开发行的“16千里01”公司债券的违约事件来挖掘其违约背后的成因,并形成启示与建议,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有借鉴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为:首先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债券违约原因进行梳理,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然后介绍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再结合现实案例,介绍保千里的发展历程及公司债券从发行到违约后的经过,为案例分析奠定基础。接着本文从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对保千里进行财务分析,挖掘其隐藏的财务风险,再从非财务因素入手分析保千里受到的外部事件冲击、企业战略及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最后以此为警示对企业如何从财务角度、企业战略角度及公司治理角度防范债务危机提出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发现,保千里出现债券违约主要是其长期存在的财务风险导致,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但公司过度的投资扩张使得其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长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依靠大额的借款来维持正常运转,同时保千里的企业战略出现失误,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也埋下了风险隐患。本文进一步形成案例启示:第一,加强财务风险防范,一定要做好现金流管理;第二,对赌协议是双刃剑,一定要谨慎签订;第三,企业要围绕自己的主业经营,投资不能过度;第四,企业可以通过扩大流通股比例、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防止公司大股东操纵;第五,公司要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环境、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完善内部控制。

我国债券违约处置中担保权行使问题研究

我国债券违约处置中担保权行使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的逐渐暴露,担保权行使问题备受关注。本文首先梳理了债券违约处置中行使担保权的常见问题,然后介绍了债券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则,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债券违约担保权违约处置清偿顺序 设立担保权是较为传统的外部增信方式,亦是债券市场重要的增信方式。担保包括物权担保(物保)和保证(人保)。从实践来看,在债券市场中使用的物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使用的保证形式主要包括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形式。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的逐渐暴露,担保权行使问题备受关注。自2012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发生的27起典型信用风险事件中,涉及担保权行使的共有16起,其中7起事件通过运用担保代偿的方式顺利实现兑付,但也有8起事件担保权行使不畅或担保方拒绝代偿。从已出现的债券违约案例来看,担保物权的管理和使用乱象频出,因考虑不周或管理不当造成债券持有人利益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担保方“担而不保”现象更让投资人叫苦不迭。因此,担保债券并不代表高枕无忧、绝对安全,债券持有人对担保权问题予以适当关注和必要管理

是实现担保权增信功能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保障担保权的安全是债市“黑天鹅”频出环境下投资者必须重视的问题。 债券违约处置中行使担保权的常见问题 从以往的债券违约案例来看,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物权担保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有效行使担保物权或追 加物权担保方面;涉及的保证问题主要是“担而不保”或追加保证担保等。具体来看: (一)因担保物上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导致后期行权时出现担保物价值大幅缩水或权利实际无法实现 在确保设置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后,该担保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影响债权人担保受偿情况的重要因素,例如是否已存在优先于债权人顺位的抵质押权、是否被采取冻结等影响受偿顺利实现的司法强制措施及其他不利实现抵质押物 价值的情形等。如果存在优先顺位的担保权,那么意味着该抵质押物并非以其全部价值提供抵质押,债权人需衡量在优先顺位的抵质押权实现后,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可以依然覆盖其债权,提供充分的担保。以湘鄂债为例,湘鄂债持有人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后来发行人提供的一处房产抵押资产已设定了在先抵押,重新评估后,抵押资产价值缩水过半。理论上,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财产虽然不会必然减少财产价值,尤其财产涉及复杂的案件时,较长的司法周期或许给抵押权

债券市场违约与信用风险事 件报告(2020年1月)

