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第七章国际空间法

学时:4小时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

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交通航空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它既包括了国家领土的上空即领空部分,也包括了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上空部分,如公海、南极的上空。空气空间的上部是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学说:

1、空气构成说;

2、航空器上升的最高限度说;

3、有效控制说;

4、人造地球卫星近地轨道最低限度说;

5、功能论。

三、国家的领空主权

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这说明:

1、宣告了领空主权的原则;

2、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享有的,无论其是否是缔约国;

3、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不是国际条约法,而是国际习惯法,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

在空气空间中没有类似国际海洋法中的“毗连区”和“无害通过”。

四、国际航空自由

在《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中规定了五种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通称为“空中五大自由”。它们是: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的权利;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前两种自由被称为“过境权”,后三种自由被称为“商业性运输业务权”。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只规定了两项自由,即只有过境权的两种自由。但是,这两个协定都未能得到多数国家的赞同,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上空为中国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国国籍;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可以申请登记中国国籍,但是必须先行注销该民用航空器的原国籍登记;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国申

请国籍登记;

3、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和在中国境内飞行降落。对于不符合这一规定,擅自飞入中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4、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变更班期时刻或飞行计划的,也应当获得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计划的,其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主管部门;

5、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这是国际航空法允许的缔约国保留其“国内运载权”的体现。所谓的国内运载权,是指在一国境内的一个地点用航空器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前往该国境内的另一地点的权利。一国的国内载运权只给予本国的航空公司,是保护本国航空权益的重要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承认,这种权利为各国所专有,但要求对外国航空公司不得有任何差别待遇。

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概念

1963年的东京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试图对航空器内的犯罪问题加以解决的国际公约,其目的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何谓犯罪需要主权国家法律。1970年的海牙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处理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使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这一定义显然扩大了东京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该公约还扩大了“飞行中”的概念,在该公约中,“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再次扩大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概念。它们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所规定的“飞行中”扩大为“使用中”。

二、或引渡或起诉的问题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第7条采用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以便起诉。该当局应当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并不是“或引渡或起诉”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引渡,完全由被请求国决定。

第三节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外层空间是一个崭新的国际法分支。

1958年10月4日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之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的宣言和决议,国际间缔结了许多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和协定,形成了外层空间法。

二、外层空间法的特点

外层空间法的特点是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例如,1966年的《外层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也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1971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赔偿责任公约”;

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空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外层空间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都是在联合国的主持之下制定的一系列的决议和宣言。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是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行动中心。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又称为太空、宇宙空间、星际空间,是指大气层以外,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关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涉及国家主权是否及于外空的问题。

《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利益;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测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其他任何方式将外层和天空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人造卫星或航天器放在地球卫星轨道和外层空间。

《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月球和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各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和本协定探索和利用月球等等。

外层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它只能是对所有国家都是自由和开放的。这也等于是否定了“领空无限”的主张。

四、外空物体与宇航员的法律地位

外空物体是指由人类创造的,用以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技术装置和物体,包括人造卫星、宇宙飞船、航天飞机、空间站、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建筑物、星际自动装置等,还包括一个外空物体的组成部分以及外空物体的发射载器及其零件。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物体具有管辖权和所有权;寻获外空物体返还登记国;外空物体的互惠开放利用。

外空物体的发射当局必须将外空物体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供物体的基本情况。

1966年外空条约规定,宇航员是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节。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各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他们降落后,应立即、安全地被送回登记国。

对因意外事故而降落的宇航员,降落地国应立即予以援救并提供一切帮助,宇航员若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地方降落,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应协助寻找和营救。宇航员无论在何地降落或被发现,应保证其安全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当局。

五、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发射外空物体失败而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在外空物体返还地球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其他地面国的损害而引起的国际责任。

1966年外空条约规定,凡进行发射或促进把航天物体射入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

缔约国,及为发射航天物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物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空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责任。

各缔约国在从事研究探测外空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避免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1979年的月球协定也有类似的规定。

1971年的赔偿责任公约是用以调整因外空物体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国际责任的专门国际法文件。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损害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空间实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为前者或其负责人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负责任。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及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前两国共同和单独对第三国负有绝对责任;其中,若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前两国负绝对责任;若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第三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的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前两国负过失责任;发射国若能证明损害是因为要求赔偿国方面造成时,应依证明的程度免除绝对责任,但损害若是发射国进行不符合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外空条约的活动而造成时,其责任不能免除。

