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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

15号)

发布时间:2005-12-21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于2005年4月4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告,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只将其购进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实施细则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第五条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满足《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负责药品从进货到销售所有物流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质量体系,确立并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并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二节人员要求

第十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的药品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十三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

除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外其质量机构还应配备至少一

名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的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

第十四条企业专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具

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含)以

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人数不应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4%),且不得少于3名。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仓储养护、分拣配货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负责物流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物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企业应具备维护和管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的能力。

第十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的疾患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三节场地、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

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药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物流场所,其中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仓库中应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

其中用于存放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的专用库房不得小于50立方米。

第二十条企业应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和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包括分析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

第二十一条物流场所应划分待检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并具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物流场所和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的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第二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的物流场所应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物流系统。

合格品库(区)应建立符合现代化物流要求的集成化仓储系统和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集成化仓储系统由入库管理设备系统、货架系统、堆垛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配送车辆及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构成。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数据处理系统构成。

第二十四条集成化仓储系统至少包括如下硬件及功能:

(一)入库管理设备由货物信息编制设备及入库计算机组成,能够实现对采购货物的信息的数字化编码及货位的自动分配,且至少对如下信息进行编码: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至、进货检验单号、到货日期、总件数、总数量、单件编号、货位编号。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由固定式及便携式读码终端及电脑设备组成。能够实现对已编码的货物的自动识别并实现与相关模块间的数据交换。

(三)货架系统应包括货架、货位电子标识设备。至少具备当前货位数量显示、缺货预警、拣货提示功能。

(四)堆垛设备至少应实现自动寻址、货位检测以及与主控计算机间的信息通讯功能;

(五)库内输送设备应能实现输送货物识别、托盘识别、输送路径选择的功能;

(六)出库设备包括出库运送设备、货物识别分拣设备、货箱、货箱标识制作设备、包装信息收集设备组成。货箱标识至少应包含如下信息:订单号码、原包装信息、包装批次、包装时间、配送车辆编码、操作员编码等。

(七)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由分布于各库区的温湿度传感器、电视监控设备、自动空调系统及主控计算机系统组

成。至少能实现24小时温湿度的自动监测及控制、报警功能,并能自动记录环境温湿度参数和控制记录。

(八)配送车辆及设备包括车辆识别系统及配送车辆,配送需具备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车辆还应具有符合药品运输要求的冷藏设备,配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的车辆还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九)计算机网络设备至少包括服务器、备用服务器、主控计算机、有线及无线局域网设备、程序逻辑控制系统(PLCS)、数据存储及备份设备组成。主要实现数据传输、硬件控制及数据处理及存储功能。

第二十五条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至少包括如

下子系统和功能:

(一)入库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管理、药品信息管理、质量检验数据录入及查询、盘点作业及退货管理功能;

(二)仓库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库存查询及盘点功能、打印出库单据、出库复核及预警功能、堆垛机控制功能、仓库环境监测及控制、养护计划功能、效期预警功能、温湿度预警功能、拣货区作业规划、包装区规划、仓储区规划、储位分配、月台规划调度功能;库房环境控制记录建档及维护、养护记录建档及维护;

(三)分拣规划子系统:至少应包括拣货订单调度、印制拣货总表、拣货资料建档及维护;

(四)包装规划子系统:至少应包括包装单元标识制作、拣货复核、包装订单调度、补货计划及调度、与自动包装设备之间的资料转换及资料传输、包装资料建档及维护;

(五)配送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派车管理、月台使用计划及调度、出货订单装车计划、装车资料及维护;

(六)退货管理模块。

第二十六条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每个物

流环节和质量控制环节设立相应的访问权限、数据管理权限和最高管理者权限。在货物需要紧急放行时,必须获得质量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的管理授权。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配送车辆的自动化管

理功能。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可以接受北京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监管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药品仓库应具备符合GSP要求的7防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物流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办规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第二十九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 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 拟经营场所、物流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周边环境卫生情况;

5. 物流设备设施目录;

6. 集成化仓储系统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

7.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8.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

9.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信息电子文件。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3.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 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 集成化仓储管理系统概况和集成化仓储信息管理系统测试报告;

8. 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申报软盘;

(五)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

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

人、企业地址等有关信息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变更与换证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企业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暂行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批发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提交由企业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三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

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

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本《暂行规定》规定的申办条件及换证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四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及检查记录表格,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制定。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药

品监督管理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首都医药》杂志上登载遗失声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物流场所包括药品待验区、分拣区、仓储区、拣选、包装、配货、装卸等场所。