债券市场违约与信用风险事件报告(2020 年1 月) 摘要: 2020 年1 月债券市场仅有天神娱乐1 家发行人首次发生债券违约。此外,1 月份三盛宏业陷入债务违约纠纷、博天环境未能按期归还募集资金、遵义道桥应收账款回购款未按时兑付、联合光伏控股股东美元债低价交易、宜华集团所持有宜华健康股权被司法冻结等风险事件需予以关注。 一、违约事件 2020 年1 月债券市场共有1 家发行人首次发生违约,为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天神娱乐,该公司违约前仅存续公司债券1 支,本金余额10 亿元。 发行人首次违约日 期 首次违约时待偿 付债券支数与余 额(亿元) 省份 Wind 四级 行业 公司属性 涉及的上市 公司 备注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20-01-20 1 支,10.00 亿元辽宁 家庭娱乐软 件 民营企业 天神娱乐 002354.SZ — 注:数据来源于Wind,其中待偿付债券余额仅限本金金额,包括已违约的债券,不含利息、罚息与手续费;不含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境外债券。 (一)天神娱乐 1. 违约事件概况 1月20日,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神娱乐”)所发行的公司债券“17 天神01”回售违约。“17 天神01”发行规模10 亿元,此次回售比例85.57%。此外,发行人无其他存续债券。 2. 违约原因分析 ?股东侵占问题 民营企业借壳上市。天神娱乐前身为2003 年成立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大连科冕木业有限公司(002354.SZ),2014年7月与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资产置换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晔、石波涛,二人构成一致行为人,同时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网页游戏为主的游戏业务。 大股东涉嫌资金侵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天神 娱乐自借壳上市之后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瑕疵。2017 年9 月朱晔占用上市公司2.08

2020年前三季度债券市场违约概况与展望

三季度债券市场违约边际回升下全年将趋于缓和 ——2020年前三季度债券市场违约概况与展望 摘要:2020年第三季度,受宏观经济基本面修复良好、货币政策宽松力度边际收紧影响,市场资金面较上半年趋紧,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和规模环比有所回升,但前三季度累积违约发行人家数和违约债券支数较上年同期减少。从新增违约主体数量来看,第三季度环比仅增加1家,违约债券规模因发行人待偿债券体量较大而明显增加;前三季度新增违约发行人合计21家,同比减少9家,其中房地产开发行业违约情况较为突出,违约主体中民营企业占比仍较高,国企违约增多。从违约影响因素来看,行业环境的影响较往年更为显著,公司治理问题与战略风险仍为引发违约风险的重要隐患;同时,三季度以来融资环境边际收紧导致部分高杠杆发行人发生违约。展望未来,在国内货币政策短期内将保持稳定、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维持紧平衡的预期下,债券市场2020年四季度违约数量预计将小幅增加,但全年违约不会超过上年水平,总体上将趋于缓和。 一、前三季度整体违约情况 (一)第三季度违约债券数量环比增加 从单季度情况来看,2020年第三季度债券市场违约边际回升,共有13家发行人的21支债券违约,涉及违约金额233.51亿元,分别较第二季度增加3家、7支和133.95亿元。从年初以来的累积情况来看,2020年前三季度,债券市场共有29家发行人的76支债券发生违约,涉及违约金额875.1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前三季度违约家数和违约债券支数分别减少15家、40支,违约金额小幅增加67.08亿元,主要是由于第一季度方正集团破产重整违约债券较多导致。

图表 1. 2018年初以来各季度违约债券的数量与金额 注:数据来源于wind,不包括境外债券,同一支债券的违约金额不重复统计 (二)前三季度新增违约主体数量同比减少 从新增违约主体来看,2020年前三季度,债券市场首次发生实质性违约发行人数量各季度分别为8家、6家和7家,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违约主体数量较上年同期减少9家。 图表 2. 2018年初以来新增违约发行人数量及首次违约时待偿付债券余额(季度) 注:数据来源于wind,不包括境外债券,仅限发行人母公司口径所发行债券,仅限本金规模 (三)新增违约主体规模较大 从新增违约主体的体量来看,2020年前三季度新增违约发行人中,方正集团在首次发生实质性违约时待偿付债券规模超过300亿元,是截至目前债券市场存量债券金额最高的违约发行人;康美药业、中融新大、泰禾集团和天房集团等4家发行人超过100亿元;新华联控股、康美实业、如意科技和三盛宏业等4家发行人超过50亿元;其余12家违约发行人均在50亿元以下。

200亿18起违约债市危机我们怎么办(附最新违约名单)