本文来自CSDN博客,转载请标明出处: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2205969.html,/robur/archive/2007/09/13/1783356.aspx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的决定(1988年11月8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

承认全体人类为和平目的而促进探索及利用外层空间的共同利益,

回顾到1967年1月27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内曾确认各国对其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负国际责任,并提到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登记有案的国家,

又回顾到1968年4月22日的关于援救宇宙飞行员送回宇宙飞行员及送回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协定规定一个发射当局对于其射入外层空间而在发射当局领域界限之外发现的物体,经请求时,应在交还前提供证明的资料,

再回顾到1972年3月29日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确立了关于发射国家对其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所负责任的国际规则和程序,

盼望根据各国从事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拟订由发射国登记其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规定,

还盼望在强制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由联合国秘书长保持的射入外层空间物体总登记册,

也盼望为缔约各国提供另外的方法和程序,借以帮助辨认外空物体,

相信一种强制性的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制度,将特别可以帮助辨认此等物体,并有助于管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的施行和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本公约的目的:

(a)“发射国”一词是指

(一)一个发射或促使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

(二)一个从其领土上或设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

(b)“外空物体”一词包括一个外空物体的组成部分以及外空物体的发射载器及其零件。(c)“登记国”一词是指一个依照第二条将外空物体登入其登记册的发射国。

第二条

⒈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时,应以登入其所须保持的适当登记册的方式登记该外空物体。每一发射国应将其设置此种登记册情事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⒉任何此种外空物体有两个以上的发射国时,各该国应共同决定由其中的那一国依照本条第1款登记该外空物体,同时注意到关于各国从事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并且不妨碍各发射国间就外空物体及外空物体上任何人员的管辖和控制问题所缔结的或日后缔结的适当协定。

⒊每一登记册的内容项目和保持登记册的条件应由有关的登记国决定。

第三条

⒈联合国秘书长应保持一份登记册,记录依照第四条所提供的情报。

⒉这份登记册所载情报应充分公开,听任查阅。

第四条

⒈每一登记国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速向联合国秘书长供给有关登入其登记册的每一个外空物体的下列情报:

(a)发射国或多数发射国的国名;

(b)外空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c)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d)基本的轨道参数,包括:

(一)波节周期,

(二)倾斜角,

(三)远地点,

(四)近地点。

(e)外空物体的一般功能。

⒉每一登记国得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供给有关其登记册内所载外空物体的其他情报。

⒊每一登记国应在切实可行的最大限度内,尽速将其前曾提送情报的原在地球轨道内但现已

不复在地球轨道内的外空物体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五条

每当发射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的外空物体具有第四条、第(1)款,(b)项所述的标志或登记号码,或二者兼有时,登记国在依照第四条提送有关该外空物体的情报时应将此项事实通知秘书长。在此种情形下,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项通知记入登记册。

第六条

本公约各项规定的施行如不能使一个缔约国辨认对该国或对其所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或可能具有危险性或毒性的外空物体时,其他缔约各国,特别包括拥有空间监视和跟踪设备的国家,应在可行的最大限度内响应该缔约国所提出或经由联合国秘书长代其提出,在公允和合理的条件下协助辨认该物体的请求。提出这种请求的缔约国应在可行的最大限度内提供关于引起这项请求的事件的时间、性质及情况等情报。给予这种协助的安排应由有关各方协议商定。

第七条

⒈除本公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连第八条和第十二条在内〕外,凡提及国家时,应视为适用于从事外空活动的任何政府间国际组织,但该组织须声明接受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该组织的多数会员国须为本公约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的缔约国。

⒉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这种国际组织的会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证该组织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发表声明。

第八条

⒈本公约应听由所有国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字。凡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以前尚未签字于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公约。

⒉本公约应经各签字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⒊本公约应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第五件批准书时在已交存批准书的国家间发生效力。

⒋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⒌秘书长应将每一签字日期、交存本公约的每一批准书和加入书日期、本公约生效日期和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第九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得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对于每一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应在过半数缔约国接受该修正案时发生效力,嗣后对于其余每个缔约国应在该缔约国接受修正案之日发生效力。

