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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

公布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 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 《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 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

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场。

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带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七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

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 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 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五条 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 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附件二: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附件三: 《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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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品 名 │ 限带数量 ┃

┠──┼──────────┼────────┨

┃酒类│白酒 │2公斤(包装完好) ┃

┠──┼──────────┼─────┬──┨

┃ │发胶、衣领净 │1瓶(350ML)│ ┃

┃ ├──────────┼─────┤ ┃

┃ │摩丝、光亮剂 │1瓶(350ML)│ ┃

┃ 日 ├──────────┼─────┤ ┃

┃ │香水 │500ML │累计┃

┃ 常 ├──────────┼─────┤不超┃

┃ │杀虫剂 │1瓶(350ML)│过10┃

┃ 生 ├──────────┼─────┤00ML┃

┃ │空气清新剂 │1瓶(350ML)│或 1┃

┃ 活 ├──────────┼─────┤公斤┃

┃ │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 │ │ ┃

┃ 用 │生活用品 │ │ ┃

┃ ├──────────┼─────┴──┨

┃ 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 │5只 ┃

┃ │或燃料油) │ ┃

┃ ├──────────┼────────┨

┃ │安全火柴 │5盒 ┃

┗━━┷━━━━━━━━━━┷━━━━━━━━┛

注:限带数量是指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的数量。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说明

一、制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必要性和意义

安全检查是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空防安全的重要工作。1992年以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由公安武警实施,依据的是公安部1981年《公部[1981]18号》文件和国务院1982年《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1992年民航系统接收安全检查工作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制定了公安局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试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在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制度、规范安全检查工作以及保障航空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航事业的飞速发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试行)》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首先,该文件只是对民航内部有效,主要规范安检部门的工作,对广大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没有约束力,致使工作开展起来不能得到相应配合,阻力甚大。

其次,作为民航系统文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试行)》法律效力有限,一些地方所属机场执行不够严格,造成全国机场安全检查工作要求不同、标准不一的局面。这样容易引起旅客们的误解,进而影响到民航运输的正常进行。

再次,1995、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先后公布施行,其中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相应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

因此,制定新的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规来约束安检工作已十分迫切。此外,对乘机旅客实施安全检查,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安检工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制定民航规章,将安全检查中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问题加以规范,并集中向社会公布,不仅可以使公民增强安全检查意识,自觉配合安检部门工作,还可以减少针对安检工作的投诉,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框架表》有关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9SB部,即CCAR-339SB。

二、指导思想

1、与国际惯例接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标准,同时吸收国外安检工作及安检法规中有益的内容。

2、立法的高度和角度。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的形式发布,立足全国民用航空事业,指导和规范民航系统安检、地方机场安检和军民合用机场中民用部分的安检工作;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对乘机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在安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细化。

3、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现实水平出发,规定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坚持政企分开、面向市场,对民航安检部门的设立、运作等作出相应规定,以期将安全检查作为一项特别的服务项目及时、按要求

提供给民用航空运输部门,从而使安检工作逐步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

4、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安检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施安全检查来保障航空安全,保证安全是安检部门的首要任务。因此,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与服务、安全与正点冲突的话,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安检工作的范围。安检工作不仅包括对乘机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安全检查,还包括对候机隔离区的安全监控、对停场民用航空器的监护。

(二)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关系。《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布,规定安全检查的原则、制度和方式、方法,对旅客、货主和安检人员等具有普遍约束力;《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文件下发,主要是指导、规范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对安检部门、安检人员有效。待《规则》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后,再下发作为配套性文件的《手册》。

(三)关于《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该标准由民航总局组织编写,已完成送审稿。待国务院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后,作为国家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在民航系统采用执行。

(四)关于第38条"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是指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航线。

(五)关于附件。《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作为《规则》的附件一、二、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则》规定携带附件所列物品乘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进行处罚。

酒店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一个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以及制止违章行为的过程。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加强酒店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检查时间: 酒店每月和重大节日组织检查一次,部门每月检查四次,各岗位要每月坚持三次检查。 检查内容: 一、常规检查 1.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情况。 2.火源、电源管理情况。 3.库存物资摆放是否安全、牢固。 4.所有人员履行职责、遵守制度,消防训练器材使用安全教育以及 有关检查要做好记录。 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进行登记,研究改进措施,有条件的要立即改进,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的要逐级上报解决。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哪一级负责。工作人员、值班人员和各级负责人都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消防意识,严肃认真地开展防 火检查、巡查。 2.当日总值班经理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每天由各部门巡查一次,每 月由保安部对重点要害部门检查一次,每季度有消防安全成员统一检查一次。 3.检查线路(部门):宿舍—办公区—厨房—餐厅—大堂—客房。 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不能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对确有隐情、隐患而未能查出,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给予巡查、检查人员适当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对查出的隐情、隐患,要立即检查或报告,对违章操作人员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阻止。积极配合安全消防机构和其他安全部门工作。对其提出的意见要积极汇报,对重大隐患要在期限内整改,确保安全运行。为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设定专门的安全员,安全组长。 安全员职责: 1.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安全 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2.对新员工(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练习。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操作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工程施工项目编码规则及管理办法

