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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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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

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

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第四部分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四、视同提供生活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部分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七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八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活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第九部分税收优惠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减税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

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的是自然人)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对于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宁波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作为切入点,通过实践分析,借鉴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作一些思考。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缺乏统一性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立法环境,但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政策,大多以税收优惠条款的形式散布于各个单行文本,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立法级别上,大多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相对较低;此外,很多地区均出台了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极易造成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税制设计的不合理集中体现在兼营业务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基本沿用了旧条例的原则,即:应税劳务为兼营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各自的税目税率;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现代服务业涉及的劳务作为统一的整体,各环节间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比如现代物流业,在服务外包的情况下,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环节紧密衔接,如果人为地将各环节割裂,分别适用3%或5%的税率,显然不利于行业的整体运作。 (三)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明显 税收的调控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税收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实现,而这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上体现得不是特别明显。以金融保险业为例,2010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下调后,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而金融保险业依然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相对其他计税项目不具备明显优势;而且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包括各类实际上不应归属企业收入的价外费用,导致行业税费负担不合理,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够明显。 (四)税收政策的行业偏好严重 当前,出于国家战略的需要,国有资本在文化教育、邮电通讯、铁路运输、水电供应等诸多领域仍然占据支配地位,民营资本在这些行业的市场准入上面临着诸多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这些垄断行业中运营的国有资本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在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以及保护国有资本运营方面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各经济类型、各行业、各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五)税收优惠的目标定位不清晰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现代服务业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产品和劳务的科技含量相对较高,这往往意味着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和高风险。但目前的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而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次,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没有突出应有的知识经济导向,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国际借鉴 (一)关于现代物流业 首先,国外物流业一般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且对出口相关的物流服务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以增强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次,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填报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 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

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列数据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其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另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十四)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8行加第7行的“小计”栏填报) (十五)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六)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精)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地税发[2008]103号 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 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 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 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 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 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 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 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 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有关操作方式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

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发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2-06-29 【有效级别】: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 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 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 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 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代服务业怎么做税务筹划

现代服务业怎么做税务筹划?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民的经济活动愈加丰富多样,出现了很多的新兴行业,现代服务业领域成为越来多公司企业从事的工作方向。这些企业公司持续发展,收益也是越来越多,收益越多,对应的交税金额也就越来越大。很多的现代服务业公司都做起了税务筹划,为自己合理节税。 一、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更多的是与传统行业相比,小编简单地帮大家搜集了一下解释,它包括基础服务(通信服务、信息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比如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个人消费服务(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以及公共服务(涵盖了一些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二、节税原因 目前很多的服务行业都面临着劳务成本高,进项少,增值税税负大;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压力以及公司高管和个人股东、高薪酬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高。整体下来老板最后的收入被税收拿走了一大部分。 三、怎么节税 相信老板们看到了这些痛点,简直是难受。那老板们,你们想看看自己所在行业都是怎么节税的?我们接着往下看,主要是从两方面

出发: 1.从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2.注册到区域性税收优惠地区 从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相比5%的营业税,税负直接降低。 注册到区域性税收优惠地区,园区税收优惠政策能分担税负,我国一些发展缓慢的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这些低税收区注册企业能合理节税,这些财政扶持是收政府支持的。 易捷税大师灵活用工合理合法为企业规避社保,个税核定只有1.5%,全国合作多个园区,具有税务局授权自然人门征代征资质,让很多现代服务业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务筹划帮助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合理利润。 上述的税务筹划知识分享是适合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高税收负担下,一个合理的税务筹划非常必要!

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操

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操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 (一)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 1.销售情况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2.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税额抵减的填写 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4.主表的填写 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 (二)一般业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进项税额的填写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

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a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装备制造业企业属于工业生产性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方面,也相应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汇总。 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是采取两项政策措施:一是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二是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一、改变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改善装备制造业竞争环境 (一)改变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286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包括: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1998年至今,我国一直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鼓励、吸引和引导投资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

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润型”税务筹划

部份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商务辅助。那么如何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 面临的企业现状: 1、公司增值税进项少,增值税税负压力大; 2、公司支出费用无票据回来,利润空间大,进而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高; 3、公司高管/股东、高薪酬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高。 税务筹划成功示例: 恒大地产集团通过“分江治水”的原理,将产业划分为设计、监理、采购、建筑、开发、物业等多个环节,并通过“小税换大税”,大幅度降低土地增值税。 因此,高税负企业,通过业务分流,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解决方案一: 设立与本公司业务想配套或同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本公司承接的业务,进行业务分流,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来完成。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上海南华亭园区增值税地方留存的30%-50%,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服务业0.5%-3.2%;商贸业0.25%-1.75%),附加税0.18%或0.36%。详细咨询:刘156+9614+6617