第十条

本公约生效十年以后,应在联合国大会的临时议程内列入复核本公约的问题,以便按照公约过去施行情形,考虑其是否需要修订。但在本公约生效五年以后的任何时期,如经缔约各国三分之一的请求并征得多数缔约国的同意,应即召开缔约国会议复核本公约。此种复核应特别计及任何相关的技术发展情形,包括有关识别外空物体的技术发展情形。

第十一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得在本公约生效一年以后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出公约应自接获该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本同样作准。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经证明的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为此,下列签字人,经各别政府正式授权,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本公约于1975年1

月14日在纽约听由各国签署。

《GIS空间分析原理与方法》考试复习资料

《GIS空间分析原理与方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地理空间数据分析与GIS 1、什么是地理空间数据分析? 它是通过研究地理空间数据及其相应分析理论、方法和技术,探索、证明地理要素之间的关系,揭示地理特征和过程的内在规律和机理,实现对地理空间信息的认知、解释、预测和调控。 2、什么是地理系统数学模拟?其模拟的一般过程是? 建立地理系统数学模型的过程称为地理系统的数学模拟(简称地理模型)。 地理系统数学模拟的一般过程是:①从实际的地理系统或其要素出发,对空间状态、空间成分、空间相互作用进行分析,建立地理系统或要素的数学模型;②经验检查,若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要重新分析,修改模型;若大致相符,则选择计算方法,进行程序设计、程序调试和上机运算,从而输出模型解;③分析模型解,若模型解出错,则修改模型;若模型解正确,则对成果进行地理解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3、地理空间数据挖掘的体系结构? 地理空间数据挖掘是数据挖掘的一个研究分支,其实质是从地理空间数据库中挖掘时空系统中潜在的、有价值的信息、规律和知识的过程,包括空间模式与特征、空间与非空间数据之间的概要关系等。 地理空间数据挖掘的体系结构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图形用户界面(交互式挖掘); (2)挖掘模块集合; (3)数据库和知识库(空间、非空间数据库和相关概念); (4)空间数据库服务器(如ESRI/Oracle SDE,ArcGIS以及其他空间数据库引擎)。 4、什么是地理空间数据立方体? 地理空间数据立方体是一个面向对象的、集成的、以时间为变量的、持续采集空间与非空间数据的多维数据集合,组织和汇总成一个由一组维度和度量值定义的多维结构,用以支持地理空间数据挖掘技术和决策支持过程。 5、地理空间统计模型的分为几类,它们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地理空间统计模型大致可分为三类:地统计、格网空间模型和空间点分布形态。 (1)地统计:是以区域化变量理论为基础,以变差函数为主要工具,研究空间分布上既具有随机性又具有结构性的自然现象的科学。它可以根据离散数据生成连续表面,通过空间自相关进行空间预测。 (2)格网空间模型:用以描述分布于有限(或无穷离散)空间点(或区域)上数据的空间关系。 (3)空间点分布形态: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许多资料是由点(或小区域)所构成的集合,比如,地震发生地点分布、树木在森林中的分布、某种鸟类鸟巢的分布、生物组织中细胞核的分布,太空中星球的分布等,称之为空间点分布形态,其中点的位置为事件。 6、地理空间分类与聚类算法的差别是什么? (1)地理空间数据聚类是按照某种距离度量准则,在大型、多维数据集中标识出聚类或稠密分布的区域,从而发现数据集的整体空间分布模式。地理空间分类与预测是根据已知的分类模型把数据库中的数据映射到给定类别中,进行数据趋势预测分析的方法。(2)分类是将数据库中的对象根据一定的意义划分为若干个子集。它和聚类算法的差别在于:聚类算法是根据一定要求将对象聚为一个集合,最后得到的分布模式是聚类之前未确知的;分类算法则是根据已知分布模式的属性要求,将数据库对象归入相应的分类中。在机器学习中,数据分类一般称为监督学习,而数据聚类则称为非监督学习。分类目的是通过学习确定一个分类模型(或分类器),该模型能把数据库中的数据项映射到给定类别中。 7、什么是空间分析? 空间分析是集空间数据分析和空间模拟于一体的技术方法,通过地理计算和空间表达挖掘潜在空间信息,以解决实际问题。 8、空间分析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1)探测空间数据中的模式(2)研究空间数据间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空间数据模型(3)提高适合于所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第九章 国际空间法

