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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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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法

一、判断题

1.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

系的结合。(错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中关于禁止近亲属通婚的规定、法定婚龄规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

者结婚等,都是婚姻家庭具有社会属性的体现。(错误,是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的体现。)

3.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成和支配婚姻这种人类两性结合

形式的本质力量,是社会力量,而不是自然关系或一般的感情关系。(正确)

4.与道德相比,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更高、约束范围更广、影响时间更久远。(错误,

道德比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更高、约束范围更广、影响时间更久远。)

5.对偶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群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

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错误,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

6.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正确)

7.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允许纳妾。(正确)

8.民法上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错误,《<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意见》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9.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且不具有等价有偿

的特点。(正确)

10.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双方均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行为的,一律适用我

国婚姻法。(正确,婚姻家庭法是普通法,属地管辖权)

二、简答题

1.简述历史上出现过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

人类社会主要出现过三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在群婚出现之前,人类的两性关系还没有禁忌,处于杂乱性交时期,没有形成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群婚制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两个阶段。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个体婚制过渡是的中间形态,存在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人类从无阶级社会进入有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之一。私有制的确立、阶级的产生和国家的建立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标志。

2.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的历史沿革

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的历史沿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附属于民法的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外各国的古代法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婚姻家庭法律

规范与其他内容庞杂的法律规范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法典中。(2)附属于民法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在资产阶级看来,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是民事契约关系。据此,婚姻家庭中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收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等,都成为民事契约关系。民法作为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包含了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内容。(3)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曾经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和回归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3.行政机关追究婚姻家庭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必须复核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行为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无行政能力者不承担行政责任。第二,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发生或存在当事人实施了可招致行政责任的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即违法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第三,行为具有相应情节。

情节是确定法律责任时要考虑的客观情况总和,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损害程度、动机、目的等。情节是区分不同法律责任承担的分界线。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以下情形:一方(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5)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一、单选题

1 按照封建法律规定,离婚方式有四种,即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实际上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A )

A.出妻

B.义绝

C.和离

D.呈诉离婚

2. 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摒弃旧婚姻家庭制度,明确规定了“废除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的法律是(C )

A.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B.《大清民律草案》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D.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

A.1951年1月1日

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

D.1950年3月8日

二、多选题

1. 属于广义上的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的有(A B C D )

A 婚礼

B 律

C 家礼

D 令

2. 1980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之前的婚姻法上补充了两个,它们是(B C )

A.婚姻自由 B.计划生育

C.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D.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 下列属于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的新内容的有( A B C D )

A.禁止家庭暴力 B.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C.个人特有财产制 D.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简答题

1.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整个古代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征:

(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古代成立婚姻的唯一合法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成就婚事的主要条件,也是父母下命、媒妁传言的实际依据。法律以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为定婚的要件。

(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家长权是家长对家属享有的一切权力的总和,主要内容有,统帅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受到严格限制;离婚权主要属于丈夫和男家,妇女处于无权地位。

2. 1980年婚姻法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主要发展体现在哪里?

(1)基本原则的补充;补充了计划生育原则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2)修改了结婚条件;主要在法定婚龄和禁婚血亲范围上做了修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男20岁、女18岁的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2、女20;将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五代旁系血亲是否通婚从习惯的规定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互结婚。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原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纳入调整范围。

(4)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在程序上,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判决离婚的理由上,明确规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条款。

第三章亲属关系

二、单选题

1. 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 小杨和外祖母是(A )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3. 罗马法的亲等算法,小龙和叔叔的孙女是(C )

A.三等亲

B.四等亲

C.五等亲

D.六等亲

4. 按寺院法亲等算法,小杨和姨父的儿子是(A )

A.二等亲

B.三等亲

C.四等亲

D.五等亲

5. 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是(C )

A.堂兄 B.外甥女

C.小姨子 D.叔

6. 关于收养和抚养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

A.收养关系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消灭。

B.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可因作为这种拟制血亲存在基础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C.收养关系终止,因收养而产生的所有亲属关系消灭。

D.离婚当然消灭因抚养事实业已形成的所有拟制血亲关系。

7.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D )年可休一次探亲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三、多选题