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编码规则及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公司各种工程编码分类和编码实施规则及其管理办法。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编码计划编制、领发料、财务核算、计算机信息处理等。 2. 工程编码类别及其编制规则说明 2.1工程编码类别分为船舶产品工程、非船产品工程、基建工程、自营工程、设备大修、设备维修、设备技改、安全设施及其它工程。 2.2产品工程编码的编制方法 2.2.1 大吨位运输船舶(千吨位以上)工程号的编制方法 2.2.1.1 编码共6 位。前两位为船舶产品载重吨位或承载体积前两位数;第三位为同载重吨位船舶型号,无型号用0 表示,有型号时分为Ⅰ型、Ⅱ型、Ⅲ型等,分别用1、2、3表示,以此类推;第四、五、六位为公司大吨位运输船舶接单顺序号。 2.2.1.2 图示

例如:公司接单第31 艘70000 吨散货船工程编码为:700031 。 公司接单第18 艘33000 吨散货Ⅰ型船工程编码为:331018 。 2.2.2 商务船工程号的编制办法 2.2.2.1 编码共6位。前两位统一名称为SW(商务);第三、四两位为商务船的长度,五、六两位为商务船接单顺序号。 2.2.2.2 图示 例如:公司接单第1 艘35 米长的商务船,工程号为:SW3501 2.2.3 小吨位(百吨位)运输船工程号的编制办法 2.2. 3.1 编码共6 位。前两位统一名称为YS(运输);第三、四两位为运输船的吨位前两位,五、六两位为公司小吨位运输船接单顺序号。 2.2. 3.2 图示

例如:公司接单第1 艘载重吨为20 吨的运输船,工程号:YS2001 2.2.4 渔船工程号的编制办法 2.2.4.1 编码共6 位。其中渔船分为两种类型,1、补捞型渔船2、储藏型渔船;补捞型渔船前两位统一名称为YB(渔船);第三、四两位为渔船的长度,五、六两位为公司船舶接单顺序号;储藏型渔船前两位统一名称为YC (渔船);第三、四两位为渔船的长度,五、六两位为渔船两种类型船接单顺序号。 2.2.4.2 图示 捕捞型渔船 例如:公司接单第1艘长度为50米的捕捞型渔船,工程号:YB5001 储藏型渔船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公消【2010】26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细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7688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细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细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现场、生产场所、固定基地的安全生产检查。 2.职责 2.1凡属公司组织检查,由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根据检查范围,指定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2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进

行处理。 2.3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由项目经理负责,视检查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人员、职工代表参加,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开展,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2.4项目经理部(工地),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技术、施工、专职安全员、分包商、职工代表参加,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章行为,组织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5安全生产检查,同级工会应派出代表参加,或组织职工代表单独进行安全检查。 3.管理程序 3.1经常性检查 3.1.1班组检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166号令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6号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部门备案。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 人员 第一节安检部门 第二节安检人员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旅客及行 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 全监控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 护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 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 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 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 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

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本章提示:安全是民航工作永恒的主题。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早在1957年10月5日就对民航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指示高度科学地概括了民航工作的特点,深刻地阐明了民航工作的基本内容,精辟地确定了航空运输质量的综合指标,成为民航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对民航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习本章课程目的是掌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内容,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和组成及国际相关民航组织对于安全管理的职权和职能。 ·

2 第一节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是国际民航组织倡导的管理安全的系 统化方法,它要求组织建立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程序等一系列要素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体系,并实现既定的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 一、中国民航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背景 2005年3月,加拿大民航局局长到中国民航总局访问,期间介绍了加拿大开展SMS的情况和SMS的理念,帮助中国民航建立SMS,由此正式拉开了中国民航开展SMS研究的序幕。 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30次修订。该次修订增加了国家要求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缔约国应要求其航空运营人实施被局方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2006年,民航总局将SMS建设确立为民航安全“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重点之一,设立6个专业组,其中航空公司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局方整合各方力量,深入研究国际民航组织有关SMS的内涵和要求,向全民航宣传SMS的理念。编写SMS差异指南材料和指导手册,开展相关培训。选择海航、深航作为SMS试点单位。 2007年3月,总局颁发了《关于中国民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在全行业进行SMS总体框架、系统要素和实施指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于10月份正式印发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2007年11月,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SMS的要求提出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做相应修订,增加要求航空运营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总监等条款;同时,下发了相应的咨询通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就CCAR121修订内容和咨询通告征求各航空公司的意见。 2008年,民航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2008年是SMS“全面实施年”,要求航空公司要重点抓好安全质量管理系统、主动报告机制、飞行数据译码分析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设。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检查的管理。 三、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保卫委员会主任是公司安全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场地设备部和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四、安全检查制度的实施和要求 1、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 (1)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各种消防器材的检验和维修情况、各种钥匙的管理情况、下班后切断各处电源及关窗锁门情况、有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无火灾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各部门、各岗位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2、安全检查采用定期、不定期及日常检查的形式进行。 (1)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检