200亿,18起违约!债市危机,我们怎么办?(附最新违约 名单) 导读6月2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在其官网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对2015年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其中提到,2015年公司债、企业债和债务融资工具共有18起违约事件,较上年有所增加。其中,公司债12起,涉及债券本金35.3亿元;企业债2起,涉及债券本金23亿元;债务融资工具4起,涉及债券本金60亿元。 也就是说2015年全年的债券市场违约金额超过100亿 还没完。值得一提的是,据Wind资讯统计,截止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今年已经发生18家发行主体债券违约事件,涉及债券数量36只,涉及本金超过200亿元。而在此之前,中国债券市场曾长期(超过10年)未发生过实质违约。这些名字中包括大量之前人们心目中的明星企业:南京雨润、保定天威、东北特钢、广西有色、金满堂、上海云峰、山东山水、春和集团等。 半年的债市违约金额即达到去年全年的两倍,这也意味着今年全年债市违约金额或达到去年的4倍! 近日,标准普尔全球评级发布《中国违约情况增加令市场稳定性面临风险》报告警告称,中国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加剧,

仅今年头四个月,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数量。若出现一宗意料之外的大额违约将引发市场动荡。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内的多个国际机构日前就中国企业债务高筑表示担忧。 从2014年开始,中国债券市场的神话逐一被打破:公开信息显示,2001年至2014年3月,中国债券市场没有发生过发行主体实质性违约;即便偶尔出现信用事件,也都在刚兑的环境下化解,债券收益并不反映其风险,投资人总能稳得信用利差。这一“神话”随着2014年3月“11超日债”(ST超日于2012年3月7日发行,至2014年3月6日期满两年)未足额兑付终结。 2015年,中国信用债市场风险继续暴露和蔓延。2015年4月,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属天威集团发布公告称,未能支付发行额度15亿元的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利息,成为首只违约的国企债券;当年9月,天威称集团及旗下三家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拟申请破产重整。这意味着央企不败金身告破。国资委随后摸底排查106家央企债券,三年来债券违约涉84亿元。 信用债违约也从私募债蔓延到公募债。2015年4月,“ST 湘鄂债”构成实质性违约,成为内地公募债券首次本金违约。中科云网(002306.SZ)发布公告称,其虽然通过股东财务资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1.61亿元,但仍有2.41

债券市场频繁违约 券商债券承销亦受牵连

债券市场频繁违约券商债券承销亦受牵连 债券市场频繁违约,券商债券承销亦受牵连。 wind 数据显示,今年前4 个月,券商共计承销债券项目规模约1.7 万亿元,平均每个月承销规模达到4235 亿元。其中,3 月份77 家券商的债券承销总规模冲破7000 亿元高点,债券承销总家数超过700 单。但是,4 月份71 家券商的债券承销规模便急剧下滑,暴跌至3436.68 亿元,环比降幅53%。 5 月份的情况则就更糟糕。《经济参考报》记者统计显示,截至5 月2 6 日,49 家券商共计承销债券项目规模1569.3 7 亿元,尚不及4 月份的一半;平均每日债券承销金额62.77 亿元,比前4 个月日平均值减少63%。而若按照1% 的费率估算,5 月份券商已经少赚了1 8 亿元。 在所有承销证券公司中,有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和东方 花旗证券4 家,5 月份债券承销规模超过100 亿元。其中,广发证券承销规模最大,总额达到198.27 亿元,共15 单,平均承销额13.22 亿元,市场份额约12.63%。而今年1 月份,券商承销规模超过100 亿元的达到13 家,其中6 家超过200 亿元、3 家超过400 亿元;3 月份,还有3 家券商承销规模超过500 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wind 上述统计中,华福证券承销的公司债16 邳经 债、16 吴交01,渤海证券承销的公司债16 和平01、银泰证券承销的企业债16 文登债及南京证券承销的公司债16 软件01,未有承销金额计入。 实际上,今年以来,参与债券承销的89 家券商拿下的总承销金额也已经一落千丈。记者根据wind 统计计算后得出的结论为:2016 年1 月1 日至5 月26 日,总承销额,包括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地方政府债等共计

