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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

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

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债权、

债务所有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是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以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设施产权人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根据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和管养维护的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接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做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当向相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概况,并填写《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详见附表1)。

接管单位应当将根据工程预计竣工时间和基本工程量,测算移交后的养护维修经费,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上报,申请养护维修经费。

第九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初验时,应当邀请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在初验时,必须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根据初验过程中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规范要求书面向建设业主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将初验时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并邀请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复检合格并形成复验报告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应当在复验中全部处理完毕。终验过程中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当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及接管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地块开发商(企业)未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通过代建城市道路竣工验收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书)。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过程中按存在问题类型可分为:前期工程资料问题、工程具体建设资料问题、实体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保修期依照《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自道路竣工验收之日起接管,负责按相关规范对城市道路实施巡查、养护和维修。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及时督促建设业主进行及时修复。

建设业主在终验前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设施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正式移交前,所有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业主负责。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接管单位在验收通过,并签订移交书。完成移交后,接管单位严格按有关规范全面对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建设业主在城市道路试通车前,应当主动与辖区环卫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试通车之日起将环卫保洁工作和交通设施管理工作交由辖区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环卫保洁工作经费,由建设业主按环卫保洁单价支付辖区环卫部门。待城市道路正式移交后,环卫保洁工作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经费由辖区政府负责。若因特殊原因,环卫保洁经费暂不能拨付到位的,由辖区环卫部门从代收的环卫保洁经费中垫支,确保清扫保洁工作到位。交通设施管养经费由建设业主承担,未正

式移交前,交通设施损坏、破损、丢失等都由建设业主负责修复,正式移交后,管养和维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接收的主体。在道路桥梁的验收过程中,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规范要求,对新、改、扩建的道路和桥梁进行检查,主动配合建设业主组织移交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移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立项文件、规划批复、土地预审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规划核查文件、竣工图纸等资料齐全。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竣工资料。

(四)如涉及资产移交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关规定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由建设业主按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到接收单位。

(一)城市道路和桥梁移交至市和县(市、区、管委会)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二)道路照明设施移交至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三)道路绿化设施移交至园林绿化部门;

(四)道路交通设施移交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市容环卫设施移交至环卫主管部门;

(六)消防栓移交至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七)电力管沟其检查井井盖移交至昆明市供电局或依法确定的电力管理单位;

(八)自来水管沟及其井盖移交至昆明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九)雨(污)水管(渠)、再生水设施,排水泵站、雨水口及检查井井盖等移交至市、区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接管;

(十)公交车站台移交至公交公司;

(十一)其它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至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

第十九条移交时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建设业主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应当由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人进行监交。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跟踪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城市道路的建设业主应当在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告知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向建设业主提出书面建议。建设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接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桥梁在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后,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业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时,应当签订移交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的,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工程设施遗留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新增的管养维护设施量的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相应数量的管养维护费用,以保证管养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规范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因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广园快速路上分别位于科韵路立交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的四个地点以及广园快速路珠吉路口,实施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减少对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畅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围蔽区内不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不出现围而不施工的现象。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证件,公示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占道时间、占道规模、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预告和宣传引导工作。 三、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规定,按规定做好处置施工余泥及施工污水,防止扬尘和噪音污染。 四、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五、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影响大的,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现场交通疏导人员。机动车、行人便道保持平整、畅通,符合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按照城市道路车行道占道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作。 七、施工完毕后,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范》(DBJ440100/T 15-2008)的要求,做好挖掘基坑的回填工作。 八、因施工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以上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整改外,并承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 (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 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城[1993]410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流程

1、办理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领取城市道路占用执照;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面积的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办理条件:无违章记录。 3、办理数量:无限制 4、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Ⅰ办理城市道路占用(临时)需提交的资料(1)基建占用: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建筑规划许可证③建设规划红线图④施工单位经营许可证⑤占用申请表⑥占用范围图示(2)装修占用:①占用申请表(3)经营占用:①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或市政府相关批文②经营性占用申请表③道路挖掘申请表Ⅱ办理城市道路挖掘需提交的资料(1)立项工程: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规划许可证③规划管线图④施工方案⑤挖掘申请表(2)建设工程:①规划许可证②规划管线图③施工方案④挖掘申请表(3)其他工程:①挖掘申请表②管线示意图(抄表出户工程免)备注:如工程影响交通安全,办理人需提供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交通组织方案;如工程牵涉行道树等园林设施的迁移需先经园林部门批准;如涉及夜间施工等问题还需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5、办理程序或流程:Ⅰ占用:(1)申请者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占用审批表,缴纳占用费;(3)发放占用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Ⅱ挖掘:(1)申请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挖掘审批表,缴纳挖掘修复费;(3)发放挖掘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部门及性质: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机关 8.受理窗口: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223、224窗口 9.受理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建邺区政府旁),奥体中心东面。 10.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30——17:30 11.交通到达: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下(4号出口);57路、92路、134路、160路公交车奥体大街——新城大厦站下;129路、170路、186路公交车新城大厦站下;85路、161路公交车奥体中心东大门站下;7路、浦集线公交车奥体中心北门站下;雨乌线公交车青石村站下。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理对象,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包括需借道车行道作为行人专用通道、堆放施工物料等; (二)跨越城市道路上空、下穿城市道路但不直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五)在城市道路一侧养护、维修绿化及绿化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包括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流动作业等; (六)在城市道路安装、设置交通设施、公交设施;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道挖掘行为。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合法依据,并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不涉及规划报建的除外); (二)占道挖掘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管线保护方案)、交通疏导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取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意见; (三)已在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

