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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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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通则/罗马法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体系安排的各种观点从历史及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从民法典制定当中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法典体系安排的标准以及民法典的内容、体系安排与社会变化三个方面加以论证,从而提出中国民法典应由通则、物权、合同、亲属、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七编构成的观点。

如何安排民法典的体系,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由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构成; [1]二是主张由人法、物法两编构成并附之以序编、附编(国际私法); [2]三是主张松散式民法典,民法的各部分相对独立存在[3]。这三种主张,各有其理由。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4]这些不同认识,表明现今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完全是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进行的,不同于旧中国民法典对国外的继受及50年代对苏俄民法的理论引进,标志着中国民法的成熟。在民法典起草工作全面展开之时,更为深入地研究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对不同主张的争议之处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力求取得更多的共识,无疑是中国民法学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此试作分析。

民法的体系安排,因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首位还是以财产关系为首位的认识不同而发生争议。[5]我国民法因受前苏俄民法典及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将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1922年苏俄民法典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这部民法典将婚姻家庭法排除在民法典之外成为独立的法典,实则是在不承认民法是私法,不承认民法是市民法的思想指导下将本属市民社会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什么实质联系的人身关系与民法彻底分离,致使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已不复存在,加之当时的民法不可能规定公民享有的充分民事权利,人格权的内容基本限于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部分,因此,民法的实质是财产法,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法。1964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虽与商品货币关系相联系,但内容上仍是财产法,中国受此影响,1950年首先制定了婚姻法,1954年-1956年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1962年-1964年第二次民法典起草、1980年-1984年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均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虽肯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但仍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确定为是财产关系,其次才是人身关系。改革开放初期甚有影响的民法调整商品关系说,虽在当时对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就民法调整对象而言却完全将民法当作商品关系法即财产法,甚至像继承法这样的财产法也被认为应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人身关系除了与商品关系联系的部分之外亦无存在之余地。[6]民法通则更未接受商品关系说,肯认其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但将民法作为财产法的实质并未从根本上改观。因此,有学者批评其为"物文主义"是有一定道理的。[7]那么,如何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认为"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8]即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顺序互换一下就能解决问题呢?我看未必那么简单,问题的实质是在于认同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9]这一本质问题。中国的民法典,不必像以往立法那样确认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或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只要确认是调整中国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其调整对象就十分明确,且较以往立法之规定为本质上之升华,至于体系上是将婚姻家庭法放在前边还是后边,纯为立法之选择问题,特别是在分则之前有总则或通则,分则各编顺序的安排就不存在"物文主义"还是"人文主义"的差别,仅为逻辑性、体系性之安排问题。

民法典的体系安排,是以重要性为标准,还是以逻辑性、体系性为标准?这是争论的又一重要问题。?[10]我认为,这两者并未矛盾,且均在考虑之列。前已述及,分则之前有民法总则或通则,分则各编的顺序如何安排就不存在"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的问题。但,仅就分则而言,仍有重要性可言。

似乎可以说,物权法、债权法,或就两者之核心而言的所有权、合同是任何体系的民法典均不可少的部分,前述商品关系说,主要就是由总则、所有权、合同构成的民法典,这是由商品经济是民法典存在的基础决定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不是商品经济,则这个社会就没有民法典,这是被古今中外历史证明的事实,而婚姻、继承则是每个社会法律的应有内容,中国古代各朝律典均将此附于刑法而规定,只有在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规定市民的所有权及市民的交易形式--合同时,民法典才得以产生。因此,物权、债权更重要,在分则中应排列在前。德国民法典甚至将债法排在物权之前,这是由垄断时期债法的优越地位决定的,?[11]也是债法较之物法更为民法典之核心的地位决定的。可见,被推崇为最具逻辑性与体系性的德国民法典,在分则的编排上已经将重要性放在首位。从哲学的辩证关系看,重要性与逻辑性、体系性是对立统一的,逻辑性、体系性就包含着重要性,而重要性是在逻辑性、体系性中体现出来的,离开重要性、逻辑性和体系性是不全面的,离开逻辑性、体系性,重要性就无从体现。因此,亲属编当排在物权、债权之后,而继承排在亲属之后则完全是由逻辑性和体系性决定的,因亲属关系是发生继承的基础或前提。而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之所以人法置于物法之前,是由没有总则决定的,不可能将物法放在人法之前,那样就没有什么逻辑性和体系性可言了,而且还违背了人们最起码的常识和思维习惯。因此,罗马法、法国法的体系与德国法有总则的体系,因为是否有总则不同,人法、物法如何安排就不具有可比性。

