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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三大主体的素养、功能与国民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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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三大主体的素养、功能与国民素质的提升

作者:韩狄明陈彬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1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一由顶层设计的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格局,不仅明确了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这一格局中的领导、主导和自治作用的各自角色定位,而且还包含了对三大治理主体提出“良性互动”的素质要求。我们从三大主体的自身素养标准及其在互动过程中对国民素质的影响这一视角自下而上地来分析各自的治理功能。

一、社会组织在治理格局中的功能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调节和利益表达,其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互助性和自律性活动。社会组织不仅参与培育良好的国民素质,自身也应该是优秀国民素质的集中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团结的,是与党同心同德的,是为社会提供正能量的

我国的社会组织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结构多样化、差异化要求逐渐发展起来的,从事着慈善、环保、教育、妇女、儿童等多方面的社会福利或社会发展事业。社会组织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按照规范并围绕目标聚合而成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尽管它的社会存在形式和功能千差万别,归纳起来具有导向性、整合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在国际上,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从世界范围内看,这些组织的活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分成对抗性与合作性两类。国际上敌对势力通过对抗性的社会组织动摇政权的例子俯拾皆是。2007年之前我国学者在研究民间组织时也是沿用上述国际上流行的五花八门的称谓

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统一提出了“社会组织”的称谓。这不仅是称谓上的变化,也表明在借鉴西方体制有用成分的同时,依照我国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环境特质等国情,走一条有中国家特色的社会组织的路子。按照十八届三中提出的“良性互动”的要求,社会组织应具有安定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社会福利的功能等,即具有社会的正能量。

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概念是有重大区别的,社会管理的主体较为单一,主要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会治理则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在内的多元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倡导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在世界性的政府社会福利政策调整和变革中,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越来越重视开发和运用本国的社会资源。从社会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经济成本最低,尤其是发展非赢利性社会组织,调动起国内的志愿者资源,不仅可以减少财政支出,增加公民福利,而且还会逐渐培育和提升先公后私、先人后己、克己复礼、守望相助、互敬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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