查、年度检查和重大节假日前检查。 (2)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指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3)日常安全检查是指每天下午下班后关闭公司大门前,由公司各部门安全员对其办公区域内的门锁关闭、窗户关闭、电器关闭、电闸关闭、有无易燃物等方面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工作要求。 (1)各部门安全员每天下班后要对其部门工作区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和报告。 (2)重大节假日前夕、每月末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进行。 (3)场地设备部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安全大检查。 (4)场地设备部对各部门、各部位的安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予以支持和合作。 (5)每次安全检查情况,安全保卫办公室要认真记录在相应表格上,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6)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的期限认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办公室,同时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7)公司根据安全检查结果,依据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奖

代码审查规范

代码审查规范 1. Code Review目的 Code Review是一种用来确认方案设计和代码实现的质量保证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我们可以对代码、测试过程和注释进行检查。 Code Review主要用来在软件工程过程中改进代码质量,通过Code Review可以达到如下目的: ?在项目早期就能够发现代码中的BUG。 ?帮助初级开发人员学习高级开发人员的经验,达到知识共享。 ?避免开发人员犯一些很常见,很普通的错误。 ?保证项目组人员的良好沟通。 ?项目或产品的代码更容易维护。 2. Code Review的前提条件 代码提交审核前,开发者必须确保代码符合如下条件,审核者需要确保所有前提条件都已满足方可开始审查,同时也是审查的主要检查点。 ?所有代码注释清晰,语法正确,编译通过。 ?日志代码完整,业务日志、系统日志分开,中文描述,脱敏处理,状态变更,全部清晰明确。 ?测试代码覆盖全部分支和流程,暂时统一使用工具Emma(各编译器可下载对应插件)进行Coverage Check。 ?项目引用关系明确,依赖关系清晰,配置文件描述。 3. Code Review的审查范围 代码的一致性、编码风格、代码的安全问题、脱敏问题、代码冗余、是否正确设计以符合设计要求(性能、功能)与设计文档相同等等。

3.1、完整性检查(Completeness) ?代码是否完全实现了设计文档中所涉及的所有流程和功能点 ?代码是否已包含所有所需的业务日志、系统日志、异常日志,日志内容是否完整,日志文件配置是否正确。 ?代码是否使用缓存等,配置信息是否正确可配置。 ?代码中是否存在任何没有定义或没有引用到的变量、常数或数据类型等 3.2、一致性检查(Consistency) ?代码的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档 ?代码中使用的格式、符号、结构等风格是否保持一致 3.3、正确性检查(Correctness) ?代码是否符合制定的标准 ?所有的变量都被正确定义和使用 ?所有的注释都是准确的 ?所有的程序调用都使用了正确的参数个数 3.4、可修改性检查(Modifiability) ?代码涉及到的常量是否易于修改(如使用配置、定义为类常量、使用专门的常量类等) ?代码中是否包含了交叉说明或数据字典,以描述程序是如何对变量和常量进行访问的 ?代码是否只有一个出口和一个入口(严重的异常处理除外) 3.5、可预测性检查(Predictability) ?代码所用的开发语言是否具有定义良好的语法和语义 ?是否代码避免了依赖于开发语言缺省提供的功能 ?代码是否无意中陷入了死循环 ?代码是否避免了无穷递归 3.6、健壮性检查(Robustnes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2021新版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新版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新版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组织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 a.公司安全文明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 b.项目经理带领本项目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对所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2)经常性检查 a.公司工程技术处经常深入基层项目部,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b.项目部安全员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c.班组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 a.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安全网等搭设与使用。

b.塔吊、垂直运输机械的检查。 c.施工用电及电动机具的检查。 d.乙炔、氧气瓶等压力容器的检查。 e.现场防火、防中毒、防尘的检查。 f.文明施工现场的检查。 (4)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a.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冬季、雨季、风季等)可能会对正常施工带来危害而进行的检查。 b.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是为防止施工人员在节假日(春节、麦收、秋收等)前后施工中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c.对于节假日值班或加班人员,除了要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教育,还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 (1)安全检查记录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根据部颁《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对项目部进行检查,将检查出的隐患内容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

