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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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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问题库

1.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 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国际实践有时是以国内立法或国内判例的形式加以规定,有时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加以规定,甚至对某特定关系的调整,国际法源和国内法源交叉予以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这门课程时,既要清楚各种法源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要掌握不同法源的具体内容。

第三个特点是各国立法差异很大: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同,对同样的国际私法问题就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这又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际上几种有代表性的做法加以比较研究,从中得出合理的结论,以使对我国相关政策的理解和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有所助益。

4. 国际私法是什么

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

5.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性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所以叫国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在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国际因素,或叫作涉外因素。

6. 什么叫法律冲突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某些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国际交往中所涉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这种矛盾现象叫法律冲突。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不同规定和承认某些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形式原因;各国利益的矛盾和斗争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实质原因。

7. 为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有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调整的依据最终必定是某一实体法。又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数个国家,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律根据其效力原则均可适用,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就只能要么在有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律中合理地选择一个以适用之,要么是有关的国家能就该领

国际上对如何解决识别问题没有统一的原则,主要有依法院地法、依法律关系准据法、或根据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以及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不同解决方法来进行法律识别等主张。

17. 什么是反致

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转而适用本国法的过程,叫“反致”。广义的反致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

反致产生的原因。

18. 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来应当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明确解释,它是一弹性的概念,其实质是一国的根本利益。

19. 什么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制造条件,如改变联系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某国法律,而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另一国法律。

各国理论,立法和审判实践不尽相同,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应否承认规避行为的法律效力;二是如果法院予以否认,则规避行为的对象指内国法,还是包括了外国法。

20. 什么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或确定是指:当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是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内容的问题。

各国理论和实践很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事实说派”、“法律说派”和“折衷说派”。在外国法无法证实时,大多数国家则适用本国法。

21. 什么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的问题,它是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产物,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这个问题一般由本国立法或者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加以规定。

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方法,国际上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制、不歧视待遇。

22. 国际私法为什么要研究国籍问题。

首先,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否为外国人的标志。其次,国藉和住所问题在国际私法上对于确定当事人属人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对国藉的取得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结果就常常导致国际私法上的国藉冲突问题。这给国际私法解决相关问题带来障碍。

23.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由于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因而在国际交往中也会发生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公认的原则也是依属人法。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国家都承认属人法的效力的,各国立法对其限制比较多,宽严不同,往往以法院地法来加以控制,以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24. 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什么意义。

法人参与国际民事活动需要有国藉。法人的国藉是法人与某一国家存在特定法律联系的标志。它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标准,也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依据。确定法人国藉的“登记地说”、“住所地说”、“投资地说”和“资本控制说”。

25. 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如何确定。

外国法人在当地国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范围也相同。国际实践中,形成了解决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则,即原则上依法人属人法,同时又必须符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26.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但法律上有它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是它享有财产豁免权。

27. 涉外物权为什么有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中的物权问题,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方面的问题。因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物权制度也不相同,因而必然产生物权问题的法律冲突。

28. 国际上用什么方法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凡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权问题,都是依据物权的客体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就是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解决;即解决:(1)因物权而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2)确定外国人在一国境内有关物权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

29.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二)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五)物权的保护方法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

30.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广,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原则,而在下面几方面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而代之以其他法律冲突原则。主要有:

(一)运输中物品。运输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确定所在地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确定,以其短暂或偶然的所在地为连接点确定准据法,也未必合理。而且物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处于公海或公空,没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因此,运输中的物品多数采用目的地法。

(二)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本身就长期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所在地,当其处于公海时,更无所地法可以适用。因此,目前各国普遍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

(三)外国法人的财产。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指夫妻财产、继承财产或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其中动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有关的属人法;不动产普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1.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了哪些。

国家财产豁免权是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受其它主权者管辖。国家财产豁免的内容,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主要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担保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32. 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国有化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问题是包含涉外因素的国有化问题,因而涉及这种国有化法令对原属本国私人所有而处于境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以及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效力问题。