1. 下列属于我国目前亲属的分类的是(B C D )

A.宗亲 B.姻亲

C.血亲 D.配偶

2. 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A C D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3.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 D )

A配偶是姻亲

B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不存在一亲等的旁系血亲

C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不存在一亲等的旁系血亲

D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直系血亲是从自身算起,即自己算一代

4. 下列能引起亲属关系变化的有( A B D )

A.离婚B收养

C非婚生子女的准正D宣告死亡

5. 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A C )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

四、简答题

1. 简述家属、亲属、家庭成员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答: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家属是指与自己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家庭成员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家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小一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2. 除了婚姻法,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答: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3. 在我国婚姻关系终止是否连带消灭了基于此所产生的姻亲关系?

答:我国婚姻法采取了“从习惯”的法律对策。自1950年婚姻法以来,关于姻亲的消灭始终遵从民间习惯。按内地多数地区习惯,因离婚终止婚姻关系时,习惯上终止姻亲关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时,习惯上非但不影响原来存在的姻亲,相反还鼓励当事人双方继续保持原有亲属联系。我国继承法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丧偶女婿对岳父母遗产继承权的特别规定,是一个明显例证。

第四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一、单选题

1. (C )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隐秘地发生两性关系地行为;()是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A.姘居;重婚;通奸 B.姘居;通奸;重婚

C.通奸;姘居;重婚 D.通奸;重婚;姘居

2.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C )。”

A.超生子女费 B. 计划外生育费

C.社会抚养费 D. 以上说法都错误

3. 我国法定的晚婚年龄是,男()女()( C )

A.22,20 B.23,21

C.25,23 D.25,24

二、多选题

1. 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A C D)

A.身体暴力 B.语言暴力

C.性暴力 D.精神暴力

2. 哪些机构承担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的职责?(B C D)A.人民政府 B.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C.受害人所在单位 D.公安机关

3.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暂停探望权人的探望的主体包括( B C)

A.子女本人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一方C.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D.人民检察院

4. 下列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有( B D )

A.买卖包办婚姻 B.经人介绍相亲

C.借婚姻索取财务 D.聘礼

三、简答题

1. 简述重婚行为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违反一夫一妻制所缔结的婚姻无效。重婚,无论是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还是基于事实上以夫妻关系相处,均不受法律保护。

(2)重婚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有重婚情形之一,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重婚是构成无过错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重婚导致离婚时,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从刑法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为虽然构成重婚,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重婚故意的,则不以重婚罪论处

四、论述题

1.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婚姻关系上,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妻子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妻子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保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影响;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判决;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除另有约定外,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等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等原则协议解决;离婚后妇女无房可居的,必须在离婚时妥善作出安排。(3)在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父母双方对于子女负担平等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妻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抚养问题,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应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的夫妻双方均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夫同样负有避孕的义务,以保护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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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婚姻成立

一、单选题

1.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 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不包括拟制血亲

B.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宜结婚,但无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结婚不受禁止

C. 艾滋病患者不得结婚

D. 直系姻亲不应当结婚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

A. 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后才确定该婚姻为自始无效。

B. 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

C.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D.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除斥期间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D )。

A. 二年

B.三年

C. 半年

D.一年

二、多选题

1.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聘礼(彩礼)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B C D )

A. 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

B. 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C.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D.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 以下哪种情形中的婚姻无效(B C D )

A. 因受胁迫而结婚

B. 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 只差两天就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D. 一审判决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三、简答题

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几类?答: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2. 简述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

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原因不同而有别: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六章婚姻的一般效力

一、单选题

1. 资本主义早期的婚姻法律采用的是(A )

A. 夫妻一体主义

B. 夫妻别体主义

C. 夫妻异体主义

D. 女权主义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 在古代社会,赘婿的法律地位同于已婚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处于妻家的父权之下,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B. 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暂时分居,不得视为违背同居义务;法律也允许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C. 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夫妻他方有权停止同居。

D. 我国法律追究与夫妻一方通奸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 . 下列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有(B )