民法典的内容及体系安排,必须考虑社会变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国民法典较之罗马法,其最大特点是规定了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较之罗马法人的不平等性所作之规定,是资本主义制度使然。

德国民法典较之法国民法典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使然,即由资本主义初期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发展到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生产决定的。德国民法典之后一百年的变化巨大,涉及民法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的种类及订立合同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合同种类空前增多,如中国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还有中国合同法草案已经规定后因经验不足及理论研究的不足争议较大而取消的合同,如旅游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除此,还有证券交易合同,股票承销、分销合同,婚仪服务、葬仪服务合同,驻车合同等。其次是订立合同出现了利用电子邮件等新问题,中国合同法已有规定。还有情事变更原则,也是合同法的新问题,中国合同法因研究不足未能规定。这些变化决定民法典中的合同法需要增加许多条款,合同法的容量大约增加一倍;二是侵权行为法的变化。侵权行为法在德国民法典中仅有几个条文,但之后的百年中,出现了许多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如环境污染、汽车事故、医疗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各种专家责任等新问题,德国是在民法典之外另立特别法律加以规定的,因制定民法典时这些还不是社会基本问题甚至根本没有出现,而中国制定民法典,就面临这些情况,就有必要全面规定。因此,侵权行为法成为一个重要领域,其条文甚至会增加到四、五十条之多;三是知识产权法的空前发展。知识产权虽从英国的安娜法典算起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四百年前也有这个问题,如中国宋代就有针铺的商标,?[12]但真正大的发展却是近一百年的事,这是随着近一百年电讯、影视科技的发展而发展的,是现代社会的问题,因此出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就不能不考虑将其纳入民法典中,新近的俄罗斯民法典第三部就是知识产权,当然,这一部至今还没有公布。由于发生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变化,我们就不能完全按德国民法典的体系规定五编,还应考虑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各独立为一编,并考虑增加知识产权编。

关于民法典的体系,我主张侵权行为法脱离债法成为法典的最后一编,不设债法总则,而

将这一部分分别规定在合同总则及第一编中,第一编不叫民法总则,而叫民法通则,由通则、物权、合同、亲属、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七编构成。其理由如下:

(一)侵权行为独立为法典的最后一编,首先是由法律关系的要素决定的。传统理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义务与责任不分。经长期研究与发展,民事责任为法律关系的第四要素的观点被提出,? [13]中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作为独立一章加以规定。这是民法理论发展的结果,是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中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了详尽规定,违约责任不涉及合同外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的当然构成部分,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侵权责任涉及所有的民事权利,不仅涉及物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也涉及第三人侵犯债权的问题,放在民法典之后,最符合逻辑性,也是法律关系最后一个要素的性质决定的。现行的民法典立法方案(现实主义的)将侵权行为置于债权总论、合同之后,照顾到了将侵权行为独立一编的主张,但总体上仍作为债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债的容量过大作为一编不美观才分为三编,这与民法通则比,就责任的独立性而言,不但未见进步,反而有退步之嫌。至于将侵权行为放在最后一编,债权总论就会发生变化,侵权行为法的履行等与合同的履行有共同之处应适用债的规则问题,我认为应通过通则的规定解决。