第五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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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共27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5 / 6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本实施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6 / 6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 理办法》(试行)4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第四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GSP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业务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认证中心在承担GSP 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辅导、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GSP认证实行GSP认证检查员制度,严格执行《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纪律(附件一)。 第八条GSP认证检查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聘,由认证中心建立GSP 认证检查员库。 第九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经法定程序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第十条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认证工作程序见附件一、二),包括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初审(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认证中心负责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汇总审查结果(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证结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三),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 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药饮片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换证、经营范围变更和监督管理及GSP现场检查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除满足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应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本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时,应同时按照GSP和本标准的要求,对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进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文件,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及凭证、档案及报告等。 第五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与中药饮片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一)应配备至少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工作; (二)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

药士以上职称或中药专业中级工(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三)营业时间内,执业中药师和中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药学服务人员要佩戴有照片、姓名、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等内容的工作牌。中药调剂员应具有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中药调剂员上岗证》;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也可按《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责任药师,负责相关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工作。 第六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调剂区不得低于30平方米,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药饮片的调剂区应与中药饮片储存区、生活辅助区、办公区及其他经营区域分开,有效隔离,同时符合有关温湿度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中药饮片调剂区除具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资格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三)具有陈列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施和设备; (四)经营需冷藏的中药饮片品种的,应当有专用冷藏设备。 第七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中药饮片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仓库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办法

安徽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操作方法(试行) (年月) 被验收企业名称:验收时间 验收人员(签字)及检查条款: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说明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行为,统一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说明的函》、《关于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补充说明的函》的规定,制定本现场验收操作方法。 二、现场验收方案 (一)验收组成员及分工:现场验收组一般为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并作合理分工。组长负责制度与管理(第条、第条、第条条),并组织汇总现场验收情况;组员分别负责机构与人员(第条,第条第条)、设施与设备(第条第条,第条条)设施与设备。 (二)时间安排:一般在天左右。 (三)现场验收程序:、首次会议:验收组与公司代表会面,公司简要汇报企业筹建情况,验收组介绍检查要求、宣读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等;、检查现场:企业周围环境,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情况,仓储条件及设施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检查软件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档案及原始凭证和记录,人员培训及效果,与有关人员面谈等;、汇总现场验收情况;、反馈现场验收情况、结论。 (四)验收结论评定: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被验收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凡不涉及的项目,视为合理缺项),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并如实记录。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或经现场整改全部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或有缺项(合理缺项除外)、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完整版)

Shine 药恒通系统 药品经营企业业务流程 (非标准,仅供参考)

简介 2013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2013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配套的5个附录文件,包含附录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附录3:温湿度自动监测 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 附录5:验证管理 其中对计算机系统的要求,涵盖了药品经营企业的各个业务流程,采购、销 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涉及到了企业各个部门。 本文档内容,主要围绕药品经营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展开,分为3大部分 一、计算机系统要求 二、企业业务流程分析 三、计算机系统岗位与职责 药恒通系统

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 计算机系统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活动的物质载体,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计算机 系统必须满足药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控制,能对药品的购 储销等质量控制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管理,能对采购产品合法性、 购货单位资质审核、首营企业审核、首营品种审核、销售人员 资格审核、收货验收、储存、养护、效期、出库、销售、运输、 退回、召回、追溯等过程或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实现药品质量 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注:计算机系统核心思想---->权限控制、业务流程管控、数据 真实可追溯、支持电子监管,系统可升级对接监管平台。 药恒通系统

计算机管理软件必须符合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 可控性原则稳定性原则 可兼容性原则 药恒通系统

计算机系统 服务器、终端机 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的接入互联网方式 数据传输、共享的局域网 有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应用软件数据库 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计算机系统要求 药 恒通系统 药恒通系统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报告

附件1-1: 受理编号: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审批表 拟办企业名称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拟办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并确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二、申请企业(或个人)应按照要求填表,内容应准确、完整,并使用钢笔(碳素笔)填写,也可打印,不得涂改。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填写企业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五、封面上“受理编号”、“受理单位”和“收到申请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 六、“隶属单位”是指:企业上级控股集团、企业集团或上级管辖单位。 七、企业申请日期应填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日期。 八、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九、按照要求无需填写相关内容的栏目,在该栏目中标注“/”或者“无”字样,申请表不得空项。 十、本表及所附申报材料、证明文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者由拟办企业申请人签字并附手印,复印件还应标注“与原件相符”。 十一、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制做卦皮、资料目录、编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十二、委托检查验收时,被委托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检查组意见”栏中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局公章。 十三、本表可直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1011644.html,。