A.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子转卖。

B. 妻子取夫妻存款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C.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放弃妻子遭遇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 妻子于丈夫出差期间未与丈夫商量为家里购置了一套新家具。

三、简答题

1. 简述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必要性。

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自人类实行一夫一妻制以来,调整两性关系的立法普遍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首先,夫妻相互忠实是落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根本要求。其次,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当事人共同一致的强烈要求,而非法律的创造。其三,夫妻相互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身心健康的需要。其四,明确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为调整婚姻关系的其他具体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

2.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1)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配偶身份而生,不以明示为必要。其范围限于日常家事,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

(2)日常家事代理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推定,符合当事人利益。确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利于维护简单的民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往第三人的利益。

(3)日常家事代理权主要是为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而设置的。

第七章夫妻财产制

一、单选题:

1. 将妻的婚前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夫,妻仅保留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此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夫妻财产制是(B )

A.共同财产制B.统一财产制

C.联合财产制D.妆奁制

2. 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哪一项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D )

A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3.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注意(D )

A.约定的范围仅限于婚后财产

B.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

C.可以约定采用联合财产制

D.约定必须具有书面形式

4. 魏明将他人打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损失将近30万元。事件发生后,魏明与妻子王虹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都归妻子所有。后魏明以屋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魏明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应如何处理?(C )

A. 不赔偿

B. 用王虹的财产赔偿

C. 仅用魏明的个人财产赔偿

D. 用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赔偿

5. 张宏与赵岚1987年10月结婚。1997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是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D )

A. 张宏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具

B. 赵岚婚前继承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

C. 1987年初张宏的朋友赠与他的一步摄像机

D. 赵拦创作的多集电视连续剧

二、多选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下列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ABCDE )A.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B.个人专用的物品

C.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费

D.复员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

E.夫妻一方婚前继承的财产

2. 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金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C )

A. 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入夫妻共有

B. 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 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 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3. 陈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BC )

A. 陈某的转业费

B. 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 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 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四、案例分析题:

1.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1)案中所涉及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2)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3)甲、乙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也归夫妻共有?

(4)乙能否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如果能,甲可以给以何种形式的帮助?

(5)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对甲因经营欠丙的债务是否有义务清偿?

1. 参考答案:

(1)甲的个人财产有:婚前购置的单元房、甲的舅舅赠与的古董。

乙的个人财产有:乙婚前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以及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助费3.2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甲经营电脑公司的收入、甲开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收益、乙的工资收入、乙的奖金以及甲继承的房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除了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乙不能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3)《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甲乙当然可以约定。

(4)《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所以,乙可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款规定,甲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

(5)《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甲对外所付的债务,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以甲所有的财产清偿,乙不承担责任。

2. 王林于1992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7年5月,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

问:此案的财产分割应如何处理?

2. 参考答案:

(1)价值15000元的彩电及洗衣机虽是王林婚前购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使用,而且他们结婚时间已满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价值14000元的钢琴是高华与王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第八章婚姻终止

二、判断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错)

2、宣告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而原配偶又没有再婚,则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错)

3、离婚帮助请求权适用于任何夫妻财产制。(对)

4、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

损失。(错)

5、父母离婚后,孩子和母亲生活,则父亲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错)

6、要中止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必须通过法院作出裁决。(对)

三、单选

1、甲于2004年3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1日再次以同样的理由

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B)。

A 受理

B 不予受理

C 驳回起诉

D 驳回诉讼请求

2、甲因不堪忍受丈夫乙的经常毒打而与丙在外同居,乙知道后起诉离婚,有权请求离婚损

害赔偿的是(D(双方都有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

A 甲

B 乙

C 甲或乙

D 甲乙都不行

3、甲乙离婚后,孩子丙随甲生活,丙在14岁时殴打同学丁,给丁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C)。

A 甲

B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承担责任后,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D 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4、《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C)。

A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B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C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D 通奸

5、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是(A)。

A 夫妻感情破裂

B 夫妻关系破裂

C 一方是否有过错

D 是否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6、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C)