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 (四)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已纳入挖掘计划(市政设施养护作业除外)。 (五)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和用地红线范围内实行“豁免制”实施细则》(穗国土规划字〔2018〕479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用地清单意见,按规定开展工程施工,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 三、所需材料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

附件一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编制方案 (试行) 一、编制背景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有效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市直各委办局、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要管线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编制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二、编制原则 编制计划坚持“总量控制”、“时间控制”、“区域控制”和“集中研究、科学统筹”四个原则,对占道项目宗数、占道面积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整合,统筹实施,科学安排,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避免“拉链路”的出现。 三、编制范围 (一)区域范围 对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除部分偏远地区),在如图1所示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编制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

划。 图1 计划控制范围区域图 (二)所有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 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包括省、市重点工程、管线用户接驳工程等占道施工项目。 (三)设施日常养护类工程须申领临时占道证 为保障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加强对室外施工养护工作的危险防范工作。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等流动作业的,须

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领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许可证,但无需申报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四、编制方法及要求 (一)实行统一电子平台申报 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通过应用“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申报系统”),构建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各建设单位统一在申报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执行“上报”操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借助电子地图的直观展示,对上报项目进行统筹,进一步提高占用挖掘计划的科学性。 各建设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按照“无规划不入计划”的原则申报,落实申报项目的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保障纳入计划的项目如期实施。 (二)建立年度动态项目库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以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计划编制周期,在4月1日前(2016年为8月1日),由建设单位对拟建设的项目,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形成年度动态项目库。4月1日后,该年度内,系统将不再允许建设单位提交新的建设项目。 (三)季度计划调整

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

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 因需要,我单位需要挖掘路作业,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减少对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单位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在施工前必须查清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情况,与有关管线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网。 二、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如因作业需要,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同时申请临时占用许可手续,经许可后方可堆放,并一律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面积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进行施工。 四、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取围蔽作业,施工材料、机具等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 五、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做好交通疏导措施,并应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保证道路通行和行人安全。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晚上10时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等要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得向路面直接排放。