33. 什么叫一般涉外合同之债。

国际私法上的合同之债,指的是因涉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世纪以来,对于涉外合同之债,各国均采用冲突规范的方法加以调整。但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民商事交往空前频繁,涉外合同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某些领域的合同已成为各国间民商事交往的经常方式,传统的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日显其局限,因此,在这些领域,另一种由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方法逐步兴起并取而代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现在,我们就把除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这些合同领域之外的其它合同,称之为一般涉外合同,这些合同仍由传统的冲突规范方法加以调整。此外,我们还应看到:首先,国际条约和惯例所规范的合同领域是有限的;其次,国际条约的效力所及仅限于缔约国,而不是所有国家的当事人;再次,国际条约和惯例所要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也不可能全面且无歧义。在这些条约和惯例的效力不及、或涉及不到、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上,仍是由一般涉外合同之债的规则加以调整和解决。

34. 为什么讲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之债是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表现在:合同成立的法律冲突和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合同成立的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的法律冲突。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包括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不履行的后果,以及合同之债消灭的条件等问题的法律冲突。在实践中,由于解决合同内容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又叫“合同准据法”)有扩大适用于解决合同其它法律冲突的趋势,因此它具有重要意义。

35. 为什么国际投资合同要采用特别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投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涉外合同,通常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签订的由其共同投资举办企业,并对投资企业财产享有支配和经营管理权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物权合同的性质;同时,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东道国,与东道国主权利益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冲突采用“东道国法律原则”来解决。

3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何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其特点是买卖标的的出入国境。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不仅限于国内实体法,还有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等统一实体法,有些问题则仍由处理涉外合同之债的一般冲突原则加以解决。

37. 为什么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实现的,所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集中反映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方(购方)和卖方(售方)之间,将一批货物作进出口交易的共同意思表示。在实际交往中,当事人是依据所买卖的货物,买卖所涉及的地区,国际贸易、金融、租船、保险市场,以及其它有关情况来订立条款内容的,但是一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具有共同特征,它决定了所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38. 国际贸易惯例在法律效力上有何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行为规则。在法律上,因为“惯例”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所以它不是当然地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强制力,只是在合同引用了,或经权力机关认可后,某项被引用或认可的“惯例”才对具体的合同发生约束力。

39. 价格条件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惯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价格条件。价格条件只是确定双方在交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解决货物品质责任、违约以及违约后的救济方法等问题。

40. 我国是否80年公约的参加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其法律效力及于所有缔约国当事人。我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参加国,但参加时提出二项保留声明。

41. 国际货物运输包括了哪几种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以及将上述几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国际货物多种方式联合运输。在这五类运输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存在最早,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主要一类。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其它运输方式有决定性的影响。国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用海船将货物从一中港口经海道运至另一国港口的运输。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是通过订立并履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它的主要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践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提单。

43. 国际上调整提单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国际上调整提单的公约主要有:《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44. 如何确定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在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可能发生的某种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目前,还没有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公约,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是通过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来确定的。

45.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一般形式是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保险单的关键内容是险别,即保险人承保风险的类别。

46. 什么是国际贸易支付,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价款和其它有关款项的付出和收进。当前,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

47. 当前,用来进行国际贸易支付的工具是什么。

国际贸易支付关系中债务人用以履行支付义务的工具,这在当前主要是票据。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在票上签章,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时间、地区支付给权利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是涉外票据。

48. 什么是涉外票据。

即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拒付、追索、保证、付款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票据。

49. 目前,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是指,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每笔款项的付和收的过程。在一次具体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选择一种为法律允许的支付方式,规定在合同中,作为双方确定支付方式的依据。国际上常用的汇付方式、托收方式和信用证付款方式。

50. 适用于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货物买卖双方凭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发货和付款的过程。由于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之上,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被广泛采用,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会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2007年“UCP600”),供各国银行自愿采用。我国各商业银行的信用证均通过首要条款适用“UCP600”。

51. 国际保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保理合同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和以提供某些信息委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帐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帐款进行记帐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52. 为什么独占性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要价较高?

