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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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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火力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经营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四条火力发电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第五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发电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行使环保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组织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环保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

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环保监督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参与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会议,重大的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八)审核直管企业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直管企业同环保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

(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组织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环保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环保监督技术;

(六)负责制定分支机构、子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子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参与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会议,重大的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八)审核所管理(属)企业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所管理(属)企业同环保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第十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环保技术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并检查、推动、总结、改进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二)建立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

(三)制定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并参与有关试验工作,掌握

各有关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环保监督技术档案,并确定监督工作重点;

(四)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污染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对超标排放和违章操作有制止运行的建议权;

(五)组织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水平;

(七)组织参加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参与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的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八)审核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有关单位同环保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九)环境监测中心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的技术负责单位,负责本地区各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试验仲裁及污染事故的调查。积极配合环保技术监督专工做好工作,确保环保技术监督监测质量。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第十一条各发电企业是环保设施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环保技术监督的执行者,对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生技部门、运行部门、检修部门负责人,环保专业的监督专责工程师参加,负责统筹管理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各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企业的三级环保技术监督网,建立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各级的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水平。

(二)总工程师职责:

1.各发电企业,由总工程师领导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对本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环保指标的完成负责;

2.组织建立与健全环保技术监督网,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审批本单位的有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环保技术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制定对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采取措施,督促、保持和提高除尘器的除尘效率,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提高废水的处理达标率及回收利用率及其他各项指标的合格率;

4.组织本企业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组织环保技术监督检

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落实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环保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并制定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作为领导层和车间班组之间技术监督管理的桥梁,做好环保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并如期上报各类环境统计报表及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达不到监督指标的,要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监督, 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出现重大设备故障和污染事故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受技术监控服务单位;

3.制定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环保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火力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站要积极配合环保技术监督人员,确保环保技术监督监测质量。其职责为:

1.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执行DL414—_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等;

2.按本制度规定(见表1、表2)完成本企业各排放口及各种处理设施出口的污染物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五)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职责:

1.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根据环保技术监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监督。发生环保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环保监督专责人及环境监测站,共同研究处理;

2.做好各种废水的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检测,做到达标排放;

3.负责除尘器及相关消音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4.负责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5.负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6.负责煤场及输煤系统的除灰设施正常运转;负责干灰系统的正常运转;对灰场的运转、维护加强管理,加强灰场复土和绿化工作。防止粉煤灰对环境的污染,并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7.负责做好消声工作。

第三章环保技术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环保技术监督是环保工作技术管理中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包括:

(一)燃料及原材料;

(二)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三)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四)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五)储煤厂及输煤系统;

(六)储灰场及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四章对燃料及原材料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入厂煤的硫分、灰分等进行定期监督。

第十四条对燃油的硫分进行定期监督。

第五章环保设施的监督

第十五条电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一)电除尘器按照SDJ—88《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和SDJ72—85《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及厂家说明进行安装;

(二)电除尘器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督按照DL461—92《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三)电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应进行电除尘器的效率及烟气成份试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

(四)应定期对除尘器设施的电场投运率、除尘器效率进行监督;

(五)电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第十六条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进行监测;

(二)脱硫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

第十七条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冲灰水系统应正常运行,采用有效的防垢措施。控制灰水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

(二)厂区工业废水:

1.化学酸、碱废水应在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pH值达标后排放;

2.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将厂内各类油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3.脱硫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4.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均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达标排放;

5.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水。

(三)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新、扩、改建的发电企业中应做到环保“三同时”,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

(四)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废水排放达标率,各排放口流量表的安装率进行监督;

(五)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记录。

第十八条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一)火力发电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贮灰(渣)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贮灰(渣)场(地)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外排水应达标。灰场不造成二次污染,已停运的灰场应尽可能进行复土和表面固化处理;

(二)干灰的设备应正常投运,并良好运转;

(三)贮灰(渣)场(池)和干除灰设施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

(一)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正常投运;

(二)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三)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表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四)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

第六章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烟气排放的监督:

(一)火力电厂烟气排放的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有关GB13223—200×《火发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原电力部标准DL414—91《火发电企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

(二)烟气监测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进行测试(有烟气在线监测仪的可采用在线监测仪数据),作为环境管理、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及环境保护统计等多项工作的依据。主要的监测项目有:烟气量、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和空气过剩系数等。

(三)烟气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测点位置的选择与测点布置应按“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写组编写的《燃煤发电企业锅炉烟尘监测采样位置与采样点数的有关说明》和HJ/T75—2001《火发电企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规范》进行;

2.测试期间锅炉燃用煤种和运行工况需调节稳定,锅炉负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执行。而且锅炉不得进行吹灰、排污、打焦等工序。

第二十二条废水排放的监督:

(一)采样点的设置: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发电企业外排的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考核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为厂内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二)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采样周期及监测项目按照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执行。详见附表;