国际法章节练习题:第九章国际空间法(含答案) [大] [中] [小] 一、判断题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的航空器可以自由通过其他缔约国的领空。() 2.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可以不用事先获准飞入或飞经他国领空作不降停或非营业性降停的飞行。() 3.航空器在公海或无主地的上空飞行只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4.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用取得他国的特准或许可,可以飞入或飞经该国的领空。() 5.东京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空中劫持是违反人道的国际罪行,但对此行为的管辖已相当于普遍性管辖。() 6.各国有义务把犯有空中劫持行为的人引渡给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飞机国籍国审理。() 7.国家对落在其境内的航天物体或宇航员不给予力所能及的保护和帮助,应负国际责任。() 8.发射外空物体时,导弹经过他国的领空,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 9.卫星电视广播必须尊重接受国的主权,如接受国拒绝收看并已通知播出国,该广播应立即停止。() 10.联合国为卫星电视广播、遥感、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所通过的决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航空法》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_____我国许可_____飞入或飞过我国领空。() A.未获不得 B.获得自由 C.无须随便 D.虽有仍未能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有权拒绝给予其他缔约国______。() A.定期航班业务飞行权 B.不定期航班降落权 C.国际载运权 D.国内载运权 3.《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制度,经过四次修改后,现已采用______制。() A.主观责任 B.过失责任 C.客观责任 D.实际责任 4.空中劫持是指______航空器使用暴力的行为。() A.对仅在飞行中的 B.对在飞行中和使用过程中的 C.对起飞后的D对降落后的 5.国家的领空上达______。() A.无限的高空 B.赤道轨道的上空 C.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D.大气层的顶端 6.民用航空器未经许可飞进他国领空时,该国有权______。() A.对该航空器发出警告 B.将该航空器击落 C.加以迫降及没收 D.逮捕机组人员及惩处 7.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目的应________。() A.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B.为本国扩大资源开发领域 C.为发展本国的航天事业 D.为发展科学技术 8.探索月球及其他天体时所留下的标志_______。() A.可作为主权的宣告 B.具有先占作用 C.产生初步权利 D.没有主权效力 9.外空物体进入外空后______。() A.发射国丧失管辖 B.发射国无从控制 C.不为任何国家管辖 D.发射国保持管辖和控制 10.______规定外空活动的基本原则。_____把这些原则发展为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A.外空条约外空宣言 B.外空宣言外空条约 C.外空条约国际法 D.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 三、多项选择题 1.______承认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排他的主权。()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9.1 复习笔记 一、外层空间法概念与发展 1.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指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2.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1)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文件 ①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②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③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详细规定了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和求偿程序。 ④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⑤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2)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它们是: ①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 ②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的决议。

③1986年12月3日通过的《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的决议。 ④1992年11月12日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 ⑤199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分界问题 1.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1)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 ①功能论 功能论者不主张划分两者的界限,认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连续的空间,只要按照空间活动和飞行器的性质就能区别适用什么法律。 ②空间论 空间论者主张以空间的某一高度划界,认为这样便于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也有利于各国对其领空有效地行使主权。 (2)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 ①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②空气构成说。 ③有效控制高度说。 ④卡曼管辖线。 ⑤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2.中国政府的主张 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第八章 国家责任法

第八章国家责任法 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和责任形式都有了新的发展。由于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及责任性质的不同,国际法律责任可分为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前者,是由于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引起,后者,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的结果而引起。由于引起这两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不同和责任性质的不同,因此,在责任的免除和责任形式上,也有区别。 本章内容: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阐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维护正常国际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是:(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任务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节还阐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和形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阐明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以及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由于违背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简称损害责任)。阐明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国际损害行为的特点,以及承担损害责任的形式;论述了损害责任的性质及适用范围;损害责任的归属和赔偿原则。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分别论述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根据是行为的不当性,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被排除,该主体的法律责任随之免除,排除行为的不当性的条件有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与紧急状态等。国际损害责任免除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免除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损害责任中,只有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国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也应承担国际责任,但也存在若干免除责任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情形)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在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提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还列举了停止不法行为、补偿、承诺并保证不重复)。损害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本节还论述了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问题。 本章的基本知识: 1.国际责任的特点; 2.国际不当行为的分类; 3.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 4.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的多种情形; 5.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 6.国际损害行为的特点; 7.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 8.国际损害责任产生的原因; 9.国际法律责任形式;10.特莱尔冶炼厂案(1938年); 11.科孚海峡案(1949年)。 本章的重点问题: 1.国际责任、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2.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3.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4.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5.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区别;