A 可以受理

B 不应受理

C 应予受理

D 驳回起诉

7、甲乙结婚后为了购买住房向甲的姐姐借了10万元,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

没有涉及这10万元债务,甲的姐姐知道他们离婚后要求两人偿还,对这10万元债务(A)。

A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谁拥有房子谁就负责偿还

C 甲乙各承担一半责任

D 由甲乙协商

四、多选

1、我国承认的离婚类型包括(ABCD)。

A 行政登记离婚

B 诉讼离婚

C 协议离婚

D 裁判离婚

2、一对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AB)。

A 离婚登记

B 离婚诉讼

C 有关部门调解

D 分居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BCD )。

A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B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C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D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未婚同居一般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下列因同居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BC)。

A 当事人双方都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B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C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D 当事人请求确认同居关系

5、黄某(女)和王某(男)于1999年3月结婚,2001年元月黄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

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ABC)(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属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

A 黄某提出离婚的

B 王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C 黄某与他人通奸怀孕,王某提出离婚的

D 王某是军人,提出离婚的

6、下列情形中,应准予离婚的是(ABCD )。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下列情形属于我国古代“七出”的有(BCD)

A 不睦

B 盗窃

C 多言

D 妒忌

8、甲、乙二人离婚时房子判给了甲,乙失业又没其他住处,乙有权请求(AB (乙有权行

使离婚帮助请求权))。

A 租用乙的一间房屋一段时间

B 无偿使用乙的一间房屋一段时间

C 购买乙的一间房屋

D 长期无偿使用乙的一间房屋

9、下列哪些情形下,孩子一般判给母亲直接抚养(ABCD)。

A 六个月的婴儿

B 两岁以下的孩子

C 十一岁的孩子要求和母亲生活的

D 孩子从小和外祖母生活,父母其他条件差不多

10、甲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BC)。

A 请求法院对甲罚款

B 请求变更直接抚养人

C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D 请求法院发布民事令

11、甲与乙于2000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就离婚。离婚时甲是汽车司机,乙是下岗女工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决甲每月付乙200元作为生活费,甲可以因下列哪些情况出现而停止对乙的帮助?(ABC)

A 乙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一份适当的工作

B 甲因车祸损伤他人财产,已经欠下大量债务

C 乙离婚后不久再婚

D 甲离婚后不久再婚

六、简答

1、简述夫妻一方行使财产补偿请求权的条件。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2)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有特别贡献。

(3)夫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4)补偿请求权只有在离婚时行使。

2、简述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夫妻平等原则

(2)充分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七、案例

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两人于1999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10日生下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加暴力,将甲多次殴打伤住院。2000年10月,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即与丁长期共同居住,对乙和丙不管不问。为达到与

丁结婚的目的,于2002年12月17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甲乙是否感情破裂?

(2)法院能否以甲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3)乙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甲对一审法院判决中的财产处理不服而上诉,乙在上诉审中第一次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5)根据本案的情况,丙应当归谁抚养?如果乙抚养,乙可以向甲提出的抚养费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甲乙感情破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乙长期与丁同居,道德作风不良,没有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出发,丙应规乙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九章民族婚姻、区际、涉侨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一、判断

1、民族婚姻指的是不同民族居民之间婚后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错)

2、因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可以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所以有的民

族可以保留一夫多妻的民族传统。(错)

3、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存在区际婚姻家庭关系问题。(错)

4、双方都是香港居民的只能在香港办理离婚。(错)

二、单选

1、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结婚,适用(A)

A 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

B 内地婚姻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D 澳门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来大陆经商的台湾同胞和大陆居民结婚,应当到(C )办理结婚登记。

A 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B 省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C 省级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D 市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三、多选

1、华侨在国外结婚,可以适用(AB)

A 居住国法

B 我国婚姻法

C 同时适用居住国法和我国婚姻法

D 外国法

2、下列哪些人不能和外国人结婚(ABCD)

A 现役军人

B 外交人员

C 服刑的人

D 公安人员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AB)的法院管辖。

A 一方原住所地

B 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

C 原告住所地

D 被告住所地

4、美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在美国结婚,后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认定婚姻是否有效时

