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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宪法视域下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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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域下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为权利而斗争》可译为为自由而斗争吗?《论自由》可译为论权利吗?可判断的是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存在不产生交集的范围。

本文将权利和自由关系辨析范畴限制在宪法学角度探讨。

一、宪法视域下权利和自由二者的交集基本权利表达的是积极自由时,自由和权利二者可替换使用自由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一般是可用权利指称,是公民作为的自由,这种作为自由需国家参与。

‘权利’在狭义上指特定国家范围内的‘公民权利’,在广义上可以指世界范围的‘人权’[1]当世俗个人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成为权利概念的理论基础的时候,也就是现代权利概念诞生的时候。

[2]《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是公民的积极自由,亦可称言论权、出版权、集会权、结社权和游行权。

但其后又提到当宪法的基本权利与思想自由紧密联系时以自由称之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嫌?其实不然,言论自由是可称为言论权,此情况下言论自由中自由与言论权中权即权利二者含义等同,鉴于言论自由表达一种思想自由,称为自由更好。

二、宪法视域下权利不可称之为自由的情况一基本权利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时宏观上一项权利总和一项义务对应,但不是所有基本权利都对应一个义务也不是一个义务就对应一个权利。

但有些基本权利确具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当公民某项基本权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时,不可将权利替换为自由。

如公民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宪法》第42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此种情况不可将权利替换为自由,即只可以使用权利称之,自由一般不与义务存在一种相联系和对应关系,将自由、义务两个词用和字连接,表示一种并列和对应关系,便有些不符合法言法语。

若改为公民有劳动的自由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自由和义务则不妥。

二基本权利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但有相应义务和责任时《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 读! 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 20XX 年5 月9 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方为当选。 ? A.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 ? B.全体选民的2/3选票 ?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 D.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 A.国家主席 ? B.全国人大常委会 ?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 A.人大 ? B.全体代表 ? C.民政府 ?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的关系是()关系。 ? A.协商 ? B.指导 ? C.领导 ? D.监督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5、(单选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 B.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 C.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 A.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 B.国家的阶级关系 ? C.国家的民族关系 ?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少数服从多数 ? B.集体行使职权 ? C.平等原则 ? D.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我国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 ? A.合议制 ? B.主席负责制 ? C.集体负责制 ? D.双重从属制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 A.国家结构形式 ? B.政体 ? C.国体 ? D.政党制度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 10、(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现状却令人堪忧。尤其是2013年的唐慧用了六年的时间来维权并导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终被废除,因此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由唐慧案引发的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唐慧因女儿被强奸、强迫卖淫而走上了长达六年的漫漫诉讼过程,但最后获得了胜诉判决,导致活跃了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最终废除,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每一位中国法律人的思考,希望这一制度的废除,能真正激活宪法人身自由的保障,使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能切实享有人身自由这一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础的自由。[1] 田伟教授在“唐慧因上访被劳动教养案--人身自由与法律保留”一文中谈到,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把出发点放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即劳动教养相关的法规范本身是否合宪上。劳动教养是对我们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最大限制,因此其是否合宪是我们首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形式法律保留又不符合司法保留,更为重要的是此制度也不符合程序保留,所以整个劳动教养制度都因为不符

合宪法的精神而被废除。 二、我国公民人身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人身自由,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待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肆意践踏公民权利野蛮执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有“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的保障,这有利于监督执法工作者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它赋予疑犯沉默权,并时刻提醒着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句话在表达法律有它尊严一面的同时,还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爱。但是,自古以来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始终是有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真真切切的体现了我国犯规嫌疑人的人权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2] 第二,弱势群体想要通过我国宪法保护自己相关权益的可能性总是比较小。虽然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二条到五十条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总有涉及不到的内容,因此往往使得权利很难得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1 隐私权的概况 1.1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最早起源于美国的19世纪末,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其内涵不断丰富和扩展,并且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对于隐私权概念的界定,每个国家,每个地区和每个学者因各自的历史传统、风俗条件以及认识和观察的角度的不同,对隐私权的概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人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且对他人的介入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1.2 隐私权的特征 1.2.1 隐私权具有专属性 隐私权为属于人身权部分,应当专属于自然人,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我们应当对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隐私权被侵害,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权,这也是我国宪法上的要求。 1.2.2 隐私权具有秘密性 隐私权之所以称为隐私,是因为其具有秘密的特性,属于隐私权人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了解和熟知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隐私权内容具有秘密性,隐私权人对其具有绝对的权利,希望为自己所有,并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第二,就是当隐私权被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时候,有请求他人排除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2.3 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 隐私权是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为权利人所独有,他人不能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干涉和妨碍,因此,本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并具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因为隐私权专属于隐私权人,因此权利人对其权利享由放弃的权利,只要此种放弃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研究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起步比较晚,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公众权利的效果。90年代之后,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文化也广泛的传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逐渐收到重视,大量涌现许多关于隐私权的著作。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隐私权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并且由一般部门法的保护,逐渐转向宪法与行政法的保护。 2.2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是研究隐私权最早的国家,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比较完善。20世纪90年代,美国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又于1928 年的判例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宪法层面上的权利。随后美国的隐私权的研究又不断的发展,经过许多的争议以及经历了一系列关于隐私权的宪法判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在1973 年的“禁止堕胎案”以后,正式明确了隐私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德国队隐私权的研究也比较早,并且研究水平也比较高。早在1954年德国

