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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两部《会计法》《注会法》

会计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准则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自律管理:中国注会协会、总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

会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会业务的机构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部主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

2.市场管理: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3.专业人才评价(技术资格初中高和奖励)

4.会计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自律协会(财政部和县级以上)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负责人职责(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设置、回避制度、选拔任用。单位负责人亲属不得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主管的亲属不得是出纳。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以货币为计量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核算内容)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年度的划分——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单位核算流程自己设定,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资料:凭证、账簿、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凭证:¥,人民币字样、整。

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业务经办人填制)(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和起点。附件如验收证明送交会计机构。)【15年】

外来原始凭证、自制。一次凭证、累积凭证。汇总。

作废的原始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留,不得撕毁;

对不真实不合法不接受,报告负责人,不准确不完整退回更正。必须由开具单位重开,有误不得拒绝。

2.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用于确定会计分录登记账簿、注意编号、汇总填制,不得不同类别)。行书、正楷

红字注销法、蓝字重填。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都需要。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由保存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会计账簿:

【总账和日记账(订本三栏式)、明细账(活页)、备查账】,依据:无误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的基本目的之一。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静态)、利润表--经营状况(动态),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附注。会计报告由法人负责,须经注会审计。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会计报告由法人负责,“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档案:凭证、账簿、报告等历史材料。

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3、5、10、15、25。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指派专人监销:一般单位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销;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监销。

内部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要求是职责权限明确;决策审计、清查三个个程序明确。

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财政部,对象是会计行为(会计工作)。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可以监督检查会计资料

表十、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主体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各单位会计工作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

表十一、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考点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

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

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注意】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

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政府监督监督范围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陷阱: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

(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社会监督内外部审计的关系联系

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

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区别目标、独立性、职责和作用、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审计标准、审计时间

事务所业务范围审计业务

(1)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业务,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责任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者不得相互抵消和免除

表十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设置原则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影响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负责人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回避制度适用范围: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的是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

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

表十三、代理记账

设立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从审核开始)(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记忆提示】会计干嘛他干嘛但内外有别

委托人的义务(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合理解释

法律责任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表十四、会计从业资格

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依据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取得取得方式

一般情况:考试取得

特殊情况:申请取得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

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报名条件

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舞弊

(2)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

(3)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

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证书管理执行信息化管理

调转登记

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

调入手续

【注意】跨省调转提供的资料多一个调转登记表

换证6年

检查

可以撤销:行政机关错误

应当撤销:行政管理相对人错误

应当注销:持证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学分每年不少于24学分

表十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司机和驾照)

会计专业职务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会计师

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注意】没有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总会计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会计从业资格+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专5;本4;双学士学位2;研究生1;博士0 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评审

表十六、会计工作岗位

设置原则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注意】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具体岗位(1)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2)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不属于会计岗位(1)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人员(2)收费员、收款员、收银员

(3)审计人员

表十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交接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

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未办清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办理规定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责任 原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表十八、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会计法: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 行政处分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表十九、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表二十、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通报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罚款(5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表一、支付结算概述

狭义概念

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三票一卡)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结算方式)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

本要求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加“整”;到“角”的,可以不写“整”;

到“分”的,不写“整”

【注意】会计基础规定,到角为止的也必须写整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必须掌握(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写法必须掌握)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票据的伪

造与变造

无权限人更改签章

无权限人更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更正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

章证明

表二、现金管理

现金使用范围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开户单位使用现金不能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

现金使用限额3~5天≤15天

没有在银行独立开户的附属单位使用现金也需核定,包括在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商业服务业找零用的备用金也需核定,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准“坐支”现金(相对禁止)

(3)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现金管理N不准

建立健全内控(1)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审批: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表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按存款人

单位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

个人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

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按开户地本地、异地

账户管理的基本原

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

表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注意】时间性规定:2核、5备、3通知

生效日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排除事项:(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2)其他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与变更区分)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表五、各类银行账户的具体规定【了解,按郑老师上课所点的知识为主】

基本存款

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非个人)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一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

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没有数量限制

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专用存款

账户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

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临时存款

账户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开户要求

“设立临时机构“及”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登记证

使用规定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可以支取现金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表六、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罚则

违法单位违法事项处罚金额非经营性存款人1000元

经营性存款人变更1000元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使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银行多头开户、公款私存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其他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表七、票据概述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两大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人:(1)票载收款人(2)最后的被背书人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人:(1)票载收款人(2)最后的被背书人(3)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4)

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权利取得

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补救措施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

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普通诉讼表八、银行汇票

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项)

实际结算金额(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且不得背书转让

(2)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超期:“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表九、银行本票

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六项)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表十、支票

种类现金支票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转账

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六项)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1)、出票地(3)

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期: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办理要求支票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退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表十一、商业汇票

种类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项)

相对记

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3)、出票地(3)

承兑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背书基本要求背书必须连续(形式上的连续)

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

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票据上的保证均为连带责任

表十二、信用卡

分类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信用等级金卡、普通卡

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

申领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注意】不是全体公民

销户自XXX发生之日起45天后

【注意】⑥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贷记卡(1)先消费后还款

(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3)存款无息,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外)

