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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甘肃安监局【2007】32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安监发[2007]3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甘和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甘肃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以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使用单位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适用本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试制新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作为产品销售的;

(五)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食品的;

(六)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储存的;

(七)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八)在非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

(九)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自用为目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

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许可申请: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四)仓储面积在9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个储罐容积在5000立方米或总容积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六)跨市、州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七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

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特别要求的。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括;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5份);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四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

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

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

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提出审查的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或重大变更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在试生产(使用)期满后仍不能投入正式生产的,建设单位可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长试生产期。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相关评价导则,并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一式5份);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生产装置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审查。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并对结论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在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生产装置的安全设备设施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发改委、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二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甘肃省安监站安全管理资料教材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编制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参考外省、市安全监督机构的资料格式及借鉴我省大型建筑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基础上编写的。 这次在网上发布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资料》中的局部进行了修改,在重新编辑的工作中,得到了省建设厅有关领导和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省建设工会、兰州市安监办、天水市质监站、省建三公司、省建六公司、省建七公司、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收到了许多关心此项工作的同志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编辑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在编辑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不妥之外,真切希望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站,使该《资料》不断充实和完善。 本《资料》编辑时,对使用较少的个别项目安全资料未加收入,各单位在应用中若遇此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二OO五年六月

总目录 第一卷安全管理 (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4) 二、施工组织设计 (11) 三、分部(分项)工程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操作证复印件 (47)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 (50) 六、安全教育 (57) 七、班前安全活动 (64) 八、安全标志 (68) 九、工伤事故档案 (70) 第二卷文明施工 (77) 一、文明施工管理 (78) 二、现场防火管理 (86) 第三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查验收表 (91) 第四卷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128)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最新版附全套资料)

监督备案号: 项目编码: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申报说明 1、建设单位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申请表。 2、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第2、 3、9项应提供原件备核。 3、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4、安监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5日内发出《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5、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写。 7、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一式六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各一份。

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书 (安监机构): 今有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联系人: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安监总局7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5月27日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__。 A.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B.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 C.第一产业中的服务业 D.服务业 2、为不影响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万元时不再存储。 A.300 B.600 C.800 D.1000 3、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 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4、”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如发现问题,负责进行调度,并转告有关部门。”这是____的职责。A:财务部门B:生产部门C:总会计师D:安全专职机构 5、采用__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治本的对策,是防止尘肺发生的根本措施。 A.工程技术 B.密闭 C.通风 D.吸附

6、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电气设备是__类。 A.Ⅰ B.Ⅱ C.Ⅲ D.0 7、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__进行检测。 A.井上空气含氧量 B.含氧量 C.空气含氧量 D.井下空气含氧量 8、安全评价的目的不包括__。 A.确定和衡量来自危险源的危险性、危险程度 B.确定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C.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接受 D.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可接受 9、__常用在桥梁或隧道入口前,以检验装备或碴石有没有超出正前方固定设备围砌的限界。 A.隧道检查器 B.山洞检测器 C.临界检查器 D.临界限界检查器 10、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该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人 11、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期间__执业。

安全备案资料内容

备案资料内容 (1)《大良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安办、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除《大良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是一式四份外,以下涉及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全部为一式二份,安办、施工企业专各留存一份。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现场勘验表》,此表格由安办负责填写整理。 (3)总、分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报审时,安办审原件,留复印件。分包单位如果是在施工过程中确定,开工前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中可暂不提供分包单位资料,待选定后补交。 (4)中标通知书。报审时,安办审原件,留复印件。对于非招标工程,可提供施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5)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提交《保险单》。以上手续均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报审时,安办审原件,留复印件。如保险单处于办理当中,可先提供保险费交纳票据,正式保险单待取得后补交。实行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以外伤害保险,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自行直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施工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汇总名单及复印件。报审时,安办审原件,留复印件。安全员配备数量按照一下标准执行:单项工程1万㎡及其以下或5000万元以下工程至少1人;1万~5万㎡或5000万元~1亿元工程至少2人;5万㎡以上或1亿元以上工程至少3人,且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