这是因为独占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在一定地域内对合同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和转让方在该地域内均不能使用,因此该技术在该地域内获取利润的空间就大,技术价格就高。

53.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在订立程序上与其它国际合同有何不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由于国际工程承包造价高、工程量大,涉及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引进,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使发包方利用竞争机制,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最大利益。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总则第3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4.《FIDIC合同条件》的法律效力性质如何?

《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工程委员会在英国ICE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写,由于其公正性和科学性,被许多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认可,被称为国际通用合同条件。

由于《FIDIC合同条件》总结了国际工程承包活动长期实践的经验,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得合同条款规范化、格式化、标准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因此为各国广泛采用,被各国当事人作为惯例引用。

55.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条款与其它国际合同有何不同?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分)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3分)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分)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3分)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l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2分)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4分)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 一、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 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客观标志说 婚姻形式要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三、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

心理学简答题论述题考试必备

1.心理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及研究程序:基本任务是探索心理现象的事实,本质,机制和 规律。程序包括确定问题并提出假设,确定研究对象,界定概念及其研究工具,选择研究方法,解释结果并做出结论。 2.观察法的优缺点:优;被视察者在自然条件下的行为反应真实自然,可作为前期研究。 缺:观察资料的质量容易受观察者的能力和其他心理因素的影响。 3.个体研究法及其优缺点:个体研究法是收集单个被试的资料以分析其心理特征的方法 。优:能加深对特定个人的了解。缺:所收集的材料往往缺乏可靠性。 4.调查法及其优缺点:以被调查者所了解或关心的问题为范围,自由表达其态度或意见 的方法。优:能够同时收集到大量的资料。缺点:研究结果难以排除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干扰。 5.介绍人本主义心理学基本的思想:人本主义注重人的独特性和社会性,行为主要受自 我意识支配,使其达到自我实现的境界。 6.精神分析学派的价值和局限:不仅在精神病治疗中继续得到应用,而且对个性冬季心 理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作用。局限:弗洛伊德宣扬泛性论,忽视了社会文化的影响。 7.简述脑和智商的关系:脑为智慧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基础,而后天的学习和训练又塑 造了天才的独特的脑的结构 8.简述脑潜能的开发途径:a 大脑的潜能的发挥有无限的的空间B挖掘大脑的潜力。 9.脑的性别差异:A成熟时间上B智力方面 C脑结构上D大脑左半球受损后,女性不如男性明显 10.动机冲突的主要类型:A按性质:原则性和非原则性B表现形式:双趋动机(鱼和熊掌 不可兼得)和双避动机(既怕学习又怕老师),趋避动机(既想当干部又怕耽误学习) 11.阿特金森的成就动机理论:一种力求成功的动机,二种避免失败的动机 12.学习动机及其基本结构:是激发个体学习活动的学习活动,并使行为朝一定的学习目 标的心里状态。一是认知的内驱力,二自我提高的内驱力,三附属的内驱力 13.动机和行为效果的关系:一是取决动机本身的强弱二是取决个体行为的质量 14.马斯洛的层次理论的基本内容:生理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求知需要,审美的需要 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15.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积极意义:A注重社会正常人的需要B是严格组织的层级系统C揭 示人类需要产生的客观规律。缺陷:A脱离显示生活实践去看待人性B没有从分认识到高级学要对低级需要的调节作用C为顾及这些概念的现实社会内容 16.注意的特征:注意的稳定性,广度,分配,转移 17.知觉的特性:知觉的整体性,选择性,理解性,恒常性 18.思维的过程:分析和综合,比较,抽象和概括,具体化 19.概念形成的策略:同时性扫描,继时性扫描,保守性聚焦,博弈性聚焦 20.问题解决策略:算法策略和启发法 21.记忆信息的三级加工模型:感觉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三个阶段 22.影响遗忘的因素和增强记忆的方法:影响因素:A时间因素B识记材料重要C识记材料 的性质d位置的影响E材料的数量。增强方法:直观形象法,图表法,谐音记忆法,归类比较法,联想法,歌诀法 23.认知对情绪的影响:认知在情绪中的作用主要在于判断评价刺激物对个体需要的符合 程度,它是个体对刺激物产生肯定或否定的决定因素。认知过程中伴随着情绪体验。 24.情绪对认知的影响:情绪具有动机性功能,信号性功能以及感染性功能三个方面 25.健康情绪的必要条件:正确的人生追求,宽广的胸襟,理性的适应生活,寻找身边的