准贷记卡(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2)透支期限为60天

(3)存款有息,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单位卡使用规定(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可以办理10万元以下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收单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表十三、汇兑

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撤汇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表一、税收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分类征税对象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资源税

行为税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

征收管理分

工体系

工商税类绝大多数

关税类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税收征收和

收入支配权

中央税

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

中央地方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

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复合税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表二、税法

分类功能作用

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主权国家行使

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级次

法律XX法

行政法规XX条例,XX暂行条例

规章XX办法,X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

构成要素征税人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列举法、概括法)

★税率(★)

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超

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分类: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⑴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⑵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⑶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减免税

区分减税和免税

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到了也不征,只有超过了

才只对超过的部分征)

法律责任

表三、增值税

概念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分类生产型

收入型

消费型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

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及个别销售旧货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

所有应税劳务

13%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居民用煤炭、农机、农产品

零税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应纳税

额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税款抵扣制)

销项

税额

公式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

费用

【注意】以下说法出现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⑴含

税销售额;⑵零售;⑶价外费用;⑷普通发票

进项

税额

凭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计算抵扣⑴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⑵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

运费金额(“运费、建设基金”),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⑴生产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⑵非生产型——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按小规模纳税

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则)

征收率3%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执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征收管

理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

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

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为发出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自XXX之日起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应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部分现代服

务业(生产)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

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

交通运输业服务:11%

现代服务业服务:6%

零税率:国际运输业务、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

征收率:3%

表四、消费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委托方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税目(14个)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税率比例税率绝大多数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注意】特殊商品执行复合计征,但无复合税率一说

特殊

规定(补充)⑴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零售环节纳税

⑵航空煤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⑶护肤护发产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⑷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应纳税额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已纳税

款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生产于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委托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地海关

表五、营业税

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注意】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区分(平行征收模式)

税目(9个)税率提供应税劳务

交、邮、建、文3%

娱乐业5~20%

金融保险业5%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营业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征收管理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地点

提供建筑业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其他机构所在地

表六、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征税

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居民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

设立机构场所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所得纳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所得与所

设立机构场所无关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税率基本税率25%

低税率20%

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适用20%低税率的非居民企业实际执行为10%

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

非货币形式收入

不征税

收入

⑴财政拨款

⑵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收益

免税收

⑴国债利息收入

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收入

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予扣

除项目

三项经费

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

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5‰

广告和业务宣

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捐赠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

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损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不得扣除的项目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⑵企业所得税税款

⑶税收滞纳金

⑷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⑸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⑹赞助支出

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⑻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延续弥补期——“5年”

【注意】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征收管理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表七、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

有住所

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征收管理自行申报

⑴年所得12万元以上

⑵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⑶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⑷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缴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表八、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计税规定

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七级超额

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个体户生产经营

所得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按年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

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20%比例税

按次纳税

【注意】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

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稿酬所得

额=每次收入额×(1-20%)

利息股息红利所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捐赠扣除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表九、税务登记

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开业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时限要求——30日,是否换证看登记证内容是否变更

注销登记法定情形:⑴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15日

⑵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15日

⑶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外出经营报

验登记

《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表十、发票

分类增值税专

用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

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

基本联次: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三联)

普通发票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

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

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

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方面的发票、凭证

发票开具要求⑴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绝对禁止)

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相对禁止)

⑷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表十一、纳税申报

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收到的时间为申报日期须报送书面材料

其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表十二、税款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小型生产型企业)

查验征收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小型非生产型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

适应范围:小型无账证的个体工商户

代扣代缴

资金流向→外

代收代缴内←

委托代征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其他方式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表十三、税务代理

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业务范围不得办理违法事项

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不得代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表十四、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批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前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

⑴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⑵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⑴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表十五、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纳税”争议,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复议机关

二爹地税局

一个爹国税局

没爹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表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体系通过时间施行时间地位

《预算法》1994.3.22 1995.1.1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11.2 1995.11.22

其他与预算有关法规制度

表二、国家预算

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作用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级次划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五级:中央,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乡民族乡、镇)

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

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部门单位预算

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表三、预算管理职权(必须掌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注意问题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因不设立人大常委会,所以人大的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审查权:高级审查低级,人大审两头,常委会审中间

批准权:各级批各级,审什么批什么

撤销权:按级别依次撤销不能越级

监督权:注意与本节预决算的监督进行区分,此处的监督权仅仅指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具体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表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按来源划分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罚没、规费)按分享程度

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按内容划分

经济建设支出(最主要的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

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按级次划分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表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编制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单)

预算编制依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省略四个圈)

各部门各单位:参照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

素(省略四个圈)

审人民代表大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批会审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执行执行部门

各级政府(组织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者),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钱的),

财政支出部门(花钱的)、国库(存钱的)

调整调整原因

⑴增加支出

⑵减少收入

⑶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⑷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预算调整的

审批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表六、决算

内容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审批中央决算草案:财政部编制→国务院审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决算草案:本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审定→本级人大常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表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表八、政府采购