各国空间立法及其研究的晚近发展

各国空间立法及其研究的晚近发展 作者:赵海峰 | 发布时间:2012-5-1 14:43:41 | 阅读数: 184 各国空间立法及其研究的晚近发展 赵海峰[1] 摘要:本文简析了各国空间立法的状况和在空间商业化等因素的激励下各国空间立法大量增加的发展趋势,并评述了国外对国内空间立法研究的若干值得我国空间法学界注意的动向,包括对国内空间立法基本要素的研究,对各国空间立法进行协调的研究,以及各国空间立法示范法的拟定等。 关键词:空间立法研究发展趋势 Abstract: The paper briefly analys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space legislation, and the trend of increasing the national space legislations in order to adapt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outer space activities. The author provides also some comments on several projects of research in the field, including the research on the building blocks of the national space legislations, the research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space legislations, and the project on the making of the model draft law on national space activities, etc. Key words: space legislations, research, trends Title: Recent Developments of National Space Legislations and their Research 一、各国空间立法状况和发展趋势 在国际空间法领域,《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宇航员协定》和《月球协定》等五大空间法条约是最重要的空间法渊源。而国内空间立法对于成员国履行条约义务,实施国际空间条约的相关规定,规制国内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和空间行为,促进空间事业尤其是空间商业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外空条约》第6条要求成员国批准和持续监督本国在外层空间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案例研习〕 “宇宙954号”案 【案情简介】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 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

国际法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豁免的总和。 外交团: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一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设置? 使馆及其馆长的等级:大使馆——大使或教廷大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公使馆——公使或教廷公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代办处——代办(代办和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领馆的类别及馆长:总领事馆——总领事 领事馆——领事 副领事馆——副领事 领事代理处——领事代理人 2.简述一国使领馆人员的构成? 使馆人员的类别:1.外交职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2.行政技术职员: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译员、打字员、技术人员 3.事务职员:司机、传达人员、维修工、清洁工、厨师 领馆人员:1.领事官员: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馆长在内。可以分为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 2.领事雇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如书记员、速记员、档 案员等。 3.服务人员: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3.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体现在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馆舍则包括私人寓所在内;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此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的义务. 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第八章复习资料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习题部分 一、填空题 1、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__生产关系__为中介的。 2、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是对__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__的确认和保护。 3、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__按劳分配__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_效率优先___、兼顾公平的原则。 4、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的关系,相对而言,政治对法更居于_主导地位___,政治_制约___着法。 5、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主义__国家政权__与__社会主义法__的关系。 6、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是__人民民主专政__。 7、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是__辩证统一__的关系。 8、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__形式__、调整范围、__调整方法__、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9、我国主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__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__的基础上,建立和平、_稳定___、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0、我国在对外交往中历来恪守“_条约必须遵守___”的国际法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C)。 A一国的历史传统 B地理环境 C经济基础的性质 D一国的民族文化特点 2、政治的核心是(B)。 A政治权利 B政治权力 C政治关系 D国家机构 三、多项选择题 1、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AB)。 A经济基础的性质 B经济基础的状况 C一国的阶级力量的对比 D一国的历史传统 2、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统一性,表现为:(ABCD)。 A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B都表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C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 D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使命服务 3、社会主义法通过哪几个方面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ACD)。 A对劳动者的保护 B对经济制度的保护 C对生产资料的保护 D对科学技术的保护 4、法与政治有哪些的区别?(ABCD) A反映的内容不同 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 C形式不同 D调控的功能不同 基本问题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空间叠合分析方法概述