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设置1名安全员,50人~200人的,设置2名安全员,200人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配备人数。对于施工作业难度大、安全隐患因素多的工程项目,在以上配置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增配。 (7)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说明。报审时,安办留原件。监理单位将本单位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编制后交由施工单位汇总提交。保证体系要做到责任明确、分解到人。 (8)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申请单位须提供汇总名单和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上岗证书。身份证和上岗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项目部要根据施工特点和工程规模,合理配置特种作业人员,使其满足种类和数量的需要。建设行业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搅拌机操作工、起重操作工(根据现场各类起重吊装机械的配备情况,配置相应司机、司索、指挥等人员。安装拆卸、设备管理、设备核验作业人员可由公司专门机构统一调配,划归起重机械管理手续中备案,本报监手续可不做反映)、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包括各类挖掘、运输车辆司机)。以上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是安办公布的《安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公示名录》中记录的人员。 (9)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配备清单。安全防护用具的种类和数量要满足安全施工需要。各类机械设备清单也将作为项目安全监督计划的制定和现场检查的主要依据。安全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带、各类型安全网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电气焊防护面罩等物品。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各类起重机械,如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卷扬机、汽车式起重吊装机等;各类木工机械,如圆盘锯、平刨等;各类手持电动工

甘肃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甘肃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北京志鸿中科科技有限公司 二OO七年

目录 第1章网上申报(注册、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网上申报流程 (1) 1.2 申报单位注册 (2) 1.3 申报软件下载 (2) 1.4 申报单位登陆 (5) 1.4.1项目申报 (7) 1.4.2单位信息维护 (11) 1.4.3密码更改 (13) 1.5 系统使用说明 (12)

第一章网上申报(注册、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网站后,首先可以通过阅览申报流程的说明了解项目申报过程中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也可通过观看注册流程动画、申报流程动画来了解相应信息。对具体操作步骤和说明有所了解以后,申报单位就可以做下载申报录入系统、注册申报单位信息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后续工作等操作了。 1.1网上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可以通过查看网上申报流程,了解项目申报过程的相关步骤: 点击“网上申报流程详细说明”链接,可查看每个步骤的详细说明。 本系统支持离线与在线两种申报方式。在线申报可直接登陆系统在网上填写申报内容然后进行上报和打印文本的工作。离线申报方式可以将申报软件下载到本机,然后通过使用申报软件填写项目内容并生成上报文件,最后在联网的情况下登录在线系统,将生成的上报文件导入。

离线录入方式主要方便网络条件不好的申报单位使用。申报单位在下载、安装了离线录入程序后,无须联通网络就可进行申报材料的录入工作,只是最终的打印、上报工作必须使用在线系统即可。 1.2申报单位注册 申报单位访问“甘肃省科技厅”网站首页,在“网上申报”栏中首先选择“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注册”,点击页面上的链接进入注册页面根据导航信息进行单位信息的填写注册。 注册之前须先仔细阅读《企事业单位用户注册承诺书》,了解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注册,点击“同意条款,下一步”按钮进入下一步。 首先必须录入自行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码为必填,确认后点击“确认,下一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高压供电线路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砼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砼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可根据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确定。细部结构指标见表8所列。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生活及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定员人数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房屋建筑单位造价参照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计算。 (2)室外工程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四、高压供电线路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见表9所列。 (2)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费两部分组成。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

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双面打印)88

备案资料目录: 安检 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二份; 3、《安监备案工程信息表》;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 5、施工平面布置图;(标明总电箱和垂直起重设备安装位置) 6、中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一览表》; 8、《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9、施工准备阶段《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价表》; 1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11、项目安全工程师任命文件;项目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验原件;免冠照1寸证件照两张。 12、民工意外伤害保险。(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流程单。 质检 1、施工合同 2、检测合同 3、商混合同 4、立项批文 5、中标通知书 6、规划图、红线图 7、公司资质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备案编号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工程规模) 基础类型及深度脚手架种类及架体高度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姓名手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姓名手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手机 工程地址安全工程师姓名手机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现场电话 经办人联系电话 备 注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各持一份。安监站联系电话:84859287

文明施工责任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检查监督单位:(盖章) 签订责任书日期:年月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和有关要求,将我市初步建设成为中国西部第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范我市建设工地环境保护,提高建设工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达到“整洁、规范、安全、文明”的要求,在蓉施工的各建筑业企业在开工前均应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做到: 一、建筑、装饰装修、房屋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必须实行打围作业、封闭施工做到规范化管理。 二、建筑工地出入口地坪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进入口应设置密目网钢笆或钢筋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三、建筑工地主要通道必须硬化,料具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其余裸露泥土要进行绿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应合理布置,材料堆码整齐。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项目序号 立项编号 计划类别民生科技计划 项目类别 专项主管处室 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制

