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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一类)考试全部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

第三章证书

第十四条协会在公布考试成绩的同时,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协会对接获的有关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涉及违规违纪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协会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人员信息系统,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个人信息的,应当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换发,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条经协会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

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和责任工程师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工作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监理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监理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及工程监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

护工程监理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自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监理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一类)考试全部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

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七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文物保护与修复1

文物保护与修复 保护:以延长器物得寿命、防止自然老化或意外破坏为目标得一切操作行为。 修复:除去外部增生、替换损坏或缺失得材料,直到器物得原初状态。 文物保护,预防自然老化、人为损坏;停止、延缓败坏发生;稳定现有状态。目标:持久保护文物;文物修复,目标:恢复文物原貌。清洗污渍;修补残缺;复原、修饰缺失部分等。 修复得职责:安排决策;诊断检查;起草保护计划与处理建议;预防性保护;保护修复处理;对观察到得与干预性得处理进行记录。预防性保护:通过创造文物保存得最佳环境来延缓或者预防损伤得间接行为,要尽可能与其社会用途相符。包括正确得取放、运输、使用、存放、展示方法。也涉及出于保存目得而复制得相关问题。 要遵循得道德准则:1、检查与诊断(基础):分析文物得物质现状;评估文物得文化价值。2、修复材料得稳定性:所用保护修复材料得稳定性,材料要尽可能长久保持其特性;提供适宜得保存环境,确保文物材质与修复材料得稳定性。3、修复材料得相溶性:直接与文物接触得修复材料(粘结剂、加固剂、保护涂层、填补材料等),必须与器物得原材质相溶(涉及材料在机械、化学、物理、美观度等方面特性),但并不意味要选择与原器物一样得材料与技术。4、操作与材料可逆性:即对文物实施得所有干预性操作均能被安全解除,不会对文物造成任何影响与变动。加载到文物上得修复材料也能用无害得方式去除,将文物恢复到修复前状态。5、修复后得可读性:一就是文物得可读性,恢复原貌,便于理解与观赏;二就是修复操作得可读性,可区分重建部分与原来部分。不能遮盖文物得现实情况与历史痕迹,修复要有附属记录。6、文物修复得文档记录:登记检查、诊断分析、保护/修复计划得制定、保护/修复计划得实施、储存与养护(文字、绘图、照片等形式)。修复报告还应附带工作期间相关资料。7、文物修复最小干预:强调文物修复操作得慎重性。首先,要明确干预操作得必要性,确定修复得目标;其次,慎重选用材料与方法,评估其对文物材质可能造成得即时与长期得影响。8、修复得预防性保护:通过提供理想得存放、陈列、使用、取放与运输条件来延缓或者避免文物遗产败坏得行为。预防性保护优先于干预性保护,即先让环境适应文物,而不就是文物适应环境。 什么就是古陶瓷修复?包含陶瓷器文物得检查、清洗、拼接、加固、配补、上色等一系列保护与复原得操作。 古陶瓷修复就是以研究与欣赏为目得得,利用合适得材料与技术恢复器物得完整造型与外观得视觉效果。 考古修复:又称研究修复,指对于拼缝、补缺部分,保留修复得痕迹,可却分修复部分。这种方法完全忠实于原物。 美术修复:也称商品修复,指对于器物得修复部分进行上色,以淡化修复痕迹。这种方法得合法性有争议。 陈列修复:修复效果介于前两者之间。修复痕迹远距离还以区分,近处可以辨别;或者在朝向观众一面瞧不出,而背部有痕迹 修复室内布局:平坦得修复桌,桌面铺毡布或橡胶垫,桌子有边栏;修复桌有隔层——放置修复材料、工具,配备水斗、操作台(耐腐蚀)、储物柜、通风橱、垃圾桶;地面要防滑。(修复室应尽可能做到干湿分开,功能分开。如清洗、拆分等使用液体试剂得工作可以在修复室内得其她区域完成,而修复桌及周边应该保持干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质考核复习指南-古墓塟复习题