空间叠合分析方法概述 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以ArcGIS为操作平台的多种分析方法,并分别对各种方法在实际的应用进行了阐述。 空间分析是地理信息系统科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一个地理信息系统功能的主要指标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空间数据的深加工或分析,获取新的信息。总的来说,空间分析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五种:①空间提取分析,②空间叠合分析,③空间邻近分析,④空间3D分析,⑤空间统计分析。由于上述五种分析法又可继续细分为多种分析方法,这里主要以空间叠合分析方法为例进行阐述。 空间叠合分析是指在统一空间参照系统条件下,每次将同一地区两个地理对象的图层进行叠合,以产生空间区域的多重属性特性征,或建立地理对象之间的空间对应关系。前者一般用于搜索同时具有几种地理属性的分布区域,或对叠合后产生的多重属性进行新的分类,称为空间合成叠合,后者一般用于提取某个区域范围内某些专题内容的数量特征,成为空间统计叠合。 叠合分析是GIS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正是在GIS环境下,叠合分析才能方便的并且高精度地进行。在传统的地图分析中,为了比较两个不同专题要素之间的空间关系,我们只能将两个要素在同一幅图中描绘出来,或者用透写桌将两幅图迭置以便用于研究,这对于研究多种要素间的关系是困难的。在GIS中,各种不同的专题要素分类(层)存贮,在需要的时候由计算机自动将它们叠置起来进行分析。图1是GIS环 境下叠合分析的示意图,图中一个多边形与两条线状地物 叠合后生成叠置图,并可以计算出分割后的各子多边形的 面积。 空间叠合分析根据对象图形特征的不同,可分为点与 多边形的叠合,线与多边形的叠合和多边形与多边形的叠图1 合三种类型。其中,多边形与多边形的叠合是指将两个不 同图层的多边形要素相叠合,产生输出层的新多边形要素,用以解决地理变量的多准则分析、区域多重属性的模拟分析、地理特征的动态变化分析,以及图幅要素更新、相邻图幅拼接、区域信息提取等。由于具有广泛的应用功能,因而它是空间叠合分析的主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6种操作命令:Union、Intersect、Identity、Erase、Update以及Clip。 空间叠合分析根据所采用的数据结构的不同,又可分为基于矢量数据的叠合分析和基于栅格数据的叠合分析两种类型。两种分析方法各有优缺点,基于矢量数据的叠合分析数据存储量比较小,但是运算过程比较复杂;而基于栅格数据的叠合分析数据存储量比较大,但是运算过程比较简单。 叠合分析是一个很有用的分析方法,其算法并不十分复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数据的要求较高,例如若将行政区划与水系要素相覆盖,由于部分河流会使行政边界的一部分,因此这部分河流必须与边界严格重合,否则会出现所谓的“窄缝”多边形,这些多边形的消除比进行叠合分析的运算要复杂得多。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了GIS的多种空间方法,并对GIS的空间分析功能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地图数据库提供了从各个方面去了解数据库中数据的功能(查询、检索),让用户去了解数据,而GIS提供的空间分析功能,让用户不但能了解数据,而且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了解数据内含的更多的和更本质的东西,因此可以说空间分析是GIS的核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它们是各国公认的、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们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一些国际法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集体协助原则。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一致遵守原则。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这项规则说明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是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所应一致遵守的。 (7)不干涉内政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该事件不得违反国际法),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 (4)平等互惠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原则基础,从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它应当是指导中缅两国关系的原则。《亚非会议宣言》的十项宣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适用于社会制度湘彤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则就成为所有国家之间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也就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无形原则的意义: (1)它们是从《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的启示的,但也有自己家的特色。 (2)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3)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