解决方案二: 高管股东员工的分红奖金,也可以通过设立与本公司业务想配套或同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来合理规避高额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的优惠政策。详细咨询:刘156+9614+6617 解决方案三: 在上海南华亭经济园区“设立分公司”,部份业务通过分公司来承接,分公司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20%扶持,税收扶持周期为每月!详细咨询:刘156+9614+6617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3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4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本文通过案例对其纳税筹划进行阐述,以期帮助“营改增”企业用好税收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一、准确判定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以广告设计服务业为例,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接近500万元的广告设计服务企业而言,可以采取放弃一些业务或者推迟订单的方法,避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而,对于应税额远远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上述方式不再合适,转而考虑从企业经营模式入手,采取细化经营,转换纳税人身份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举例如下:假设北京今晨广告公司不做任何税收筹划,2014年起被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预计公司全年实现广告设计业务含税收入320万元,会议展览业务含税收入260万元,即含税总收入580万元。会议展览业务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材料成本约占收入20%,即52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故计算今晨公司2014年广告业务应纳税费如下: (1).广告设计业务部分 应纳增值税=320?(1+6%)×6%=18.11(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18.11×(7%+3%)=1.811(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18.11+1.811=19.921(万元) (2).会议展览业务部分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60?(1+6%)×6%=14.72(万元); 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52?(1+17%)×17%=7.56(万元); 应纳增值税=14.72-7.56=7.16(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7.16×(7%+3%)=0.716(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7.16+0.716=7.876(万元) 如上所述,2014年北京今晨广告公司被认定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9.921+7.876=27.797(万元),综合税费率 =27.797?{(320+260)/(1+6%)}=5.08%。 如果,根据上述预测,今晨公司在2013年年末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广告公司,并将公司原来的广告设计业务独立出来,划入新的公司经营,而会议展览服务仍然留在今晨公司,则新公司在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320万元,今晨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0万元,故这两家公 司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公司细化经营后,应纳税费的计算如下: (1)今晨公司部分 应纳增值税=260?(1+3%)×3%=7.58(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7.58×(7%+3%)=0.758(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7.58+0.758=8.338(万元) (2)新公司部分 应纳增值税=320?(1+3%)×3%=9.32(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9.32×(7%+3%)=0.932(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9.32+0.932=10.252(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公司细化经营后,两公司应纳增值税合计 =7.58+9.32=16.9(万元),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合计 =0.758+0.932=1.69(万元),应纳税费合计=16.9+1.69=18.59(万元)。

办税指南纳税申报详细流程

纳税申报详细流程 纳税申报的详细流程步骤有哪些?下面是收集的相关知识, 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温馨提示: 1.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 理增值税申报。 2.选择手工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到深圳市国税局下属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服务区“表格下载”栏 目下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式二份) 填写并加盖公章,就近报送任一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3.选择电子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5446125.html,)办理电子报税。办理电子报税不需要向税务机 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可直接 点击“深圳国税纳税人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初 始密码默认为税务登记证上的8位纳税编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方式的,不需定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应保存备查。 附报资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ZG11SB001); ★符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 ★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还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机动车经销企业,还需报送: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按月报送); 3.《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按月报送)。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

温馨提示: 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到任一已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银 税联网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办理储蓄扣税业务。 深圳市国税局已经与22家银行签订《银税联网协议》。22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只要能开通银税扣款方式的都可以进行储蓄扣税。办 理储蓄扣税业务后,由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存款账户中的税款 划转,无需自行申报定额内税款。 2.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数 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 (即银行未能从 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进行网上 申报、并接受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 收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在银税联网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并与 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4.税务机关审核定额核定申请并批准后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送达 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按月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附报资料:

现代服务业如何从税率的视角进行税收筹划(下)

现代服务业如何从税率的视角进行税收筹划(下) 现代服务业如何从税率的视角进行税收筹划(下) 利用税率差异的筹划 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筹划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利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6%低税率的筹划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两者有5个百分点的税率差异。因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负低,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可单独成立代理公司,将非核心业务采用代理的方式提供服务,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通过物业服务转移部分不动产租赁收入的筹划 目前,出现专門从事房屋租赁的公司,既出租房屋也负责为出租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于物业服务收费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相较于11%的不动产租赁税率明显更低。因此,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合同降低税负,即出租人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三)通过仓储业务代替租赁业务的筹划 仓储业务属于物流本文由收集整理辅助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明显低于不动产租赁11%的增值税税率。但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还需就预收款按3%的预征率纳税。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业务

转化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且出租人在仓储合同下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四)利用租赁税率与房产税税率差异的筹划 根据我国目前的租赁情况来看,很多企业租赁的同时连房屋内部的设备(如机器、家具等)一同租赁,例如将车间、厂房、宾馆、门面房等房产一同租赁,设备房屋一同租赁的现象更为普遍。考虑到房产税的存在,对企业出租房屋需从租计征,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若租赁合同中将设备和房屋租金共同计入,相当于房屋内的设备也缴纳了房产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租赁房屋的内部附属设施并没有要求征收房产税,因此,房产租赁企业在出租时要将设备和厂房分开租,写入两份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五)利用技术研发与技术培训的筹划 营改增之前,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培训按照“文化体育业”征收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这一政策改变,可以通过“定向开发”模式与“卖软件产品”模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定向开发”则明确划为技术研发的范畴,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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