(二)设民法通则,而不设民法总则的理由是:德国民法典设民法总则,意在规定分则共同涉及的问题,以往的民法理论也如此解释。但民法总则,实际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分则共同涉及的问题,如自然人、物、法律行为,还有解释、效力、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另一部分内容则仅涉及分则的某些部分,只是从法律关系要素考虑,并非涉及分则的各部分。如法人与结婚、继承基本没有什么关系,诉讼时效(德国法)与债权有关,与物权无直接联系。因此,总则也并非全是总的问题,而中国的民法通则,是在继承法、合同法(当时是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当时是商标法、专利法)及婚姻法均已出台的背景下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总则基础上加上分则急需规定的一些内容制定出来的,基本是总则的内容,只是分则的内容多一点,所以叫"通则"。中国现行立法;仍是民法各部分分别出台,不仅以往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如此,统一合同法如此,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亦如此。物权法出台后,无非是再制定一个侵权行为法,然后编一个民法典,应尽量对现行法律不作大的改动,因此,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作为第一编即可,债权总论的一些内容,凡仅与合同有关的,扩充到合同法总则中去,其他内容规定在通则民事权利中,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在分则中无法规定的,统统规定到通则中去。这是对德国民法典设立总则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中国立法过程的最自然发展,似更符合中国民事立法之背景。近观各国民法,英美法仅有合同法、财产法及侵权行为法,无债权总则之设立,我国民法典拟将侵权行为法独立为一编,反映两大法系之融合趋势,实为创新之先进法制。德国民法典固然有其追求高度抽象的特点,但这一特点未必没有缺点。法律行为的概念已经对合同行为、遗嘱行为、继承行为、物权行为进行了高度抽象概念,与此对应的违法行为也已对侵权行为等进行了高度概括,随着侵权行为从债法中分离,债的概念及意义变得越来越狭小,没有必要独立为一编,况且债权总则本身就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独设一编是不妥当的。与其追求保持德国法体系之影响,不如尽量融合两大法系之共同性更为符合历史发展之趋向。一位德国学者曾经指出:"今天民商法在几乎所有的方面都有一部分,常常是很大的一部分是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或者大体统一的",?[14]德国民法典"放弃了罗马法的最大优点,即罗马法的世界性、历史性、在固定的综合理论上的灵活性。这是我们必须修改的大错误"。[15]这一认识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三)民法典应包括知识产权,是因为知识产权为当代民法的重要内容。当然,知识产权受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应尽量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正值我国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趁此机会将知识产权法加以修订作为民法典的一编,为不可多得之良机。所谓知识产权的变动较大,一方面是由我国以往的知识产权法有些与国际惯例不同之处决定的,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

际将此再作修改,以后就不存在这一问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发展会产生修改法律的问题,但这种修改是民法典某一部分特别是个别条款的修正,是很正常的情况,不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后。已经作了个别条款的多次修改,说明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稳定是在变动中的稳定,不变的稳定性是不存在的。因此,不必担心因知识产权法会发生修改的情况而将其排除在民法典之外。俄罗斯民法典将知识产权作为第三部,该法典开创了知识产权之先河,作为其后的我国民法典亦当将其包括之中。

(四)人格权不宜作为法典的一编,国际私法也不宜包括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说到底还是主体资格问题,在通则中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已经体现了其重要性,如将其独立为一编,只能导致法典体系的混乱。当然,我们在通则中应当详尽规定人格权的种类,在侵权行为法中设定有效的保护、救济条款,如将人格权脱离通则及侵权行为法独立,反而不利于对其保护。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民法通则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一章,但那是当时法律不完善的应急措施,现在是在完善法律体系,可以不规定。国际私法广义上虽属民法,但可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调整。民法典不包括国际私法,也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最后,我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作一点展望,我认为所谓罗马法的二编制恐怕难以实现,因这种"理想主义"与中国受德国民法典影响之实际相去甚远,而"现实主义"的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的七编制有实现的可能,因此为中国民法学界之主流。再一种有可能实现的就是对现实主义体系进行改革,即在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已存在,物权法单独出台,然后分别制定侵权行为法和修改民法通则并最后合并为一个法典,因为这是更为现实的和可能的。至于纯"浪漫主义"的模式,因违背人们期盼一部完整法典的愿望,而不编法典,各种民事法律重复、矛盾甚至冲突的问题难以解决,故亦恐不能被采纳。

注释:

[1]参见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人民法院报》2000年2月12日。

[2]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37-55页。

[3]江平等学者的见解,参见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人民法院报》2000年2月12日。

[4]有学者主张人格权应独立一编。参见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期。

[5]许多人都认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徐国栋认为应修正为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37-55页。