八、严格按照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的道路修复标准,及时修复挖掘路面。挖掘砼路面的,需整块面积修复,挖掘其他材料的路面,按挖掘实际面积修复。实施道路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第一时间予以整改,并将修复和整改情况作为下次许可申请的重要参考内容。 九、挖掘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纠纷和损害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协调解决。 如有违反上述内容的,除迅速改正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一条和第八条的,视情况暂停建设单位今后挖掘申请。 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联系人: 年月日 (本承诺书在领取申请表时发放,在提交申请表时送交审批窗口)城市道路挖掘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为确保城市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挖掘城市道路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要求承诺如下: 1、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 2、开工前挖掘现场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蓝色硬质围栏全封闭。做到施工现场先支撑围栏后施工。围栏安装牢固,对围栏上的乱贴乱画等组织人员及时清除,保持围栏整洁、美观,并设置明显标记(如白天挂红旗,夜间雾天挂红灯),杜绝伤人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施工的工程,应在起点两端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封闭围挡;道路口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指示车辆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 建城[1993]410号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1993年4月24日)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样本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申请人单 位 或 组 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或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个 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占用挖掘道路用途 占用挖掘道路地址 区街道办(镇) 路(街、巷) 占用 挖掘 道路 种类 人行道路□水泥路□水泥砼路□青石路□彩板路□土路□ 车行道路□水泥砼路□沥青路□彩板路□青石路□ 其他□广场□公共空地□ 占 道 挖 掘 位 置 示 意 图 (此处为简易图,详细的占道挖掘位置图 详见另附A4纸张制图)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面 积 1、人行道:长46 米,宽 3.5米, 深度0.5米,占道面积161 平方 米。 2、车行道:长米,宽米, 深度米,占道面积平方米。 3、 占用挖掘道路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施工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 电话 影响交通市政设施情况需要补充说明事项 后附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等申报材料份(共页)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城管局批准,缴纳有关规费并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否则,按违法占用(挖掘)处理;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市政、交通等设施。3、要做好文明、安全施工。施工现场要使用定型板材设置围栏围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交通及行人安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施工结束,必须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貌。5、占用车行道的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1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因煤气管网安全运行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海珠区江燕路、江南大道南,实施煤气管道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的要求,保证在施工期间减少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亮证施工。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二.围蔽施工。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 三.按时施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四.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志,夜晚设置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除做好交通疏导措施外,并设置专人协助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疏导交通。及时对施工范围的道路进行检修,确保施工范围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五.施工材料、机具摆放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临时占道施工现场不得设置与施工无关的生活配套设施。大型施工现场确需设置仓库、临时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应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设置,但不得设置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临时设施。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晚上10时30分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施工产生的余泥要及时清运,余泥堆放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重点路段要立即清运。运载散件物料、施工垃圾的车辆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持有准运证件,不得向路面排放。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损坏的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原状修复或赔偿责任。 八.以上各条施工措施,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迅速纠正外,应接受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处罚。因施工作业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道路(掘路)(行政许可)(市政管委) 一、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 二、许可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核发证件 三、审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 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工程图纸: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 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拨掘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完善。 5、占用盲道的,应有完善的导流、导引方案。(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以下简称占道)、挖掘路面修复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等。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第五条经批准占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实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城市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批准占道满期,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限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除抢建地下管线外,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挖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五倍交纳;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挖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建城[2005]1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吉建城[2005]1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城市投入了大量资金修建道路,增加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高,缓解了交通拥挤现象。但由于对道路占用挖掘控制不严、管理不善、材料价格变动等原因,实际道路挖掘修复成本不断增加,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道路修复不及时、修复标准不高的现象;而目前执行的复原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已经不能满足城市道路复原的实际需要,为了保证挖掘道路的复原质量,减少因控制不严造成的马路拉锁现象,确保道路设施完好,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其交通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和吉林省法制局、吉林省城乡建设保护厅《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吉府法字[1989]5号)以及《吉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通知》(吉建城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以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城市道路复原费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征收,实行专户存储,用于道路的复原和维护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通知下发后,《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通知》(吉建城字[1993]36号)文件即行废止;请各城市认真按新标准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调整的城市道路挖掘破损复原标准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县、镇)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堆物占道、停放车辆占道、户外广告占道)、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主干道其他道路 经营性占道杭、宁、温三市所在地0.80—1.50 0.60—1.10 其他市所在地 0.60—1.20 0.40—0.80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1993]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一日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城[1993]410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 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 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 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 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 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 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 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工程施工 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带、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遂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是城市道路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设、敷设管线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展其他项目(包括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规定,即城市道路占用费为:(1)省辖市:建设项目0.15元/M2?天,其他项目0.5元/M2?天;(2)其他市、县城: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所破道路工程造价的2倍收取。 第六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属事业性收费,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两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对临时占道和挖掘道路的管理 (一)新、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五年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 (二)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摆摊设点、开设集贸市场或作为停车场地,已被挪作它用的,应限期拆迁。未搬迁之前,占用单位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搬迁方案,同时按标准缴纳占用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

事项信息

0.08 0.10 占路广告牌(M)0.40 0.60 0.80 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修复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说明道路路面层(沥)平方米55 人行道面层(沥)平方米32 人行道面层(水泥砖)平方米34 人行道面层(彩砖)平方米55 高阶侧石米41 一般侧石米30 水泥侧石米20 红砖缘石米10 墙挂式路名牌块138 立柱式路名牌块778 灯箱式路名牌块按实际发生 赔偿备注: 造成结构层损坏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赔偿2、挖掘城市道路(1)、天津是市政工程局文件(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关于调整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复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主干路车行道平方米215 1、楼间甬路按道路结构不同,分别执行支路车行道标准或里巷道路标准2、对10平方米以下的因工挖掘道路,均以10平方米计算收取掘路修复费次干路车行道平方米170 支路车行道平方米130 里巷道路平方米80 人 行道(沥青混凝土)平方米80 人行道(水泥砖)平方米85 人行道(彩砖)平方米120 水泥混凝土车行道平方米170 高阶侧石米50 一般侧石米35 水泥缘石米25 红砖缘石米15 土路肩平方米20 (2)、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文件(市政局管[1997]462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掘路”和“冬季掘路”管理的若干规定》(3)、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文件(市政局管[2001]223号)《关于审批因工掘动城市道路、公路的有关规定》(4)、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文件(市政局规费[2000]67号)《关于补充制定部分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部分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复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双色彩砖人行道平方米135 水磨石彩砖人行道平方米170 水磨石侧石米80 水磨石侧卧石米100 注: 对10平方米(延米)以下的均按10平方米(延米)计算收取挖掘修复费3、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收费依据及标准: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市政局规费[2001]418号)关于制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项目单位单价S≤80平方厘米 元/延米2970.00 S>80平方厘米,N=S/A 元/延米N×2970.00 备注: 1、此收费为一次性交纳 2、S—横截面积N—横截面倍数A—标准截面,A=80平方厘米 办理流程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34窗口报送申请材料,道桥处窗口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 第三步: 设计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第四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五步: 准予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能否 网上申报 能申报网址:本网站数量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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