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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订立

劳动合同法订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本法应该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重点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加大保护劳动者力度的发言,主要有以下内容:信春鹰委员说,劳动合同法一审之后,法工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机构密切合作,针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又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我们感到这部法律承载了重要的使命。现在有两方面的压力,有一些人认为,不可以把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另一些人认为,现在我们的劳工权利保护太弱,问题太多。现在草案的设计比一审时条款增加了很多,一个主要的想法是让它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我们也仔细地做过计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守法的企业成本不会提高,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我们做了大量的调研,发现这个领域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有些行业20%左右,像建筑业,就是20%到30%。另外,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约率特别低,这跟很多国家恰恰相反,很多劳动者说,每年到下半年就忐忑不安,不知明年还有没有工作。这对社会是一个不***因素。第二个问题,低端劳动者的权利受侵犯,比如拖欠工资,工伤没有人管等。白领工人都有自我保护的能力,低端劳动者权利受侵犯的问题非常

多。第三个问题,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此外劳动者流动性很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第四个问题,现在工会在维权上遇到挑战。有些私企老板太太当工会主席,或者老板的弟弟当工会主席,工会维权的能力不强。这些现实决定,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补偿等问题上,都规定得比较具体。另外,我认为这部法有很大的政治意义。一是推动产业升级。三十年来我们一直是以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为主。去国外考察,我们看到中国产品在那里成堆卖,像义乌的小商品,电子表,非常漂亮,10个欧元,还配很多东西。牛仔裤、服装,大量消耗资源,而且污染很严重。看到消耗宝贵资源生产的产品,到那里成堆的贱卖,心里很难过。为什么我们把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出来的东西,为了赚点外汇,就在那里堆着卖?我们发展了30年的模式要慢慢地转变,这部法律应该在这方面做一点事情。另外,大家都在谈劳动者的社保问题,从战略意义上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大部分劳动者基本上没有社保。这些人现在是壮劳力,再过10年、20年他们什么都没有积累,出现问题还是政府的负担,未来社会的负担。修改这部法律草案,感到这部法律承载着一些社会使命。

窦树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劳动合

同法草案规定得非常细致,也符合我们现在的实际。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各种行为,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这么讲呢?一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是强者,劳动者是被动的,是弱者。二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意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较多,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本法这么规定更符合实际,更有针对性,也更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样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能够促进劳资关系双方的***发展,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建设。

田玉科委员说,刚才很多委员都谈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如何在法律文本中得到体现的问题,我认为非常重要。现在的农民工,有的是签定集体合同的,还有一些是包工头临时找来的,属于散工性质。包工头和相关公司是有合同的,但是他所找来的临时的农民工没有任何合同,如何保证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本法中应有明确规定。草案第五章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中第72条有相应的规定,但我认为这里还缺一点内容,就是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散工、短工的问题。这些散工有的是八年、十年跟着某一个包工头工作,有时候可能由于身体原因或受伤不能工作了,而且包工头还有转包的现象,他们之间是没有用人单位的,且没有劳动合同,他们的利益是得不到保障的。这一问题需要在法律草案中加

以规定,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任茂东委员说,劳动合同法第31条提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法院收不收费?如果收费的话,劳动者不可能去法院申请,因为农民工的工资太低,费用支付不起,我认为这句话就白写了。我建议,可以改为“申请支付令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不收费的话,法院的工作量承受不了,将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应当要增加一款“所需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周丽珍(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是来自最基层的,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共有8章96条,条条款款都体现出我们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在维护人权方面迈进了可喜的一大步,字字句句都围绕着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主旨,所以我非常赞成这部法尽快通过。同时,我提出一点希望,希望这部法颁布以后,要加大力度宣传,尤其是各级人大要对这部法的实施情况加大监督。以前劳动力市场的用工情况离这部法律条文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部法一审稿已经向全社会全文发布,征求意见,我来之前也走访了一些劳动部门,这些劳动部门的同志向我反映,都说这部法制定得很好,可是执行比较难。尤其是社保方面、劳动力安全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大的矛盾和问题。在沿海发达的

地区或大城市社会保险这块很规范,可是在市县以下的企业,大多数都是招商引资的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往往不签合同,即使签了也是一些不规范的合同,所以对劳动者,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那些素质比较低的农民工,他们各方面的权益的确得不到合法的保护。为什么不签合同呢?不签合同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方面是劳动力过剩的地方,欠发达的地区就业难,这些工人就不讲究劳动的条件、环境,不提那么多要求,不管你的劳动条件如何恶劣,只要有工作,有钱赚,有饭吃,他也干。这样的企业,往往是不签的。另一种情况,是极少数的,个别的、小型的私营老板,也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签了合同就要履行,所以这也是不签的一个原因。还有一个原因,他是技术工,素质高的,他不签也是便于自己劳动力的流动,你这个企业福利不好,我随时可以走人,往条件好的单位走,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愿意签的原因。大多数签的都是比较好的、上了规模的企业,只是中小型的、私营的不签、很少签合同,尤其是工伤事故这一块,往往发生了工伤事故,理赔就要到法院打官司,这些弱势群体,文化素质又差,他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也没有那么多钱来打官司。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如果严格执法的话,可能又会影响招商环境,对发展地方经济不利。最近有老百姓打电话给我,他们向我反映一个劳动事故,说一个年轻的姑娘,二十岁,工伤,身体致残,理赔只得到八、

九万块钱,她不服,我的学生写信给我,她信里写得恳切,哀求我,我就把信转给他们当地的人大,请他们公平、公正地处理这件事情。所以目前好多农民工,年轻时在厂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交社保,也没有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又送回农村,像二十岁的姑娘残了,失去了劳动能力,找对象都困难,你八、九万就打发了人家,我认为这部法律出台很有必要,非常及时,有利于劳动者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农民工这一块弱势群体,素质低,如何保护自己,还要靠政府,靠执法部门为他们撑腰,所以人大或上级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法律执行落实的情况。

么志义(全国人大代表)说,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我觉得草案对职工利益确实有保护,对企业也很好。关键是这部法对农民工、企业临时工、合同工这部分人的定位,是弱势,这一块比例不小,大概占五分之一,应该对这块有所加强,建议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应该在这方面加大一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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