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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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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李新国李英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新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该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从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发现了一些共性特点和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特点问题思考建议

作者简介:李新国,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英燕,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5-03

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该制度实施以来,惠民县检察院办理了一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立足该院所办案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该制度予以分析。

一、办案基本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惠民县院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件10人,其中侦查监督科办理6件6人,监所检察科办理4件4人。就案件性质而言,交通肇事案5起,盗窃案3起,故意伤害案1起,骗取贷款案1起。

(一)审查对象均为轻微刑事案件,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所办案件审查对象情况

从上述办案情况看,五起交通肇事案均无法定加重情节,属法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在捕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三起盗窃案涉案数额均为3万元以下,量刑亦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均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且于某、马某为聋哑人,属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李某故意伤害案因邻里宅基纠纷而引发,被害人伤情暂定为轻伤以上,此类案件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部分,捕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刘某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并于捕后全额还清了贷款。十起案件均为法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均已赔偿损失,化解了矛盾,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不再具备继续羁押的条件。

(二)调查程序比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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