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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宁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宁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宁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宁波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四、辅助器具费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六、护理费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2019年宁波工伤保险赔偿项目表

2019年宁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

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

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

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

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

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

的,按工伤前12个月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宁波伤残等级赔偿项目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宁波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

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2016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1734860.html, 2017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 害案件)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7年2月13日公布的2017年相关统计信息,2017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如下: 一、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宁波:41729) 二、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宁波:24685) 三、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宁波:20534) 四、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宁波:13915) 五、2017年浙江省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48927(4077/月) 以上为最新统计数据,适用于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顺便分享一个案例:2017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 1、当事人情况: 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当于一人开两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事故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车主:C先生,某村村民,1965年7月(其户口信息和出生时间是核心信息,是计算伤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以城镇或农村表村以及死亡赔偿金年限的计算依据,)次要责任 2、事故经过:2017年8月某日,车先生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骑电动车的C先生发生碰撞,C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3、亡者家属情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责任系数与支付年限依据 C妻:47岁 C长女:23岁

C次女:17周岁 C三女:11岁 C母亲:74岁 C兄弟姊妹数量:共计5人(包含C本人) 4、该案件赔偿清单(人民币:元) 1、)医疗费:13654.83 2、)死亡赔偿金:16518*20年=330360 3、)丧葬费:19075.5 4、)被扶养人生活费:56265(这个计算很复杂,一般人是看不懂的,可研究人伤案件处理司法解释第28条)分析如下: 事故后第一年赔偿:11253(对三个被扶养人的支付总和不超过一个年度标准金额)

2018年洛阳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洛阳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洛阳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洛阳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 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2018年达州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达州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达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 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 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护理费 (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二)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 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 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 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最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障基金)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24月本人工资 二级22月本人工资 三级20月本人工资 四级18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2、伙食补助费--第4款 要求:住院期间。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3、食宿交通费--第4款 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第6款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辅助器具费--第30条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第31条 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第31条 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伤残保险待遇 1、(1—4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伤残补助金 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明细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 一、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伤残补助:十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支付: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2018年无锡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无锡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无锡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无锡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 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 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 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924兀;(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093 >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x住院天数 3 ?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十12月十30日)X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X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X 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 ?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 ?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50元/天)X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51261元X 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4956元X 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51261元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4956元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新标准)模板

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新标准) 一、项目:(共10项) 1、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其他费用【附单 据张元;后期治疗费×× 元(附医疗机构证明)】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的计算 交通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往返次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附单 据张元。 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用具费用元,安装及更换费用元。 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资福利费的计算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费=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评残前:由单位派人护理,如果单位不派人护理,可计算赔偿生活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住院天,每天元,计元。 7、各级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退休)的计算 伤残等级一到十级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一到六级有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旧24)个月; 二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旧22)个月; 三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旧20)个月; 四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旧18)个月; 五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旧16)个月; 六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旧14)个月; 七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旧12)个月; 八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旧10)个月;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及计算

2020 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及计算 方法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7个月 (2)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3)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3个月 (4)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1个月 2.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90% (2)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5% (3)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0% (4)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8个月 (2)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6个月 2.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 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 11个月 (3)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 条。 (四)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

2018年重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重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重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 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重庆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2018年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 3、辅助器具费用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停工留薪期工资 8、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9、转院费用 重庆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2018年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计算:

2020年宁波工伤保险新政

2020年宁波工伤保险新政 :11-23 还在找宁波工伤保险新政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0年宁波工伤保险新政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们的权益有时没法得到保障。记者了解到,2020年前11个月,全市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四大施工行业共发生人生意外伤害事故1370人次,全市建筑业发生死亡事故15起,共造成人员死亡21人。 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总人数大约30万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4万人,由于商业保险工伤赔付有限,建筑施工行业工伤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昨天,在市政府召开的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陈勇发布消息,近期人社、住建、交通等九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所有在宁波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包括: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和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

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宁波其他企业职工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意见》中所说的从业人员特指就是农民工,原本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按照职工社保来缴纳。 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们的权益有时没法得到保障。记者了解到,2020年前11个月,全市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四大施工行业共发生人生意外伤害事故1370人次,全市建筑业发生死亡事故15起,共造成人员死亡21人。 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总人数大约30万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4万人,由于商业保险工伤赔付有限,建筑施工行业工伤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昨天,在市政府召开的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陈勇发布消息,近期人社、住建、交通等九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新最全)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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