[6]佟柔先生的观点,参见第三期民法师资进修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西南政法学院内部1983年印刷)。

[7]参见2。

[8]参见2。

[9]参见刘士国:《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

[10]参见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人民法院报》2000年2月5日。

[11]关于债法的优越地位,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曾作出精深的研究,著有《论债法的优越地位》一书。

[12]安娜法典是以英国女王名字命名的著作权法。中国宋代有济南:"刘家铺子,以免为记"的针铺商标的记载。

[13]参见刘士国主编:《中国民法要论(上)》,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56页。

[14]弗兰克?闵策尔:《求大同:德国民法典立法的成果和错误》,《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8页。

[15]弗兰克?闵策尔:《求大同:德国民法典立法的成果和错误》,《中外法学》2001年第1

期,第13页。

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3期(总第45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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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七、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 民法从罗马“十二表法”发展至优士丁尼法典,从优士丁尼法典发展到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今天的民法典,其中经过法学家归纳法与演绎法等“法的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在对概念、规则与原则的不断构造与发展的努力下,法典结构已经发展成熟,“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融合。”[179]法典是按体系性和逻辑性建立起来的具有完整体系性和逻辑性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在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采取了“总—分”的体例结构,笔者拟对民法典这种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法典总则的发展及相关立法比较 民法典总则是私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典编纂技术不断完善的一个成果。《十二表法》[180]处于大陆法系法典编纂时期的启蒙阶段,没有总则,也不可能具有总则的规定。不过,到了优士丁尼时期,罗马法已经具有了中世纪学者所称道的“成文理性”。[181]法典的编纂的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阶段,代表罗马法的发展顶峰的《民法大全》里,已经具有了民法典总则的大体的概况。根据徐国栋先生的考察,在《学说汇纂》中,优士丁尼颁布的Tanta敕令中的说明,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头编(Prota ,第1-4卷),第1卷中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渊源、人的身份、物的分类、各种长官的职责等;第2-4卷涉及到管辖权、传唤、诉讼期日、和解、诉讼代理、滥诉、诉讼处置等内容;第二部分(第5-11卷)以审判为内容。[18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法大全》的《学说汇纂》里,已经具备了现代民法典总则的雏形。事实上,《德国民法典》依傍的潘得克吞体系正是德国法学家深入研究罗马法,继承罗马法的结果,潘得克吞体系是德国的潘得克吞学派在研究罗马过程中的再创造,最早由胡果(Gustav Hugo)在1789年出版的《罗马法大纲》(Institutionen des roemischen Recht)一书中采用,然后由海赛(Amold Heise)在1807年出版的《为了潘得克吞之讲授目的的普通民法体系的基础》(Grundriss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zum Behufe des von Pandectenvorlesungen)一书中采用,最后由萨维尼在自己的潘得克吞教程中采用。[183]也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认为的:“潘得克吞体系的构成材料,诚然自《学说汇纂》而来,但就体系而言,它不过是《法学阶梯》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专家起草民法,至今快七个年头了,虽然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看到中国民法典的诞生。但是,在这焦急的等待的过程中,我们确有了众多的收获。在这七年的时间里,各位起草专家自然是倾注了巨大的心血,来设计和构建这个伟大的法典。除此之外,各位法律人也对民法典的制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由此,包括上述专家在内,在中国的民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论战,就影响力而言,虽然这场论战的范围和时间与萨维尼和蒂堡的论战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这些论战中辩论的特征并不明显,但是这场论战的范围还是对民法典的本质、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中应当设立的新制度等问题均有所涉及。这些素材将成为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受此激发,本文试着就民法典产生的意义,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论战的观点进行阐述,并就相关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一、一部权利法案-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受制于思想和认识上的局限性,国家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将要实行民主和赋予人民充分的权利的新政府。抛开虚无飘渺的“神授权利”的自然法的理论不谈,我必须承认的是,国家的民主和人民的权利均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真正的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权利的产生都是良法构筑和赋予的。没有具体良法的制定和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民主和权利都将失去依托的平台。自然在废除了六法全书之后,如果不能建立一套科学、民主的法律体系,建