国际私法简答1

简答题 1.简述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答:对于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主要有: 外国法人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有两种: 1、国际立法认可,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法人。 2、国内立法认可,即一国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些具体的方式认可外国法人。国内立法认可又有如下3种方式:(1)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2)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3)特别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何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或者说外国可以在多大地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或者说外国法人在内国可以从事哪些民商事活动,不能从事哪些民商事活动,应受制于内国法的规定。 2.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分)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分)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1分)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 为;(1分)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1分)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1分) 3.简述产生法律时际冲突的三种不同情况。 答:(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2分) (2)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事实连结点发生了改变;(2分) (3)冲突规则和连结点都未变化但是依该连结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2分) 4.简述冲突规范概念、结构及性质。 答:(1)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准据法的法律规范。(2分) (2)在结构上包括“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系属又分为“连接点”和“准据法”两个部分(1分) 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得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分) 5.简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答:(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2分)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2分)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2分) 6.简述国际礼让说的三原则的内容。 答: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以下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约束其臣民但境外则无效;(2分)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2分) (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2分) 7.简述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及我国法律的规定。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中医内科学简答题论述题汇总

中医内科学简答题论述题汇总 1.哮病与喘证,支饮的鉴别 2.实喘与虚喘如何鉴别 3.肺胀与咳嗽的鉴别 4.肺胀与喘证,哮病的区别和联系 5.肺痨与虚劳的鉴别 6.肺痨的临床特点 7.肺痿与肺痈肺痨的关系 8.眩晕与中风,厥证的鉴别 9.试述你对无痰不作眩的理解 10.简述内经对眩晕病机的认识 11.试述脾胃损伤而致眩晕的主要机理 12.中风与痫病,厥证,痉病的鉴别 13.如何辨别中风闭,脱证 14.中风中经络与中脏腑有何不同 15.请用六个字概括中风的病机特点 16.简述中风的临床特征 17.不寐:为什么说胃不和则卧不安 18.简述痫病与中风的鉴别 19.癫证与狂病,痫病的区别(癫,狂,痫) 20.癫证与痴呆的区别 21.胸痹与悬饮,真心痛如何鉴别 22.如何辨别寒邪犯胃与脾胃虚寒 23.怎样理解胃痛通则不痛的治疗原则 24.胃痛和胃痞如何鉴别 25.痞满与鼓胀如何鉴别 26.如何判断胃痛虚实 27.如何辨别外邪犯胃和脾胃阳虚之呕吐 28.临床上怎样通过辨别病人的呕吐物来判断疾病的性质 29.如何辨别呃逆虚实 30.如何辨别噎膈与梅核气 31.如何判断腹痛的虚实 32.如何辨别腹痛与胃痛 33.怎样鉴别腹痛的寒热虚是,在气在血以及脏腑病位 34.如何辨别泄泻与痢疾 35.如何判断泄泻的寒热虚实 36.痛泻要方适用于何种泄泻,其临床表现是什么 37.为什么说脾虚湿盛是泄泻发生的关键 38.感受外邪导致便秘的病机是什么 39.泄泻与痢疾有何不同 40.泄泻与霍乱有何区别 41.临床怎样辨别痢疾的虚实 42.试述痢疾为何以湿热痢为本 43.黄疸和黄胖如何鉴别