应适用(AC),分割财产时应适用(BD)

A 美国法

B 中国法

C 结婚地法

D 离婚地法

第十章父母子女关系

二、判断

1、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对)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权不经过生母的同意,强制认领未成年子女。(错)

3、由母亲抚养的继子女如果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取得了对继父财产的继承权,则不能

再继承生父的财产,否则构成不当得利。(错)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

三、单选

1、甲乙婚后生下一子丙,丙5岁时,甲乙因感情不和离婚,丙由甲直接抚养,乙按月给付

抚养费,两年后乙与丁结婚,丙与丁之间的关系是(C)。

A 继父母子女关系

B 没有任何关系

C 姻亲关系

D 养父母子女关系

2、甲乙离婚时,儿子丙判给甲抚养,后来甲嫁给丁,丁经过乙的同意后,办理了登记收养

手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丁是丙的继父,丙与乙的父子关系解除

B 丁是丙的养父,丙和乙的父子关系解除

C 乙仍是丙的生父,丙可以继承乙的财产

D 甲和丁离婚后,丁可以不再抚养丙

三、多选

1、《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所称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ACD)。

A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B 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但没有收入的

C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 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

能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AC)。

A 无劳动能力

B 年老多病

C 生活困难

D 无其他子女

3、下列哪些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ABC)。

A 甲和乙未婚同居所生子女

B 已婚妇女甲与第三者丙所生子女

C 已婚男子甲与第三者丙重婚后所生子女

D 在甲与乙离婚三个月后出生的子女

4、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之间形成了婚姻法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CD)。

A 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B 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C 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

D 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

生活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 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B 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C 受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应负担

继父母的生活费。

D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

自动解除

五、简答

1、简述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简述亲权的特征和原则。

特征(1)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

(2)亲权只存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

(3)亲权的设立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原则(1)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原则。

(2)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原则。

(3)严禁滥用亲权原则,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或依法被剥夺亲权

第十一章收养

一、判断

1、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

友抚养。这里的抚养意指收养。(错)

2、我国不承认不完全收养。(对)

3、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

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错)

4、社会福利机构有义务抚养弃婴、孤儿,不能把他们送养给他人。(错)

5、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必须具备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能力。(错)

6、涉外收养同国内收养一样,应当先订立书面协议。(错)

7、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错)

8、收养三代以内的近亲属的子女,被收养人不受年龄的限制。(错)

二、单选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C)以上。

A 3 0周岁

B 35 周岁

C 40周岁

D 38周岁

2、夫妻收养子女的,双方都要满(A)

A 30周岁

B 35周岁

C 40周岁

D 45周岁

3、夫妻一方未与另一方商量擅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其收养行为(A)。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4、一般而言,为了稳定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只能是未满(B)的未成年人。

A 18周岁

B 14周岁

C 10周岁

D 16周岁

5、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

A 自然恢复

B 经宣告后恢复

C 经登记后恢复

D 无法恢复

6、刘老根有两个儿子,二儿子刘魁16岁时过继给一直支助他读书的刘长根,刘长根是刘老根的哥哥,年近60了仍未娶妻。三方协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应否予以登记(B)。

A 不应该,因为刘魁已经16岁了

B 应该,因为刘老根是刘长根的弟弟,情况特殊

C 不应该,因为刘老根自己有能力抚养

D 应该,因为刘老根是单身,情况特殊

三、多选

1、未成年人被收养,必须出于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包括以下情形(ABC)。

A 丧失父母的孤儿

B 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D 生父母不愿抚养的子女

2、孤儿甲,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由祖父母抚养,甲的祖父母相继去世,法院指定甲父生前的朋友乙为甲的监护人,后乙因生意失败欲将甲送养给其他人,甲的外祖父母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D)

A 乙可以不经过甲的外祖父母的同意送养甲

B 乙无权送养甲

C 甲的外祖父母可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D 乙可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3、归国华侨甲是女童乙的舅舅,甲很疼爱乙,打算收养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CD)。