古遗址古墓葬类-责任工程师模拟试题判断题 1. “十二五”期间,我国大遗址保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大遗址保护与发展战略规划和大遗址保护片区规划。 150 处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完成率达到 100%。B.错 2. “十二五”期间,我国大遗址保护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重大保护示范项目、建设大遗址保护示范园区为着力点,构建“六片、四线、一圈”为重点、 150 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新格局。A.对 3. 土遗址勘察是为评估土遗址价值及稳定性,查明遗存现状、制作工艺、材料特性、赋存环境、场地工程地质性质、病害类型、成因及不良地质现象等而进行的调查和分析活动。B.错 4. 土遗址的现状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土遗址现状测绘和对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遗址本体病害进行记录、制图、建档等工作。B.错 5. 石质文物保护工程现状勘察文件中现状照片应满足以下条件: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序相符 A.对 6. 石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石窟、石刻以及附属物的始建年代、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B.错 7. 一般石质文物的无机保护材料和岩石本身的内部结构规则的晶体结构,可以使用 X 射线衍射分析对它们进行分析。A.对 8. 土体干密度较低时,冻融循环可以增强土体强度。A.对 9. 土遗址本体的勘察成果最终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遗址体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B.错 10. 由于岩石是热的不良导体,温度对岩石的机械破坏机理,主要表现在白天阳光照射下,岩石表面吸热升温,而岩体里层仍处于较低温度,相对的热胀冷缩产生的温差应力,引起的各种裂缝。B.错 11水的结晶作用是水对岩石机械性破坏的一种其主要指结晶盐对岩石的破B.错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 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终审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 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 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 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 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 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 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 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2020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2020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格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格考核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二、报名条件 凡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一)取得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并从事文物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 (二)取得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并从事文物相关工作4年以上的; (三)取得其他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从事文物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 (四)取得相近专业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从事文

物相关工作6年以上的; (五)取得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从事文物相关工作7年以上的; (六)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下学历,并从事文物相关工作7年以上的; (七)具有相近专业的大专及以下学历,并从事文物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 (八)具有其他专业的大专及以下学历,并从事文物相关工作9年以上的。 报名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申报学历(或同等学位)前后在文物保护行业的累计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12月31日。其中,全日制教育的年限不计入工作年限,非全日制教育可计入工作年限。 报名条件中的专业相关性,包括“相关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等,具体界定见下表: 专业相关性对照表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共26家)1.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以上限勘察、测绘) 2.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3.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 4.国文科保(北京)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6.北京华清安地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 制 7.北京国文琰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 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北京国文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 9.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0.山西省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11.山西省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12.云冈石窟研究院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3.内蒙古博物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14.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15 .内蒙古启原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6.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书 项目名称: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项目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工程业主单位(甲方):江永县文化局 工程施工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合同书 工程业主单位:江永县文化局(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上甘棠古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资源,因风雨侵蚀和年久失修,腐朽严重。现急需对部分公共建筑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就本维修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二、工程内容:1、维修工程包括步瀛桥、忠厚祠、前芳寺、九母庙、一单门、五单门、四单门、九单门、南槽门、北槽门; 2、改造工程包括12号铺面房改造、五单门北侧铺面房改造; 3、排水沟整修及其他房屋零修工程。 三、工程造价、取费及审计依据: 1、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工程量: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经甲方签证为准。 3、有关费率的计取:按原湖南省修缮工程一级企业标准以定额直接费用为基数计取,其费率如下: ①综合费22.42% ②利润7% ③其他直接费2.5% ④远地施工增加费2.35% ⑤税金3.348% ⑥人工工资单价62.00元/工日

4、定额采用1996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明、清分册为依据。 5、工程材料甲、乙双方共同采购,价格以甲方签证为准。 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五、工程质量:优良 六、开、竣工日期:本工程于年月日正式开工,要求2010年月日前竣工。(如遇天气、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施工,工期则相应顺延)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尽量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做好“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协助搞好施工人员暂住等事宜,其三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人员暂住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中,甲方派驻同志为工地代表,乙方派驻同志为工地代表,以便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处理现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甲方代表并对施工的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签证。 3、在维修施工中,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坚持使用原来的传统材料和工艺,保存原来的形制结构和外观现状,恢复历史风貌,如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有关技术要求施工,或其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返工,其停、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中,如甲方需变更原约定的修缮内容,由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或批准;但由此造成的误工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5、在拆除腐朽构件时,乙方应做到轻、细、准,即轻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文号:文物保发【2005】18号 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 税收优惠 地区:全国 颁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2005-08-22 失效日期: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2007-10-28]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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