44.如何辨别阴黄与阳黄 45.阳黄,急黄,阴黄在一定条件下如何相互转化(区别) 46.胁痛如何辨虚实 47.胁痛与悬饮如何鉴别 48.头痛与真头痛如何鉴别 49.头痛如何辨别外感与内伤 50.如何辨积与聚的不同 51.如何辨别积聚之虚实 52.鼓胀与水肿如何鉴别 53.为什么说鼓胀的病机重点为肝脾肾三脏功能失调 54.如何辨别疟疾与内伤发热 55.阳水与阴水如何鉴别 56.临床辨证如何判断水肿的病位 57.水肿常用的五种治疗方法 58.血淋与尿血有何区别 59.如何鉴别淋证与癃闭 60.为什么说六气之中以气郁为先 61.郁证梅核气与虚火喉痹如何鉴别 62.郁证脏躁与癫证如何鉴别 63.何为血证 64.咳血与吐血如何鉴别 65.血证的预后主要与哪些因素有关 66.如何鉴别尿血与血淋 67.何为脱汗,战汗,黄汗 68.简述消渴与瘿病的区别 69.消渴病的诊断依据 70.内伤发热与外感发热如何鉴别 71.简述虚劳与肺痨的联系与区别 72.简述气虚与阳虚的区别于联系 73.在治疗虚劳血虚时,除用补血方法外,常配伍补气药,为什么 74.肥胖与黄疸,水肿病鉴别 75.简述厥证与中风的鉴别要点 76.血虚厥证的病机是什么 77.何谓痰饮,广义痰饮包括哪几种 78.悬饮与胸痹均以胸痛为必见之证,如何鉴别 79.溢饮的辨证论治 80.如何将悬饮与胸痹相区别 81.如何将溢饮与风水证相互区别 82.行痹,痛痹,着痹,热痹和痰瘀痹阻的临床特征如何 83.痹症与痿证的鉴别 84.痉证与痫证如何鉴别 85.治痿独取阳明的含义是什么?有何临床意义 86.肺热津伤为什么可以导致痿证 87.颤震与瘛瘲如何鉴别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简答题论述题

简答题 1.教师道德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教师职业具有任务的全面性和艰巨性。教师要使自己的受教育对象获得全面、充分、和谐的发展。 第二,教师职业具有工作方式的个体性和独立性。教师当然也需要合作和相互学习,但更多地是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教师职业具有工作对象的主体性、多样性和发展性。教师面对的是活生生的、成长中的人。 第四,教师职业具有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正如俗话所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第五,教师职业具有工作价值的迟效性和间接性。教师的工作价值要转化为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和谐地发展,以及学生将来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 第六,教师职业具有工作成果的集成性和社会性。任何一个学生的成长和成功都不可能是某一个教师的工作所能作到的。它是教师集体以及各种教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简述教师的职业纪律。 答:教师职业纪律就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条例、守则等。 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①要有教师意识并不断强化这种意识;②认真学习教师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③在教育劳动中恪守教师职业纪律;④从一点一滴做起;⑤虚心接受批评,勇于自我批评,善于改正错误。 3.教师职业良心的含义是?其具体要求是? 答: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对社会、学校、职业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

具体要求是:克尽职守、自觉工作、爱护学生、团结执教。 4.教师职业道德强化的意义是? 答:1.可以为解决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的途径和方法,为教师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2.可以改变以往人们对教师职业的认识,即只要有知识就可以当教师的传统旧观念;3.可以提高在职教师的专业水平,进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4.可以吸引更多的素质较高的、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青年学生投身于教师职业。 论述题 在当代,请结合实际,谈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师德观。 答:(1)新世纪我们需要的是“理想与现实的统合”的师德观。(2)“理想与现实的统合”的师德观就是既满足教师个体的内在需要,也顾及社会规范的要求,是一种可信又可爱的师德观。其构建应符合三大原则:服务性原则,时代性原则,张力性原则。(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交往于陌生的业缘群体之中,但利益关系却相互依赖,每个人都享受他人服务,同时每个人又主动服务于他人。人们处在一种互惠合作、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之中:社会提倡以义取利的伦理观,精神的满足离不开物质的满足,劝人放弃物质欲望来实现社会大治的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4)只有把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师德统合起来,才能在正视现实和重视现实价值引导的基础上营造出让教师觉得可以接受、可以做到的师德。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老师惩罚学生。关于惩罚,学生和老师各执一词。学生认为老师惩罚自己侵犯了自身的权利,给自己身心造成伤害,老师认为惩罚学生就是为了能让学生更好的成长。没有惩罚的教育就是不完整的教育吗?请结合你所学知识和自身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和惩罚的理解。 答:惩罚绝不等于休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虐待、歧视。教育不是改造人,是唤醒人,唤醒人内心中沉睡的巨人。当一个孩子犯了错,要惩罚他,首先要肯定他是一个好孩子,再指出他的错误。孩子犯了错,在不伤害其自尊的前提下实施“惩罚”,是必要的。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 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