立民主的政权和赋予人民充分的民主均将成为一句空话。从1954年宪法的颁布及变迁到刑法典、相关诉讼法典的制定和修正,中国政府虽然努力着完善着法律体系的建立,构筑着民主和权利依托的平台,但是在不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和法律理念的情况下,目的与效果相去甚远。虽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构筑,但是这种宣誓性的权利在没有具体的部门法保障的情况下只能是一种宣誓罢了,因为在中国宪法并不能成为公民行使和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而刑法典及相关诉讼法典也只能从保护局部人的局部权利,而对与每个人,每个人的具体生活都紧密联系的相关权利却缺乏一部法典的规划,这就是中国民法典的缺失。 作为自然人而言,无论到了什么时代,“衣食住行”都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满足这些需要是个体的基本权利,物质权利的取得和享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了这些基本需要,交易自然必不可少,因而为了规制利益的均衡,保护交易的安全和高效也十分重要。同样,在日常的生活中,婚丧嫁娶也是与每个人密不可分的,在这些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地位与身份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的物质需求自然是愈来愈有内涵,同时人的精神需求也会应运而生,渴望地位的平等和人格的尊重成为个体的迫切愿望。社会财富的有限性和自然人攫取利益欲望的无限性从来都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矛盾体。因此,赋予个体获得利益的权利是个体生存的第一需要,同时使得权利得以行使并且制止权利的侵害和权利的受损救济是个体存续和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如此,由自然组成的各种组织体也将遵循这样的逻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麻昌华 覃有土)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麻昌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7-12-19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结构/民法本位 内容提要: 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法典编纂的历史告诉我们,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在已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只是体系的验证和修改,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就要进行体系的设计了。 一、对现有民法典体系结构的考察 在21世纪初寻找未来民法典体系结构时,比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要幸运得多了。作为现代民法典开山之作的《法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可供选择的参考模式除了一堆杂乱无章的罗马法文献外,就是“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不成文的习惯法了。这时立法者只要能找到一种能将罗马法中的私法成分有序排列的体系结构,就可以作为民法典结构了。其寻找的对象只能是从罗马法本身蕴涵的结构去着手。但今天不同,今天的世界,已有几十部现存的民法典,每一部民法典都有一个体系结构可参考。这就省却了体系结构构造前的概念提炼工作,而只需从已有的民法典中抽出体系结构来比较,进行一定的选取、剪贴和修正,就可得出我们所需要的结构。只是由于可供参考的模式很多,给选择参考的工作增加难度,弄不好会觉得无所适涤的。正如欧洲民法典的统一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需要收藏、安排、评估和综合的丰富和多样的材料[1]一样,在设计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时,可供选择的参考模式就太多了。好在伴随着现代民法典200多年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民法典理论,已将现有民法典体系进行了分类。只要从法典类别上分析,就可减少逐一考察的繁琐了。 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 1。法国民法典结构[2] 《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一个二分法的结构,实行三编制,这是众所周知的。其基本结构表现在法典的编之上: 第一编人 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论文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论文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 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 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 (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 “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法典作为一种成文的作品,它用来对广泛的法律领域里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规范作权威性的陈述。我国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学习和移植外来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选择了以法典法为形势的大陆法,这是因为我国有法典传统的原因。当然、中华法系历史上没有民法典,但是却有着大量的刑法典和行政法典。 (二)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现民法体系化、系统化 法典展示了整个既存的法律体系化的模式。民法典以体系性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与逻辑的民法典是不存在的,

