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范文

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范文

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范文

本司于3月6日出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调查表,经过各业主的参与和支持,调查情况已有明确,现将调查表统计情况作公布:其中同意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占调查表的78﹪,6﹪的业主不同意,16﹪的业主弃权。为此本物业就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事项展开筹备工作。所有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事项由本物业公司负责。本司作为第一次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现将有关事项和召开程序、内容等作一安排:1、召开时间:将定于3月18号(星期六)早上9:30分召开。2、召开地点:定于XXXX管理处(二楼商场处)。3、筹备组成员:4、大会内容:①、选举XXXX 业主委员会成员,其中主任一名,付主任一名,委员四名(由业主投票选举)。②、审核与修订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③、收取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标准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法。④、商议小区存在的物业问题和小区的维修意见、建议。⑤业主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现将本司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各业主公布,供各业主在选举心目中委员时参照和选择。有以下业主:望各业主尽快将投票名单交于本司保安值班室、管理处或召开业主大会时投票也可。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业主大会将定于3月18日星期六早上9:30召开,届时望各业主准时参加。(未参加的业主本司将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弃权处理,并视认可、赞同业主大会所议定的有关事项。)

2020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0 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 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 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 1 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 2 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 3 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 3 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 15 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 5 至 9 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每名委员的任期为 2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 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秘书 1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模板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新范本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新范本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⑶、业主名册; 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 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 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 ⑶.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天; ⑷.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⑸.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2.业主的定义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按照产权证所注明的产权所属人)。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⑵.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⑶.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⑷.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⑸.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报名通知

关于报名参加翠湖新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的通知 小区全体业主: 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504号)、《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及 相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小区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 积达到50%以上,经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我局将于年月日 起指导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为了保 证业主大会开的公平公正,希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踊跃参加。现将报名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内任职。 二、报名方法 采取自荐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业主,请到社区居委会(联 系电话:)领取报名表。 三、报名时间 年月日上午时至月日下午时。请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表、本人产权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查)交到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代表除提交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外,还必须提供建设单位的委托书。如在上述期限内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至2008年月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报名地点 社区居委会电话: 五、成员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为15人,其中建设单位代表1名,其余由业主组成。 六、成员确定 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的业主、建设单位代表请于年月日时到(如报名人数众多则另行安排)参加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会议,届时不参加的,则视为放弃;如报名的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则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人员。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点:社区居委会 联系人:电话: 特此通知 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 二○年月日

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

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 (第号)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 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 活动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等相关规定,经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决定,确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 (会议地点),以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中,年月日时至 年月日时,投票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个基础性公约;三个基础性公约经表决通过后,于年月日 时至年月日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三个基础性公约投票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前;并于年月日时在(会议地点)开箱唱票,宣布表决结果,于年月日时在(会议地点)宣布选举结果。 请全体业主踊跃参加(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收取 所代表业主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准时出席)。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授权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参会,并根据委托和授权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的书面材料已通过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并已在本建筑区 划的显著位置(具体地点)公布。 相应的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 表决票由代表分发至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并负责收取)。对于不住在本建筑区划

的业主,相应的表决票由筹备组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邮寄或按照业主提供的网络联系方式发送电子邮件。 本次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示范文本 特此公告。 区(市)县街道办事处、 镇(乡)人民政府(建筑区 划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 名(或社区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0月

一、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程序要求 1、【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2、【告知主体】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六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告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 (二)业主清册、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告知书》(见示范文本)*。 业主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告知书》及业主房产证、身份证*; (二)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其他资料。 以上带*号项目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4、【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第八章效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 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 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祕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 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祕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o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 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

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 指导程序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 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完整版)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 一、申请 由物业项目3名以上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备案合同上记载的自然人)持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入住2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到县(市)、区房管局申请。(附件1) 二、告知 县(市)、区房管局在街道业主联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3日内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附件2) 三、社区居委会、筹备组组织开展筹备工作要点 (一)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方案。(附件3) (二)筹备组产生后,由社区在项目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筹备组正式启动各项筹备工作。 1、依据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在拟定过程中可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告知并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2、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产生办法及人数,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3、确认业主身份,统计本次业主大会人数和建筑面积,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4、筹备组确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候选人名

单及候选人情况在小区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附件5) 5、在小区内公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准备大会。(公告时间不少于15天)(附件6)(四)首次业主大会结束后,筹备组审核业主大会议题的有效通过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告。(附件10)(五)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等并进行成员分工。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筹备组报送的筹备工作情况及材料进行审查后,3日内发放《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有业主委员会到所在县(市)、去房管部门审查备案。(附件11) (七)业主委员会凭房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刻制印章,印章名称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名称后加业主委员会。 (八)县(市)、区房管局将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文书形式函告。 (九)在社区监督下,依法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在区域内公告人员分工情况。筹备组将有关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后解散。(附件13)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 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3384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

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

如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如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四、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名单; 2、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3、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4、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5、填写《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填写的内容包括:业主大会情况记述,投票记录;业主委员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 1.申请和倡议 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 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 《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 《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 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将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6.筹备组职责 (1)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筹备组的会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5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021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1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5696

2021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宣传学习阶段(1—2月) 学习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③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④武房规〔2012〕1号《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 规则》 让广大业主通过学习了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组建自己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上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立后,将筹备组成立的会议纪要、筹备组成员的名单(业主身份、联系方式)送区房产局、街道办事处,实行告知。三、筹备组成立后的几项工作 第二十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

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 序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业主自我管理、民主管理机制的形成,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业主大会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上的。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将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房管部门3日内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协调居委会开展筹备工作。 (二)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代表、居委会代表、辖区派出所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为7-11人单数,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推荐或选举产生,也可由居委会征求部分业主意见后推荐产生。其中筹备组组长由居委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2。县(市)、区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 将已确定的筹备组人员名单报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在小区内书面公告7日以上。 (四) 开发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五)筹备组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并在召开大会15日前在本区域内公示: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参考示范文本); 3、确认业主身份; 4、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六)筹备组应当于成立之日起45日内,按照会议议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包括: 1、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3、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七)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充分考虑物业类型、楼栋(单元)平衡等因素,并依据下列原则产生: 1、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提议; 2、居委会推荐并经筹备组成员1/3以上同意; 3、2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限荐1名); 4、必须是本小区常住业主; 5、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的,其差额比例不低于20%。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