相关法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无行政法规)

概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注意】各类企业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

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注意】(三公一诚)区分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

功能⑴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⑵强化宏观调控;⑶活跃市场经济;⑷推进反腐倡廉;

⑸保护民族产业

执行模式集中

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分散

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

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 知识点汇编1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重点法条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15)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8)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1)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4)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5)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16开 [出版日期]: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 16开 [出版日期]: 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 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 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 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 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第十三篇教育科技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十四篇教育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十五篇民办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十六篇师范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十七篇基础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 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辐射法律法规汇编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二〇一一年六月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4) 省金属熔炼活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长效办法(试行) (52)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

2020年教师编制考试必考100个《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汇编(精华版)

1、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可 以吗? 不可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的学生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3、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5、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 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2)适 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01、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3) 二、土方开挖工程 (3)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 六、拆除、爆破工程 (4) 七、其它 (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4) 一、深基坑工程 (4)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 四、脚手架工程 (4) 五、拆除、爆破工程 (4) 六、其它 (5) 02、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7)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8) 03、关于调整施工现场扣件抗滑承载力设计值(RC)的通知 (11) 04、建质[2009]25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12) 1总则 (13) 2 方案管理 (13) 2.1 方案编制 (13) 2. 2 审核论证 (13) 3验收管理 (14) 4 施工管理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搭设管理 (15) 4.3 使用与检查 (15) 4.4混凝土浇筑 (15) 4.5 拆除管理 (15) 5 监督管理 (16) 6 附则 (16) 05、苏建管质(2007)87号 (17)

01、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6月0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是国家的事业,为了保障这一事业,国家颁布并实施了多项教育法律法规,而这也成为了各地教师招聘考试的重要考点,因为只有了解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们才有可能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以往各地真题的分析,我们总结出了一些规律,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 1、颁布及施行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A)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A) A 2006年 B 2000年 C 1996年 D 1986年 2、数字类考题 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D) A 6年 B 7年 C 8年 D 9年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 16 B 18 C 14 D 20 3、权责类知识 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身心健康权 某教学点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况,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B) A科学研究权 B教育教学权 C管理学生权 D民主管理权 4、重点法条出处 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B)

中小学教师评职称专业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含答案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试题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 年7月1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发展, 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 b5E2RGbCAP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p1EanqFDPw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教学。 )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DXDiTa9E3d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 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RTCrpUDGiT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 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PCzVD7HxA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试题汇总及答案

20**年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试题汇总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A )年义务教育制度。A.九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C )。C.学费、杂费 3、义务教育实行( A)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D)批准。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B.不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C),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C.培训和流动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9、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A.宪法和教育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B、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起开始施行.( B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 A)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三)2

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544182.html,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教育待遇】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544182.html,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条【终身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3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006 年6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 年1O 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自 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 年9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 年12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 年6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6 月25 日教育部令第 12 号发布,自 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一2020 年)》节选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中学综合素质复习资料:2.1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年lo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目教育部令第l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教育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教育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清汉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 说明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工作需要而制定。 一、本制度包括以下四部分 1、组织机构设置 2、人力资源管理 3、财务管理 4、行政管理 二、因各校区业务不断发展,今后有会新的文件出台,其相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新文件为准。 三、本规定若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组织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相违背之处,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组织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准。

四、本公司在各地成立的子公司是以学校的运营模式来开展工作的,所以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员工职务是按学校编制来设定的。 五、本制度自2012年6月20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公司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负责解释。 北京清汉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本制度的目的 1、完善子公司管理结构,理顺子公司管理机构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职责。 2、明确子公司对部门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使子公司有效地行使管理职能。第二条企业文化 使命 价值观 经营理念 管理理念 第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各校区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第二章管理人员选聘制度 第一条各校区管理人员范围 校长、各部主管。 第二条各校区管理人员选聘制度 1、各校区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管理工作的自然人; 知识结构全面、管理能力强;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选聘办法 1)各部主管 可在员工中产生,并经校长批准; 外聘的部门主管可由校长直接任命。 2)校长 由公司总经理直接任命。 第三章日常人事管理 一、招聘工作程序 1. 招聘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100题(汇总版)

法律法规30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A.政府机构 B.企事业单位 C.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D.机关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3年9月1日 C.1995年9月1日 D.1999年9月1日 3.王同学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 A.进行教育申诉 B.对学校发起刑事诉讼 C.向调节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D.利用私人关系私下解决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来处罚。 A.学校 B.教育主管部门 C.家长 D.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某中学初二(l)班班主任黄老师经常以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和检查学生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为由,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黄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 A.人身自由权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名誉权 6.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侵犯学生的权利是()。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7.某中学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罚款。该校的做法()。 A.合法,学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 B.合法,是塑造优良校风的有效手段 C.不合法,侵犯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权 D.不合法,罚款之前应该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 8.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责任。 A.民事 B.刑事 C.一般 D.行政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 A.1986年 B.1993年 C.1995年 D.2006年 10.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是()。 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师法 D.宪法 11.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拥有的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权等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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