也论中国民法典的理念

也论中国民法典的理念 我们已经看到,有关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大讨论,终于出现了争议,出现了“现实主义”、“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的不同思路。此后不多久,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编辑出版了《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接着我们开始畅想,并且高兴地感悟到一个体育评论员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他说,一场伟大的比赛必须要有伟大的对手,尽管最终会有一方获胜,另一方失利,但是在终极目标上看,是体育胜利了,是奥林匹克精神胜利了。如果中国的民法典是在伟大的学者之间所进行的伟大的争论之中诞生的,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也必将是伟大的。也许会有学者在论战中被击败,但是最终的胜利者是中国民法典、中国法律、中国法学!; 徐国栋教授为了说明自己的观念或设计——新人文主义的和绿色的民法典的构造,从而树立了一个对立的观念:物文主义(徐教授说这是他杜撰的一个语词)。可以断定,物文主义是物质主义的一个表现形式。从表面上看,人文主义的对立面的确就是物文主义。因为所谓的“神文主义”已经被击溃了,尤其是尼采经过冷静思考之后宣布:“上帝死了!”我们确信,在张扬人文主义的过程中,在二元对应的思维模式下,树立一个物文主义的靶子是必要的,但是却需要有正确的定位。但是,可惜的是,被指责为物文主义产物的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构思,并非物文主义,或者说梁教授并非是一个物文主义论者。“呵呵!无人承认自己是物文主义,这就是人文主义的胜利。”于是徐教授如是说:“经诸论战参加者分析,我才惊讶地发现,现在我进行的论争不

是主义之争,而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和为贵,……”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序言”)。 ; 从起初的民法学界小范围内(少数几个学者之间)开始进行的论争,现在已经逐渐广泛波及到整个民商法学界,并逐渐引起整个法学界的关注。好戏已经开锣,按照中国最古老的戏剧表演体系——傩剧的演绎方式,那么就意味着没有消极的观众或旁观者,凡有兴趣者均可加入之。其中只有中心角色与边缘角色的差别。甚至,角色的差异也会在剧情的发展过程中被淡化。但是,民法典编纂论争非纯粹戏剧,它不接纳任意演绎者的任性,它要求规范的学术推敲和论证。在已有的论争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博大、深邃、严谨以及灵性。因此,我担心我的边缘化角色与边缘化的观点(台词)不受欢迎。然而,我发现在论争的中心角色之间,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已经产生了最可怕的同化或趋同化。同化就是已经达成了共识。如果真的像徐教授所讲的那样,只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那么,难道说号称“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就如此迅速地草草地偃旗息鼓了?!或者说,人文主义已经在中国民法学界胜利了?! ; 可以观察到,这个同化的标志:一切民法(典)都是人文主义的。我们是否可以将该判断置换为这样的表述:所有的民法规范都是人文主义的。这个判断似乎说的是“应该”,而现实中却不尽然。 ; 一、立法中有没有物文主义? ; 例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852995.html,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作者:韦琳邢坤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前夕,党的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而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首先明确其体例选择。本文拟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古代民法典的体例选择研究中探寻其选择动因,最后得出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的结论。 关键词:民法典;体例: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53-02 作者简介:韦琳(1992-),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 在学理上,我们通常抽象的认为体例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体例在很多领域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一种逻辑和思维方式。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体例是一种系统构成,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逻辑化,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①笔者认为体例是构筑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脊梁,没有体例的存在,民法规则将如一盘散沙。民法典是将民事法律以一定顺序和逻辑系统地构成在一起的集合,而这种顺序和逻辑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的民法典的体例。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是以遵循先例和衡平为主要原则,以行政立法和法官造法作为补充的不成文法律体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制定一部部成文法典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构成。所以对于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应当以存在民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为着眼点,研究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民法典的体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②所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也应当从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谈起。 (一)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式体例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摘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20XX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是典型的汇编式民法典。这一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原封不动地将现行法编入,是彻底的松散式和汇编式的民法典。对这一法典体例,多数学者表达了坚决反对的声音:首先,这一编纂体例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实际,首当是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和民事司法的现状两个方面:从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来看,一百年前,我们的前辈在列强入侵,国难当头的历史关头,自觉地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