2014年度中国债券市场违约率与信用等级迁移报告

2014年度中国债券市场违约率与信用等级迁移报告 在我国债券市场不断改革创新和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的大背景下,2014年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稳定增长,债券发行主体持续扩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产能过剩行业、强周期行业企业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的经营面临严峻挑战,导致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不断暴露,发生了多起债券违约事件。2014年,不仅我国公募债券市场发生了首例正式、公开的债券违约事件,打破了我国债券市场零违约的神话,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也发生多起债券违约事件,此外仍有多家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发行人发生担保代偿、未履行合约保障条款和因贷款逾期未还而遭到司法诉讼等信用风险事件。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的发生已逐渐步入常态化,市场投资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虽然2014年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调整持续呈现调升态势,但调升趋势持续减缓,投资级别大跨度下调评级的现象多发,投机级评级数量有所上升,反映出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正逐渐暴露。 展望2015年,在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行态势的背景下,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预期将进一步有所上升,产能过剩、强周期、市场景气度低迷行业的信用风险将继续暴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或仍将成为违约事件多发市场,违约风险的处置机制将进一步完善。 一、违约率统计分析 1. 公募市场债券违约率零突破,违约发行人主体多为中小企业 (1)公募市场债券违约率统计 2014年,“11超日债”发生利息兑付违约,成为我国首例正式、公开的债券违约事件,打破了我国债券市场零违约的记录。根据我们的统计,2014年我国公募市场债券违约率为0.02%1。 (2)公募市场发行人主体违约率统计 根据发行人主体违约定义2,2014年我国公募市场共有5家债券发行人发生主体违约。“11超日债”发行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债券利息,构成发行人主体违约。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11常州中小债”联合发行人之一)和江苏恒顺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1江苏SMECN1”联合发行人之一)宣告无法兑付债券本息,由担保方代偿,构成发行人主体违约。此外,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杨浦SMECN1”联合发行人之一)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及时将应偿付资金存入偿债专用账户,四川广汉士达炭素股份有限公司(“13四川SMECN1”联合发行人之一)由于银行贷款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还遭到司法诉讼,虽然上述两家发行人最终分别如期偿付债券本息和当期利息,但均构成发行人主体违约。

中安科债券违约成因及后果分析

中安科债券违约成因及后果分析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债券市场也迅速成长起来,而且已经变成全球第三大债券市场。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债券市场风险也开始显现出来。 2014年“超日债”事件的发生,表明债券实质性违约开始不可忽视。这一事件之后其他违约事件频繁发生,截止2018年底,在我国的信用债市场中,债券发行主体包括公司债、定向工具、中期票据、企业债、超短融等主体都出了债券违约的案例。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开始成为了债券违约的主体,原本存在于债券市场各个层面的刚性兑付被逐一击破。这表明信用债市场中监管机构、评级机构、政府机构、企业等参与者存在问题,才使得我国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不断被暴露出来。 如何避免越来越多的发债主体发生债券违约事件,是当下债券市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为案例进行研究。 首先,在绪论部分对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意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次,对债券违约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梳理了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接着,为了总结出信用债市场的违约特征,统计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和违约情况;然后,对中安科的债券发行情况和违约进程进行了整理,根据宏观经济、外部监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等因素,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财务分析模型分析了“15中安消”债券违约的原因以及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最后,为了提高公司和投资者的整体风险意识水平、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对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等信用债市场各层面的参与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认为,导致中安科本次债券

违约的直接原因是多项应收账款未能按预期时点实现回笼导致目前流动资金紧张。 更深层的原因有:(1)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2)投资扩张速度过快:(3)关联交易频繁:(4)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5)外部监管不完善等。基于此,对债券市场各方参与者提出了相关建议:(1)发债主体方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加强财务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公司内部控制;(2)投资者方面: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要求偿债补偿条款、投资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3)外部监管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