A 甲乙必须相差40周岁

B 甲必须无子女

C 乙必须未满14周岁

D 乙的生父母必须无力抚养乙才能被收养

4、2001年元月,甲欲收养同胞兄弟乙的女儿为养女,其收养关系可能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无效?(ABC)

A 甲已有子女

B 甲与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

C 甲现年29岁

D 甲与丙的年龄相差不足40岁

5、孤儿院将甲送养给乙,后来发现乙自己有子女,存在假借收养之名贩卖儿童的嫌疑,孤儿院可以(BC)。

A 以收养不符合实质要件为由向乙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B 请求法院宣告收养关系无效

C 请求收养登记机关收回收养登记,宣告收养无效

D 解除收养关系

6、收养人将被收养人抚养成年后,因为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下列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是(ABC)。

A 解除收养关系

B 以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为由要求被收养人给付生活费

C 以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为由,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D 以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为由,要求法院将养子女购买的共同居住的房屋判给养父母

五、简答

1、要成立收养关系,收养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7)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简述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收养行为的内容和性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

(5)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6)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当事人对收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已进行合理的分割,不存在财产争议。

(3)收养当事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或养子女的生活费

和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生活费和教育费已作出合理的安排。

(4)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5)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六、案例分析

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

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

结合案例,回答:

1、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多少?本案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2、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3、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蔡华和吴某的父子关系如何恢复?

(1)30岁。收养关系有效。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了协议,且办理了登记手续。

(2)正确。收养关系一旦形成,不能随便解除,吴某在狱中的签字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只有当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解除协议或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解除。

(3)蔡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养父母和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时,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

后,与生父母的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协商后才能恢复。

第十二章其他家庭关系

一、单选

1、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是(B)

A 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B 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C 无继承关系

D 要看有无抚养关系

2、在以下情形下,兄姐可以适当分得弟妹的遗产(D)

A 兄姐主要由弟妹扶养

B 父母死亡

C 弟妹没有其他亲属

D 兄姐对弟妹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二、多选

1、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条件包括(BD)。

A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成人

B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虽未死亡但无力赡养

C 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

D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ABC)。

A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又无配偶、子女

B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

C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遗嘱中写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参与继承

D 已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放弃继承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但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适当分得遗产,主要指(AD)

A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较多抚养义务

B 孙子女、外孙子女从小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

C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先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

D 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年老体弱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依靠孙在女、外孙子女抚养

4、兄姐必须抚养弟妹的条件是(BCD)。

A 兄姐同意

B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C 兄姐有负担能力

D 弟妹尚未成年

三、简答

1、简述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1)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2、简述弟妹对兄姐尽扶养义务的条件。

(1)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

(2)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3)有扶养责任的弟妹有负担能力

第十三章监护关系

二、判断

1、指定监护人只能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进行。(对)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一名,也可以有数名。(对)

3、监护人的确定是有顺位的。(对)

4、监护人经被监护人同意后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错)

三、单选

1、甲在父母去世后变成孤儿,甲父母生前的朋友若想担任甲的监护人,要经过(C)的同

意。

A 孤儿院

B 民政部门

C 甲所在的居民委员会

D 甲的学校

2、甲父母双亡,留下了大笔遗产,甲的亲戚朋友争相充当甲的监护人,因此发生争议,有

人直接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A)。

A 以未经有关单位指定为由驳回起诉

B 受理

C 驳回诉讼请求

D 直接指定

3、甲乙是兄弟,他们的父母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当时甲未成年,乙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

若下列人员都有监护能力,则甲的监护人由(A)担任。

A 甲的祖父母

B 乙

C 甲的舅舅

D 甲的成年朋友

4、甲13岁,乖巧伶俐,逗人喜爱,可惜父母双亡,甲的亲戚和父母生前的朋友都想担任甲

的监护人,居民委员会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征求(D)的意见。

A 甲的学校

B 法院

C 甲的祖父母

D 甲

5、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December 26, 2003) 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 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 篇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优生优育宣教0221-宣传材料