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试卷答案 第1题(单选题) [10分] 在民法典顺利编纂完成的先决条件中,决定性的先决条件是()。 ? A.有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 B.国家和民族有较高程度的凝聚价值共识的能力 ? C.国家和民族有足够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 ? D.有相对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2题(单选题) [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 A.2021年1月1日 ? B.2021年7月1日 ? C.2022年1月1日 ? D.2021年12月1日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3题(单选题) [1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自愿原则 ? B.公平原则 ? C.诚信原则 ? D.公序良俗原则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D 第4题(单选题) [10分] 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 B.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 C.没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 D.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C 第5题(单选题) [10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A.全部同时废止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摘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在坚持德国式民法总则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对其有所突破,构建一个“主体—客体—行为—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功能体系 一、民法典总则的意义厘定 “总则”是一个与“分则”相对应的概念,“总则”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其在价值上和逻辑上相对于“分则”的优位和超越。遍观世界各国的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学说汇纂”式编纂体例还是“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一般都有一个特殊的编章。这个所谓特殊的编章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有着不统一的称谓,如瑞士民法典称“引言”,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称“序编”,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称“一般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称“总则”。从宽泛意义上来说,我们将这种独立于各“分则”在形式上位于民法典首编的特殊编章统一称为民法典的“总则”。这种宽泛意义上的总则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在位置上位于民法典各分则之前;第二,它不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则,而是关于民法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条文。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学说汇纂》式还是《法学阶梯》式,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法典的首编皆符合这两个特征,而得成为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 而中国学者一般在论及民法典“总则”的时候,常常是在另一层意义上来使用“总则”这个概念。这里的“总则”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总则”,而是对“学说汇纂”式民法编纂体例前置编章的特指。在这个意义上,“总则”这个概念仅仅用来指代以《德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为蓝本的民法典的前置编章。它不但满足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的要件,而且,在实质上,它代表着与以《法国民法典》为编纂范本的《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相对的另外一种不同的法典编纂理念。 以《法国民法典》的代表的《法学阶梯》式民法编纂体例,虽然一般来说有独立于其后各分则的“序编”,且其序编所规制的内容也是反映民法一般规范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一般都是关于民法典法的适用及其效力的规则,与其说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关于法治的一般规则,其内容与后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

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 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化/哲学 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问题至少应该回答如何使我国民法典回应社会需要、如何在守成与创新中发展自己的民法典、如何克服19世纪法典中心主义所带来的挑战,如何使民法典适应中国本土需要的同时与国际接轨等问题。《民法典体系研究》对此进行了系统探讨。 一门成熟的社会学科应该具有自身完善的体系。体系化的任务,就是将任何时点已经获得的全部知识,以整体的方式表现出来,且彻底地将该整体的各个部分用逻辑关系联系起来。[1]民法典是体系化方法运用的产物,也是民法体系化发展的最高表现。对大陆法系民法而言,民法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在我国,民法的体系研究主要是围绕民法的法典化展开的,其主要目标是制定一部

“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部协调、规范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法典化国家,民法发生了新的变化,民法体系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这些需要我们对何为民法典的体系化以及如何实现民法体系化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编纂我国民法典。作为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自1998年以来,一直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进行了一系列思考,而《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正是十年来“磨一剑”的研究成果。 一、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础与逻辑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是“成文法的理性”的重要体现,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马克斯·韦伯指出形式理性。韦伯认为,法典的形式主义“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法律理性即可为社会争议的纠纷提供一种规范化的处理程序。形式理性

新世纪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新世纪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定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我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定颁行,市场经济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定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定步伐呢?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定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我们目前应该着重考虑民法典体系的总体设计,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总体上应采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体系,同时应采用潘得克顿(德国式)式的模式。既要有总则,又要明确区分债权与物权。但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具有的几个缺陷应加以克服。 首先,在传统民法典的体系中缺乏独立的人格权制度。而人格权制度既无法在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作出规定,也不能在侵权法中规定。因此,人格权制度应该独立成编,并置于分则之首。其次,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将侵权行为法仅仅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这种模式强调了侵权行为制度与债法其他制度的共性,却忽略了侵权制度所具有的更强的个性。而且由于债权总论中的许多规则无法适用于侵权制度,从而造成了债法体系的不和谐。同时,将侵权法放在债法之中也限制了极为复杂的侵权制度的发展。因此,我认为侵权法应该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作为民法分则中的一个独立制度。侵权法与债法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债法制度的消亡,债法的基本规则仍将与合同法及其他债法制度(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共同组成“债与合同法制度”,放在侵权制度之前。第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单独立法。鉴于知识产权本质仍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将其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是比较适当的。 在民法典体系确立之后,我们需要分阶段、分步骤,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程度展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我认为,当前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应当是加快物权法的制定工作。作为调整人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支配与使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如果缺少了一个系统合理的物权法律制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两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两篇 范文一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

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 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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