陕西省新开办高质量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doc

附件 陕西省新开办高质量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设置与其药品批发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内所有从事与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不得有《药品管理法》第120、122条规定情形。 第五条企业应至少有1名高层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该人员应具

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以及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企业至少有在本公司注册的执业药师4人,并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按照GSP要求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应齐全,与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权责一致,符合企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药品批发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GSP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岗位人员。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不得兼职。 第八条企业应对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各岗位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GSP等法规规范要求,符合岗位职能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组织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检查。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附件: 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的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现代物流发展,指导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药品经营企业配置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药品物流活动和从事质量管理的技术指南,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仓储及运输设备 第三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药品仓库,应配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和拆零拣选货架。自动化立体仓库和托盘货架的存储货位总数不得少于5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5000箱/日,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不得少于10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10000箱/日。货架应配有托盘,托盘规格应满足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拆零拣选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并配备相应电子标签辅助拣选系统(DPS)。 第四条仓库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五条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

现药品验收、入库、上架、搬运输送、分拣、出库等作业的数据采集和记录。 第六条仓储设施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系统。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 (三)货架系统。包括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及其他货架(如隔板货架、流利式货架等)。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高度应高于8m,推荐高度为24m以下;托盘货架应能配合叉车进行存储作业。 (四)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自动化堆垛设备配置应与自动化立体库相匹配,叉车可采用电力叉车和手动叉车;楼库应配备专用电梯或垂直升降装置。库房外需配备装卸作业货台。 (五)库内输送设备。输送设备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辊道式输送机、链条式输送机或皮带式输送机。输送设备应覆盖储存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通过动力输送线将药品送达目的区域,实现物流中心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 (六)分拣及出库设备。应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和自动分拣机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采用自动分拣机的,滑道数应与分拣作业量及配送客户数相适应。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本章是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准机关及批准方式、开办条件相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售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其药品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对药品质量、合理用药及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政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进行事前审查批准,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和监管。 本章从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影响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必要的规定。主要容包括: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批准机关、批准方式、批准原则、开办程序等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认证规定,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进行为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记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行为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保管条件和行为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药品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登记注册机关、程序、原则,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容和管理的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的容: 第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机关。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对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原法第十条中的有些规定已经明显的不能适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在计划经济为主导的时期,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省以下统一管理,药品计划调拨、经济统一核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侧重于从市场供求等经济管理方面对药品经营企业本身的经济运行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制定经营药品必备条件来进行准入控制,通过规经营行为去依法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医药经营的健康运行。因此,原法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修改为概念更加准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取消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容。

江西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 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说明:1、申请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确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筹建申请完成审批后,由经办人制作《同意/不同意筹建药品经营企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4、本表一份,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报说明 一、申办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应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一份,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三、申办人在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时,必须随附以下申报材料: 1、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驻店药师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及健康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驻店药师1吋免冠彩色照片各1张;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5、主要设施设备发票复印件; 6、营业场所外观照片、布局照片各1张; 7、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基本情况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三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十五条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0~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六条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第十七条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十八条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 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2007年05月2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 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 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 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样本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 施细则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药品流通监管处发布时间: -09-02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还应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经验,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一)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药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中药或中医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中药初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养护、保管、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知识应用能力,并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四)企业从事计算机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且应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或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经验。企业应配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物流师不少于1名。 (五)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八条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或分管药品经营业务(采购、销售等)相关工作。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算机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其它岗位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3) 2、质量体系审核制度 (5) 3、相关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制度 (7) 4、质量否决制度 (15) 5、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 (17) 6、药品购进质量管理制度 (19) 7、质量验收的管理制度 (22) 8、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25) 9、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27) 10、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30) 11、药品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 (31) 12、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33) 13、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34) 1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35) 15、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 (37) 16、质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39) 17、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41) 1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44)

19、售后服务及用户访问制度 (46) 20、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48) 21、质量教育、培训的考核制度 (50) 22、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52) 23、仪器与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54) 24、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管理制度 (56) 25、药品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58) 26、安全管理制度 (62) 27、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64) 28、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66) 29、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68)