人身自由权

论人身自由权 概念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特点: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有: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

宪法考试重点完整版

宪法考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的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

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不具备的特性:

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下)(80分)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2004年 B.1999年 C.1993年 D.1988年 2. 下列各国中没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 A.美国 B.法国 C.英国 D.德国 3. 在宪法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 A.经济社会权利 B.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C.选举和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 4. 中国现行宪法共经过()次修改。 A.2

B.4 C.3 D.5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的缺点包括()。 A.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为同一主体,必为自我审查 B.宪法解释权与立法权为同一主体,难以区分 C.法律成为非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 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权力不大 2. 违宪审查的基本目标是()。 A.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B.尊重和保障人权 C.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 D.反腐倡廉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正确 错误 2. 宪法的修改应由到会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正确 错误 3.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 正确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姓名:蒋学攀学号:201311201102 专业班级:法学131班指导教师:张淑岚 摘要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位公民一出生就具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被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神圣职能,因而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2.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3.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4.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宪法学重点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受法的理念制约;受自然法的制约;受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的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式。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宪法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五)低得多。也就是说,我国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只有千分之一强。他们仍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继承权等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广泛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由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并逐步扩大。公民的权利自由,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包括了从个人的、政治的到社会经济的和文化教育的等各个领域,其内容是极其广泛的。我国政府特别重视包括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生活环境权在内的人民的生存权。我国现行宪法对有关生存权的各项权利自由明确予以确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平等性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是指,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定义务。 (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基本权利

宪法期末复习最新重点

第一章 第一节 宪法概念: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果实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法律特征:1、在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其效力是最高的。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本质特征:1、从产生来看,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2、从内容来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3、从发展来看,宪法随着各时期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原则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原则性所决定,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①较强适应性: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出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②无具体惩罚性: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宪法规范往往不具有司法上的直接适用性,即在具体办案中一般并不直接将宪法规范引以为据。 二、最高性: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由最高性的特点,引申出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①广泛性:指宪法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被认为是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都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②纲领性: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在的纲领性内容。③相对稳定性: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修宪规定了特别严格的程序。由于宪法内容上比较原则概括,便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不会经常发生脱节或过时的现象。因此,宪法规范便会呈现相对稳定的状态。 第三节 宪法原则:亦称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指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周伟 【内容摘要】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公权力侵害人身自由有时比普通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严重。。通,的审查。还需要设立一种程序和机制,由的不受公权力侵害,【关键词】一、人身自由和安全容易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害: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和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对于前者,公民期望国家依法遏止和控制犯罪,以防止其侵害;对于后者,公民期望以宪法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以保障人身权利。如果国家不能遏止针对公民的违法犯罪,那么人身自由和安全就没有保障,社会就不得安宁。但是如果公权力被滥用,人身自由就会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人民也不得安宁。因此,各国宪法都将人身自由确定为基本权利,以保 ①障公民不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侵害。 孙志刚案就是人身自由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的典型。设想,如果有一项保护人身自由的救济措施,孙志刚或许不会被错误收容;或即使被错误收容,也不至于严重到被殴打致死。因此,问题不仅仅出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上。从条文上看“收容办法”,并不是一个任意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但在执行上出了问题。执法者以自己理解的方式执行法律法规,扩张着公权力却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机制予以制约。虽然《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等的违宪、违法审查做了规定,但这一程序却没有真正启动过,还处于“沉睡”状态。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需要受到宪法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共十六大报告提,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核心是保障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身自由不仅需要普通法律的保护,更需要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保护。日本学者小林直树认为, ①周伟《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00第4期。 10 近代宪法之价值体系,乃是自由的个人不可侵犯之基本人权所构成。因此,在宪法条文中详细、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人身自由,避免在人身自由保护上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在“位阶上的倒错”。既然保障人权、规制公权力是宪法的本质属性,那么保障人身自由免受公权力的侵害就必然需要宪法发挥作用。 在保护人身自由方面,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宪法具有规制公权力的作用,当人身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必然需要宪法的保护。而普通法律限于保护人身自由