GIS空间分析方法

地理信息系统(GIS)具有很强的空间信息分析功能,这是区别于计算机地图制图系统的显著特征之一。利用空间信息分析技术,通过对原始数据模型的观察和实验,用户可以获得新的经验和知识,并以此作为空间行为的决策依据。 空间信息分析的内涵极为丰富。作为GIS的核心部分之一,空间信息分析在地理数据的应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叠置分析(Overlay Analysis) 覆盖叠置分析是将两层或多层地图要素进行叠加产生一个新要素层的操作,其结果将原来要素分割生成新的要素,新要素综合了原来两层或多层要素所具有的属性。也就是说,覆盖叠置分析不仅生成了新的空间关系,还将输入数据层的属性联系起来产生了新的属性关系。覆盖叠置分析是对新要素的属性按一定的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分析,进而产生用户需要的结果或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 1)多边形叠置 这个过程是将两层中的多边形要素叠加,产生输出层中的新多边形要素,同时它们的属性也将联系起来,以满足建立分析模型的需要。一般GIS软件都提供了三种多边形叠置: (1)多边形之和(UNION):输出保留了两个输入的所有多边形。 (2)多边形之积(INTERSECT):输出保留了两个输入的共同覆盖区域。 (3)多边形叠合(IDENTITY):以一个输入的边界为准,而将另一个多边形与之相匹配,输出内容是第一个多边形区域内二个输入层所有多边形。 多边形叠置是个非常有用的分析功能,例如,人口普查区和校区图叠加,结果表示了每一学校及其对应的普查区,由此就可以查到作为校区新属性的重叠普查区的人口数。 2)点与多边形叠加 点与多边形叠加,实质是计算包含关系。叠加的结果是为每点产生一个新的属性。例如,井位与规划区叠加,可找到包含每个井的区域。 3)线与多边形叠加 将多边形要素层叠加到一个弧段层上,以确定每条弧段(全部或部分)落在哪个多边形内。 网络分析(Network Analysis) 对地理网络(如交通网络)、城市基础设施网络(如各种网线、电力线、电话线、供排水管线等)进行地理分析和模型化,是地理信息系统中网络分析功能的主要目的。网络分析是运筹学模型中的一个基本模型,它的根本目的是研究、筹划一项网络工程如何按排,并使其运行效果最好,如一定资源的最佳分配,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运输费用最低等。其基本思想则在于人类

遥感法与美国空间法

Gabrynowicz教授首先介绍了1976年的《波哥大宣言》,这一宣言是赤道77国为了赤道静止轨道的权益问题而签订的,世界上有许多发射国是不接受这个宣言的。所以,宣言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宣言的内部蕴含着法律观点,所以可能会上升为条约。这便使得这个包含着关于遥感的整体法律框架的《波哥大宣言》对遥感法的发展具有特别意义。但是,由于对地球静止轨道的归属权问题存在争议,《波哥大宣言》的效果并不理想。赤道77国认为地球与静止轨道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并且源于一个国际法的原则,而其他的观点则认为,地球静止轨道是由于地球整体产生的,是整个地球对整个轨道的关系。虽然法律效果不佳,宣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引起了各国对静止轨道的关注。 正式的规定遥感原则的法律文件是1986年的联合国遥感原则,此原则以《外空条约》为基础规定了获取和分发数据,遥感国与被感国的平衡等内容。尽管原则暂无拘束力,但随着其发展与进步,学界展开了关于此原则是否有可能发展为国际习惯法的争论。详细的分析此原则,就可以更为细致的理解有关于“非歧视性的获取信息和数据的原则”、“妥协原则”、“信息披露义务”等概念。此外,《外空条约》、《责任公约》之中,也包含着关于国家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对遥感制度有着一定的影响。 介绍了国际性的立法之后,Gabrynowicz教授又介绍了几个主要空间大国的遥感立法的状况,其中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日本等国。几个国家的立法存在着不同之处,但整体的趋势是法律的不断细化和深入。 12月24日中午,Gabrynowicz教授与师生们分享了“美国空间法50年发展之回顾”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法学院院长赵海峰教授主持,李晶珠老师担任翻译。 Gabrynowicz教授首先回顾了一下空间活动发展的几个阶段,空间活动因1958年在冷战的形势而开始,目的在与彰显国家实力和制度优势。20世纪80年代,空间领域开始出现商业渗透,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空间技术应用的时代。 空间法是随着空间技术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发展,Gabrynowicz教授重点以美国的《航空航天法》为例介绍了空间法发展的渐进状况。当时由于总统艾森豪威尔的关注,美国《航空航天法案》创立了美国民用航空活动项目,使美国的空间活动政策应用于和平为目的,且民用与军事分开。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空间活动包括三个部分:民用、军事、商业。20世纪90年代起,对于空间应用的关注逐渐加大,一些空间商事活动规则也逐渐发展并日益完善。具体而言,商业化的趋势可以表现为遥感、太空旅游、国际空间站等诸多方面,对于这些活动,美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Gabrynowicz教授分别以这些规则为背景进行详细讲解。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