编报说明 1.本项目申报书须经项目推荐单位(甘肃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各市州科技局)审核同意。 2.填报要求: (1)项目目标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定位准确,指标明确、可考核; (2)项目任务明确,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示范推广等方面的可行性; (3)填写内容涉英文名称,应写明全称和中文。凡不填内容栏目,均用“/”或“无”表示。带□的条目,请根据条目后所列选项,请在“□”内打√。 (4)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任务合同书的乙方,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简称。单位地址应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 (5)项目组织单位:指项目任务书的丙方,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简称。 3.本申报书一式二份, A4幅面,相关单位签章,报科技厅主管处室。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周期(年) 所属领域 技术来源 已有知识产权情况 已获发明专利数项正在申请发明专利数项 已获实用新型专利数项正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数项项目与重大工 程、重大装备、 行业重点业务工 作、科技惠民等 的结合性 项目与部门 (地方)科技需求的衔接需求提出单位:其它(请说明): 项目完成时 的应用类型 二、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

所在地代码邮编法人代表 职工总数(人)大专以上人员(人)研究开发人员(人)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单位:万元) 总产值利税总额 销售总额年研究开发经费 其他主要 参加单位 序号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三、项目成员 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类型证件号职务 职称从事专业项目分工手机联系电话E-mail 项目联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类型证件号职务 职称从事专业项目分工手机联系电话E-mail 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从事 专业 项目 任务 分工 所在单位职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 价和安全咨询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安监管发[2006]14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监管工作的通 知 (宁安监管发〔2006〕140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当前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双五条”规定,切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双五条”规定,依法认真行使监管职能,加

强对对已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督,重点规范市场秩序以及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变更业务范围、不能保证工作质量和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依法查处。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必须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工作,主动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管。在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对所作出的评价和咨询结果负责。 二、迅速开展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工作 根据国家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及备案情况的通报》精神,区内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资料(见附件1、2),先报自治区安监局,由综合处组织初审。符合资质备案条件的,由自治区安监局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安全评价资质。 三、全面实施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考核管理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由自治区安监局主持,综合处负责组织考核,聘请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的相关专业(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组成考核组,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咨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自治区安监局根据考核情况,对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撤销资质、资格等行政处罚。 四、加强机构业绩报送制度 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工作情况报表的通知》(宁安监字[2006]101号)的要求,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评价业绩上报制度,无论是甲级(煤矿安全评价除外)还是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接安全评价项目,必须定期向自治区安监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市级安监部门报送评价业绩和报告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

安全生产备案资料

延川调频转播台灾后重建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施工安全措施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鲍家河村阳山峁,建筑面积为787.64㎡,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层数地上二层,设计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建筑总高度7.68m. 为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特制定本措施: 1、要求各供货商拉运材料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不能鸣笛、抢道且车辆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5公里以内,确保人员出入安全。 2、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起重设备,有省特种行业机械监督局检查验收证书。 3、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教育确认书。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及班组施工责任书。根据工程进展,项目经理每月进行安全讲话。布置安全活动内容,安全员负责检查、实施落实。 4、对个别施工项目指定施工方案。 (1)、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架子搭设、拆除方案; (3)、模板支设方案; (4)、起重设备安装、拆除方案; (5)、现场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5、各种安全措施实施都在已运行过程中。由安全员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二单一令(整改通知单、罚款通知单)(停工令)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2.项目部管理人员登记表

3.信号指挥工操作规程 1、信号指挥工佩戴“信号指挥”标志或特殊标志,安全帽、安全带、指挥旗、口哨和对讲机等设备,并正确配合使用。 2、熟悉起重机械的基本功能,向起重机人员进行旗语手势,声响信号的交底约定。 3、必须了解运输物件重量、堆放位置、其他固定物的连接和掩埋情况等。 4、检查吊索具的磨损状况,有达“报废”标准情况应立即更换。尚未达标准却又磨损程度轻的,必须降低其允许应用范围。 5、检查吊索具、容器等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吊具有变形、扭曲、开焊、裂缝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停止使用。 6、信号指挥必须集中精力,按规定要求操作,作业过程中不得嬉戏打闹、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甘肃省安全系统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章制度实施研究细则(修订稿子)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负责律法规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功能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四)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五)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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