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考试范围 一题型 一、辨析题(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3分,15题共45 分)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5题共20分) 三、简答题(每题7分,3题共21分) 四、论述题1题计14分 二复习范围 1、宪法定义(教师个人观点) 宪法是规范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法。 2、宪法特征(主流观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三个体现 (1)特征: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人权法 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三个体现: ①宪法内容重大广泛 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③立宪修宪程序严格 3、宪法的传统分类,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及其涵义 ①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布莱斯):以是否存在宪法典为标准,目前只有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等少数国家五宪法典,故为不成文宪法。 ②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布莱斯):以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为标准,严格的称为刚性宪法,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称为柔性宪法。 ③民定宪法--协定宪法--钦定宪法(布莱斯):以制定主体为标准 4、宪法本质的实质,关于宪法本质有哪几种学说 (1)实质:宪法反映谁的意志

(2)几种学说: ①神的意志论:将法和宪法均视为神或者上帝意志的体现(是曾流行于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的体现。反映在宪法文本中,有“以神的名义制定宪法”的语句。) ②全民意志论:将宪法是为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的观点 ③阶级意志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观点,源于马克思的法律思想 5、近代宪法的特征 (1)代议制民主成为宪法的主流 (2)具有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色彩:强调个人权利的神圣性 (3)消极的国家观:主张不作为的“夜警式”的政府 (4)成文宪法成为主流 (5)宪法主要限于西方国家范围 6、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1) 1918年苏俄宪法的产生: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被写进了宪法,宪法调整的领域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社会经济领域。此外,苏俄宪法的产生使立宪成为一种世界现象,不再局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2)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近代宪法的古典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得到先发肯定,一会权力受到一定限制 7、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行政权力扩大,议会权力衰落 (2)基本人权扩大,从公民权、政治权利扩大到经济文化权利、集体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3)宪法监督强化,宪法审查机制日益完善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加大 (5)宪法渊源多样化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九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九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导入新课: 正义网5月27日讯据新华网报道,近日,姚明委托其代理律师王晓鹏就可口可乐公司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在上海向法院递交诉讼书。 姚明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前不久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推出一批新产品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姚明居中。 姚明的全权代理“姚之队”5月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引用《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的内容,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姚之队”称,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该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对其产品进行

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前,该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姚明也在“个人声明”中说:“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姚明因为自己被侵权而起诉。 通过上册书的学习,我们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享受多种权利,也要求公民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什么?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就来陆续了解这些内容。 一、(板书)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是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1、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宪法学》期末考复习重点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普通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宪法规范同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哪些特点?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特点: ⑴原则性: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 ①较强适应性:宪法规范能够在较长的历史阶段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需要经常的修改。 ②无具体惩罚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其大部分条款缺乏强制执行的制裁程序和具体的惩罚内容。 ★宪法司法化: 即宪法在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它指社会主体在穷尽了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该主体可以依据宪法有关条文提起诉讼,法院亦可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⑵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由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所决定,还可以引申出它的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①广泛性:即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的重大问题都包含其中。 ②纲领性:宪法中某些条款的内容具有纲领含义,是国家或全体公民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③相对稳定性:即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3.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①政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②经济: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③文化: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④法治: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建设; ⑤人权: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4.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①宪法自身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是个前提条件。 ②政治是否稳定社会是否安定,这是宪法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③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这也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④普通立法是否完备,则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挥宪法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⑤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否得到增强,这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法能否得以实施并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上的因素。 ⑥此外宪法规范是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制宪者是否重视宪法实施、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宪法 监督制度等因素都会对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产生影响。 ◆5.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①经济原因: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②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政权,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宪法学》期末考复习重点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普通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宪法规范同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哪些特点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特点: ⑴原则性: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 ①较强适应性:宪法规范能够在较长的历史阶段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需要经常的修改。 ②无具体惩罚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其大部分条款缺乏强制执行的制裁程序和具体的惩罚内容。 ) ★宪法司法化: 即宪法在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它指社会主体在穷尽了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该主体可以依据宪法有关条文提起诉讼,法院亦可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⑵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由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所决定,还可以引申出它的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①广泛性:即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的重大问题都包含其中。 ②纲领性:宪法中某些条款的内容具有纲领含义,是国家或全体公民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③相对稳定性:即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3.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①政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②经济: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③文化: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④法治: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建设; | ⑤人权: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4.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①宪法自身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是个前提条件。 ②政治是否稳定社会是否安定,这是宪法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③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这也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④普通立法是否完备,则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挥宪法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⑤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否得到增强,这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法能否得以实施并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上的因素。 ⑥此外宪法规范是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制宪者是否重视宪法实施、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宪法 — 监督制度等因素都会对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产生影响。 ◆5.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①经济原因: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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