(三)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采用国家环保局主编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其排放标准要符合国标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如果排水用于渔业和灌溉要符合GB11607—89《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和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年排水量大于500万吨的排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其他排水口应定时测量排水量。

第二十三条噪声污染的监测:

(一)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标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工作。并进行测点设置和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

(二)厂界噪声的测量周期为半年一次;

(三)噪声标准按照国标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灰渣排放的监督:

(一)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二)对灰场管理(碾压、喷水、覆土、绿化、固化、场尘等)进行监督;

(三)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其他监督:

(一)在电力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要根据HJ/T2.1~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996《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L500—94《火力发发电企业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及DLGJ102—91《火力发电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环保设施的设计;

(二)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设备同时投入运行,按照国家环保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验收。未达标项目要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第七章环保监督指标

第二十六条监督指标的内容及标准(计算方法见附注):

(一)烟尘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二)燃煤硫份每季加权平均值;

(三)除尘器设施投运率不低于98%;

(四)电除尘器平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电除尘器效率大修前后各测一次(见附注中注1);

(五)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六)废水处理设施(见附注中注2)投运率达到100%;

(七)厂界噪声达标率不低于98%;

(八)灰场设施完好,不发生污染纠纷;

(九)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

(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率100%。

第八章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

(一)各发电企业要自觉提高对环保技术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技术监督这一有效手段,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环保设施运行的特性和规律,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要求,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应保证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技术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服务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环保技术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企业要做到监督组织机构、仪器、人员、规章制度、资料台账、设备管理规范化,应按环保监督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必要的环保监督、监测和计量设备、仪表。技术监督测试和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各单位应保证购置和更新设备资金,努力实现技术监督、技术装备和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实行月、季报告制度,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如果发生污染事故要随时电话报告并尽快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分支机构、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各类资料文件:

(一)各发电企业环保专工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建设单位同时移交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过程的全部档案和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各类资料等;

2.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法令、法规、标准和要求;

3.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档案和各种原始记录以及规章制度;

4.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考核与管理制度,环保监督的实施细则及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5.各类环保监督数据资料和报表及水平衡系统图。

(二)各发电企业的环境监测站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环保监测试验室的安全操作制度;

2.仪器、设备、药品的检定、使用和保管制度;

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4.国家、行业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国家、地方制定的各类排放标准;

5.各专业图:除尘系统流程图;灰场地形图;全厂水的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厂界噪声测点布置图;全厂大气污染物测点布置图。

(三)各发电企业的环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环保设施台帐和工作档案、规程、标准,并保证其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准确性。

第三十条各企业要接受的考核:

(一)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监测数据。新调入人员未获得合格证者,可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负责组织企业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发证,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可不定期的对各企业的试验室和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复试,复试仍不合格者取消持证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注:

1.烟尘排放达标率:

每年测出口浓度一次,测试方法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标准》执行。

2.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每年测出口浓度一次,测试方法按GB5468-91。

3.除尘器设施投运率

计算方法:(按每台除尘器计算)

Y——报告期电除尘器投运率

hgL——报告期锅炉投煤粉运行小时数

hdc——报告期电除尘器某个供电区停运小时数

n——电除尘器供电区个数

4.除尘器效率:

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标准》中的计算方法。

应测试项次达标测试项次

实际废水排放量达标废水排放量

100?

应测试项次达标测试项次

100?

5.废水达标排放率:

废水达标排放率= ×100%

废水达标排放少测的项次视为超标项次,或废水达标排放少测的流量视为超标排放量。

6.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如排水未经处理已达标,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可,该设施可以暂不投运)

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

7.厂界噪声达标率:

厂界噪声达标率=

注1:以大修前后测试平均值为准,如发电企业提出要求,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可安排对该厂进行抽测,以抽测数据为准。

注2:废水处理设施包括:中和池、沉渣池、油处理设施等。一个发电企业有多种处理设施时,

用加权法计算投运率。

实际运行时间

性应运行时间(检修时间除外)

×100%

附表1:

废水水质监测1

单位:mg/I

附表2:

废水水质监测2

单位:mg/I

附表3:

废水水质监测3

单位:mg/I

附表4:

废水水质监测4

单位:mg/l

注: 1. 灰场排水口,工业废水排水口,总排水口,中和池排口:每旬测1次pH值,前三个排口每旬还测1次悬浮物(SS)和COD;

2. 灰水排口:每月测1次砷(As)、氟(F-)、硫化物(S2-);

3. 生活污水排口:每月测1次pH值,悬浮物(SS)、COD;每季度测1次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

4. 含油工业废水排口:每月测2次油

5. 循环冷却水排口:每月测1次水温

6. 达标率:合格次数/监测次数。

附表5:

电除尘器平均投运率月报表

主管: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

附表6:

除尘器投运率及燃煤平均硫份汇总表

附表7:

噪声监测月报表

主管:审核:填表人:日期:

附表8:

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月报表

主管:审核:填表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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