教育学简答题论述题汇总

教育学 (书本课后复习思考题、湘潭教育学院练习册简答题与论述题汇总) 第一章 复习思考题 1.为什么说教育是人类社会独有的活动? 答:首先,动物的“教育”是一种基于亲子和生存本能的自发行为,而人类的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其次,动物界没有人类这样高级的语言、符号系统,它们的思维不够发达,所有的活动只停留在“个体”层次上。再者,动物的教育也基本随着生理的成熟而结束。综上所述,教育是人类社会独有的活动,社会性是人的教育活动与动物所谓的“教育”活动的本质区别。 2.大教育观的形成,是否意味着学校的消亡? 答:大教育观是基于“终身教育”思潮和“教育社会”、“学习化社会”设想之上的一种教育观。教育不仅在时间上贯穿人生全程,在空间上也往往充注于人生所处各种场所,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持或改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大教育观包含学校、家庭、社会机构等一切可用于教育和学习的场所,因此大教育观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学校的消亡。 3.学校是怎样产生的? 答:学校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第一,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物质上的基础。第二,统治阶级对人才的需求,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第三,文字的产生和文化的发展,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4.你怎样看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答:教育终身化、社会化、生产化、民主化、国际化、现代化、多元化。 5.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是什么? 答: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问题和教育现象。 普通教育学包括理论建设和实践应用两大任务。 理论建设:第一,批判和继承传统的教育理论,立足现实,构建面向未来的教育学逻辑体系。第二,学习和消化西方教育学理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理论体系。第三,学习相邻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建立科学的教育学理论体系。第四,总结和升华教育实践经验,为教育理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实践应用:首先,教育学要为个体身心的全面发展提供某种规律性的东西提供一些具体实施的原则和方法。其次,教育学还必须为当代中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论证和解释。此外,普通教育学还必须研究如何使教育理论迅速而有效地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 6.谈谈教育学研究在当代的发展趋势? 答:学科发展的分化和综合;理论导向上的冲突与融合;研究方法的多元互补。 7.怎样将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运用到教育研究中来?(略) 8.怎样运用研究法、调查法、实验法去研究教育问题? 答:研究法:首先要获取有关凭证,也就是尽全面地搜索有关个案材料;然后进行初步诊断,即对个案材料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关键;最后提出治疗方案和改进意见。运用个案研究法切忌将个案研究结果作一般推论,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提出法律适用三原则: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

国开(电大)本科2020年7月《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本科2020年7月《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1020 课程代码:00599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的域外效力也称为(C)。 A.域内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2.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C)。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3.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直接适用的法 B.反致 C.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D)。 A.13世纪 B.17世纪 C.18世纪 D.19世纪 5.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6.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8.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致害人 D.受害人

9.《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之日起的(D)内,可以单独向其成员国提交申请书译本,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D.20个月 10.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D)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A.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 B.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C.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二、多项选择题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ABCD)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2.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AB) A.发运地法律 B.送达地法律 C.所有人属人法 D.转让合同的准据法 1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14.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BCD)。 A.合同关系 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 D.管辖权确定 15.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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