优生优育宣教 一、什么是优生优育 答:优生优育是指生育一个体格健壮、智力发达的孩子;优育是指根据新生儿和婴幼儿的特点,用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方法抚育孩子。 二、为什么要优生优育 答:优生优育能够避免发生出生缺陷(即先天畸形)和病残儿,培养教育后代更加聪明健康,从而提高人口素质,使家庭美满幸福。 三、优生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1、避免近亲结婚。2、接受婚前咨询和检查,防止遗传病传给下一代。3、保持身体健康,怀孕之前和怀孕期间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等。4、做好孕期保健,预防病毒感染,注意孕期用药和营养卫生。5、定期做产前检查。 四、哪些人不能结婚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双方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3、双方家族中三代以内患有相同隐性遗传病的男女不能结婚。如白化病(远看像外国人)、全色盲(分不清颜色)、青光眼、

镰状细胞贫血症等。 五、哪些情况暂时不能结婚 答:1、生殖器官畸形或性功能障碍暂时不能进行性生活。经过手术或其他治疗,等功能恢复以后再考虑结婚。2、处在各种传染病的隔离期。如开放性肺结核、急性传染性肝炎、伤寒、霍乱、非典等。药等到传染病治愈和隔离期过后才能结婚。3、正在患较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如结核的活动期、肾炎、肝炎、心脏病等。4、患有麻风病或性病。5、患有精神病。 六、为什么要进行婚检 答: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对婚前医学检查不再做硬性规定。虽然婚检从强制到自愿,但并不意味着婚检不重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本着对对方负责、对未来的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的态度,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检”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七、婚前医学检查有哪些内容 答: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家庭遗传病、传染病史和是否有近亲结婚等情况,内、外科特别检查等方面的体格检查。 八、新婚蜜月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答:1、新婚蜜月不宜怀孕:因为在新婚蜜月期间,夫妻双方为操办婚事奔波劳累,精神疲惫,特别是旅行结婚的人,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新婚姻法:你不得不知道的6件事(女性篇)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

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新婚姻法让女性的梦破灭了,那么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势必要与时俱进,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就不结婚,从而男性要为结婚付出的代价更高,婆媳矛盾将更大,为什么呢?因为婆婆是誓死捍卫儿子的财产,顽强抵抗过户行为的。这样的局面将促使剩、男、数量直追剩女数量。 新婚姻法揭示了一个现实:在中国女性结婚的代价除了给男人当免费老妈子,当生育机器,当佣人以外,还得自贴家当养家糊口。而中国男性无论他是修养学识文化地位有多高,无论他对内对外所谓的人格与精神独立有多完善,他们从骨子里是不懂得欣赏中国女性的。他们骨子里找的不是老婆,找的是老妈和保姆,找的是花瓶和性

婚姻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小题) 1.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形态是血缘群婚制,它排除了 __________。答案:直系血亲 2.在亲属法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称为__________。 答案:亲等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婚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__________。答案:三代以内 4.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 答案:受其抚养教育的 5.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哺乳期内和__________的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 答案:终止妊娠后 6.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__________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答案:住房 7.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__________。 答案:父母 8.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应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 __________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答案:父母无力抚养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两代以内直系拟制血亲的是(B)。

A.兄姐与弟妹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D)。 A.包办婚姻 B.借婚姻索取财物 C.交换婚姻 D.买卖婚姻 3.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C)。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得撤销的事由是(B)。 A.欺诈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法宣传资料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 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

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B、婚姻有存续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 每小题 分,共 分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二、简述题 每小题 分,共 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 三、案例分析 共 分 案例一 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 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 元。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 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分 、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分 、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 分 案例二

王见 男 ,知识分子 李花 女 ,公司雇员 双方于 年结婚。婚前 李花借款 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年 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 男方父母 王沅的祖父母 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 万元,尚欠债 万元。 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 年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 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 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 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 分 、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分 分 、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如何分割 、李花为购房尚欠款 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 、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分 王见离婚时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分 、 、王见为其母亲治病花费医疗费 万元应由谁偿还 分

新婚姻法宣传材料

新婚姻法的8个要点解读 婚后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层出不穷,对沉浸在恋爱喜悦中的小两口来说,婚前了解新婚姻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以下8条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解读!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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