程序编码规范

蜗牛游戏程序编码规范 (版本 0.1) 规范说明:............................................................. 一、命名规则...................................................... 二、程序的版式.................................................... 三、注释.......................................................... 四、服务端平台无关................................................ 五、服务端表格操作................................................ 六、客户端文件读写................................................ 七、客户端内存操作................................................ 八、脚本内的注释.................................................. 规范说明: 制定该规范的目的是让程序清晰易懂、易维护、易管理。该规范为强制规范,必须执行,如果有没涉及的地方请参考《高质量C++-C编程指南》。当所在编程环境(如MFC、Linux)与本规范有差异时,可以使用所在编程环境的规范,但是同一个项目必须是统一的规范。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养成一个良好的程序习惯,一个好的习惯受益终身! 一、命名规则 1.所有命名应当直观且可拼读,并具有实际意义; 2.类名和函数名用大写字母开头的单词组合而成,接口类名以I开头; 3.常量全用大写的字母,用下划线分割单词,尽量不要使用宏; 4.类的数据成员加前缀m_,全局变量加前缀g_,静态变量加前缀s_; 5.变量名第一个字母小写,使用“名词”或“形容词+名词”的词义表示法; 示例: ·局部变量 char *pStringBuffer; int &stringFindResult; bool isEngineStartup; ·函数命名 unsigned int GetVoyageCoreState(); static bool GetVoyageServiceCount(int &count); ·结构类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生效日期:2015年7月5日有限公司(2015年编制)

为保障特种设备正常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分管安全运营负责人应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并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刻注意安全运营,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可靠性、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操作人员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营记录表。认真做好所操作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特种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设施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一、日常安全检查注意事项 1、一般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工作前,下班离岗前对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检查。 2、各岗位上的作业人员,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3、各区域负责人在上班后应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对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力求工作中避免事故的发生。 4、在交接班时,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必须认真交接。接班后并作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上报领导,同时将情况写在交接班日记上。 5、安全、技术部门应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听取群众意见,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相关班组加以解决。

6、每月针对布置安全工作,并对所属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是现场巡回检查、在调度会议上和交接班日记上检查。检查的内容: (1)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2)开始前的安全情况。 (3)各类规章制度或注意事项执行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劳动纪律等。 (4)安全设备。应急救生器材及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 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 (6) 检修中的安全工作情况。 (7) 活动负责领导应经常对各班组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每日定期维护手册 1.注水前,若滑道连接处有污物,应将其清理干净。若需要,可以将连接处填塞。 2.必须检查滑道表面是否有任何裂缝或其他妨碍滑板滑行的因素。 3.必须将起始平台和水池清理干净。 4.必须检查螺母、螺栓,至少目测。若有松弛,需要紧固。 5.必须检查是否漏水。 6.必须检查水的化学成分及水流量。 7.设备(浮圈、垫、筏板、船)的控制。 8.水滑道必须清洗(若可能,每天晚上清洗)。

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编码规则

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编码规则 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一、编制原则 1、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以及《全国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体系标准》中ZB02-2006/JGMC《机构名称代码》为依据~参照GB/T4657-2009《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制定出符合公务员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的标准。 2、唯一化。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机关~每个组织的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均唯一。 3、层级化。每三位为一层~每一层表示一级机构~将地方汇集点划分层级~根据代码层数判断机构级别。 4、规范化。将机构类别进行分类~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同一类别的工作部门~代码中包含相同的代码层,3位代码,。 二、编码对象及编码主体 机构代码的编码对象为各级地方汇集点、纳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按照标准要求~为省直机关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及其领导机构编制代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为本级部门及下级地方领导机构编制代码。 1 三、编码规则 1、设区市汇集点编码规则。设区市汇集点代码为2层6位~例如石家庄市汇集点代码为A39.F09。A39为河北省的代码,中央编制,~F09中“F”代表城市类别

~第二位数字“0”代表设区市排序编码~第三位数字“9”代表地方汇集点。我省及十一个设区市的汇集点编码如下: 名称编码 河北省 A39 石家庄市 A39.F09 承德市 A39.F19 张家口市 A39.F29 秦皇岛市 A39.F39 唐山市 A39.F49 廊坊市 A39.F59 保定市 A39.F69 沧州市 A39.F79 衡水市 A39.F89 邢台市 A39.F99 邯郸市 A39.G09 国家规定:“D”代表省会的副省级城市、“E”代表不作为省会的副省级城市、"F、G、K"—代表其他城市 2、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汇集点编码规则。省直管县,市,汇集点代码为2层6位~我省直管的定州、辛集市汇集点代码由省统一编制~分别为:定州市 A39.P09~辛集市A39.P19。其他县,市、区,汇集点代码为3层9位~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方法类似于编制设区市汇集点代码的规则。例如石家庄市正定县的代码可按下 2 表编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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