为了使全体职工明确企业经营活动的纲领及企业的管理方针、规划,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特订立以下有关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规定。 质量方针和目标是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正式发布的关于公司的 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与目标。 一、质量方针: 以质量为本,求持续发展,不断提高,致力完善。 a、制定GSP实施方案,分工负责,分解落实。 b、积极组织职工、鼓励职工接受再教育、再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业务素质和质量意识。 c、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仓库设施,改善储存条件。 d、依法经营、规管理,加强考核力度,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正常运行。 二、目标管理 经营优质药品,全面提高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 a、严把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在库养护关,做好服务工作,满足顾客需求。确保经营药品安全有效。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 15号) 发布时间:2005-12-21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于2005年4月4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告,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只将其购进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实施细则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第五条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满足《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药 品GSP认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中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各药品批发企业: 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药监市﹝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要求,我市药品GSP认证工作进展顺利,60余家药品批发企业取得了新版《药品GSP证书》,使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整体得到提升,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增强。为更好的做好下一步药品GSP 认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使用 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含追踪检查)除满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9号文”要求外,还应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印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逐

条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判定原则按照《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检查判定原则》(见附件)执行。 二、关于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执行 (一) 2014年5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申请(含追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应按照药品GSP正文及《附录》的要求进行;2014年4月30日前受理的或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应自行按照《附录》要求进行完善;2015年1月1日起,已取得新修订《药品GSP证书》的批发企业均应达到药品GSP正文及《附录》要求,监督检查中发现未达到正文及《附录》要求仍在经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后陆续发布的《附录》,药品批发企业应在《附录》颁布后3个月内自行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提升改进并达到附录要求。 (二)GSP认证现场检查满足药品GSP正文及《附录》要求并取得新修订《药品GSP证书》的企业,在换发《药品经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学基础模拟

复习题概要 1、需求 需求是指消费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某一商品数量2、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作出消费决策并消费商品或劳务的个人和集体。 3、管理 管理是指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激和控制等环节来有效地获得和利用各种资源以期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 4、市场营销管理 市场营销管理是为了实现市场营销的目标,对旨在创造、建立和保持与目标顾客之间有益的交换方案进行分析、计划、实施和控制的过程 5.生产运做管理 生产运作管理是指为实现经营目标,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源,对企业运作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控制,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管理活动总称。 6、供给 供给是指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而且能够供应的某一商品的数量。7、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围绕消费品而产生的一系列心理和生理活动总称。 8、竞争 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为了某种目的,有意识的地进行的相互较量和争夺的活动。 9、促销 促销及促进销售,是指生产经营者向顾客传递有关企业产品信息、引起其注意和兴趣、激发其购买动机并形成购买行为、从而实现和扩大企业销售的活动。 10、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企业的相互协调的活动。划分为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改进。 1、简要回答企业系统基本要素? 1)人是企业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2)财是指企业的资金。 3)物是指企业系统中的各种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 4)信息包括企业内外各种有关的资料、数据,各种计划、规章、指令等. 上述四种要素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前三种属有形资源要素,后一种属无形资源要素。2、管理应从那几个方面理解? 管理是指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激和控制等环节来有效地获得和利用各种资源以期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 对管理的含义,我们可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管理的对象是各种资源。。 2)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对资源的充分利用。 3)管理作为一个过程, 4)管理的目的的在于达到组织的目标。 3、构成市场竞争的基本因素有那些? 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为了某种目的,有意识的地进行的相互较量和争夺的活动。构成竞争的基本因素有三个: 1)存在两个以上的竞争主体,既有竞争对手; 2)有共同的竞争对象,既有各方争夺的目标; 3)有一定的竞争规则,既有统一的、各方面都应遵守的行为规则,这是市场竞争的基 本前提。 4、生产过程组织的基本内容? 生产过程组织包括空间组织和时间组织两项基本内容。 1)生产过程的空间组织 生产过程的空间组织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内,合理地设置企业内部各基本生产单位,如车间、工段、班组等,使生产活动能高效地顺利进行。 2)生产过程的时间组织 生产过程的时间组织研究产品生产过程各环节在时间上的衔接和结合方式。生产过程各环节之间衔接越紧密,就越能缩短生产周期,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5、什么是全面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是组织企业全体职工和相关部门参加,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成果,控制影响质量形成全过程的各因素,以经济的研制、生产及提供顾客蚂蚁的产品和服务为目的的系统管理活动。 1)为用户服务 2 )以预防为主 3 )用数据说话 6、市场经济的功能与作用?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校的经济运作形式,在社会经济的运作过程中,特别是在优化配置资源、调节社会供求、评价经济效果、促进优胜劣汰、促进对外开放和全面进步等方面具有强大的功能和作用。 1)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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